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驾校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驾校学员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国家有关治理机关核准的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含:〔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当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驾校学习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或参加驾驶考试过程中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损害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险

XX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险保险合同合同编号:TTYW2009ZJHY091802甲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乙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XXXX分公司丙方:XX环亚保险经纪XXXX分公司为贯彻落实XX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保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和维护合作各方权益,根据《XX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险保险合作协议》精神,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XXXX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XX环亚保险经纪XXXX 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特立本保险合同为凭。
第一条保险方案(一)投保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二)被保险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学驾人员(以投保清单为准)。
(三)保险险种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保险。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个保险周期,即在合同期限内的学驾人,从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技能XX明”之日起至领到驾驶证为止。
(五)保险责任(扩展及摘要)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技能培训学习过程中(包括场地训练、道路训练、接送学驾人训练和考试、公安部门科目二考试、科目三考试及夜考期间),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或有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非教练车除外)。
责任免除参照本合同第三条。
1.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乙方按照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亦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残疾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XX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确定伤残等级,乙方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按残疾鉴定结果支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学车保险合同范本

学车保险合同范本《学车保险合同》甲方(保险人):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被保险人):姓名:[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乙方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学习,为保障乙方在学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在学车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驾校场地内练习、参加驾校组织的考试、上路训练等),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
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在学车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医疗费用的,甲方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3.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在学车过程中,因驾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方车辆损失的,甲方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车辆损失保险金。
第二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发生医疗费用或车辆损失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4.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7. 被保险人在学车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8. 被保险人在非驾校指定的场地或时间内学车;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1. 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事故。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元,伤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元,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元,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元。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作者:-----------------------日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

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学车安全保险协议书

学车安全保险协议书【学车安全保险协议书】甲方(学员):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驾校/教练):________________资质认证号: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在乙方处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学车期间的安全及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安全责任1.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车辆保养良好,适合学车使用。
2. 乙方应指派合格的教练员进行教学,并保证教练员具备有效的教练资格。
3. 甲方应遵守交通法规和教练员的指导,认真学习驾驶技能。
4. 甲方在学习过程中不得擅自操作车辆或超出指定的训练区域。
二、保险条款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学习驾驶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险,保险内容应涵盖意外伤害等风险。
2. 甲方若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3. 如因甲方违反规定操作导致的事故,甲方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三、违约责任1.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学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约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以上仅为学车安全保险协议书的一个基础模板,实际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重要的是,双方都应该认真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学车过程的平安与顺利。
驾校保险协议书

驾校保险协议书尊敬的学员:感谢您选择我驾校进行驾驶培训。
为了保障您在学车过程中的权益,确保您的学车过程安全和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以下驾校保险协议书,请您仔细阅读并签署:一、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在我驾校报名学车并缴纳学费的所有学员。
二、保险项目1. 意外伤害保险:在学员参加我驾校规定的训练和考试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学员受伤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和亲属关系给予相应的赔偿。
2. 车辆损失保险:在学员驾驶培训车辆过程中,发生车辆事故造成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三、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学费中,学员无需另外支付。
学员享受的保险期限为报名之日起至合理范围内学车结束之日止。
四、保险责任和免除1. 保险公司对于学员在训练和考试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车辆损毁予以相应的赔偿。
但以下情况除外:a)学员擅自驾驶非培训车辆进行学车活动;b)学员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事故;c)学员在驾驶培训车辆过程中酒后驾驶或使用违禁药物;d)学员从事非法活动导致的事故。
2. 学员在驾驶培训车辆过程中必须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和训练规定。
如学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索赔程序1. 学员在发生意外伤害或车辆损毁时,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通知我驾校的负责人;2. 学员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的详细描述,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3. 学员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4. 保险公司将根据学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赔偿。
六、协议解除1. 学员可以在培训过程中随时提出退学申请。
退学时,学员应按照我驾校规定的退费方式进行退费,但已经享受的保险服务不予退还;2. 如果学员违反学校规定或交通法规严重,且多次发生违规行为,学校有权解除保险协议,并不予退还学费。
请您在阅读完毕后签署保险协议书,如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及时与我驾校联系。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驾驶员保险)是指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情况而进行保险的一种险种。
驾驶员保险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强制驾驶员保险和商业驾驶员保险。
一、强制驾驶员保险强制驾驶员保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除了负责购买车辆基本险等保险外,还需要购买的一种险种,其目的是为驾驶员提供意外伤害风险保障,保障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强制驾驶员保险是所有车辆投保基本险的必备附加险之一。
强制驾驶员保险主要保障内容包括: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意外伤残、死亡赔偿金等。
其中,人身伤害医疗费用由规定的最高限额来确定,在同一个保单年度内,最高限额为10万元;意外伤残赔偿金由失能程度与赔偿金比例来确定,赔偿标准一般比较公道;驾驶员死亡赔偿金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子女数量、配偶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数额。
强制驾驶员保险的保费由个人或企业缴纳。
二、商业驾驶员保险商业驾驶员保险是指车主或汽车运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驾驶员意外伤害进行保险的一种险种。
商业驾驶员保险保障内容较为灵活,可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投保,保额也较高。
商业驾驶员保险主要保障内容包括: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意外伤残、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附加保险等。
其中,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意外伤残、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财产损失附加保险则是针对车辆损坏、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赔偿等情况而设立的一种附加保险,保费较高。
商业驾驶员保险的投保相对于强制驾驶员保险较为自由,在保障方面也相对更为全面,但保费也相对较高,需要车主和企业考虑实际需求与保费之间的平衡。
总之,驾驶员保险是机动车必备的附加险之一,它有助于为驾驶员提供意外风险保障,为保障驾驶员的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购买过程中,车主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以及保费等因素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驾驶员保险,让保险真正对自己和社会达到最大化的保障效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及烧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过程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烧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四)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九)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被保险人扒车、跳车;(十一)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意外伤害;(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三)恐怖袭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教练随车指导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