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
电价概况及主要电价政策解读

电价概况及主要电价政策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李才华一、电价概况(一)管理体制。
我国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重大事情报国务院决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电力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及省以上电网的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以下独立电网的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可对电价政策和电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
调整居民电价需依法召开调价听证会,具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召开。
(二)法律法规体系。
《价格法》对政府定价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996年颁布的《电力法》对电价作出了专门规定;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电价改革方案》明确了电价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原则;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电价改革的主要措施。
此外,2005年3月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的电价管理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我们据此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暂行办法》。
(三)电价机制。
我国电价机制正在由政府定价向市场竞争定价过渡。
目前,电价政策和电价水平主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电价按电力生产经营环节分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电价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价格水平按“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其中:1.上网电价。
(1)燃煤机组。
2004年以后新投产的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分省按平均成本制定电价标准,随煤价变化而相应调整;老机组大部分也已执行标杆上网电价。
(2)水电、核电机组。
电价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3)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以标杆电价管理为主。
同时,开始引入市场定价机制。
在东北电网进行了竞价上网试点;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可与电力用户进行直接交易试点,协商确定电价。
2.输配电价。
制定了跨省、区送电的电网设施的输电价格;公布了各省级电网暂行的输配电价标准,但未据此监管电网的收入与成本;规范了西北等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制定了部分省(区)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输配电价。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1.29
•【字号】鲁价格发[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0〕23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华能、华电国际、国电、大唐山东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
0.3179元执行。
二、新上燃煤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报上网电价时,经环保部门脱硫验收合格的提交脱硫验收合格证书,同步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不能按时验收的,经批准,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三、经批准的关停机组替代发电应按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8]2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关停机组补偿电量替代发电上网电价审核表》,确定上网电价后由电网公司与其结算;其他替代发电及发电权交易应报我局备案。
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价执行细则为加强销售电价管理,提高电价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规范山东电网分类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峰谷分时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执行,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制定该细则。
第一类分类电价一、大工业电价(一)非优待大工业电价1、适用范围:直供客户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依据《75年电、热价格》):(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工业生产用电;(2)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污水处理等生产用电;(4)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按行业分类具体包括:(1)各类矿藏资源的开采用电:煤炭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开采;(2)各类加工制造用电: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木材加工及制品和家具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体用品制造,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制品,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电气、电子设备制造,工艺品及其他制造,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3)电力、燃气、水的生产用电,包括自来水、电厂的取水、送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3、特殊情况的界定:容量在315KVA 及以上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1)大工业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全部用电(包括各种照明、空调、冷藏设备等)。
(2)公用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的电力,但不收取基本电费。
(依据:《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3)自来水、电力生产的水源地用电。
(二)优待电价1、电解烧碱电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生产企业,使用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近期,国家能源局聚焦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先后组织开展了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和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经营主体存在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实施串通报价等问题,损害了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
为有效防范市场运营风险,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交易行为,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一)各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等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市场力或串通其他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进行排他性行为、不正当竞争。
二、持续推动经营主体合规交易(二)各经营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32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2012年4月13日川发改价格〔2012〕328号)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四川外送电价格等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1〕1638号)精神,为了促进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现就加强外送电价格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2年1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购发电企业电量(含外送电量)一律执行国家批复的上网电价。
二、省电力公司进行跨省电能交易时,要根据受电省电网平均购电价变动情况,按照有利于发挥四川水电资源和价格优势的原则,与受电省协商外送电价;对大宗电能交易与受电省协商确定外送电价之前,应书面征求我委意见。
三、规范外送电价差收入的管理。
由于我省上网电价实行了丰枯峰谷政策,为发挥四川水电资源优势,根据我省外送电实际情况,每年丰水期结束后,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电力公司外送电价差收入进行核查,按照外送电出口电价减去水电企业丰水期上网电价再减去国家规定的电网公司输电价格计算价差收入,并根据各年度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价差收入的使用。
四、加强外送电价格管理。
省电力公司要在发生大宗电能交易的月份,及时汇总跨省电能交易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交易情况和价格报我委,并保留跨省电能交易的所有数据资料,接受我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出通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出通知规范电能
交易价格行为
佚名
【期刊名称】《节能与环保》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n<通知>明确,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水电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的上网电价.
【总页数】1页(P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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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现行电价适用范围说明20141015

电价适用范围说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规范、统一泉州地区电价分类范围执行标准,在1976年省计委转发的水利部《电热价格》(水电财字[75]第67号)、闽价[2003]商350号文、及闽价电[2002]44号商业用电适用范围电价说明以及其它政府定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现有实际情况,对电价分类及其适用范围做出具体规定,但在实际营销工作中,须以有效的价格文件为执行依据。
一、省网销售电价的用电分类(以下简称:用电分类):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与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趸售用电等。
二、用电分类适用范围说明:(一)居民生活用电电价:1.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1.1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产权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产权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依据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1.2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一旦申请执行,需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退出。
――依据文件:闽价商[2012]241号2. 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电价(1)“合表”居民用户①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住宅小区、职工住宅楼的合表用电户;②工厂职工宿舍楼独立装表的用电户;③其他高压合表居民用户;(2)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①居民住宅小区内路灯用电;――依据文件:闽价[2003]商350号②全部用于居民生活的辅助性设施(如空调、电梯、抽水、消防等)用电,居民楼梯公共照明用电、居民车库(小区内居民使用,无对外经营)用电等;――依据文件:闽价[2003]商350号③除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外的城市及农村路灯用电,一般指非财政资金缴付电费的;――依据文件:闽价[2003]商350号④独立计量的部队营房用电(有单列部队电价的除外);⑤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依据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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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分类电价一、大工业电价(一)非优待大工业电价1、适用范围:直供客户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依据《75年电、热价格》):(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工业生产用电;(2)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污水处理等生产用电;(4)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按行业分类具体包括:(1)各类矿藏资源的开采用电:煤炭开采和洗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开采;(2)各类加工制造用电: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木材加工及制品和家具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体用品制造,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制品,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电气、电子设备制造,工艺品及其他制造,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3)电力、燃气、水的生产用电,包括自来水、电厂的取水、送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3、特殊情况的界定:容量在315KVA 及以上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1)大工业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全部用电(包括各种照明、空调、冷藏设备等)。
(2)公用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的电力,但不收取基本电费。
(依据:《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3)自来水、电力生产的水源地用电。
(二)优待电价1、电解烧碱电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生产企业,使用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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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474号)
2009年10月26日16:29发改委网站【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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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9]2474号
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
(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替代发电或发电权交易中,发电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交易电量和价格进行结算。
二、关于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价格
(一)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的受电价格由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
(二)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国家已规定价格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
国家尚未规定价格的,在送电、受电地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送受双方参考送端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平均购电电价协商确定厂网间结算电价。
其中,送电省(区、市)电网企业的输电价格(含损耗)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
(三)跨省、跨区域电能临时交易的送电价格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事先交易各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事先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购电方所在电网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浮20%确定。
紧急情况及事故交易免交输电费。
(四)除国家规定的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外,电网企业之间不得以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目的,在同一时点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
(五)受电省(区、市)电网企业购外省电量的电价与本省平均购电价有差异的,纳入本省销售电价方案进行平衡。
(六)省级电网企业每月汇总本省的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情况,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度的交易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将季度、年度跨省、跨区域交易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
各电网公司应当在每月20日前,向各利益相关方公布上一月度的交易电量、送电价格、输电费用、输电损耗、购电来源、售电去向等交易情况。
(七)电力企业要保留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的详细调度、交易记录,包括交易电量、价格、输电费用、输电损耗、购电来源、售电去向、联络线关口计量数据等内容,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电网企业与终端用户之间的交易价格
(一)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电价标准执行。
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不得自行以大用户直购电(或直供电)等名义实行电价优惠。
(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要求,继续加大差别电价贯彻落实力度。
要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监管,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三)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在发电机端加装电能量计量表计,自用电量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核定,并按照国发[2007]2号文件规定交纳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由当地电网企业负责代征并上缴。
拥有自备电厂并与公用电网连接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系统备用费。
四、其他事项
(一)现有办法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能交易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电价管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