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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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

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

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摘要:。

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概述二、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被保险人的定义2.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4.保险理赔5.保险合同的终止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的优势和特点四、适用人群和注意事项接下来,我会按照来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是一种针对驾乘人员的保险,旨在为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本文将对该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条款。

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概述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旨在规范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市场,保障驾乘人员的权益。

该保险条款于2020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各类驾乘人员。

二、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被保险人的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驾驶证、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机动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2.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

具体责任范围如下:(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伤残等级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的,保险人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4.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30 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5.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终止。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已经成为现代出行的主要方式。

而机动车驾驶人员作为机动车行驶的主体,其意外伤害风险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权益和生命安全,许多保险公司推出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保障范围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或乘坐机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从事与机动车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等。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推出了不同的保险产品,如车主保险、驾乘保险、车商保险等。

车主保险主要针对机动车的车主,保障其意外伤害风险。

一般来说,车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车主在驾驶或乘坐自己的机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车主在维修自己的机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等。

对于很多车主来说,车辆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不仅会给自身带来伤害,还可能会给其他人带来损害。

车主保险除了保障车主的意外伤害,还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车主在行驶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驾乘保险则是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乘客的意外伤害风险。

一般来说,驾乘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乘客在驾驶或乘坐机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乘客在从事与机动车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等。

驾乘保险还可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关保障如医疗救治补偿、伤残和死亡保障等。

车商保险则主要适用于机动车销售商、修配厂等机构,其保障范围包括:车商工作者在从事与机动车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车商工作者在维修和售后服务时发生意外伤害等。

对于车商工作者来说,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机动车维修和销售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车商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车商工作者在工作中的意外伤害风险。

总体来说,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很有必要的保险产品。

驾驶机动车的风险很高,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导致意外事故。

而意外事故不仅会给驾驶人员本人带来损失,还可能会带给其他人带来损害。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全天候的保障,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7.11 探险
2.4 保险责任
7.10 攀岩
2.3 保险期间
5.5 诉讼时效
7.9 空中运动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4 保险金的给付
7.8 潜水
2.1 基本保险金额
5.3 保险金申请
7.7 无有效行驶证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5.2 保险事故通知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残疾保险 金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7.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
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见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5.1 受益人
7.5 酒后驾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4 毒品
1.2 投保范围
7.3 酗酒
1.1 合同构成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1. 关于本合同
4.1 合同内容变更
7.1 意外伤害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4.投保人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7.投保人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7 现金价值
7.16 暴乱
3.2 保险费的交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2006-10-23]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驾驶员保险)是指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情况而进行保险的一种险种。

驾驶员保险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强制驾驶员保险和商业驾驶员保险。

一、强制驾驶员保险强制驾驶员保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除了负责购买车辆基本险等保险外,还需要购买的一种险种,其目的是为驾驶员提供意外伤害风险保障,保障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强制驾驶员保险是所有车辆投保基本险的必备附加险之一。

强制驾驶员保险主要保障内容包括: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意外伤残、死亡赔偿金等。

其中,人身伤害医疗费用由规定的最高限额来确定,在同一个保单年度内,最高限额为10万元;意外伤残赔偿金由失能程度与赔偿金比例来确定,赔偿标准一般比较公道;驾驶员死亡赔偿金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子女数量、配偶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数额。

强制驾驶员保险的保费由个人或企业缴纳。

二、商业驾驶员保险商业驾驶员保险是指车主或汽车运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驾驶员意外伤害进行保险的一种险种。

商业驾驶员保险保障内容较为灵活,可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投保,保额也较高。

商业驾驶员保险主要保障内容包括: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意外伤残、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附加保险等。

其中,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意外伤残、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财产损失附加保险则是针对车辆损坏、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赔偿等情况而设立的一种附加保险,保费较高。

商业驾驶员保险的投保相对于强制驾驶员保险较为自由,在保障方面也相对更为全面,但保费也相对较高,需要车主和企业考虑实际需求与保费之间的平衡。

总之,驾驶员保险是机动车必备的附加险之一,它有助于为驾驶员提供意外风险保障,为保障驾驶员的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购买过程中,车主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以及保费等因素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驾驶员保险,让保险真正对自己和社会达到最大化的保障效果。

48.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

48.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幸福之神驾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持有机动车有效驾驶执照、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死亡或者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一次性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者残疾,若被保险人受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或者第三款给付保险金外,另给付等额保险金(本项给付不受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限制)。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品文档]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品文档]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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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作者:-----------------------日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2.1.4约定的残疾、烧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1.4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国境(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6.7)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6.8)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为限,该比例在保险单中载明。

(4)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7)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9);(8)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0)恐怖袭击。

(1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1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13)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14)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15)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10)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11)、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2)、攀岩运动(释义见6.13)、探险活动(释义见6.14)、武术比赛(释义见6.15)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6)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7)期间。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 交费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年龄申报义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释义见6.18)。

3.3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4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费(释义见6.19)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围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5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3.6 其他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容的变更申请。

3.7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围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20)而导致的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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