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圣才出品】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11.1本章要点■外国投资法概述■外资进入的条件■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资的保护与鼓励11.2重点难点导学一、外国投资法概述1.外资法的概念与体系(1)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种立法体制和形式①制定比较系统的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或投资法典作为调整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并辅之以其他有关的可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
②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由此构成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法群,辅之适用其他相关法律。
③通过一般国内法调整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采取的做法。
2.几种不同类型国家外资立法的特点(1)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①始终自由开放以美国最为典型:a.对外资进入未实行一般投资审查制;b.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美国享有国民待遇;c.基于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需要,对某些关键部门中的外国投资给予一定的限制。
②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有的发达国家曾一直实行开放政策,但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外国投资开始实行程度不同的限制,有的还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专门调整外国投资关系。
以加拿大、澳大利亚最为典型。
③从保守到逐步开放有的发达国家原来利用外资态度保守,后来随着其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增长,逐步放宽限制,进一步开放。
这以日本最为典型。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政策与立法①大多数都有审批规定借此引导外资投入其本国亟待发展的重点行业,并限制外资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
②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国投资鼓励较多,但限制也较多③利用外资的态度也不同,成效不同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制、历史条件、自然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均不相同,因此,在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上,也各有差别。
(3)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外资政策与立法①放宽了外资进入限制②加强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为减少外国投资的风险,这些国家的外资法均对外资提供保护。
③给予外国投资以特殊鼓励为吸引外资,这些国家都采用了税收优惠或其他鼓励措施。
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国际金融监管【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国际金融监管19.1本章要点■国际银行监管■国际证券市场监管■国际金融交易中的外汇监管■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19.2重点难点导学一、国际银行监管1.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原则(1)巴塞尔委员会为了控制国际银行业的风险过大,国际清算银行提议,1974年9月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俗称“十国集团”,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研究国际银行风险监管问题。
1975年2月,十国集团加上瑞士和卢森堡等国参加,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是发达国家的国际机构,但是,它制定的文件对发展中国家也有参考意义。
(2)巴塞尔文件集①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该协议比以前版本更加具体化。
②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银行监管文件。
其中最著名的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建议》和《巴塞尔核心原则》。
巴塞尔文件还包括《银行外国机构的监管原则》、《银行国际业务并表监管》、《国际银行集团及跨国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等一系列文件。
上述这些文件统称为《巴塞尔文件集》。
③2005年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历经三十年风险监管的观念得到普及。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只适用于大银行,不适用中小银行。
对亚洲大部分国家的银行来说,都不适用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
中国金融业亦有其特殊性。
2.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1)统一资本充足率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7月发表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
根据这个文件,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充足率有所调整,银行资产风险最低限额平均能达到资本的20%,所以原来8%的资本充足率明显不够。
风险权数将参考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依据严格标准所做的评级而定。
(2)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①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国际银行的资本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部分。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自考本科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前言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2、不同的观点: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35800 8BD8 诘34630 8746 蝆hb34014 84DE 蓞39457 9A21 騡F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1、原始社会:商品交换和商业交往,古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2、11世纪: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扩及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3、17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西欧各国在罗马法和习惯法基础上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期《商事条例》《海商条例》 1804年、1807年《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4、19世纪初—20世纪末: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d23383 5B57 字38479 964F 陏N28210 6E32 渲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1、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的表现:①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②国家干预经济③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2、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①主体范围的扩大②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③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联合国宪章》《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4、区域性和跨区性经济合作的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概念:实质渊源指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指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国际经济条约(主要是多边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1、概念: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2、分类:双边和多边、世界性和地区性、普遍性和特殊性、造法性和契约性等34992 88B0 袰28656 6FF0 濰27486 6B5E 歞34907 885B 衛F21319 5347 升32313 7E39 縹(3、重要的普遍性公约:《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WTO协定》等(二)国际惯例1、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2、具备因素:物质(有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3、种类: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三)联大规范性协议1、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建议性质;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具有法律确认,应具有法律效力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2、国内立法形式:①统一制: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均统一适用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如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外贸法、关税法等(美、英、德、日)②分流制: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经济法,不包括民商法(中国)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收二、公平互利原则(互利是核心和基础)39095 98B7 颷40434 9DF2 鷲w~ X37224 9168 酨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加强国际合作)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一、自然人与法人(一)自然人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同其自身不可分离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②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应具有能力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①要确定其能力与地位就必须确定其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国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②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由内国法律及有关条约决定(二)法人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①概念: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②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36862 8FFE 迾)27763 6C73 汳(|&③法人权利能力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④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①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②要确定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③确立标准:❖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国籍❖住所地说: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哪国国籍❖控制说:或称成员国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即具有哪一国国籍❖复合标准说:住所地和法人的成立地结合④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许可制:须经内国审核批准❖相互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关手续❖我国采取特别许可制二、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31951 7CCF 糏M29996 752C 甬i29103 71AF 熯31504 7B10 笐sz2、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没有特殊地位①子公司: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分公司:国外公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无独立法律地位、不具独立法律人格③母公司或总公司:母公与与子公司相对应;总公司与分公司相对应④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其产生的重要后果:❖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一、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2、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公民或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3、国家地位的特殊性: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国家还具有主权者身份,涉及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概念:国家豁免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管辖(管辖豁免、执行豁免)2、国家豁免类型:A29718 7416 琖,33206 81B6 膶27932 6D1C 洜$^①绝对豁免: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行为或私法行为,都给予豁免(放弃豁免除外)②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行为给予豁免,对私不上的行为则不予豁免③2004年12月2日,第59届联大,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概论-总论

2、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 (1)内容不断丰富 • 贸易:货物——知识产权——服务 • 投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 方式:传统——电子商务
• (2)法律规范的统一化趋势 • 世界范围:WTO法律制度 • 区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
组织、东盟等
• (3)统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 • WTO争端解决机制——贸易 •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投资 • 区域贸易集团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 • 国际商事仲裁的普及
国际经济法概论
王传丽主编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年1月出版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 》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4年6月联合出版
杨帆著 《国际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年12月出版
成绩评定方式:
• 期末考试:70% • 平时成绩:30% • 平时成绩:两次课后作业(20%)
2、国家:以双重身分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 直接对本国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与 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或协定;
• 较少以平等主体资格直接参与跨国经济活动 (受国家主权豁免的限制)
• 3、国际组织:
• 其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以及作为主体的 行为能力等都受其章程的限制
• 主要职能是协调国家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管制
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
• E、投资争端解决—私人: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 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国:《华盛顿公约》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公法
各国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
二、国际经济法和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1、国际公法: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 体)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原 则和制度的总称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2003真题及答案(复试)

国际经济法2003一、名词解释(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
每题4分,共20分)1.国际许可证协议【参考答案】许可证协议是指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国际许可证协议就是指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
2.Incoterms【参考答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而编纂,并且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规则。
目前应用的是2000版本。
3.BOT【参考答案】是建设一经营一转让的简称。
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
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且许可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出售产品的形式来清偿贷款,收回投资并且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的时候,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4.定期租船台同【参考箐寮】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租船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期限内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且支付租金的合同。
5.信用证【参考蔷案】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之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者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且随付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按时在指定地点收取贷款。
【参考答案】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二、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且写清题号。
共20分)1.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8分)【参考答案】(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者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之后,如果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到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负责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2)特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由政府机构或者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私人投资为目的。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述3.1 复习笔记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渊源和发展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和渊源(1)概念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2)调整范围①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②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③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④国际商品制度;⑤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3)渊源包括:①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②国际双边协定;③国际商业惯例;④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⑤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⑥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2.国际贸易法的产生与发展(1)中世纪的商人法(Lex Mercantoria或称Law Merchant)中世纪的商人法是古老的商业习惯法。
其特点在于:①国际性。
它是普遍适用于欧洲各国以及东、西方贸易的共同法律。
②行业性。
它是只适用于商人之间交易的习惯法。
③由专门的商事法庭(pie powder)审理。
(2)国际贸易法的编纂和统一①法国率先于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布了两部商事法典:《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
1807年根据这两个条例颁布了《商法典》,1804年颁布《拿破仑民法典》,从此形成了欧洲大陆民、商分立的法律制度。
以后又有德国于1861年制定了《商法典》、1900年制定《民法典》等等,而意大利、土耳其等国家则采用了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
②这些统一法与中世纪的统一的商人法不同点在于:a.中世纪的商人法是杂乱无章的,从习惯发展成法律;而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是由一定的机构审慎地编纂制定并以公约或文件形式加以公布的。
b.新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国际性是以主权国家的认可与同意为前提的,不具有超国家的特性。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目录内容简介目录部分复习笔记编总论第一的调整对象第二概念第三主体及其行为第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第六章的制定与实施第二编经济法律制度变迁史第七概念的变迁第八国外的立法实践第九概念的变迁第十章中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第三编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一宏观的一般原理二金融三财政四税收五计划第十六章产业调控法律制度第四编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七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一般原理八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九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章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二十二章产品质量第五编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四基础管理五投资经营法律制度第二十六章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第六编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七对外经济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八外商投资管制第二十九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章涉外金融管制法律制度第三十一章涉外税收第七编市场运行律制度二市场的一般原理三金融概述四银行五证券六保险第三十七章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第二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详解543国人民06应用法学(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央财经大学812综合知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4年中山大学825经济法学(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52022年上海海事大学818经济法考研真题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1.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1)经济法学是一门部门法学,其研究方法遵循法学研究的固有传统,即概念研究是其部门法学论著的开篇,为随后的论述奠定基础。
(2)将概念作为研究的起点,就是以概念的构成要素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在法学领域里,调整对象被认为是区分部门法的根本特征,故我们主张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之前应该首先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1)在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中,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实际上是该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只有准确界定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才能准确定义该部门法的概念,并同时勾勒出该部门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基本框架,从而奠定本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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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7.1复习笔记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与特征
(1)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它们既可以发生在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国土之间。
国际服务贸易法就是调整服务跨国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其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跨境服务、过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
(3)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有:①无形性、同步性;②国际服务贸易主体的国际性;③政策问题多于法律问题;④法律调整的国内倾向。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称GATS)
1.GATS的宗旨
G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
考虑到各国服务法规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在互利以及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多边谈判,以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2.一般义务和原则
(1)最惠国待遇
和《货物贸易总协定》一样,GATS的最惠国待遇在适用上也允许存在例外:①提供给
邻国的优惠;②豁免清单;③成员方参与的经济一体化安排;④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条例和规定。
(2)透明度
GATS要求每一成员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以便利于向其他成员提供不妨碍其法律实施或不违反其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其商业利益的各种信息,包括:①其所采取的一切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所有措施;②其参与或签字的国际协定;③新颁布的法律、条例、行政命令及其修改;④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性惯例;⑤可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的补贴等等。
(3)资格的认可
(4)公平竞争
(5)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3.一般例外
和《货物贸易总协定》一样,GATS也规定了对一般义务和原则的例外,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1)GATS第14条规定了一般例外,包括为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为保障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条例的实施,如反欺诈、防止违约以及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等。
(2)第14条附则所规定的安全例外与《货物贸易总协定》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基本相同,即为了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实施的直接或间接供给军事部门使用而提供的服务除外。
4.具体的自由化承诺
GATS具体承诺的义务包括:(1)市场准入;(2)国民待遇;(3)逐步自由化。
5.争端的解决
6.附件
GATS的8个附件是GATS的组成部分,是对GATS的相关条款所作的补充规定。
(1)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2)关于在协定下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
(3)关于航空运输服务的附件;
(4)金融服务的两个附件;
(5)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6)电讯服务和基础电讯谈判的附件。
7.2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商业存在(南京财经大学2010、2007年研)
答:商业存在,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之一,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
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如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建立商业实体或其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在国外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2.自然人存在(南京财经大学2009年研)
答:自然人存在,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之一,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一国演员、教师、医生到另
一成员境内举办演唱会或提供专业服务。
3.GATT(中财2009年研)
答:GATT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简称,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
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4.GATS(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2005年研)
答:《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WTO协议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序言、6个部分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组成。
G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
考虑到各国服务法规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在互利以及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多边谈判,以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其规定的成员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两种。
5.具体承诺减让表
答:具体承诺减让表指《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中各成员就其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的承诺表。
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体承诺,规定了对外国服务
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各成员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成员在哪些具体部门和事项方面承担具体义务,均依该具体承诺减让表确定。
在该减让表中,每个成员应具体列明: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有关附加承诺的承诺;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这类承诺的生效日期。
6.市场准入(南京大学1998年研)
答:市场准入,是GATS具体承诺的义务之一,指一国允许外国的服务贸易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
”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市场准入,实质上是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行服务的国际投资,是通过对涉及广泛领域的国内法规的修改、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逐步实现的。
二、简答题
试述如何界定国际服务贸易。
(中财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试述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及其特点。
(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
(2)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特征。
(南京财经大学2011、2008年研)
(3)简述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哪些类型的服务。
(中南财大2006年研)
(4)试述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及其特征。
(南京大学2004年研)
(5)简述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相比有那些主要特征?(中南财大2004年研)
答: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它们既可以发生在不同国家国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国土之间。
(1)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其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
①跨境服务,即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邮电、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视听、信息传递和国际资金划拨等。
②境外消费,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成员的国民、商用运输工具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③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
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④自然人的存在,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2)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相比,有如下主要特征:
①无形性、同步性
服务,是一种无形产品,以活动形式提供使用价值。
其易逝性、不可储存性、同步性与凝结在货物(产品)中的物化劳动有着本质的不同。
②国际服务贸易主体的国际性
国际服务贸易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交易,而国际货物贸易则是交易客体,即货物的跨境流动,不考虑交易主体的国籍问题。
③政策问题多于法律问题
一国是否允许外国服务业进入其市场,是否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涉及更为敏感的人员的自由流动及移民政策问题、利用外资政策问题、文化和意识形态问题,甚至主权和国家安全等问题,所涉范围广泛、问题复杂,既和一国综合经济实力有关,也和国家的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