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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精心整理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分,世(VDS-)。

2.1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 )——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2.2.1VDS 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表1车辆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代码a)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其底盘用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吨)表示,汽车总质量(吨)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8170。

具体规定见表3。

表3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代码2.2.4VDS第四位字码表示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范围、燃料类型等,对无动力装置车辆,填写字母Z占位。

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8170。

具体规定见表6。

表6发动机(电动机)功率范围及燃料类型代码牵引销见表7。

2.2.6VDS第六位字码表示检验位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

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a)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8、表9所示:表8VIN中的数字对应值表9VIN中的字母对应值表10VIN位置对应加权系数表12装配厂代码2.3.3VIS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流水号),必须是数字。

3说明车辆识别代号用人工可读码时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1234567890ABCDEFGHJKLMNPRSTUVWXYZ(字母I、O、Q不能使用)4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规则4.1中国重型别代号(VIN4.2VINabcd)本标别代号(VIN车ef)(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 GB/T 8170。具体规定见表 4。
表 4 驱动型式和车辆总长度代码
驱动型式 4×2
车辆总长度 L 单车、L≤8
单车、8<L≤9
单车、9<L≤10 单车、10<L≤11
单车、L>11
代码 H
A
B C D
驱动型式 6×2
车辆总长度 L 单车、L≤12
单车、L> 12
铰接车、L≤16 铰接车、L>16
代码 D E F G H J K L
年份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代码 M N P R S T V W
2.3.2 VIS 第二位字码表示装配厂,见表 12。
表 12 装配厂代码
装配厂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特种车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标准 GB 7258 和 GB 16735 的规定,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打 印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辆识别代号(VIN)应打印在车辆的右侧并且易于拓印的位置,如果可能 的话,还应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如右侧前部车架上。 b)车辆识别代号(VIN)可以直接打印在车辆的某个部件上,该部件应易于看 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 c)将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一个单独的标牌上时,这个标牌应同样是永 久性地固定在某个不易移动或更换的部件上。 d)本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完整车辆和非完 整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右侧前部车架外表面;利用中国重型汽 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非完整车辆经改装生产的车辆,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 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原车的识别代号打刻在自己的改装部件或产品 标牌上,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加以说明。其具体位置由各改装厂家自行确定。 e)每一车型其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由于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产品的多样性,具体车型的 VIN 代号打印位 置,由其设计责任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具体规定。 f)(VIN)一经刻打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不允许既打 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机动车标识的识别代号 内容应相同。 4.3 车辆识别代号(VIN)中的字体高度要求

车辆识别代码及汽车型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码及汽车型号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码及汽车型号编制规则车辆识别代码(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是由汽车制造商为每辆车唯一编制的一组字符串,用于标识和区分不同的车辆。

下面将介绍一下车辆识别代码的构成和编制规则,以及汽车型号编制规则。

一、车辆识别代码(VIN)的构成1.地区代码(1-3位):代表车辆制造的地理区域。

2.制造商代码(4-8位):代表车辆制造商的身份。

3.车系代码(9位):代表车辆所属的车系。

4.车辆特征代码(10位):代表车辆的特征信息,如车身类型、驱动类型等。

5.检验码(11位):用于验证整个车辆识别代码的准确性。

6.出厂年份(12位):代表车辆的出厂年份。

7.工厂代码(13-17位):代表车辆的制造工厂。

二、车辆识别代码(VIN)的编制规则1.字符范围:车辆识别代码一般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包括字母O和数字0,以避免混淆。

2.特殊含义:车辆识别代码中的一些字符可能具有特殊含义,如第10位的字符表示车辆的驱动类型(前驱、后驱或全驱)等。

3.位数限制:车辆识别代码一般为17位字符,一些特殊车辆(如电动车)可能会有不同的位数要求。

4.检验码计算:车辆识别代码中的第11位是检验码,用于验证整个车辆识别代码的准确性。

检验码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标准进行制定,一般使用数学算法生成。

汽车型号是制造商为其生产的具体车型所命名的一个标识,通常包括车辆品牌、车系、车型等信息。

汽车型号的编制规则可以根据制造商的需求进行制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汽车型号编制规则:1.品牌名称:汽车型号中一般包含制造商的品牌名称,用于标识所属品牌。

2.车系名称:汽车型号中一般包含车辆所属的车系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车系。

3.车型名称:汽车型号中一般包含车辆的具体型号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车型。

4.额外信息:有些汽车型号可能会包含额外的信息,如生产年份、特殊配置等。

总结:车辆识别代码是每辆车唯一的标识,它由一组17个字符组成,用于标识和区分不同的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1999年1月18日国机管〔1999〕20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则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管理机构国家机械工业局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批准。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定义1 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

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做为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 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 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征的资料。

4 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

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 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6 非完整车辆: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

车辆装配至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 制造厂:是指负责经过装配工序制造出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厂商或公司。

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电动车出口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电动车出口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浙江台州市王野动力有限公司技术标准 ZWY/(J)001—2010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1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王野公司制造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识别代号(VIN)的内容与构成、说明、标示位置、标示方法和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3识别代号(VIN)的内容与构成WMI 车辆说明部分车辆指示部分□□□□□□□□□□□□○○○○○生产顺序号月份/生产顺序号装配厂年份检验位设计序号燃油类型、车辆类型和排放水平排量或功率品牌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注:“□”代表字母(I、O、Q、U、Z不用)或数数字。

4 说明4.1第1位~第3位: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第1位~第3位为审批规定代号:LFF。

4.2 第4位:品牌代码品牌代码品牌代码品牌W 王野S 三本 C 正好H 上本Y 老爷 B 王野电动自行车(速度≤25km/hE 王野轻便电动摩托车(速度≤45km/hD王野电动摩托车(速度≥45km/h4.3 第5位:发动机名义排量(mL,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电机功率(W,电动摩托车)发动机名义排量(mL)代码发动机名义排量代码发动机名义排量代码发动机名义排量代码发动机名义排量A <50B 50 F 90 G 100H 110 J 125 K 150 L 175M 250 R 300电机功率(W)代码功率代码功率代码功率代码功率A 250B 350C 500D 800E 1000F 1500G 2000 J 3000K 4000 L 50004.4 第6位:燃油类型、车辆类型和排放水平。

电动车电池电压代码燃油类型、车辆类型代码燃油类型、车辆类型T 两轮踏板摩托车(汽油、国Ⅱ排放)V 两轮踏板摩托车(汽油、国Ⅲ排放)0 两轮普通摩托车(汽油、国Ⅱ排放) 1 两轮普通摩托车(汽油、国Ⅲ排放)X 两轮弯梁摩托车(汽油、国Ⅱ排放)Y 两轮弯梁摩托车(汽油、国Ⅲ排放)S 汽油沙滩车 A 24VB 36VC 48VD 60VE 64VF 72VG 84VH 96V4.5 第7位和第8位:设计序号代码1C 2C 3C 4C 5C 6C 7C 8C 9C 0C设计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代码11 12 ……………98 99 0A 1A ……………设计序号11 12 ……………98 99 100 101 ……………代码8A 9A 0B 1B ……………8B 9B 0D 1D设计序号108 109 110 111 ……………118 119 120 121 代码……………8D 9D 0E 1E ……………8E 9E设计序号……………128 129 130 131 ……………138 139 代码11 12 ……………98 99 0A 1A ……………设计序号11 12 ……………98 99 100 101 ……………代码8A 9A 0B 1B ……………8B 9B 0D 1D设计序号108 109 110 111 ……………118 119 120 121 代码……………8D 9D 0E 1E ……………8E 9E设计序号……………128 129 130 131 ……………138 139 ……………依此类推。

QZZ90019—2011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QZZ90019—2011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 —表6中增加并调整较小功率发动机功率代码; • —表7中增加液压制动代码; • —增加一种载货类汽车的车辆标牌固定位置(本标准
的第6章)。
五、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示意图
车辆识别代号(VIN)由三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第一部 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 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内实施VIN管理。我公司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于1999年2月 1日发布实施第一版企业标准Q/ZZ 00019-1999《车辆识 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三、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管理程序
1. WMI代号第一位字码是由国际代理机构(由ISO指定) 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AE)分配的、用以标明一个地 理区域的一个字母或数字字码:1~5—北美;S~Z—欧 洲;A~H—非洲;J~R—亚洲;6及7—大洋洲;8、9和 0—南美。
造厂识别代号(WMI)》三项国际标准于1983年颁布实 施,17位VIN代码在全世界范围内正式实施。
• 我国于1997年制定出有关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标准, 即GB/T16735《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位置与 固定》、 GB/T16736《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内容与构成》、 GB/T16736《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 别代号(WMI) 》,并要求各汽车制造厂于1999初制定 各自的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标准,在全国范围
车辆类型按GB/T 3730.1及GB/T 17350 规定划分。具体规定见 表2。
VDS 第三位字码表示底盘类型及车辆主参数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其底盘用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吨)表示
对于客车及客车底盘,用驱动型式和车辆总长度(米)表示,车辆总 长度(米)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 8170。具体规定见表4。

汽车编号规则

汽车编号规则
2.车辆类别代号:表示车辆或底盘所属种 类的代号。
“1”代表“普通载货汽车”:主要用于载 货
“2”代表“越野汽车”:主要用于坏路或 无路地区,全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
3
“3”代表“自卸汽车”:以运送货物为 主且具有可倾卸货箱的汽车 “4”代表“半挂牵引汽车”:专门或 主要用于牵引挂车的汽车
“5”代表“专用汽车”:装有专用设 备、具有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 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择应以紧固后螺杆露出螺母端面(3~10)mm 为宜, 但不应少于3 个螺距。 对于工艺装配等原因,螺纹紧固件的长度可根据工艺 需要具体确定、其长度应适当调整。
18
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1 标识要求 汽车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
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供方、零部件图号、出厂编号或 生产批次号等用于追溯的信息。 对有追溯性要求的零部件应进行永久性标识,标识应 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对无追 溯性要求的零部件,则可以不做永久性标识,但应该 有标识,且标识应清晰。
发动机总成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应符合GB 7258 的有关规定。 汽车车架总成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车身及车架上VIN 代号的标识按GB 16735 的规定。 获国家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合格认证等)的零部件,如制动
软管总成、电喇叭、后视镜、前雾灯、安全带、门窗玻璃等应按国 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标识。 变速器总成、分动器总成、离合器总成、前轴(桥)总成、后桥总 成、转向器总成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 其余零部件的标识内容为生产厂代号、批次号和零部件图号。生产 厂代号的编制应符合制造厂关于协作配套厂家编号管理办法等有关 文件的规定 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产品上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标 志。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 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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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备案申报表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企业标准代号:
车辆类型:
生效日期:
(车型照片)
1 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第1~3位代码——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下面的格式为举例,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其它恰当方式)
第4位代码——
第5位代码——
第6位代码——
第7位代码——
第8位代码——
第9位代码——检验位
3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第10位代码——年份
第11位代码——装配厂
第12~17位代码——生产顺序号
4 主要位置及固定方式
文字说明。

车辆识别代号标记型式申报表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企业标准代号:
车辆类型:
生效日期:
XXXXXXXXXXXXXXXXX
车辆识别代号标记型式示意图
车辆识别代号标记型式说明:
若VIN直接打刻在车体上应说明标记字码字体、字高;
若VIN标记在标牌上,应说明标牌尺寸、标牌材质、标记方式、标记字码字体、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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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标记位置和固定方式申报表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类型:企业标准代号:
车辆类型:
生效日期: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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