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法视角看中国对流失海外文物追索
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程序

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程序
文物是历史和文化的重要遗产,对于国家和民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许多文物被流失到海外,如何追索这些文物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文物追索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 外交途径:相关国家政府通过外交谈判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促成流失文化遗产的返还,如文物返还互惠协议等。
- 民间途径:企业家等民间力量基于爱国情怀通过拍卖、购买等各种渠道取得并追回文物,政府也通过相同方式追回一部分文物。
- 法律途径:依其法律适用可更进一步划分为国际私法机制与国际公法机制两大类。
其中,国际私法机制,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调解、和解等非诉讼纠纷程序,请求法院或相关机构判令文物归属、返还;国际公法机制,是援用国际公约,依据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要求文物所在国返还文物给原主国。
在实际的文物追索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和程序,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力量,以最大限度地追回流失的文物。
细谈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国际私法问题.doc

细谈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国际私法问题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拥有极其丰富的文物资源。
然而,令人痛心的是,自清末以降,中国文物饱受战争劫掠、盗窃和走私之害,我国因而成为文物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进入21 世纪,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与全民族文化主权意识的提升,政府与民间开始高度关注流失海外文物的命运,并为流失文物的回归做出积极努力。
概言之,文物回归的途径有四种: 商业回购、外交谈判与协商、国际公法机制和国际民事诉讼机制。
商业回购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通过参与拍卖等商业渠道将流失海外的文物购回,从而实现文物回归。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家与民间财力的增长,大量文物通过此渠道成功回归。
然而,必须指出,商业回购缺陷明显: 首先,商业回购会推高文物价格,这不仅会增加今后回购的经济成本,而且会刺激文物犯罪愈演愈烈; 其次,中国当事方,尤其是国有机构参与非法流失文物的拍卖,会令外界产生中国政府已对此类文物现状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的印象,这不利于今后通过法律途径追索之。
所以,我国政府应明确以下立场: 不支持商业回购,尤其要禁止国有机构参与非法流失文物的商业拍卖。
外交谈判与协商是指有关当事国直接交涉,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
从各国文物追索实践来看,不少国家通过外交谈判与协商解决了文物归属纠纷。
尽管如此,对于中国而言,该途径的作用并不能高估。
一方面,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数量巨大,不可能件件通过政府间的外交谈判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作为崛起中的大国,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极其复杂,当前,国家主权、安全等问题才属于国家最高战略关照的层面,而文物返还尚不属于国家核心利益。
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不会、也不宜将外交谈判与协商作为追索文物的主要途径。
国际公法途径是指利用国际条约,通过国际合作执法途径追索文物。
20 世纪下半叶以来,国际社会已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流失文物返还的条约,主要包括1970 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以下简称“1970 年公约”) 和1995 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
中国海外回流文物的现状和反思

中国海外回流文物的现状和反思2008年10月,一条有关圆明园文物拍卖的新闻再次占据各大媒体的重要位置――国际艺术品拍卖巨头佳士得公司宣布将于2009年2月23日至25日在法国巴黎大皇宫举办“伊夫?圣罗兰与皮埃尔?贝杰珍藏”专场拍卖,拍品中包括1860年英法联军自圆明园掠走。
流失海外多年的鼠首和兔首铜像。
消息一经宣布,便引起了中国媒体的强烈关注和中国民众的愤怒。
中国国家文物局对此作出明确表态:一、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物返还原属国,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也是文物原属国人民不容剥夺的基本文化权利。
鼠首和兔首铜像作为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被英法联军从圆明园劫掠的中国珍贵文物,应当归还中国。
我们坚决反对拍卖鼠首和兔首铜像,并认为这种拍卖行为将严重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和民族感情,也有违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公约的基本精神,希望佳士得公司等有关方面对此予以慎重考虑。
二、我们不赞成国内各博物馆购买因被盗窃、盗掘、劫掠等非法流失出境的中国文物,以及借拍卖之机炒作、哄抬被劫掠文物价格的行为。
我们主张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按照国际社会处理非法流失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依靠国际合作,依法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
同时,我们也欢迎和鼓励国内外友好人士或机构,通过捐赠、归还等方式促成中国流失文物的回归。
三、我们积极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制定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流失出境的文物相关原则的努力,并认为国际社会应当依据相关原则,进一步重视和加快解决因战争原因被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
我们愿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强相关的合作和探索,推动这一问题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009年1月16日,律师刘洋、牛宪锋等人在北京发起成立“追索圆明园海外流失文物诉讼律师志愿团”,敦促拍卖行取消拍卖并归还文物。
2月9日,律师团向法国佳士得拍卖行和收藏人正式发出律师函和律师声明,表明了反对拍卖的立场,阻止拍卖一事进入法律程序。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难在哪里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难在哪里北京时间3 月24 日凌晨1 时,法国巴黎法院对圆明园鼠首和兔首能否被拍卖作出宣判,近百人组成的中国律师团追索行动以失败告终,这注定是一次失败的追索。
对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我们目前还有赖于国际公约和国际合作才能实现,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 年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 年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虽然在打击国际文物犯罪和追索被盗文物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追索能力有限,往往面临如下主要障碍:第一,现有公约没有明确的追溯力1970 年公约没有明确的追溯力规定。
依据国际法原则与惯例,该公约对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没有追溯力。
1995 年公约规定,被盗文物返还只适用于公约生效后从缔约国盗走的文物,而且返还双方均为缔约国且公约在国内已生效。
这样,公约仍没有追溯力,尽管公约不承认公约生效前的文物盗运合法化,也不影响各国对此前流失文物的追索权。
针对1995 年公约无追溯力的情况,我国政府在1996 年签署该公约时作出重要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追索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声明尚未被国际法原则接受,所以没有约束力。
只要文物受益国不配合,那么追索就无法执行。
因此,目前对于解放前被掠夺的文物,中国很难依据现有国际公约,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二,公约的约束力还不够强签署1970 年公约的主要国家,像中国,埃及,墨西哥,印度等,多为文物出口国,而文物进口国中,仅美国,法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加入该公约。
至2000 年底,英国,德国、瑞士,日本和北欧等文物受益大国均未加入,公约的约束力和有效性大打折扣。
1970 年公约未能发挥有效作用,与上述国家拒绝加入公约,放任文物非法盗运和交易,从而刺激全球盗运,走私文物犯罪活动有密切关系。
1995 年公约通过后,上述国家仍拒绝加入,公约的缔约国也仍主要局限在文物非法输出国。
浅谈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私法问题

浅谈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私法问题摘要:近现代以来, 因战乱、盗窃等原因使珍贵的文物流失严重。
在海外文物以诉讼方式追索的历史过程中, 以福建肉身坐佛为例, 存在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动产及不动产的识别、法律适用等问题。
为合法追回海外流失文物, 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国内对文物保护的立法, 尤其是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明确或专门为文物追索制定特别的法条。
同时, 我国还应以和平方式与文物所在国进行协商, 并在国际公约的制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文物追索; 文物保护; 法律适用;2014年10月, 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举办"木乃伊世界";展览, 一尊约公元1100年的中国佛僧肉身宝像作为最重要的展品被单独安放在一间展厅。
2015年3月, 该"肉身坐佛";被我国文物部门认定为"被盗文物";。
2015年12月, 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和东埔村村委会起诉肉身坐佛持有人奥斯卡-范奥弗里姆, 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16年6月, 该案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正式立案。
2017年7月, 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就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收藏家奥斯卡-范奥弗里姆追索章公祖师肉身像一案举行了首场听证会。
唐代以后, 佛教在福建开始兴盛, 肉身坐佛最早出现在唐朝文献《全唐文》中。
佛教认为, 佛菩萨或高僧大德圆寂后可得舍利。
据考证, 肉身坐佛是章公祖师在北宋年间圆寂后, 被镀金塑成佛像。
肉身坐佛的四肢和身首俱全, 相比于普通的泥塑菩萨, 更给人强烈的崇敬感和皈依感, 是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村民的精神寄托。
针对类似的文物追索诉讼案件, 首先需要确定管辖的法院, 根据《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二条规定, 荷兰管辖依据采取住所地标准, 则荷兰的法院可以作为该案的管辖法院。
在确定管辖后, 进入实体问题的审理。
原告是否适格、诉讼标的即肉身坐像是动产抑或不动产、准据法应采取何种冲突规范?在确定准据法后, 根据准据法所在国的国内法判断文物究竟归属于文物原所有人还是善意取得第三人。
我国境外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分析

我 国的文物追索过程面临颇多障碍。 一方面, 流失的年代 的但是其持有状态 是非 法的文物 都定性为被 盗文化财产。 缔 久远, 造成文物流失的原因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 。 另一方面, 对流失文物进行追索主要是跨境追索, 必然会涉及各国法律、 约国购 买人在取得他 国文物时必须承担审慎义务 以确 保所取 得的文物来源合法的, 对该文物 的善意 占有人给予一定补偿 。
掘, 无 不 是 对 我 国历史 文 化 遗 产 的 浩 劫 。 改革 开 放 后 , 中外 交 止从 他 国博 物 馆 、 公 共 纪念 馆 进 口盗 窃 的文 物 。 流 日益 频 繁 的 同 时 文物 的盗 窃和 走 私 活 动 也 越 发 猖 狂 。根 据
作为对1 9 7 0 年公约的补充, 1 9 9 5 年公约主要涉及两方面问
1 , 0 f 人 民 论 坛 . P 。 P ・ s T R ・ B u N E
国际条约甚至有关 国家外交上的博弈 。 2 0 0 2 年1 2 月9 日, 包括 并且 , 只要某一文物的转移严重损害了请求 国特殊利益或者被 世界三大博物馆在内的十九家欧美博物馆、 研究所联合发表了 移转文物对请求国具有特殊意义的, 缔 约国即负有返还请求国 《 关于环球博物馆 的价值及重要性 的声明》, 明确反对将馆内 该 文物 的义务 。 展出的他国文物返还其归属国。 该《 声明》 表 示:“ 不管是以什 尽管 国际公约为我们 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文物 提供了法律
公 约 )。
年《 刑法 》 将文物犯 罪类型和 与之 对应的刑罚进行了专章规
1 9 7 0 年公约承认 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 提 倡通过外交渠道 定。 随后又颁布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和《 中华人民 对文物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保护。 追索流失文物 , 要求缔约 国采取措施防止文物的非法进 、 出口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浅论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方式

浅论追回海外流失文物的方式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中国文物大量流失海外。
这些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大多是在中国近代被西方列强以及一些所谓的“探险家”,以武力、不平等交易、盗掘、欺骗、走私等非法手段掠夺出境的。
比如,1860年,英法联军抢掠、焚烧“万园之园”圆明园,清朝皇室收藏的世代珍品遭毁灭性抢夺和破坏;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无数宫廷珍藏的文物和古籍遭洗劫;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西北地区成为西方人“文化考察”和各国探险家光顾的热点;改革开放后,非法盗墓、走私现象增多;1931年至1945年的日本侵华战争中,中国也流失了大量珍贵文物。
对于流失的珍贵文物,只要能收回就一定要收回;对于一般文物,则视情况而定,有些留在国外还能起到传播中华文化的作用;对于非法出境的文物,坚决不能买,否则就等于承认其合法性。
文物追回主要靠回购、讨还、捐赠三种形式中国自2003年7月开始启动国宝工程,宗旨是抢救流失文物、保护文化遗产。
就目前而言,面对非正常手段流失的文物,回流主要有三种形式:回购、讨还和捐赠。
回购是目前比较常用的市场手段。
圆明园猪首铜像的捐款回购便是一成功案例。
猪首铜像是1860年英法联军攻入北京城时流失海外的。
2003年春天,文物专家从一位美国私人收藏家处寻访到铜像,经过艰苦的谈判,收藏人最终同意转让给中方。
澳门富商何鸿燊先生得知此消息后,2003年9月,他向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捐款人民币近700万元购回圆明园猪首铜像。
回购也有很多困难。
虽然文物在市场的自由流通过程中可供选择的机会更多,但由于文物的天价和回购的资金不成比例,往往使回购半途夭折。
另外,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社会募捐和企业捐款,而企业往往希望把通过其捐助回归的文物藏于其企业内,这又成为一个新的矛盾。
讨还是目前最难以成行的文物回流方式。
因为一旦要求他国归还所藏中国文物,可能就会牵涉到很多遗留的历史问题和历史事实。
牛宪锋说,讨还的对象应主要针对战争中被抢掠的文物,尤其是壁画、佛造像这类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的国际法和法律保护

文物的国际法和法律保护文物是人类历史的见证,是文明的载体,代表着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
随着全球化和文化交流的加剧,文物的国际法和法律保护也备受重视。
本文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角度,探讨文物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国际法保护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各国应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文化遗产的非法流失。
这一公约明确规定了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包括建筑、考古遗址、博物馆藏品等各类文物。
各会员国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确保其得到妥善保护和传承。
此外,《海牙公约》也规定了有关保护文化财产的条款,要求交战国在冲突中避免对文物和文化遗产造成破坏。
国际法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帮助各国建立起统一的文物保护标准和机制。
二、国内法保护在国际法的指导下,各国也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部法律明确了文物的归属、保护措施、违法行为和处理程序等内容,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另外,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文物保护法规,针对当地文物资源和实际情况,加强了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通过立法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文物不受损坏、遗失或被盗,并将文物作为国家文化遗产传承下去。
三、文物的法律保护挑战尽管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文物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文物保护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跨境文物走私和非法交易现象时有发生,加剧了文物的流失和损害。
其次,文物保护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不足,导致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再者,一些地方对文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科学的保护观念和技术手段,使文物易受损害。
为应对这些挑战,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文物走私和非法交易行为;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提升文物保护的能力与水平;加强对文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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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法视角看中国对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
摘要:文物流失是历史问题,同时也是严肃的现实问题。
我国追索流失海外文物主要是通过现今关于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追索的
国际公约的规定,而这些公约所存在的缺陷又造成了追索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思考采取何种更加有效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 文物追索国际公约法律困境可行途径
文物与普通财产是不同的,在我国,文物通常称为”文化财产”。
人们对待文物与普通财产的态度亦迥然不同,因为文物融入了文物原主国国家、民族甚至是个人的情感因素。
对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样也是包含强烈情感因素的法律问题。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尤其是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多方关注。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流失到中国境外的中国文物大约有164万件。
我国的文物主要通过以下一种方式流失海外:战争,侵略者抢夺;外国文物爱好者、探险家利用一些人进行低价收购,这属于变相掠夺;还包括非法的盗墓和走私。
对这些文物的追索,涉及到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的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我国政府一贯主张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按照国际社会处理文物返还问题的法律框架和原则来追索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
然而现今存在的相关国际公约有十余个却均不完善,致使我国追索流失海外文物可谓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一、中国追索文物的国际公约及评述
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也是国家参与国家关系和进行国际交往的主要工具,既是最便于适用的也是最主要被适用的国际法正式渊源。
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利用法律手段来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上找到依据。
目前,有可能适用于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多边国际条约有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1995年公约)。
1、《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公约)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
方法的公约》于1972年4月24日生效,中国于1989年11月28
日交存接受书,公约开始对中国生效。
该公约规定,当一国的文化遗产遭到劫掠时,它可以吁请有关国家协助,而在这些行动中各缔约国采用的是统一的标准;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被视为非法;缔约国应在符合其本国法律的情况下承担以下责任:通过一切适当手段防止可能引起文化财产的非法进出口的这一类财产的所有权转让;保证本国的主管机关进行合作,使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尽早归还其合法所有者;受理合法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的关于找回失落的或失窃的文化财产的诉讼。
上述规定明确了以战争掠夺文化财产的行为为非法,并赋予有关缔约国尽早归还此类文化财产的义务。
1970年公约受到一些西方文化财产市场国的抵制,英国、日本、德国等国都拒绝加入。
根据”条约对第三者无损益”的原则,拒绝加入该公约的国家自然不受公约的约束,这使我国追索没有加入公约的文物市场国的文物面临极大的法律困境,一些批评者认为,1970 年公约过于注重原属国的利益维护,而对于市场国而言,由于保护的更多是他国的文化财产,有时还会有损本国潜在的政治经济利益,因此市场国对于该公约的态度最初多游移不定。
只是在国家主义文化财产保护已经日渐主流,而且该公约并没有具体强制性执行措施时,市场国才加入该公约。
1970 年公约虽然通过对文物来源实行控制以及限制文物在国际流转而起到预防文物流失的作用,但却无以解决那些已经流失至海外并被私人所占有或已成”既成事实”的文物的返还问题,除非当事国之间达成另外的特别协定,否则,上述规定应当在1970 年公约对缔约国生效以后才能适用,因此,上述条约无法被直接适用于中国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案件。
2、《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年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于1995年6月通过,中国于1997年3月7日加入该公约。
在某种程度上,1995年公约不过是1970年公约的一种补充。
①但是,1995年公约在私人诉权、善意取得人的求偿权,以及法定时效和仲裁条款上较
1970年公约有较大进步。
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和归还违反文物出口法律走私出国的文物的请求。
关于公约中规定的追索文物的时效限制:被盗文物(包括非法发掘或者合法发掘但非法持有的文物) 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文物;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在3 年期限内提出;并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50 年以内提出。
尽管该公约强调,其不以任何方式证明发生在本公约生效以前的、或者其他非法移交是合法的,也不限制国家或者其他人根据本公约框架外可援用的救济措施,对于本公约生效前被盗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提出返还或者归还请求的权利,但这一条款实际上属于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宣告。
因为该公约对于其生效以前或者其范围以外的法律问题,不具有也不希望具有法律意义。
笔者比较赞成不具有保留性质的看法,因为根据李浩培先生所指出的,保留必须使条约的某一规定的法律效果在对保留国的适用上被排除或被改变,否则就不是保留。
②上述声明所涉问题本来就不属于1995 年公约规范的范围,其排除或改变公约规范更无从谈起,上述声明不会对其他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充其量只能起到宣示中方立场的作用。
可见,受制于公约的时效规定,中国无法从1995 年公约中找到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法律依据。
二、中国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可行途径
1、从国内实际出发,尽快制定并完善关于流失海外文物追讨与
回归法。
基于上述国际公约在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缺陷,其规则体系只能由国际道义来维持,有效的约束机制匮乏,呈现出”扶强抑弱”性,因此加强国内立法、完善现行《文物保护法》就显得格外重要。
于此同时,完善流失文物追讨与回归相应的诉讼制度、继续推进国际流失文物追讨与回归制度的完善,充分利用《文物返还公约》中对缔约国有力的规定,并联合其他文化财产来源国,形成追讨流失文物的国际力量和国际氛围。
2、借助双边协定与一般法律原则,实现我国流失海外文物的有效追讨。
虽然我国无法利用多边国际条约来追索我国流失在海外的文物,但《1970 年公约》第15 条的规定:”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前,本公约之任何规定不应妨碍缔约国之间自行缔结有关归还从其原主国领土上不论以何种理由搬走之文化财产的特别协
定”--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争取与有关国家就有关事项缔结特别协定,由外国收复流失文物并将其返还给中国,由中方支付有关费用。
3、以1995年公约为基础,建立专门的文化财产国际争议仲裁庭。
这一方式由郭玉军、高升在《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得到了具体的论证。
作为一种文明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体现着公平和善意的理念。
与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方法相比,除了终局确定性外,仲裁还为在争议解决中利用其他方式留有一定的空间,莫肯教授指出,仲裁的一个优点就在于,经双方同意,包括调解在内的各种各样的争议解决方法和技巧都可以得到运用。
例
如,在仲裁进程中随着事实的明朗化以及双方态度立场的转变,当事人就可以转而通过善意磋商或达成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也是仲裁的优势体现。
注释:
①参见萧凯:《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法律分析--从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谈起》,《东方法学》2009年第二期。
②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页。
作者简介:齐凤彪(1981-),男,汉,吉林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