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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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多年来,两部制电价对于促进电力用户节约公共电网变压器固定成本及运行成本,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深入,部分企业需要适应新形势优化调整生产结构,短期内出现了企业开工不足,基本电费支出占比提高现象。
为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决定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
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
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
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水电财字(1975)67号发文机关:水利电力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后,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物委)、水利电力(电业、电力、电管)局,北京、华北、华东电管局,水电部规划设计院,水电部科研院:现将修订的《电、热价格》发去,自1976年1月1日起执行。
《1965年电、热价格》同时废止。
这次修订的《电、热价格》,是在《1965年电、热价格》的基础上,根据1965年以来国务院、国家计委、原全国物委和我部对电、热价格修改、补充和解释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修订的。
望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对现行电、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凡不符合本目录规定的,都要纠正过来,以严肃物价纪律,正确执行物价政策。
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力率的高低,对于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有着重要的影响。
提高用户的用电力率,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的生产能力,减少在线路上的损失电量和提高电压的质量,同时,对用户也可以提高其用电设备的工作效率和节约电力。
因此,为了合理地使用国家的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发、供、用电设备的生产能力,特制定力率调整电费的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两部制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用电。
三、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一般以0.85为力率标准。
但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上电网供电地区的用电设备容量在5000千瓦(或千伏安)以上的用户以及东北以外地区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炉钙镁磷肥用电,均执行0.90的力率标准。
如用户每月实际生产用电的平均力率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全部用电电费(包括基本电费及电度电费),再按照“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定的百分数增减计算。
如用户用电的平均力率在“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列各数之间,以四舍五入(例如0.855为0.86;0.754为0.75)计算。
四、为了正确计算用户的平均力率,电业部门应安装无功电度表计。
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水电财字[1986]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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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水电财字[1986]119号1986年11月20日)小水电是大电网的必要补充,对缓和农村用电供需矛盾,繁荣农村经济,加快中国式农村电气化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为了调动多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办电的积极性,加速小水电建设,增强小水电自我发展和改造的能力,特对小水电(总装机25000千瓦以下)电价作如下规定。
一、小水电应执行“自建、自营、自用”的原则。
小水电电量属于计划外电量,可参与市场调节。
二、独立运行或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及小水电网,在其自供区内的供电(可不执行国家统一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售电价格。
三、凡并网运行的小水电,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上网的小水电电量,在用户认购的条件下,采取电业部门代销制办法。
其上网电价按所在地区小水电中等平均水平的发电成本加发电税金、合理利润统一确定,但电价水平应不低于每度五分。
电网代销小水电的价格,可不执行全国统一电价,按上网电价加所在省电力局平均供电成本、线损、供电税金和平均供电利润确定。
上网电价和售电价格均由省级物价部门和省电力局、水电(水利)厅核定后执行,并报国家物价局和水利电力部备案。
四、小水电上网电价及售电价格应实行丰枯季节差价。
峰谷分时电价。
五、为支持小水电事业的发展。
大电网与小水电互送电量,在同一月份同一计量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高峰,低谷时段分别予以互抵。
互抵后,凡小水电多送大电网的电量,在电网需要及用户认购的条件下,按上网电价执行;凡大电网多供小水电的电量,按电网电价执行。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并网小水电站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确保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的安全、可靠、稳定和经济运行,确保电网电能质量合格,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电力工业局[黔电农通字(xx)第415号]文件”和贵州电网公司上网电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运行的各小水电站(以下简称“并网小水电站”)。
第三条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原则,所有并网小水电都必须服从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条调度中心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管理原则,做到依法、经济、科学、合理调度,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民生”的目标,并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小水电站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电网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为并网小水电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上、下网电量电费的结算、监督检查及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调度中心是并网小水电站的调度管理部门,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并监督实施、发电电量计划审定、负荷调整等工作,全面行使电网调度指挥权,有权依法限制不具备上网条件、管理不善、不服从调度指令或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小水电站并网运行。
第三章并网管理第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八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道真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市场营销部”)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
购售电合同(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1、并网方式;2、计量方式;3、上网电量;4、力率考核;5、上网电价;6、产权划分及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7、电量抄算与付费要求;8、违约责任;9、协议有效期;10、协议纠纷的处理;11、协议未尽事宜。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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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计价格〔2001〕7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1985年以来,我国对社会集资和利用银行贷款等方式建设的电厂实行按还本付息原则定价的政策,对加快电力发展、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电力市场情况的变化,按还本付息原则核定电价的政策带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我国电价改革的目标是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
在“竞价上网”改革实施前,为结束电力成本上升,降低电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精神及近两年核定上网电价的实践,决定对核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作适当调整,并明确电网输配电价格机制。
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在建立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之前,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发电项目的经营期,火电按20年、水电按30年计算。
银行对电力项目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对火电、水电企业原则上分别按13 ̄18年和18 ̄25年归还贷款计算还本付息额,发电企业可相应与国内商业银行修改、签订贷款合同。
现有发电企业已按还贷期核定上网电价的,也统一改为按剩余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
还贷已经结束或折旧已经提完的,要重新核定发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仍在还贷期内的,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改为按剩余的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减已运行年限)重新核定上网电价。
国家层面小水电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

国家层面小水电行业政策汇总及解读1)指导类政策在国家层面,政府针对小水电行业制定了一系列指导类政策,旨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这些政策涵盖了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技术研发等方面,以鼓励小水电企业遵循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绿色发展。
2)支持类政策为了促进小水电行业的发展,国家层面还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类政策。
例如,政府对小水电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经济支持,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此外,国家还通过税收优惠、电价补贴等手段,引导和支持小水电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发电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限制类政策在国家层面,政府也对小水电行业实施了一定的限制类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体现在环保要求、水资源利用、项目建设等方面。
例如,对于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小水电项目,政府将不予审批;对于水资源利用不合理的项目,政府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这些限制类政策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小水电行业可持续发展。
2.2地方层面小水电行业政策分析在各地区,政府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小水电行业政策。
这些政策在遵循国家层面政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地方特色和需求。
地方层面政策主要体现在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技术研发等方面。
例如,部分地区对小水电项目给予土地、贷款等支持,以促进当地小水电行业发展。
2.3 小水电行业政策趋势分析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政府对小水电行业政策将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未来,小水电行业政策趋势如下:1)环保要求将更加严格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小水电项目的环保监管力度,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标准,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同时,政府可能出台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绿色、低碳的发电技术,降低污染排放。
2)支持力度将加大在国家层面,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小水电行业的支持力度。
一方面,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技术研发;另一方面,政府将鼓励金融机构对小水电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07.23•【文号】发改农经[2009]1937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继续推进我国农村水电建设,国家从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3亿元用于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安排3亿元用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734号)下达。
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是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其前期工作程序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专项规划选择建设项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报水利部备案,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的原则合理确定;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主要内容是农村水电站建设。
小水电并网及结算管理标准

小水电并网及结算管理标准第一篇:小水电并网及结算管理标准小水电并网及结算管理标准总则本标准是对全市上网小水电上网、结算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并网运行及结算的管理。
2 引用标准本标准引用《电力法》 3 管理职能3.1市场营销部是小水电上网、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小水电上网、结算工作。
3.2各小水电上网的当地供电分公司负责发电表码的审核、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并网运行程序、条件、协议 4.1.1 并网运行程序4.1.1.1拟与市网并网的新建、扩建水电站,在项目立项前应向电网经营企业提出并网申请,并取得允许并网运行的承诺。
4.1.1.2 水电站要求并网的申请内容应包括:并网机组容量、升压变压器容量、并网方式、并网地点、并网时间、上网电量及上网电价等内容。
4.1.1.3 要求并网的水电站应根据市网经营企业的回复意见,满足并网运行条件。
新建、扩建水电站应在投运前三个月与电网经营企业协商并签定并网经济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
4.1.2 并网运行条件4.1.2.1与市网并网运行的水电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1.2.1.1符合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下发的《湖北省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等规定;4.1.2.1.2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4.1.2.1.3项目已纳入全市电力建设统一规划,在立项前已取得了电网经营企业允许并网运行的承诺;4.1.2.1.4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具备与电网建立经济关系的计量条件;4.1.2.1.5申请并网运行的水电站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已同步建成,并经有关电网经营企业验收合格;4.1.2.1.6已向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了电气主接线图、主要设备参数、联网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
还应提供水工建筑、水文、水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4.1.2.1.7已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要求装设了保护电网安全和经济运行需要的有关设备;4.1.2.1.8 并网水电站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4.1.2.1.9 取得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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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
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水电财字[1986]第119号
发布时间:1986-11-20 来源:作者:访问次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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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物价局、水利(水电)厅、电力局:
小水电是大电网的必要补充,对缓和农村用电供需矛盾,繁荣农村经济,加快中国式农村电气化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为了调动多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办电的积极性,加速小水电建设,增强小水电自我发展和改造的能力,特对小水电(总装机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电价作如下规定。
一、小水电应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
小水电电量属于计划外电量,可参与市场调节。
二、独立运行或并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及小水电网,在其自供区内的供电(可不执行国家统一电价),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按照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售电价格。
三、凡并网运行的小水电,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上网的小水电电量,在用户认购的条件下,采取电业部门代销制办法。
其上网电价按所在地区小水电中等平均水平的发电成本加发电税金、合理利润统一确定,但电价水平应不低于每度五分。
电网代销小水电的价格,可不执行全国统一电价,按上网电价加所在省电力局平均供电成本、线损、供电税金和平均供电利润确定。
上网电价和售电价格均由省级物价部门和省电力局、水利(水电)厅核定后执行,并报国家物价局和水利电力部备案。
四、小水电上网电价及售电价格应实
行丰枯季节差价、峰谷分时电价。
五、为支持小水电事业的发展,大电网与小水电互送电量,在同一月份同一计量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高峰、低谷时段分别予以互抵。
互抵后,凡小水电多送大电网的电量,在电网需要及用户认购的条件下,按上网电价执行,凡大电网多供小水电的电量,按电网电价执行。
六、小水电上网电量,由当地经委负责分配。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