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粤海事危[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海事危〔2009〕198号2009年3月26日)各直属局:现将《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向局危防处反映。
原《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粤海事危〔2007〕695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便利行政相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水运危险货物申报的单位(简称“申报单位”)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的单位(简称“装箱单位”)及危险货物申报人员(简称“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人员(简称“装箱检查员”)。
第三条各直属局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备案管理第四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配备掌握水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的申报员、装箱检查员。
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如实填写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装箱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2)。
第六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备案。
备案后,如备案项发生变更时,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及时报备。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三)船舶生活污水;(四)船舶垃圾;(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主管机关备案的,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附件2);(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附件1,附录A);(四)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物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七)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如作业船舶属于作业单位租用,应补充租船合同或协议;(八)船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明;(九)符合作业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或停泊点资料。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粤海事危[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粤海事危〔2006〕72号2006年2月28日)各直属局:现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管理,防止污染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船舶、单位。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系指对船舶残油、油泥的清理和油污水的接收处理。
第三条符合附件1标准的拟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作业辖区海事局备案,并按要求附上材料。
(一)船舶接收残油、油污水、油泥等作业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输油软管检验证明(复印件);3.船员适任证书及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4.船上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特殊作业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5.相关安全管理制度;6.合格的作业装备清单;7.备案情况表(见附件2-4)。
(二)码头或岸上设施接收船舶残油、油污水等作业1.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5、6、7项所列资料;2.广东省环保部门签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具备一定的溢油应急反应能力。
广东海事局关于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粤海事危[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粤海事危〔2006〕103号2006年3月15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履行《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辖区溢油应急资源,鼓励更多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船舶溢油应急活动,提高辖区溢油应急反应能力,现决定对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辖区内凡具有船舶溢油清除能力的单位或组织,均可自愿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
二、溢油清除能力按作业水域环境不同分为沿海和内河两大类。
沿海水域分为港区水域、近岸水域和开阔水域三种,每种水域环境条件下根据溢油规模不同又分为5吨以下、5至10吨、10至50吨和50吨以上四类溢油规模响应等级;内河水域根据溢油规模不同分为5吨以下、5至10吨、10吨以上三类溢油规模响应等级。
上述各种类溢油清除能力需满足附表所列的参照标准。
三、具备沿海水域10吨以上(含10吨)、内河水域10吨以上(含10吨)溢油清除能力并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的单位请到广东海事局登记备案。
具备沿海水域10吨以下、内河水域10吨以下溢油清除能力并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的单位请到所在地的海事局登记备案。
四、非辖区内的从事船舶溢油应急的单位或组织,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应到广东海事局登记备案。
五、自愿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按所申请的清除能力种类向广东海事局或所在地的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说明材料。
六、经登记备案的溢油应急队伍将作为《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所在地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储备力量。
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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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14号2002年6月26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保护通航环境资源,规范海上施工作业行为,现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维护通航秩序和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海上施工作业。
包括海上平台施工作业,铺设、撤除、检修海底电缆和管道,地质钻探和调查,扫海、疏浚和修建各类堤岸、人工岛屿、人工渔礁以及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通航环境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本规定的实施机关,负责对海上施工作业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作业申请第四条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格的资质及足够的施工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外国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国内代理进行申请。
施工申请报告一律使用中文。
第六条申请施工作业时须填写《施工作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一)施工作业申请书;(二)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三)施工作业方案、安全及防污计划书;(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委托书或协议书;(五)有关施工图纸、资料或施工占用水域示意图等;(六)施工船舶或设施的证件正本及复印件;(七)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海事船[2008]80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08.12.26【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海事船〔2008〕804号2008年12月26日)各直属局:为加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海事监管效能与服务水平,促进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结合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诚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将上述两个办法转发到辖区内相关的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09年度《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计划》,于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三、我局拟在2009年3月开展2009年度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请通知辖区符合参选条件的航运公司参加评选,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四、在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局审核办联系。
附件1、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1〕4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有关作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对《规定》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提高船员、有关作业人员的船舶污染防治意识和技能,提高船舶污染防治的管理水平。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有效执行。
三、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具备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
对于已经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且应急服务区域覆盖污染物接收作业水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当视其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对于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对其是否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事故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进行评估。
(二)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委托作业港口一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并与其签订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船舶经营人在当地设有分公司(办事处)的,应当由驻当地分公司(办事处)对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予以签订或确认。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作业,除应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离开上一港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2.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证明;3.船舶经营人的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
广东海事局关于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

广东海事局关于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第一批国内航行船舶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第一批适用的船舶,即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散装化学品船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生效。
现就第一批船舶强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广东海事局负责广东、广西地区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
二、所有第一批适用的船舶应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三、营运第一批船舶的公司应在2003年1月1日前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并将“符合证明”和“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配备到船。
四、营运客滚船、气体运输船的公司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船舶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7月31日;营运第一批其他船舶的公司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8月31日,船舶申请审核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9月30日。
各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时间的紧迫性,积极准备,尽早开展工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按期取得相关证书,对未能按期取得证书的船舶,海事机构将禁止其离港。
若有不清楚事宜,可与我局联系。
联系电话:(020)84496892--298、(020)84234555;传真:(020)84234555、(020)34283725;联系人:林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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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
(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船舶生活污水;
(四)船舶垃圾;
(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主管机关备案的,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附件1,附录A);
(四)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物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
(七)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如作业船舶属于作业单位租用,应补充租船合同或协议;
(八)船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
培训合格证明;
(九)符合作业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或停泊点资料。
第七条所在地海事局受理申请备案单位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现场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书面报送广东海事局。
第八条广东海事局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和所在地海事局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单位,每年统一对外公布名单,并发放《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附件3)。
第九条备案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相符,如果单位、船舶、设备、器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在地海事局递交备案变更资料。
第十条经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区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作业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持拟排放船舶的申请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二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对所接收的污染物进
行无害化处理。
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广东省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情况,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月度报表》(附件4)报所在地海事局。
不具备处理能力的作业单位还应提交船舶污染物委托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所在地海事局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把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填入《港口接收设施统计表》(附件5),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广东海事局。
第十四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应参加广东海事局组织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安全与防污知识定期培训。
第十五条主管机关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未在规定限期整改的,责令其不得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十六条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污染物接收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检查表》(附件6)。
对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经改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粤海事危〔2006〕72号)同时废止。
他们继
续往前走。
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
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
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
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
“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
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