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6.1.1)--国际服务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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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国际经济法学(6.1.4)--国际服务贸易法

国际经济法学(6.1.4)--国际服务贸易法

学习指导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服务跨越国界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动就形成了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International Service Trade)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由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活动。

国际服务贸易涉及服务的出口与进口。

服务的出口,主要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活动和过程;服务的进口,则是指一国消费者购买他国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活动和过程。

各国服务进出口活动的总和,就构成了国际服务贸易。

而从统计的意义上来讲,国际服务贸易总量,一般是指各国的服务总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是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的一种重要内容,一般认为无形贸易的范围比国际服务贸易更广,主要可分为要素服务(Factor Service)贸易与非要素服务(Non-Factor Service)贸易。

前者是指一国因向其他国家提供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服务,而从国外获得货币报酬的活动;而后者则是指要素服务贸易之外的无形贸易,这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讨论的国际服务贸易。

非要素服务贸易的项目除了包括了与商品贸易有关的各项服务,如仓储、运输及运输代理、船舶维修、通讯服务,保险服务,银行服务等,还包括了信息咨询服务、旅游餐饮、建筑工程、广告义务、会计事务、租赁义务、教育与卫生等非生产部门的服务。

其中与商品贸易有关的各项服务一般称为追加服务,即此类服务是伴随着商品实体的出口而提供的。

消费者需要的主要是有形商品的核心效用,服务提供的是一种追加效用,从而使有形商品的竞争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与追加服务相对应的则是各种核心服务(Core Service)。

核心服务是指与货物的生产与贸易无关,而作为消费者单独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服务,如国际旅游、咨询服务等。

核心服务又可细分为面对面服务和远距离服务。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方式国际服务贸易门类虽然庞杂,却可以归类为若干种主要的提供方式。

国际经济法学(20)--国际服务贸易法

国际经济法学(20)--国际服务贸易法

的服务。如出国旅游、境外教育培训、境外医疗服务、船舶和飞机的境外维修等等。 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商业
实体、附属企业、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而在该国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商人或企业到另一国境内 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酒店、餐馆;一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到另一国境内开办分支机 构等等。这是目前国际服务贸易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
国际服务贸易定义时确定的四种提供方式:
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是指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在这种提
供方式中跨越国境的只是服务本身,而非服务的提供者。该种服务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
网络等方式来实现的,如国际电讯服务、卫星电视服务、国际资金划拨等等。
境外消费(umption Abroad),是指一国消费者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所提供
试卷
一、选择题: 1. 在 WTO 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成员方的国民待遇义务和市场准入义务是通过下列哪 种方式列明的?( ) A. 正面清单 B. 反列清单 C。水平承诺 D. 例外方法 答案:A 2. 在乙国设立的甲国保险公司向乙国的消费者出售保险,这种服务贸易是通过下述哪种方 式提供的?( ) A. 境外消费 B. 自然人移动 C. 跨境提供 D. 商业存在 答案:D 3.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成员国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不包括以非政府机构的形式采取的措施 B. 不包括不在商业基础上提供、不与任何服务提供者竞争的服务 C. 不包括地方政府机构的措施 D.不包括普遍向公众提供的服务 答案:B 4.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成员国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 A. 接受政府授权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 B. 服务的购买和使用 C. 成员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 D. 成员政府行使政府职能提供的服务 答案:ABC 5. 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在成员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应列明的内容有( ) A. 透明度 B. 最惠国待遇 C. 国民待遇 D. 市场准入 答案:CD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国际经济法与贸易规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

为了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贸易自由化,国际社会制定并遵守一系列国际经济法律规则。

一、国际经济法的背景与意义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受到国际贸易的需求和历史背景的影响。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各国之间的贸易活动逐渐增多,但随之而来的是贸易纠纷和保护主义倾向的加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开始制定各种国际贸易法规和协议,以促进贸易自由和公平。

国际经济法的意义在于规范国际经济行为,保障贸易自由和公平,促进经济发展。

它确立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贸易的规则和程序,提供了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为各国的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几个重要领域。

1.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国际贸易的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WTO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性原则。

此外,WTO还制定了一系列贸易协议和规则,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

2.区域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是指一些地区或国家之间为促进经济合作而签订的贸易协议。

例如,欧洲的《罗马条约》和亚太地区的《亚太经合组织协定》都是区域贸易协定的例子。

3.双边贸易协定双边贸易协定是指两个国家之间为促进双边经济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这些协定通常包括贸易自由化、投资保护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

4.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贸易规则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最为普遍和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经济法与全球经济发展国际经济法对于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首先,国际经济法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0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
要求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
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与减让
01 02 03
具体承诺的概念
具体承诺是指各成员在GATS框架下,就特定服务部门或 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义务作出的具体承诺。这 些承诺列明了各成员在哪些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愿意承担何 种程度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服务贸易法 • 国际技术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 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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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 系,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所有国家。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内的经济关系,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仅适用 于本国境内。
02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主体,国 家享有主权权利,可以制定、实 施国际经济法律和政策,并承担
跨国公司与国际金融法
跨国公司的金融业务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和国 际支付结算等,需遵守国际金融法规,如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则。
03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一起和店铺来看看!一、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国际经济法: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第3节

国际经济法: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第3节

从1994年12月起,美、加、墨、智4国领导 人决定开始就智利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进行谈 判。1996年11月18日,加拿大和智利在渥 太华正式签署了两国自由贸易协定。协定从199 7年6月2日起正式实施。该协定将成为智利最终 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桥梁。从1996年 8月起,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和萨尔瓦多三国也开 始了通过墨西哥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
补充:其他国际规则
除了《GATS》,以下协议中也含有有关服务 贸易的内容: 北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欧盟:《罗马条约》 东南亚:《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 亚太地区:APEC的《大阪行动议程》
案例1 WTO服务贸易第一案——2004年美墨电信服务案
【概要】
2004年,WTO专家组审结了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一起
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并获得长足的发展。应按
GATS及其有关电信服务的附件的要求和中国电信改
革开放的方向,加快制定和出台有关的电信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完善的电信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
主要国家、区域组织国际服务贸易政策
一、世界主要(区域)经济组织服务贸易政策
欧洲联盟不仅是全球最大的商品贸易集 团,而且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贸易集团。因 为欧盟各国的经济核心就是服务业,涵盖信 息技术、咨询业务、银行业、保险、经销、 运输和旅游等。其占世界份额的24%,其中, 英国、德国、法国居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的 第二、三、四名。
-------1992年,《单一欧洲法案》中设想的真正的共同市场成为现实; ------1994年1月1日,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联盟诞生了。
(1)人员的自由移动政策。
对自然人的移动设置障碍,一般涉及到来自国籍和 个人专业资格方面的考虑;对企业法人的移动限制, 更多集中在其职业资格的认定方面,即开业权和经 营权的审定授予方面。

国际贸易法中的服务贸易规则

国际贸易法中的服务贸易规则

国际贸易法中的服务贸易规则导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服务贸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法中的服务贸易规则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和涉及的规则进行探讨。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和特点服务贸易是指在跨国交易过程中,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活动。

与商品贸易相比,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无形性,即服务本身没有实体,难以具体量化;二是不可分性,即服务的提供和消费是同步进行的,不可以存储和交换;三是非价格竞争性,即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专业技能、经验和口碑等非价格要素。

二、国际贸易法中的服务贸易规则1.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TRIMS)《TRIMS协定》主要针对服务贸易中的投资措施,该协定要求成员国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投资措施限制服务商的投资。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AT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重要国际贸易法协定,与服务贸易直接相关。

该协定为成员国提供了遵守的准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内优惠、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起到了规范和保护的作用。

3.《关于电子商务的协定》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形式之一。

相关协定旨在确保电子商务的自由、公平和安全,并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4.《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知识产权在服务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TRIPS协定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并为成员国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准则。

5.《跨境供应链管理协定》(CMC)CMC协定旨在促进服务贸易和供应链管理的发展,推动物流、运输和仓储等领域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三、国际贸易法中服务贸易规则的意义和挑战1. 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服务贸易规则的建立促进了贸易自由化,降低了贸易壁垒,提高了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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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涉及服务的出口与进口。服务的出口,主要 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 汇收入的活动和过程;服务的进口,则是指一国消费者购 买他国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活动和过程。
各国服务进出口活动的总和,就构成了国际服务贸易。而 从统计的意义上来讲,国际服务贸易总量,一般是指各国 的服务总出口。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一是普遍例外。二是自我豁 免。任何成员可在 GATS 生效时提出最惠国待遇 义务豁免清单,列举除其不符合最惠国待遇义务 的部门、内容、适用的国家、豁免的期限以及产 生该豁免所需要的文件。
3 、国民待遇
GATS 第 17 条规定,①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 既有服务,又有服务提供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②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范围是成员政府 ( 包括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 所采取的与提供服务有关 的各项措施。③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国民 待遇,以成员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国民 待遇为准;对成员没有做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 ,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模块六 国 际知贸识点易一的其国他际法服律务贸制易度法
知识点二 国际技术贸易法
知识点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 护
知识点一 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跨越国界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动就形成了国际服务贸 易。国际服务贸易( International Service Trade )是指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由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 接受服务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活动。
三、 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各国相互 开放服务领域。但各国为了保护本国服务业,对 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采取了诸多限制措施,包括: 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 ,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 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的雇用人数,要求通过特 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投资 总额或参与比例,以及国民待遇限制等。这些限 制影响服务业的公平竞争、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 务领域的资源有效配置,不仅对国际服务贸易本 身,而且对国际货物贸易乃至世界经济发展都构 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乌拉圭回合 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 简称 际服务贸易门类虽然庞杂,却可以归类为若干种主要的提供方 式。较为权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对国际 服务贸易定义时确定的四种提供方式:
1 .跨境交付( Cross-border Supply ),是指从一国境内向另一 国境内提供服务。在这种提供方式中跨越国境的只是服务本身, 而非服务的提供者。该种服务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等 方式来实现的。
4 、市场准入
GATS 第 16 条规定,各国要按照服务贸易的部门 ,分别根据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作出具体的市 场准入的承诺。成员为其他成员的服务产品和服 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与经营机会,分阶段逐 步开放商务、金融、电信、分销、旅游、教育、 运输、医疗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 。
练习一
物运到天津
D. 中国名演员甲在美国举办个人演唱会
案例
甲国在其向 WTO 有关机构提交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国家 具体承诺表中“市场准入”一栏表明:自协定生效时起以 先来先批的原则允许在境内设立 5 家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投 资的建筑公司。在“国民待遇及其例外”一栏中列明“非 约束”,除此外未作任何其他保留。 1995 年中旬,甲国宣 布停止审批外资企业,使已向甲国提出申请开办建筑公司 的乙国利益受损。经查在 1995 年甲国共设立的 3 家外资建 筑公司,在 1995 年前已批准了 10 家这类企业,并按照 15% 所得税率纳税。另外,甲国法律规定 1995 年以后的新外资 建筑企业所得税率是 30% ,并不得承建大型民用住宅工程 ,这些工程只能有国内建筑企业承建。问甲国的做法是否 违反了 GATS ?
1 、根据 GATS 的界定,哪一种服务的方式与投资 有关( )
A. 跨境服务 B. 商业存在 C .境外消费 D. 自然人流动
练习二
2 、下列各项中,术语《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的 共计服务贸易( )
A. 大卫先生是美国留学生,他在北京某中学教授 英语课程
B. 法国家乐福超市在中国开设分店 C. 中石公司租用新加坡万海航运公司的船舶将货
2 .境外消费( Consumption Abroad ),是指一国消费者到另 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
3 .商业存在( Commercial Presence ),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 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商业实体、附属企业、分支机构或代理机 构而在该国提供服务。
4 .自然人流动(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是指服务提 供者个人到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
1 、概述
GATS 共 29 条和 5 个附件,借鉴了 GATT 的成功经验。
服务贸易包括跨境提供、国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 动四种模式,不包括政府提供的服务、政府采购的服务等 。
一般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规定、发展中国家的更 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客观公正的实施法律、司法审查、 承认、垄断和专营、商业惯例、保障措施、国际收支限制 、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这些条款都很模糊,很多是劝导 性的语言。
具体承诺的约束力更大,是 GATS 的核心内容。包括市场准 入和国民待遇承诺,还包括其他承诺。每个成员都要按照 服务部门和服务方式,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其他承诺 等方面做出各自的承诺,作为 GATS 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类似于 GATT 的关税减让表。
2 、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S 要求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或服务 提供者的优惠,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 成员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该原则既适用于 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既适用于中央政府 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也适用于地方政府 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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