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员工奖惩条例
煤矿上班奖罚制度

煤矿上班奖罚制度
1. 安全作业奖励:
- 员工在一个月内无安全事故,奖励当月工资的5%。
- 员工发现并报告潜在安全隐患,经核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2. 生产效率奖励:
- 完成或超额完成月度生产任务的班组,奖励班组总工资的3%。
- 个人在生产中提出创新措施,显著提高效率,奖励个人当月工资的10%。
3. 节能减排奖励:
- 班组或个人在节能减排方面有突出贡献,如减少资源浪费或能源消耗,奖励500-1000元。
4. 团队协作奖励:
- 班组内部团结协作,共同解决生产难题,奖励班组总工资的2%。
5. 技能提升奖励:
- 员工通过培训或自学,获得相关技能证书,奖励1000元。
6. 健康与卫生奖励:
- 员工在工作场所保持个人卫生,无违反卫生规定行为,奖励100元。
7. 遵守纪律奖励:
- 员工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奖励200元。
8. 惩罚措施:
- 安全违规操作导致事故,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扣除当月工资的10%-50%。
- 生产效率低下,未能完成生产任务,扣除当月工资的5%。
- 节能减排措施执行不力,导致资源浪费,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的5%。
- 违反公司纪律,如迟到、早退、旷工等,根据情节轻重,扣除相应工资。
9. 申诉机制:
- 员工对奖罚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公司将组织调查并给予公正处理。
10. 奖罚公示:
- 所有奖罚决定将在公司内部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奖罚制度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某某煤业公司安全奖罚条例

某某煤业公司安全奖罚条例某某煤业公司安全奖罚条例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某某煤业公司制定了安全奖罚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企业在安全方面的奖励和惩罚的具体措施,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证员工的安全,让员工始终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
一、奖励制度
1. 月度最佳安全员工奖
企业每月评选最佳安全员工,奖金为1000元,并发放荣
誉证书和奖金。
2.年度最佳安全员工奖
在每年的年终会议中,企业评选出最佳安全员工,奖金为5000元,并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
3.群体奖励
对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奖金为10000元,并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
4.个人献策奖
对能够提出较好安全管理经验及建议,并经公司采纳施行的员工进行表彰,奖金为3000元。
二、惩罚制度
1.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罚款
对不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责任人或单位进行罚款,其中责任人罚款3000元,单位罚款5000元。
2. 吨煤事故罚款
对吨煤事故的责任人或单位进行罚款,其中责任人罚款5000元,单位罚款10000元。
3.严重事故间接责任罚款
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间接责任人或单位进行罚款,其中责任人罚款10000元,单位罚款50000元。
4.违规行为罚款
对违规作业或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况确定,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员工月薪的50%。
以上奖励和惩罚条例都是对员工进行示范,让员工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落实在企业的生产管理中。
公司将持续不断地加大安全生产教育推广力度,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促进企业持续稳健地发展。
煤矿各个工种奖罚制度

煤矿各个工种奖罚制度一、安全奖罚制度1. 奖励:- 无事故工作满一年,给予安全奖金。
- 发现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给予奖励。
- 积极参与安全培训,表现突出,给予奖励。
2. 惩罚:-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解雇。
- 未按规定佩戴安全装备,给予警告或罚款。
二、生产效率奖罚制度1. 奖励:- 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给予生产奖金。
- 提出并实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的措施,给予奖励。
- 创新工作方法,显著提升作业效率,给予奖励。
2. 惩罚:- 因个人原因导致生产任务未完成,给予罚款或警告。
- 故意浪费资源,影响生产效率,给予罚款。
三、团队协作奖罚制度1. 奖励:- 团队协作出色,共同完成重大项目,给予团队奖励。
- 协助同事解决工作难题,促进团队和谐,给予奖励。
2. 惩罚:- 拒绝团队合作,影响团队整体表现,给予警告或罚款。
- 散播不实信息,破坏团队团结,给予严重处罚。
四、技能提升奖罚制度1. 奖励:- 通过技能考核,获得更高级别认证,给予奖励。
- 参加培训并取得显著进步,给予奖励。
2. 惩罚:- 拒绝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影响个人及团队发展,给予警告。
- 技能考核不合格,影响工作质量,给予罚款。
五、环境保护奖罚制度1. 奖励:- 积极推广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给予奖励。
- 发现并报告环境污染问题,协助解决,给予奖励。
2. 惩罚:- 违反环保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给予罚款。
- 故意破坏环保设施,给予严重处罚。
六、创新与改进奖罚制度1. 奖励:- 提出创新方案,经实施后显著提升生产安全或效率,给予重奖。
- 改进工作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给予奖励。
2. 惩罚:- 抵制创新,拒绝改进,影响公司发展,给予警告或罚款。
七、纪律遵守奖罚制度1. 奖励:-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给予奖励。
- 协助维护公司纪律,促进良好工作环境,给予奖励。
2. 惩罚:- 违反公司纪律,影响工作秩序,给予警告或罚款。
煤矿员工奖惩规定

煤矿员工奖惩规定第一篇:煤矿员工奖惩规定XX煤矿员工奖惩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煤矿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性质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严明员工纪律,加强全体员工在工作中的责任意识,激励先进员工,保障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促进企业稳步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和我矿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励。
根据员工在平时工作中的表现,由管理部门直接奖励或将员工突出表现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科,两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后,报矿领导班子研究,对员工做出奖励决定。
第三条:对员工的处分。
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过错,矿党政领导班子责成业务部门成立调查小组,由纪委监察科、人力资源部参与,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及本规定条款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认定结果,报矿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进行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主要形式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奖金奖励;提升晋级。
第六条:根据员工践行行为规范、岗位责任制情况,由其直接领导或上级领导做出口头表扬奖励,有突出表现的由矿做出通报表彰奖励;员工个人行为使矿上挽回重大损失或免受损失,为矿上节约成本、创造经济效益或赢得荣誉等,根据贡献大小或影响程度,由矿做出通报表彰、奖金奖励、提升晋级奖励。
第三章处分第七条:处分的主要形式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七种。
第八条:经济损失的区分1、造成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2、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情节较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3、造成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给予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处分。
4、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给予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九条:影响程度的区分1、影响不大是指在矿区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2、一定影响是指在矿区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3、较大影响是指在集团公司、矿区造成较坏影响,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4、严重影响是指在省、市、矿区造成极坏影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处分;5、恶劣影响是指在国家、省、市、矿区造成极坏影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1. 引言煤矿作为一种高风险行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煤业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煤业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并为员工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以促进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2. 奖励措施2.1 安全生产绩效奖励•按月评选安全生产绩效优秀员工;•每月奖励优秀员工500元;•优秀员工名单在公司公告栏上公示。
2.2 安全经验交流奖励•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经验交流;•每季度评选出优秀安全经验交流的员工;•每季度奖励优秀员工1000元;•优秀员工名单在公司内网发布。
2.3 安全创新奖励•鼓励员工提出安全创新建议;•每月评选出优秀安全创新建议的员工;•每月奖励优秀员工300元;•优秀员工名单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3. 惩罚措施3.1 安全违章处罚•对于发生安全违章行为的员工,将按照违章行为的轻重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调岗、解雇等;•具体处罚措施根据煤矿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执行。
3.2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因员工违规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责任范围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监管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监管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相关管理责任。
3.3 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处理•对于未通过安全培训考核的员工,将进行再次培训;•若再次未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将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调岗或解雇。
4. 奖惩执行机制4.1 奖惩评定责任部门•安全奖惩的评定责任部门为安全管理部;•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奖励、处罚的力度和方式。
4.2 奖惩申报和审核流程1.员工提出奖惩申报;2.申报材料提交至安全管理部;3.安全管理部进行申报材料的初审;4.安全管理部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复核;5.安全管理部对于通过复核的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定;6.安全管理部将审定结果告知员工并执行相应的奖惩。
煤矿员工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奖惩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奖惩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员工的奖惩行为进行公开,接受员工的监督。
2. 事实为据原则:奖惩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严禁主观臆断,确保奖惩的准确性。
3. 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原则: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激励员工积极投身安全生产。
三、奖惩内容1. 奖励(1)安全生产标兵: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安全知识竞赛获奖者:对在安全知识竞赛中获奖的员工,给予奖励。
(3)技术创新成果:对在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员工,给予奖励。
(4)举报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经核实后,给予奖励。
2. 惩戒(1)违章操作: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给予警告、罚款、停工等惩戒。
(2)事故责任:对因工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给予相应的惩戒。
(3)违规违纪:对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警告、罚款、停工等惩戒。
四、奖惩程序1. 奖励程序(1)各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知识竞赛获奖者、技术创新成果等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对评选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名单。
(3)总经理审批后,公布奖励名单,并给予相应奖励。
2. 惩戒程序(1)各部门对违章操作、事故责任、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人力资源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惩戒措施。
(3)总经理审批后,公布惩戒决定,并执行相应惩戒措施。
五、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激发煤矿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煤矿职工奖惩条例

煤矿职工奖惩条例XX煤矿二0一一年二月六日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为加强职工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意识,维护正常的生产次序和工作次序,充分调动全矿职工从事生产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根据矿实际的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相关文化技术业务知识技能,团结协作。
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罚款100—1000元。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3、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4、发生事故和职工致伤,隐瞒不报、虚报工伤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每年要搞“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按“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方案兑现奖罚。
2、全年各单位无重伤以上事故,轻伤率不超过5﹪,无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矿奖励各单位1000元以上。
3、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并有明显效果,经核实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4、对检查或揭发“三违”有功人员,经核实后,给予奖励。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罚款。
1、空顶作业的;2、井下电气设备有失爆、不完好的;3、酒后入井的;4、出现死亡事故的;出现重伤的;轻伤率超过5﹪的;5、斜井跑车,未造成人员伤亡的;6、违章扒车的;7、入井带烟火的;8、违章放炮(未按规程规定执行)的;9、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⑴、不按作业规程作业的;⑵、作业区无规程施工的;⑶、作业区内事故隐患不排除,干部强行指挥生产的;⑷、作业区域内违章作业人员不听安全监察人员劝阻的;⑸、拉门子、给锁口超过0.5米和拉门子3米内拆旧棚的;⑹、通风瓦斯管理:①、井下“四风”作业(无风、微风、循环风、不合理的串联风)的;②、瓦检员未携带手册或未做好“三对口”工作,做虚假记录、假汇报的;③、工作面瓦斯超限不处理的。
煤矿奖罚规章制度

煤矿奖罚规章制度1. 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企业员工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奖励先进,惩罚落后。
2. 奖励制度- 2.1 安全生产奖:对于连续一年无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
- 2.2 创新改进奖:鼓励员工提出安全生产、提高效率的创新建议,一经采纳实施,给予奖励。
- 2.3 突出贡献奖: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革新、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特别奖励。
3. 惩罚制度- 3.1 违规操作惩罚: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安全隐患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记过处分。
- 3.2 重大安全事故惩罚:对于因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 3.3 工作失职惩罚:对于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 奖罚程序- 4.1 奖罚决定应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相应管理层级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 4.2 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5. 奖罚执行- 5.1 奖励应在评定后的一个月内发放,惩罚应在决定后的一周内执行。
- 5.2 奖罚结果应记录在员工个人档案中,并作为晋升、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6. 申诉与复核- 6.1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在决定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 6.2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对申诉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7.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奖罚规章制度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制定,并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核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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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员工奖惩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员工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规范和引导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鼓励和鞭策员工奋发向上,岗位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团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岗位工作所需要的理论知识、持续提升业务技能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先争优,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员工的奖惩是指: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以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为目的,对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惩罚。
第四条对员工的奖惩,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激励与约束的原则;(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四)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第六条组织机构集团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委员会主任:董事长、党委书记常务副主任:总经理副主任:集团公司副职领导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员工奖惩条例,研究解决员工奖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批准重大员工奖惩事项。
员工奖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组织部、工会、纪委、监察处、安监局、秘书局、宣传部、技术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员工奖惩条例,组织制定员工奖惩的支持性文件;组织界定员工奖惩事项;组织开展员工奖惩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员工奖惩情况。
第七条管理权限对员工的各项奖惩,原则上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对于重大的奖惩事项须报请集团公司奖惩委员会批准。
在员工奖惩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对员工奖惩事项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1.员工奖惩委员会(1)负责对集团公司的奖励事项进行审批;(2)负责对处级管理人员、高层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操作人员、机关所有员工以及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进行审批。
2.员工奖惩委员会办公室(1)负责执行集团公司的奖励事项;(2)负责集团公司处级管理人员、高层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操作人员、机关所有员工的惩罚和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的实施工作。
(3)负责对各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3.相关业务部门(1)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高层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操作人员、机关总部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惩罚以及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的实施工作。
(2)组织部:负责集团公司处级管理人员、机关总部管理人员、违反党风党纪员工的惩罚以及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的实施工作。
(3)保卫处:负责对员工涉及违法犯罪事实的报送工作。
(4)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员工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进行界定,并提出惩罚的意见。
(5)安监局:负责对员工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提出惩罚的意见。
(6)工会:负责对各类涉及劳动争议的事项参与调查并进行监督。
(7)集团公司奖励的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奖励的组织、申报、评比,报员工奖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员工的奖惩工作。
第二章奖励第八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精神奖励,主要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二是物质奖励,主要是发放奖金或奖品。
奖励的实施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奖励和员工所在单位奖励。
第九条员工在本职工作或社会公益事业中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1.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为集团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2.在本职岗位上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业绩优异、成效显著的;3.在本职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获得国家、行业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和各类荣誉称号的;4.在维护国家利益、严肃财经纪律、堵塞经济漏洞、节约或降低成本、避免集团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5.防止或挽回损失有功,避免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6.见义勇为,对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方面有显著功绩的;7.集团公司认为其它应该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集团公司的奖励包括:1.员工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规定由技术中心实施奖励。
2.员工通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或被推荐评选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根据《晋城煤业集团技能人才开发激励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实施奖励。
3.员工在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得各级荣誉称号的,根据《晋城煤业集团管理创新奖奖励办法》的规定由秘书局、资源环境管理局和宣传部实施奖励。
4.员工被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系统标兵、劳动模范、特级劳动模范、特别贡献奖荣誉称号的,或者获得国家、行业或省部等各类荣誉称号的,由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公司工会根据年度评选办法和实施方案实施奖励。
5.员工被授予专业系统或专项活动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奖励。
6.员工见义勇为的,由集团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根据《员工见义勇为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7.员工避免或挽回企业经济、财产损失或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有功的或集团公司认为其它应该给予奖励的,由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下,集团公司将随时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对员工的奖励由各单位和奖励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组织、申报、评比和实施。
第三章惩罚第十三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对于情节较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惩罚,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于违纪员工的惩罚分为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其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党纪处分分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经济处罚按违纪程度确定处罚金额,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对员工违反劳动用工制度、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党纪、违法犯罪等方面的行为,由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实施惩罚。
第十六条员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按照《晋城煤业集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行惩罚;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七条员工违反劳动用工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惩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1.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的。
2.对同事恶意攻击或制造伪证予以污蔑,或者制造事端的。
3.因玩忽职守致使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经评估价值在5000元至1万元的。
4.未经批准将集团公司内部的秘密文件泄露,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的。
6.一个月内旷工达3个工作日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集团公司工作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损坏、涂改重要文件或弄虚作假,涂改票据报销的。
3.因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经评估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4.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编造谎言逃避事故责任,影响事故鉴定结论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1.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2.侵占公司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3.无故损毁公司财物,经济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4.一个月内旷工达5个工作日,或一年旷工达10个工作日的。
5.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的。
6.擅离职守,引起事故并使公司蒙受3万元至1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降职(包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操作岗位人员在内,有职务者降低职务,无职务者降低工资等级):1.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2.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3.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的。
4.携带非工作用有重大危险隐患物品进入工作区域的。
5.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赌博的。
6.侵占公司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7.对同事暴力恐吓、威胁,妨害团体秩序的。
8.未经许可,在集团公司外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产品或业务的。
9.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包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操作岗位人员在内,有职务的撤职,无职务的留用察看):1.一年中记大过满二次的。
2.煽动员工罢工或怠工的。
3.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员工与企业双方关系,严重影响企业形象的。
4.参加非法组织的。
5.擅离职守,引起事故并使公司蒙受1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1.无故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30日的。
2.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3.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破坏公司形象,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5.员工在应聘时向单位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等。
6.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第十八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违法犯罪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被判处拘役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或刑罚执行期间,与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止劳动合同期间,集团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2.员工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
3.员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或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给予降级或降职,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
4.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以上刑罚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员工违纪未达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规定情形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员工受行政处分的,警告扣薪1000元;记过扣薪3000元;记大过扣薪5000元;留用察看扣薪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