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之八大法律考点剖析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事业单位考试中的法律基础知识点是考生必备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法律基础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总结,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劳动法劳动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法律基础知识点之一。
在事业单位的工作中,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保护等内容。
1. 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谦虚诚实、诚信守信。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条款。
3. 工资支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4. 劳动保护:事业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主要涉及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的知识。
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一种特殊机关,负责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2.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对特定对象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权限,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对企事业单位、个人作出的具有特定行政效力的行政行为。
4.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处以法律规定的责任或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
三、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劳动关系协调机构是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的组织,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1. 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是由政府或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2. 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经劳动关系协调机构或其他受托组织调解解决争议的过程。
3.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的过程。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的渊源问题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的渊源问题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法律知识最主要的就是法理,宪法,刑法,行政法和民法,这些法里面法理学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最基础的法律,因为比起其他法律来说,法理学并不是有一本法典法条的规定,而是所有法律法条的一个基础,他是从所有法的共同体中抽象出来的,他的理论在各部法典里都可以使用,所以法理学比较抽象难理解,在法理学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就是关于法的渊源。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才是法的渊源,在没学过法律之前,大家可能觉得法的渊源就是法的来源,这是很多人的一个误区,法的渊源其实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比如之前考过这样的题目:【例题再现】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是?A、法的渊源B、法的解释C、法的来源D、法的样式【答案】A。
解析:关于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代表的就是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外在的表现形式,所以要知道他们尽管说法不同,但是含义是一样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关于法的渊源我们还要要掌握的就是她的分类,我们把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分类依据是法律分类上的明确程度,关键看有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的条文,有的话那就是正式的,比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没有那就是非正式的,最重要的大家要掌握习惯、判例和政策。
但是一定要注意这个分类是对所有的法的分类,并不是针对我国的,所以在考试中大家要看清楚问的是我国的还是仅仅是法的,得出的答案也是不一样的,在考试中经常要混淆在一起区分,比如:【例题再现】下列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的有?A、判例法B、宪法C、政策D、行政法规【答案】C。
解析:关于法的正式渊源在这里并没有说是我国的,很多同学看到A就觉得不是说判例是非正式的吗?大家要注意的是判例法和判例是不一样的,有些国家是有判例法这部法典的,所以他有明确的条文,那就是正式的,而政策才是我们说的非正式的,同时要看清楚这个题目问的是不属于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重点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重点考点 法律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之⼀,那么你对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 ⼀、定义 (⼀)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法的定义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具。
2、法律⽅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 (1)⽤说理的⽅法⽽⾮简单的暴⼒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
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重要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从业者⾏为的准则。
(2)法律从业者还必须提⾼⾃⼰的知识能⼒和法律思想⽔平,从⽽准确地把握法律。
(⼆)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法论的⾓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揭⽰法律的根源,⼜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量,将法视为⼈类精神⼀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交互作⽤的⾓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类精神的⼀般发展⾓度概括法的产⽣ (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格尔关于法是⾃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理解法 (1)规则论(⼀般认为法是⼀个逻辑上⾃我满⾜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来源于该体系内部,⽽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来源于权⼒)。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国际地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我国的外交政策的制定就会影响到国际局势,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我国外交政策也是常考点。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之中国的外交政策内容:我国一向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立场;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目标。
发展概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
1955年,于万隆会议,中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5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
外交原则:新世纪我国关于建立外交国际新秩序阐述了中国一贯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维护和平,反对武力。
二、相互尊重,主权平等。
三、自主选择,求同存异。
四、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即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促进和平。
另外,也推动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各国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主要内容的新安全观,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模拟题:我国海监船进入我国领土钓鱼岛进行巡航活动,但遭到某国的干扰。
外交部发言人在记者会上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方有关船只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正常的巡航活动是无可非议的,何时再派船去钓鱼岛巡航是中国内政。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事事业单位,并加入到事业单位招考的浪潮中。
而事业单位招考考试的法律知识是考生需要掌握的一项重要知识点,在备考过程中不能忽视。
本文主要总结事业单位招考中的法律知识点,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此类考试。
法律知识点总结1.宪法和法律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最高规范。
考生应该熟悉宪法的历史起源、宪法规定的内容、宪法修正的程序等相关知识点。
在法律法规方面,考生需要了解刑法、民法、物权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常见法律的基础知识。
其中,刑法是考生的重点,需要注意罪名、定罪和量刑等方面的知识点。
2.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法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法包括了政府职能、行政机构、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管理法令、行政管理诉讼等方面的知识点。
对于考生来说,重点是掌握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管理诉讼中的程序和规则。
3.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考生需要掌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知识点。
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知识点。
考生需要了解社会保障的种类、社会救助的条件和方式、社会福利的形式和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5.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
考生需要掌握知识产权的种类、保护方式、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等方面的知识点。
备考的建议1深入学习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招考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基础知识,需要考生深入学习。
考生应该尽可能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知识点,以便更好地应对考试。
6.注重练习案例和试题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注重练习案例和试题。
通过学习案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生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掌握。
此外,在备考过程中多做模拟试题,可以提高考生的考试能力和应试技巧。
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

法律知识考试:2018年事业单位国家赔偿考点总结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向国家请求的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分类国家赔偿的分类主要依据是赔偿义务机关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行为造成公民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受到侵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行为,造成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所承担的责任。
三、国家赔偿的承担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除此以外还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一)侵权人身权的赔偿方式侵害公民的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1.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生命健康赔偿金(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2018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考点预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法理学由于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理部分考察较少,所以往往是广大同学容易忽视的内容,也有一部分同学认为法理部分知识点比较抽象,难以掌握,干脆放弃。
但是在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中,曾经考察过一道和法的渊源有关联的知识点,所以对于法的渊源相关的知识点,同学们也要着重把握。
考点一:法的渊源例题1.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法律是由________制定、修改、补充、废止。
A.国务院各部委B.全国人大和常委会C.中央政治局D.国家主席1.【答案】B。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因此,我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做这一类型的题目,大家要能够把法的渊源和其制定机关一一对应起来,比如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常可以制定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人常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法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二、宪法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总章程,,这部分内容考察方式以直接考察为主,并且往往会靠拢时政。
比如之前曾经直接考察过公民基本权利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以及国务院的相应职权,并且还在2017年还结合将要召开的十九大考察过国家宪法日的日期。
所以我们大胆预测,由于2017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也是我国最早成立的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那么在2018年的考试中,宪法的考察有可能会向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民族自治制度相关的知识点靠拢,同时相关的基础知识可靠性也非常大。
考点二:民族自治制度例题2.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依照宪法该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一规定?A.由朝鲜族的公民担任主任B.由朝鲜族的公民担任副主任C.主任必须由朝鲜族的公民担任,其他民族的公民可担任副主任D.主任或副主任中有朝鲜族公民即可2.【答案】D。
2018年事业单位考题法律基础知识试卷及答案

2018年事业单位考题法律基础知识试卷及解答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解答中,选出一个正确解答,并将正确解答的序号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30分)1.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 )。
A.根本法和普通法B.一般法和特别法C.国内法和国际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2.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
A.党中央B.国务院C.广大人民群众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 )适用我国法律。
A.一律B.一般C.可以D.不能4.法律( )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A.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B.调整的方法C.保障权利的途径D.调整的机制5.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年制定的宪法。
A.1949B.1950C.1952D.19546.( )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
A.民族自治制度B.区域自治制度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民族平等制度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
A.权利B.权力C.义务D.权利和义务8.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领导B.指导C.监督D.管理9.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是( )。
A.行政法就是指行政法规B.行政法是行政法规的渊源之一C.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D.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效力不同的两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10.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 )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A.5B.6C.7D.811.增值税属于( )。
A.流转税B.财产税C.所得税D.营业税12.我国森林法把每年( )定为全国统一的“植树节”。
A.3月5日B.3月11日C.3月12日D.3月15日13.刘迪,6岁,在北京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1989年夏天,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得一等奖,得奖 1000元。
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1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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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八大法律考点剖析
一、法理学:整个法律学习的基础,一部法哲学,学习时侧重于理解。
核心考点—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7.经济特区法规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每年都会涉及,学习时侧重于记忆。
核心考点—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三、刑法:一部有趣的法律,学会在案例中理解掌握刑法的要义。
核心一: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核心二: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2.防卫过当及其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3.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四、行政法:比较苦涩难懂,但是是考试重点,需要我们好好把握。
核心考点一: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一)职权性行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包括以下三种:(1)一般行政机关,即我国的一级政府,有人大的政府称为一级政府。
我国的五级政府:国、省、市、县、乡。
(2)专门行政机关,即一级政府下行使职权的工作部门。
国务院、省、市、县都有,乡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3)派出行政机关,分为:行政公署(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二)授权性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
(2)被授权的组织
核心考点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
以除外;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五、民法:离我们最近的一部法,民法总则已经通过,绝对是考试重点
核心考点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但是,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核心考点二: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为他人管理事务。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
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