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1]2620号--调整东北电网电价通知

合集下载

东北电网销售电价表

东北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一:东北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装机容量上网电价序号企业名称万千瓦元/千瓦时一辽宁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1400.4142 2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1200.4142 3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8号机组400.4142 4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400.4142 5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丹东电厂700.4142二吉林1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600.3857 2大唐长山热电厂9号机组200.3727 3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400.3827 4国电吉林龙华公司吉林热电厂10、11号机组440.3827 5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5、6号机组41.50.4057三黑龙江1华电能源富拉尔基发电总厂1200.3521 2华电能源牡丹江第二发电厂5-7号机组620.3887 3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1-4号机组830.3478附件二:单位:元/千瓦时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0.50000.49000.49000.49000.88960.87960.87760.86960.65560.64560.64360.63560.56060.55760.54760.53460.52463322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0.55060.54760.53760.52460.5146332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43360.43060.42060.407622150.49460.48460.48260.47461、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一、居民生活用电三、大工业用电四、农业生产用电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国家发改委调高上网电价范围扩至东北电网

国家发改委调高上网电价范围扩至东北电网
降低 了 电厂污 染 物 的排 放 。
脱硫 改造 ,山东 省对 20 04年 以来投 产 的、同 步建 设 脱硫 设 施 的 约 1o 万 千 瓦新投 产 机 50 组 实行 了脱硫 电价 ,通 过上 网 电价 优 惠 ,为
发 电企业 筹集 脱硫 资金 1 O亿 多元 。
“ 十一 五 ”期 间, 山东 省二 氧化 硫 排 放 总量 要在 20 05年 的基 础 上 削减 2 %, 制 在 O 控 102万 吨 以 内, 中火 电行 业 二氧 化硫 排 放 6. 其
合 计 26亿 ,包 括 发 电项 目 3 . 8个 ,装 机容 量
际经验和我 国实际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先
后 颁布 了 《 再生 能源 发 电价 格和 费用 分摊 可 管理试 行 办法 》 发 改价 格 『0 67号 ) 《 ( 20 ] 和 可 再 生 能源 电价 附加 收入 调 配暂 行办 法 》 发 改 (
黑龙江省送辽宁省电量的落地 电价每千
瓦 时提 高 05 分钱 ,用 于 补偿 黑龙 江 省发 电 . 企 业燃 料 成 本增 支 。 ’

6.
维普资讯
知则是略提高了价格标准 。
三部 委 同 时要 求 ,上 述 电价 调 整后 , 电
网销售 电价一律不动 。
价格E O ]4 ) 建立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 2 7 号 , O 4
电费用 分摊 制度 ,并于 20 0 6年 6 月 ,对 除 农业 生 产外 的销 售 电量 每 千瓦 时征 收 1厘 钱
的可再生能源 电价 附加。对收取 的可再生能
源 电价 附加 金额 小于应 支 付 电价 补贴 金 额 的 省 区, 国务 院价 格 主 管部 门按照 短缺 金 额颁

2011年最新水电价格文件

2011年最新水电价格文件

省物价局关于居民住宅生活设施用电价格的通知文号:鄂价环资规[2011]156号| 发布日期:2011-12-02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精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的我省电价调整方案,决定理顺我省居民住宅生活设施用电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居民住宅小区的居民生活设施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二、居民住宅小区的居民生活设施用电,是指:1、居民住宅的楼道照明、电子门铃、电子防盗设备、电动门、住宅楼电梯、二次供水水泵加压及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地下室车库通风和照明用电。

2、居民住宅小区内,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用电、太阳能热水器加热用电以及集中供暖加压设施用电。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其他用电按照实际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用电价格。

四、居民住宅小区的居民生活设施用电要与其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

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

五、以上价格自2011年12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武汉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 信息来源:收费管理处| 访问量:3854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0]1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0]66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43号)的规定,为了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秩序,合理利用公共道路资源,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武汉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收费范围。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201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2011)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11]2619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区外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电力销售价格予以疏导。

二、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8分钱。

三、按照国家规定,将我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1分钱,用于解决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及电网建设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拟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将根据国家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后实施。

五、按照国家规定,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六、关于我市部分区、县的综合趸售电价另行下达。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3。

八、电网企业对电价调整工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网络调整以及电力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电力用户的服务承诺。

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东北电网销售电价表

东北电网销售电价表

东北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1、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电度电价用电分类1千伏以下1-10千伏20千伏35-110千伏以下0.4900.5160.5060.3890.4430.8380.6040.5030.4930.3760.4930.483333322222215110千伏基本电价220千伏及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以上(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二、大工业用电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三、农业生产用电四、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其中:中、小化肥0.5000.4900.5290.5190.4020.4900.5260.5160.3990.4510.8460.6120.4630.8580.6240.4530.8480.614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1.1分钱,大工业用电0.7分钱。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各类用电0.4分钱。

5、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附件一:2、辽宁省电网趸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趸售价格用电分类1-10千伏一、居民生活用电二、大工业用电三、农业生产用电四、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3450.5260.3840.69820千伏0.3450.5230.3820.69635千伏及以上0.3450.5130.3740.690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定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东北机组上网电价的函-苏价工函[201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定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东北机组上网电价的函-苏价工函[201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定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东北机组上网电价的函
正文: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定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东北机组上网电价的函
(苏价工函[2011]52号)
省电力公司:
经省环保厅确认,扬州东北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量发电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控系统已经省环保厅验收并联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0]192号)的精神,现确定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东北机组(24MW)上网电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0.509元/千瓦时。

此函。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1]569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1]569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1]569号2011年11月30日)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海南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即由0.4653元/千瓦时调整为0.4903元/千瓦时。

(二)牛路岭水电站和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1元。

即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28元调整为0.29元。

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7元的提高到0.28元,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9元的提高到0.30元。

二、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海南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08元执行。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008元。

四、适当调整海南电网销售电价(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29•【文号】发改价格[2008]1677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7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太原、济南电监办,华北电网公司: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北电网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华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03分钱、天津市1.1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6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68分钱、山东省1.75分钱、山西省1.99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0.9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北京市0.3607元、天津市0.362元、河北北部地区0.3664元、河北南部地区0.3668元、山东省0.3724元、山西省0.2953元、内蒙古西部地区0.2749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改价格[2011]26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宁、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
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
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2分钱、吉林省3分钱、黑龙江省2.3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1.7分钱。上述省
(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
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中朝界河电厂销售东北电网各省(区)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三、核定和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一)核定呼辽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呼伦贝尔电厂、伊敏电厂三期、鄂温克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8
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23元,输电线损率5%,实际输电线损率超过或低于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由国家
电网公司承担;通过呼辽直流工程输电到辽宁的落地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97元。
(二)将内蒙古东部地区其他机组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2分钱、3分钱、
2.3分钱;将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吉林省、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
时提高3.1分钱,黑龙江省向内蒙古东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上述送电价格提高后,上网电价和落
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
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
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3分钱、吉林省3.6分钱、黑龙江省3.2
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2.58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
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
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同意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将农村一般工商业用电到户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元。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
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
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
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
时报告。
附件:一、东北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略)
二、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