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湖北出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湖北出版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1.前言根据《湖北省出版物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申报湖北省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参加评审。
本文将介绍湖北省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职称条件2.1 申报助理编辑申报助理编辑职称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编辑出版类专业)或者中专及以上学历(编辑出版流程技术类专业);•参加出版类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具有至少一年的编辑工作经验。
2.2 申报编辑申报编辑职称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编辑出版类专业)或者本科及以上学历(编辑出版流程技术类专业);•参加出版类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至少三年的编辑工作经验。
2.3 申报高级编辑申报高级编辑职称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博士及以上学历(编辑出版类专业)或者硕士及以上学历(编辑出版流程技术类专业);•参加出版类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至少五年的编辑工作经验。
3.综合素质条件申报湖北省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还必须符合以下综合素质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能力和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组织与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表达和写作能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精神。
4.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任职资格时,需要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本人填写的个人申报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相关学术论文或业绩证明材料。
5.申报湖北省出版专业技术职务是一项非常严格的过程,任何人员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申报。
希望本文能帮助到所有有意向申报职务的人员,为评审成功提供一定的参考。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 有关条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暂行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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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在出版业深入开展大规模培训工作,促进出版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新出厅字[2012]565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2]5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出版总署署直有关单位: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总署37号令),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注册一次。
为了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注册工作(以下简称续展登记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续展登记注册的对象在报纸、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且已通过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期满3年并符合续展登记注册条件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二、续展登记注册的条件续展登记注册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1.近三年中,年度考核达到岗位职责要求,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出版专业工作上取得良好业绩,无违规行为。
2.近三年中,按有关规定要求,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少于72小时。
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见附件。
三、续展登记注册的程序(一)续展登记的程序1.申请人员从网上下载《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2.申请人员将填写好的《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出版单位人事部门。
3.出版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申请续展登记人员的《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材料提交省级登记注册机构审核(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提交材料)。
2020出版资格初级基础知识考点:持证上岗制度

2020出版资格初级基础知识考点:持证上岗制度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
从2002年起,我国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各类
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规定级别的职业资格,持有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出版行政管理由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我国对出版业的行政管
理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各
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在国务院领导下,新闻出
版总署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设立的新闻出版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活动监督
管理工作;省级以下的市、县人民政府也有专门设立新闻出版局(科)的。
出版行政管理依据的法律,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
次是各种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法》,等等。
《出版管理条理》是相关出版工作的最重要的基本行政法规,由
国务院颁布。
我国对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和发行单位等出版物生产经营单
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即:这些单位的设立需经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对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这些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生产、发行业务的行为,国家要予以处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意识包括:1.职业荣誉感2.职业责任感3.职业理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图书出版单位将实行资格准入和分级管理等

图书出版单位将实行资格准入和分级管理等作者:来源:《全国新书目》2008年第08期图书出版单位将实行资格准入和分级管理新闻出版总署近日颁布《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出版单位将实行资格准入和分级管理。
这个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对图书出版单位设立条件和程序、图书的出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做了细化、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企业(法人)准入、资格准入、市场准入、人员准入四大准入的资格准入制度正式写入《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对现在市场上出现的一号多书、以书号出版期刊等问题明确予以禁止。
对于图书的监督管理,该规章从属地管理原则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明确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对图书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并实行分级管理。
我国将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新闻出版总署近日颁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这个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对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责任编辑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或者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级真题及答案

2021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出版专业根底知识?(中级)真题及试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关于出版活动,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开展出版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具备精神文化资源B.出版活动的一般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C.出版活动能推进文化创新D.在出版活动中,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只负责精神产品的生产,不涉及物质产品的生产2.关于我国出版工作的主要任务,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传播和积累科学文化知识B.满足读者的一切需求C.弘扬中华文化D.促进国际文化交流3.报纸、期刊与图书相区别的特点是〔〕。
A.连续出版B.以纸张为载体C.由一位作者的多篇作品组成D.内容图文并茂4.出版学的研究对象是〔〕和出版活动本身的规律性。
A.出版复制技术B.出版数字技术C.出版活动与技术的关系D.出版活动与社会的关系5.在所有的编辑活动当中,最早出现的是〔〕的编辑活动。
A.卜辞B.报纸C.书籍D.期刊6.把编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是从〔〕开始的。
A.日本B.美国C.英国D.中国7.民国出版史上最大的一套现代普及性综合丛书是〔〕。
A.?新文化丛书?B.?中华百科丛书?C.?丛书集成?D.?万有文库?8.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包括〔〕。
A.宪法和法律B.行政法规C.出版企业规章制度D.国务院部门规章9.在年度核验中被暂缓登记的图书出版单位,如〔〕内经整改仍达不到核验要求的,将被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A.1年B.6个月C.3个月D.1个月10.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编辑人员必须〔〕才能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A.取得出版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B.取得出版专业初级职业资格C.参加过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D.每年参加出版专业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1个月【答案】1. D2. B3. A4. D5. C6. D7. D8. C9. B 10. A11.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实行印刷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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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37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第四条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二章职业资格登记
第八条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未能及时登记的,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
第九条职业资格首次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
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
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
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职业资格登记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资格。
已按规定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续展登记。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
(三)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三条已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责任编辑注册
第十四条在出版单位拟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然后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与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同时提出。
第十五条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与责任编辑岗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出版单位应对拟申请责任编辑注册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责任编辑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责任编辑注册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
中央在京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
注册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为同意注册者颁发责任编辑证书。
第十八条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注册一次。
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注册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原注册自动失效。
责任编辑注册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第十九条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责任编辑证书原件;
(二)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申请表;
(三)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续展注册,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一)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二)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三)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二条已注册的责任编辑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三条责任编辑调离出版单位并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并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总署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证书编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对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责任编辑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将登记注册信息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一条已取得其他行业高级职称并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编辑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转评。
第三十二条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采编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