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法律知识讲解
抵押权知识点

抵押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抵押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老实说,抵押权呢,就是一种担保物权。
就是说,你想借点钱,或者办点别的事,但人家怕你到时候赖账或者还不起,你就可以把自己的财产抵押出去。
比如说你的房子,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就像你对银行说:“你看,我把房子押这儿了,要是我还不上钱,你可以把房子拿走去卖钱抵债。
”这个房子就是抵押物,你们之间这种关于抵押房子来担保还钱的关系,这里面银行就对你的房子有抵押权。
②重要程度:抵押权在物权里可是相当重要的哦。
在经济活动中,就像血液一样重要。
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买卖啥的,基本上都会涉及到抵押权的问题。
要是没有这个抵押权,大家借钱、做生意都不踏实啊。
比如说你想去银行贷款创业,银行要是不能有个抵押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它可不敢轻易把钱借给你呀。
③前置知识:我们得先了解物权的一些基本概念,像什么是所有权呀,占有权啦。
还得懂一点债务相关的知识,因为抵押权是和债务紧密相连的呢。
打个比方,你都不知道债务是怎么回事儿,那你肯定理解不了为啥得抵押东西来担保债务的偿还了,对吧?④应用价值:在现实生活里到处都有应用。
除了上面说的个人向银行贷款抵押房子,企业也经常把自己的厂房、设备抵押给供应商作为货款的担保啦。
这就给了交易双方一种保障和信心,要是没有这种抵押保障机制,经济活动很难顺畅进行。
在房地产行业更是如此,开发商经常要把土地或者在建工程抵押来融资,这样楼盘才能顺利建设。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抵押权在物权的担保物权里可是关键的一部分哦。
在整个民商法体系中呢,它和债权债务关系紧密交织,处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流转这个很关键的点上。
要是把民商法体系当成一个大拼图,那抵押权就是一块很重要的拼图块。
②关联知识:它和债权关系最大了,毕竟是为债权做担保的呀。
另外和抵押物的相关规定也分不开,像什么东西可以抵押,什么东西不可以抵押,这和抵押权能否有效成立息息相关。
还有和执行程序也有关系,如果债务到期不还,怎么去实现抵押权,把抵押物给处理掉,这就要涉及到执行方面的法律了。
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

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余源鹏房地产大讲堂房地产基础知识培训网1.房地产抵押的相关基础概念知识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1)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按揭是房地产抵押的一种形式。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2)现房抵押,是指抵押人以自有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3)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4)购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金融机构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该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5)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房地产抵押基础知识培训房地产抵押的相关基础知识解答(1)预购房地产如何进行抵押登记?预购房地产抵押时,应提交《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等文件.登记人员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加盖抵押专用章。
(2)同一抵押物设若干抵押时,如何办理登记?根据《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同一房地产设定若干抵押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须将设定的抵押权限告知各抵押权人,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3)共有房地产如何设定抵押?共有房地产,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对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但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以抵押人本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全部房地产均为抵押财产,抵押物变卖时,其他共有人员负连带责任,在以变卖款偿还债务后,其他共有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民法典抵押权编学习笔记

民法典抵押权编第一、抵押权一、动产抵押权(1)标的物包括: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输工具。
(2) 动产抵押权设立要件: (债权意思主义)①书面抵押合同有效;②无须登记,无须交付。
(3) 登记对抗: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正常经营(登记对抗的例外)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民法》第404 条)[2020 修改,原只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则,现在扩大适用于所有动产抵押权,] 二、抵押物转让(《民法》第406 条)[改变了物权法抵押物转让的规则]①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有权处分)。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②通知义务。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③抵押权人的举证责任。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权利质权及超级优先权一、权利质权设立(1) 质押合同成立生效书面成立,成立生效。
(2) 登记或交付设立①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法律效果:权利受到限制。
第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是一种标的物价值很大的担保行为,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是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知识点,小编整理了其相关内容,一起来复习下吧:房地产抵押是担保债权债务履行的手段。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为了保证债权债务的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债权债务的主合同无效,抵押这一从合同也就自然无效。
房地产抵押合同一般应载明下列内容:(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2)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等;(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7)担保的范围;(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的方式;(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物须保险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将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的房地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权人需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出借或者改变抵押物用途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例题】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均为要式合同。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抵押合同。
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2014年真题】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
A.债务履行期限B.被担保的债权数额C.抵押权人为抵押物保险赔偿的优先受益人D.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的房地产归债权人所有。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抵押与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实质性地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可以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抵押的设立一般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抵押财产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能够公示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提醒第三人在与该财产有关的交易中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当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对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涉及特定行业的动产抵押,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押的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质押物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质押可以通过交付质押物的行为实现公示债权,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同样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特别是对于资金、证券等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抵押与质押的异同点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虽然都能提供债权人的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差异:1. 客体不同: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
2. 形式要求不同:抵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而质押只需要书面形式。
3. 转让方式不同:抵押以债权人获得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为目的,而质押则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法律知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

法律知识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一、引言在上海市房地产市场中,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借款人履行债务。
抵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都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办法,以保护各自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的法律知识和办法。
二、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的法律基础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办法》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清除等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借款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的设立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房地产权属明确:抵押物必须是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使用权,且权属明确,没有纠纷。
•借款合法:抵押权的设立必须是为了借款目的,借款用途合法。
•借款本息明确:借款本金和利息必须明确,且在法定范围内。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需要经过评估,评估结果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额度。
只有满足了上述设立条件,才能够合法设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
四、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的办理程序上海市房地产抵押的办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借款协议签订:借款人和借款机构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条款。
2.抵押物评估:借款人委托评估公司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额度。
3.抵押物权属核查:借款人和抵押权人核查抵押物的权属情况,确保没有纠纷。
4.不动产登记:借款人将抵押物的权属信息和抵押信息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设立。
5.抵押登记: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将抵押合同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提交给相关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抵押合同备案:抵押权人将抵押合同备案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确保抵押权的公示和执行效力。
7.抵押权实现:借款人未按时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采取查封、变卖等措施实现债权。
哪些房产不能抵押 房产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哪些房产不能抵押房产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些人为了解决经济困境,选择了房产抵押,但是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自己的房子是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别着急,下文将对房产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以及哪些房产不能抵押的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些人为了解决经济困境,选择了房产抵押,但是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自己的房子是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别着急,下文将对房产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以及哪些房产不能抵押的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产抵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作为抵押人的条件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金融机构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二)作为抵押物的条件房地产抵押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对抵押物的要求也不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抵押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条件包括两个基本点: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
对于这类抵押,无论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还是划拨,只要房地产权属合法,即可将房地产作为统一的抵押物同时设定抵押权。
抵押物的所有权与占有

抵押物的所有权与占有在房地产交易中,抵押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抵押物通常是借款人用于担保贷款的资产,尤其是房屋。
在贷款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会发生一些变化和限制。
本文将详细探讨抵押物所有权与占有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抵押物的定义。
抵押物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而提供给贷方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以便在借款人未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通过清算抵押物来收回欠款。
一般来说,房屋是最常见的抵押物种类。
在房地产交易中,借款人将房屋作为抵押物交给贷款人,以便在未按时还款时,贷款人有权对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债务。
抵押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需要区分开来。
所有权是指对财产的最终支配权,而占有权是指实际控制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在贷款协议中,借款人仍然保留抵押物的所有权,但贷方获得了抵押物的占有权。
这意味着在借款期间,借款人仍然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可以将其出租或出售,但只能在贷方同意的条件下进行。
贷方作为抵押物的占有人有权在借款人违约时将其收回。
抵押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是由法律法规来规定和保护的。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各自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抵押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转移和限制。
在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了贷方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和行使权。
贷款协议和抵押物担保合同会明确规定抵押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变化和限制。
例如,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贷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抵押物并进行拍卖,以弥补未偿还的债务。
此外,在抵押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的问题。
例如,抵押物的评估和估值,贷款人对抵押物进行保险以减少风险,以及借款人对抵押物的保养和维护责任等。
这些问题通常在贷款协议和抵押物担保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总结起来,抵押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是房地产交易中的关键问题。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仍然保留抵押物的所有权,但贷方在此期间获得了抵押物的占有权。
相关的法律和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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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村企业的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抵押财产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抵押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债券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拍卖所得用于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余款,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且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到原房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五个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抵押业务逐年增多,它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发展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也在新的领域拓展了金融业务。
但是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企业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把关不严;有关房地产抵押贷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滞后,执行不一;房地产多头管理,单位间沟通不够;企业破产、抵押房地产处置受阻;评估机构无序竞争,超值评估等等。
这不仅给房地产主管部门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而且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同程度的贷款损失和风险。
如何认识和防范、化解这些问题和风险、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用假证抵押,重复抵押,债权落空首先,不法分子利用制造的假证,或利用拆迁应注销的房地产权证,到金融部门直接贷款,而尽量避开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时进行的审查。
其次,多头抵押。
不法分子先进行房产抵押,然后又到另一家银行进行土地抵押登记,造成多头抵押。
再者,重复抵押。
即同一宗土地到两家银行抵押,过去往往根据评估报告总额来测算抵押面积的相应的抵押金额,只在抵押合同或他项权利证明书上标明,未在土地证或实地分割的抵押地块上作标记。
结果容易出现重复抵押,当处置债权时,无法保证债权的实现。
还有一种情况,不法分子先将房地产在一定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假借挂失,骗取新证,再到另一家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造成重复抵押。
分析:这类问题,多发生在开展这项业务的初期阶段,原因是房地产多头管理,部门间沟通不够,有关抵押登记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滞后,造成金融机构执行一度混乱,无所适从,往往注意到房证而忽略了地证,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和房地产部门管理上的混乱。
对策: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贷款必须坚持两证齐全,坚持在两主管部门办理完他项权利证书时,方可签订贷款合同。
另外,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金融三家应经常沟通,有条件时,相关基础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或相互查询信息以便堵塞漏洞。
对同一宗地多家贷款抵押时,金融机构要坚持在图上和实地标出抵押范围分割出相应资产的土地面积,然后根据评估报告折合抵押金额,从而保证土地分割抵押的准确性,债权实现的可靠性。
二、企业破产,债权难以实现分析:相当部分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后,未能改善经营状况,由于包袱沉重,不能按时还贷。
有的很快宣告破产,待破产处置资产时,出现了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贷款时,金融机构要求企业以房地产抵押,并办理了合法的房地产登记手续。
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处置收入,要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其次要交纳国家的有关税费。
这二项往往使企业所处置的财产收入尚不够偿付,哪有资金再偿付金融机构呢?所以,金融机构的优先受偿是空的。
第二种情况,对濒临破产的企业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应尽早要求企业处置房地产以抵偿债务。
企业使用的土地,绝大多数是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处置到金融机构,必须经过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出让手续,因企业无力出钱办理出让手续,金融机构要想获取房地产,必须代企业出款交纳土地出让金,才能获得土地、房产。
获取了房地产,金融机构既不易经营,也不好出手。
面临的是政府收回参与市场招、拍、挂,最后能收到的补偿往往抵不上企业贷款数额。
第三种情况是个别企业土地属于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处置还要经过补办征为国有性质土地,这道手续补办难度比第二种情况更为复杂,涉及集体补偿等审批。
第四种情况,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受偿获得的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可以通过土地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以实现贷款的偿付。
防止抵押的土地资产实现前后,容易产生的违法占地和隐形交易的问题。
对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企业经营、财务状况以及预期收益能力,以及抵押物土地的性质,规范用途趋向,其他产权状况,要进行全面审查,对属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濒临倒闭的企业更要慎重处置。
经审查可给予贷款的,要求企业以合法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包括集体性质的土地,由该集体所有人出具同意用该宗地抵偿债务,征地费是否冲抵的赔付处置证明等;并办理好相关的合法登记。
房地产主管机构也应主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特别对金融机构前几年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的地方予以理解、支持,协调相关部门补办完善抵押登记手续,以便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信贷安全。
三、房产畅销、一房多卖,房产滞销、资不抵贷,债权实现受阻第一种情况,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在房产畅销时,随着价格的攀升,个别开发商见利忘义,对于先期预售的房产在预购户没办理好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又将其预售的商品房再出售于第三人,造成一房多卖的纠纷。
第二种情况,开发商预售了部分房产,没有办理完分割土地的手续,然后又拿土地证到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待开发商不能偿还银行欠款而经法院处置房地产时,法院把该房产处置给了金融机构,而预售房产户虽然已购买了该房产,又办不了土地手续,造成“一女二嫁”的房地产纠纷。
第三种情况,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即办理土地抵押贷款,获取资金后进行开发、建设、销售。
开发商往往边建设边销售,到后期销售不好,不能偿还贷款时,只能通过处置剩余的房产还贷,这就给银行造成贷款损失。
对策:房产部门针对上述问题应把好房产预售许可证制度实施关。
土地部门应把好土地分割许可证制度实施关。
房产部门积极推行涉房产权预告登记制度,预购商品房的当事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使其登记的予购商品房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措施到位了,就能有效地填塞漏洞,减少纠纷,化解信贷风险。
针对第三种情况,金融机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销售还贷协议,还贷与房产销售挂钩,要求开发商将销售收入按一定比例以偿还贷款,记入指定账户。
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项目的预计开发完成期,开发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未销售房产抵押登记,保证以房产处置收入偿还贷款。
四、涉案房地产抵押贷款处置受阻,债权落空分析:由于部门间的工作缺少必要的沟通与协调,在土地抵押物依法处置时,法院往往忽略了土地的产权属性及国务院有关企业破产、资产处置主要用于安置工人的规定。
处置时受偿顺序执行就会受阻;往往土地部门考虑涉案土地资产处置程序复杂,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地方社会安定等因素,不便配合法院执行,致使土地处置受阻。
在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法执行下去的情况下,最后结局往往是土地资产由土地部门代表政府收回,通过市场竞拍,按规定顺序受偿;金融机构债权受偿的比率就很少了。
对策:金融机构应充分考查贷款企业状况,建立预警机制,最好抢在企业破产前处置抵押物,以减少贷款损失;一旦企业破产,要加强与房地产和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系,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期使损失减少到最少。
防止抵押权人对设定抵押物(土地)实现后不能及时到土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再转于其他地方,就会造成抵押权人违法占地及隐形交易、程序违法等问题。
五、超值抵押房地产,贷款赔付受损分析:前几年,部分商业银行由于对抵押贷款的土地性质认识不清,(如出让、划拨、国有、集体等)在实施贷款比率(贷款金额与评估价值比率)上掌握不准。
实际操作中,个别银行抵押贷款,均按一个比率实施放贷,造成不同性质的土地在处置时,出现过低(贷款额度不够,保险系数大一些)或过高,造成超值抵押,处置时贷款不能全额抵偿,造成贷款损失。
近年来,评估中介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中介评估机构出于营利目的,往往屈从于委估方的需要,高估冒算房地产价格,这样就造成超值抵押,若实现债权时处置这种产权,银行就要受到经济损失。
对策: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充分考虑处置变现税费和风险,确定合适的抵押贷款率。
一般掌握标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率控制在80%左右;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控制在50%左右;对集体性质的土地,更要慎重,在考查能够转为国有性质,能处置兑现时,方可同意抵押贷款。
另外要选取合法的资信好的评估中介机构合作,特别要与办事效率高,诚信度好的中介机构合作,确保所评价格客观、公正、公开。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尽量了解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并要求评估机构承诺评估结果客观、科学、合理,以避免中介机构的虚假评估行为。
金融机构只要把握住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同时办理二证(房产他项权利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方可与企业或个人签定放贷协议,就能防止假证抵押和重复抵押等问题;同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还应跟踪经营企业贷款的使用和生产情况,如发现企业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金融企业有权利指出并要求企业更正其行为。
金融机构还应经常查看已抵押房地产,发现企业在已抵押土地上擅自变更产权,或擅自建设、违反城市规划,或房产存有隐患的,属旧城改造区范围的,应及时要求企业变更抵押内容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损失。
房、地、金融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条件具备的,相关业务联网,信息共享,就能防止和规避因信息缺欠所出现管理上漏洞及贷款损失等诸多问题。
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将开发商手中的大土地使用证分割注销后分摊给每个购房户,使开发商失去侵害购房户权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