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法释〔2023〕28号(202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担保的主体不合格、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公司董事、经理私⾃所为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未经批准及⽆权设⽴的对外担保、主合同⽆效等都是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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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所为的担保⽆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效。
5、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效。
6、未经批准及⽆权设⽴的对外担保⽆效。
7、主合同⽆效,保证合同⽆效。
⼆、担保合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条【担保合同】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在借款中进⾏担保这是很常见的做法,相对⽽⾔也对保护出借⼈的利益更有利,但现实中也要注意提防出现导致借款担保⽆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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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典担保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 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牍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上没签字负担连带责任吗

担保合同上没签字负担连带责任吗(二)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是否会导致连带责任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这个话题,并进一步解释相关法律原则和案例。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担保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其目的是确保借款人按时履行其债务。
担保合同由借款人、债权人和担保人签署,并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
当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时,是否产生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素才能成立。
第一,主合同的成立;第二,担保人的存在;第三,担保人的合法表示。
如果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那么担保合同就无效。
所谓主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基本合同,例如借款合同、商品销售合同等。
主合同的成立是担保合同成立的前提,一旦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
因此,如果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但主合同本身是有效的,那么担保合同也可能有效。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担保一般分为合同担保和法定担保两种形式。
合同担保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法定担保是指法律对特定关系的一方规定的担保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法律规定的担保责任仍然存在。
除了上述基本原则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如果担保人明确表示同意担保但没有在担保合同上签字,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口头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口头担保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的书面证据,能够证明担保人同意担保,并且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的情况。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相关证据来判断担保责任是否存在。
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不一定意味着没有负担连带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主合同是否有效、特殊情况下的口头担保以及其他书面证据等因素都需要综合考虑。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我们建议所有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签字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表示,可以有效地确保担保人对债务的连带责任。
担保合同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有哪些

担保合同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有哪些担保合同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对担保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担保合同没有载明金额有效吗担保合同没有载明担保金额,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就有效,按法定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2024年-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一、引言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定义、特点、效力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定义及特点(一)定义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
(二)特点1.担保责任的无限性: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全部债务,担保人应当无条件履行。
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3.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担保人的抗辩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有权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三、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成立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自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之日起成立。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担保人、债务人及债权人三方签字或盖章。
(二)合同生效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人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同终止1.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消灭。
2.债权人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3.担保人死亡、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1.第十八条:担保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当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十九条: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第二十条: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篇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
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
因此,笔者不揣鄙陋,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abc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abc 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工具,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
而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出现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和争议。
那么,这种条款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要理解“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首先得明白什么是独立担保。
简单来说,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无条件地承担支付责任,而不以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履行等情况为前提。
这种担保方式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有所不同。
在传统的从属性担保中,担保责任的产生、范围、强度等都依赖于主债务合同。
如果主债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变更,担保合同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然而,独立担保条款打破了这种从属性,使得担保责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确定性。
从法律实践来看,对于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对独立担保的承认较为谨慎,认为其突破了担保的从属性原则,可能会对担保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平衡性造成冲击。
但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的发展,这些国家的法律也在逐渐调整和适应,对独立担保的态度有所缓和。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其商业活动和金融交易的高度发达,对独立担保的接受程度相对较高。
在这些国家,独立担保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融资等领域,并且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则和司法判例来规范其运作。
在我国,对于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早期,我国法律对独立担保的态度较为保守,倾向于将担保认定为从属性担保,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对于独立担保的需求日益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内的独立担保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一般会认定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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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
【导语】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说明,在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应当作何理解呢?
【案例一则】
太阳集团与月亮公司订立借款合同,月亮公司大股东张星星为月亮公司的债务向太阳集团提供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太阳集团、月亮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由于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太阳集团与月亮公司对张星星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产生争议。
那么问题来了: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吗?
【案例分析】
张星星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案例中,太阳集团与张星星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该约定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张星星自愿与太阳集团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张星星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结论】
一、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另行约定”条款有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明确了担保人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独立担保人的责任
独立担保指担保人事先在担保合同中放弃先诉抗辩权及放弃行使主债务人权利之权利,从属担保与独立担保相对应。
独立担保人的责任如下:
第一,不能适用传统担保法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诸如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变更被担保合同场合下担保人的免责规定;第二,从属担保人因主债权合同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限完成而享有的免责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独有的先诉抗辩权等,独立担保人皆不能行使。
但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必然无效,这只是一个大前提。
还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因何而无效。
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
1、公报案例(2000)沪高经再终字第4号上海三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上海市申浦对外技术投资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抗诉案
申浦公司以开展落实进出口业务为名,将外汇短期借款用于向建行偿还案外人的担保之债;银行明知贷款的实际用途,但其签订担保合同时未告知担保人三泷房地产,认定为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据此,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四终字第24号上海海蓝宝石软件有限公司与张颉、上海军利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颉与快钱公司、军利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约定,为确保快钱公司和军利公司签订的编号为KTJ11-2000-023的《合作协议》及所有附件的履行,张颉愿意为军利公司
依该协议与快钱公司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8500万元的全部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提供担保。
担保人张颉与快钱公司、军利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应认定有效。
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
张颉关于快钱公司没有金融资质、《BSP业务代收代付服务协议》应认定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因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1、《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担保法解释》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