法硕资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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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绪论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讲解

第一章刑法绪论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讲解
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侵害由国际
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 还是外 国人,无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原则(领土原则)
关于刑法空间效力,我国采取以属地(领土)原 则为基础,以有限制的属人(国籍)原则、保护 (安全)原则、普遍管辖(世界性)原则为补充 的混合管辖体制。
的行为;
B、对于1949年10月1日——1997年10月1日之间的行 为适
用何时法律,应区分不同情况决定。
* 行为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
* 行为时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 且该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并且依刑法典总
则第四章第八节规定应当追诉的,适用新法;
** 什么是“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
** 如何理解“处刑较轻” 比较主刑刑种 主刑刑种相同,则比较同种主刑的刑罚幅度 主刑刑种和刑度相同,则比较附加刑 主刑刑种、刑度、附加刑相同,则看适用法定最
高刑或最低 刑时有无条件限制
C、注意特殊情况下的刑法适用问题 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 连续犯、继续犯
思考题: 1、甲因犯有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1997年9月24日被二
继续犯罪.连续犯罪.同种数罪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 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 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 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 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 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 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 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 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 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 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第一章刑法的概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

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一章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一章

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基本知识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

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

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

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

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刑法。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学科。

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刑法有其独特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并且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适用必须合乎公正、平等和透明。

在刑法领域,法治原则体现为对犯罪行为的明确规定以及刑罚的合法性和妥善性。

法治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指的是刑法的规定必须具备确定性和明确性,即法律要明确列举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可以确保犯罪行为的界限明确,以及刑罚的适用公正。

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律规定的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它反映了刑法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给予相应严厉的刑罚,而对于轻微犯罪行为则应给予相应较轻的刑罚。

4. 个罪个责原则个罪个责原则要求依法追究犯罪行为者个别的刑事责任,即刑罚的适用应当以个体的实际情况为依据,不能将个人的罪行归结于集体或他人。

个罪个责原则体现了公正与公平的原则,使刑法能够更加精确地对待犯罪行为。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刑法适用对象指的是谁可以成为刑法的主体,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根据刑法的规定,成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法人等都可以成为刑法的适用对象。

不同的适用对象在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和法律地位。

2. 适用行为刑法适用行为是指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刑事追究。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构成要件、处罚幅度和适用程序等。

3. 适用地域刑法的适用地域指的是在哪个特定的地理范围内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刑罚起作用。

刑法的适用地域通常是以国家为界限。

不同的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刑法,并确定适用的地域范围。

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学科,其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解析。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确定性原则刑法的法律确定性原则是指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确保人民知法、守法、用法。

这一原则要求刑法的规定必须具备明确性、确定性,以便人民能够清楚知晓何为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从而避免任意执法和司法的滥用。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

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刑罚应当由法律予以确定,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设定新的罪名或刑罚,以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相适应。

刑罚既要能够起到惩罚作用,又要能够达到预防和教育的目的,以实现犯罪的社会控制和矫正效果。

4. 人权保护原则刑法的人权保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公正审判、辩护权等基本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其受到公正对待,避免任意拘禁和虐待。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1. 犯罪行为的界定刑法适用范围首先涉及犯罪行为的界定。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杀人等,以及对应的刑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证据,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

2. 刑罚的量刑原则刑罚的量刑原则是刑法适用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幅度,司法机关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3. 刑事责任的认定刑法适用范围还涉及刑事责任的认定。

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

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证据,确保刑事责任的准确认定。

法硕刑法知识框架

法硕刑法知识框架

法律硕士刑法知识框架1. 绪论:一共三节,分别讲的是刑法的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

(1)这一章告诉我们刑法是什么,从哪里而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志而来)(2)法律的原则统领了每一个法律,刑法的原则也是在刑法中做了一个统领的效果(3)效力是刑法考的一个重点,所以这里讲的重点就是刑法空间效力2. 犯罪概念:一共两节,讲了在什么情况下犯罪才属于犯罪,所以对犯罪下了一个具体的结论(1)这个对犯罪做了一个动态的介绍,里面有个法理方面的解释——但书(这个字是一个转折的字眼,但是在刑法里面这里面的东西就可能从犯法转化为不违法)(2)犯罪的特点从犯罪到惩罚做了一个全面的解释3.犯罪的构成:这一章一共讲了五节,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1)对犯罪的构成做了一个整体剖析(2)对犯罪主体做了一个全面的介绍,在那种情况下才能构成是犯罪的主体(3)犯罪的客体讲的是侵害的对象,所以犯罪的客体方面是侵害社会利益(4)犯罪的客观方面讲的是犯罪的侵害的客体,有客观事实存在(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刑法最抽象也是最难理解的地方,所以这一章剖析的知识点是一个全面并且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总之:犯罪构成这一章节里是贯彻在整个刑法里的理论和知识点,所以这个是刑法里面最能体现刑法讲的犯罪等一些知识点,在这章节里面一定要牢固的掌握一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建议大家可以选择靠谱稳妥的辅导班来帮助自己理清头绪,打牢基础,个人觉得爱考机构很专业。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一章节讲了五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这一章节是首先要知道犯罪的每个形态的概念(2)然后要理解犯罪其中每一个形态他们之间的变化,他们之间的区别在哪了(3)最后要能分清楚这个四个犯罪形态之间在具体案例中的动态变化5.共同犯罪:这一章有两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重点理解共同犯罪中共同的两个字有静态到动态的一个变化过程(2)共同犯罪包括的具体形式,具体的责任6.一罪与数罪:这一章节有四节,一罪与数罪的概述、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1)一罪与数罪怎么评判(2)实质的一罪包括哪些罪,每个罪中具的具体列子一定要记清楚(3)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一定要清晰的明白他们的概念以及他们的处断原则(4)在清晰的明白他们之间的微妙区别7.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章重点来讲的是对第三方或者本人遇到危险的时候,通过什么手段来表明自己是不属于犯罪(1)正当防卫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防卫的对象(2)紧急避险要知道侵害的对象损害的大小以及程度8.刑罚的概念和种类:这一章节讲的是刑法中的罚,所以在罚的概念里面,一定要清晰的记住每个刑期的特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基原、效力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基原、效力
《法学概论》之 第十章刑法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及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概念:通常认为,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更确切地说,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
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包括: (1)刑法典: (2)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或称附属刑法规 范
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公布的同时即宣布其生效
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 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自然失效
从旧原则
处理溯及力的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 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 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 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关于 溯及力的规定
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 照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 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 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 溯及力。 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 该判决继续有效。
所犯罪行按我国刑法 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 3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域外外国人的效力 (保护管辖权)
犯罪地国(地区)的 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被追诉的犯罪必须是管辖国所加入 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予以普遍管辖的罪行 被追诉的犯罪并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
行使时应注意
被追诉的犯罪人不具有本国国籍 犯罪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或者被逮捕, 或者由管辖国以符合国际法要求的方式 在国际领域内抓获

刑法(法硕)

刑法(法硕)

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特征: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的任务:1、惩罚任务: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2、保护任务刑法的机能:1、保护机能2、保障机能3、规制机能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3、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2、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二章、但书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章、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第四章、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七章、罪数形态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第八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学说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第九章、刑罚概述第十章、量刑量刑情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量刑制度:累犯、自首、坦白、立功量刑计算:一罪一罚、数罪并罚量刑结果:不实际执行:宣告缓刑;实际执行:交付监狱第十一章、刑罚的执行减刑假释第十二章、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分则十三章、罪刑各论概述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类:危害方法型第二类:交通工具设施型第三类:恐怖活动型第四类:枪支弹药型第五类:重大事故型第六类:设备设施型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十八章、侵犯财产罪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十章、贪污贿赂罪二十一章、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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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资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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