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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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

水电财字(1975)67号发文机关:水利电力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后,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物委)、水利电力(电业、电力、电管)局,北京、华北、华东电管局,水电部规划设计院,水电部科研院:现将修订的《电、热价格》发去,自1976年1月1日起执行。《1965年电、热价格》同时废止。

这次修订的《电、热价格》,是在《1965年电、热价格》的基础上,根据1965年以来国务院、国家计委、原全国物委和我部对电、热价格修改、补充和解释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修订的。望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对现行电、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凡不符合本目录规定的,都要纠正过来,以严肃物价纪律,正确执行物价政策。

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力率的高低,对于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有着重要的影响。提高用户的用电力率,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的生产能力,减少在线路上的损失电量和提高电压的质量,同时,对用户也可以提高其用电设备的工作效率和节约电力。因此,为了合理地使用国家的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发、供、用电设备的生产能力,特制定力率调整电费的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两部制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用电。

三、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一般以0.85为力率标准。但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上电网供电地区的用电设备容量在5000千瓦(或千伏安)以上的用户以及东北以外地区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炉钙镁磷肥用电,均执行0.90的力率标准。如用户每月实际生产用电的平均力率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全部用电电费(包括基本电费及电度电费),再按照“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定的百分数增减计算。如用户用电的平均力率在“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列各数之间,以四舍五入(例如0.855为0.86;0.754为0.75)计算。

四、为了正确计算用户的平均力率,电业部门应安装无功电度表计。对装有进相设备的用户,无功电度表应加装防倒装置。但对电网需要倒送无功的用户,则不装防倒装置。

五、电业部门根据电力系统的需要和用户的具体情况,可以指定个别用户的用电力率低于该地区的力率标准。电业部门对于指定用电力率低于该地区力率标准的用户不增收电费。

电价说明

一、照明电价

㈠应用范围:凡下列各种用电,均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1、一般照明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霓红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4、电扇、电熨斗、电钟、电铃、收音机、电动留声机、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用电;

5、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6、理发用电吹风、电剪、电烫发等电器用电;

7、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

8、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9、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非工业用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10、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㈡其它规定

1、为节约用电,应该取消包灯用电。对现有包灯用户,应各级地有步骤地安装电度表,达到有表用电。在未装电度表前,可仍按定额电价计收电费。

定额电价,由电网或省、市、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根据电灯、电器的容量(瓦数)与用电的时间,参照照明电价具体规定,并报水利电力部备安。

2、路灯:对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厕、公共水井用灯,以及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均应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以上用电已实行优待电价的个别地区,应逐步取消。

二、非工业电价

㈠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例如下列各种用电:

1、机关、部门、商店、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加油站、打气站、充气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和专门对外营业的电影院、剧院、电影放映队、宣传演出队的影剧场照明、通风、放映机、幻灯机等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6、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㈡其它规定

1、非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目前部分地区历史遗留下来的电车用电优待电价,应逐步取消。

三、普通工业电价

㈠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20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机关、部门、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㈡其它规定

1、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至320千伏安以下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合成氨的用电,可继续执行大工业电价或比照同类大工业电价水平核定单一电价。

四、大工业电价

㈠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门、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用电;

4、工业试验用电;

5、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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