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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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专题报道Topic案例一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 构成经营者“明知”——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18年10月20日。

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

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判决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

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原告主张赔偿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判决某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李某赔偿金1000元。

司法解释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时间:2019-02-21 15:19:05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01、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法官解析《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

法官解析《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
展 流 通环 节食 品安 全管 理示范 店建 设 ,经过 近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年 的发展 、培 养 、检 查 、认 定等 具 体 工作 ,对全 市首  ̄ t 3 7 2 家 区县 级流 通环 节食 品安 全管 理 示 范 其 中 ,销 售不 符 合食 品安 全标 准 的案件 、销 售 假 冒伪 劣食 品的 案件 以及 无证 照 或证 照 不 齐全 的 主体 违 法案 件 分别 位 于第 一 、二 、三位 。这 表 明 :工商 部 门通 过 扩 大抽 检 区域 和 场 所 范 围 ,增 加 检测批 次和项 目等 方式 ,切 实加大 了质量抽 检力
未标 明生产 日期与保 质期 ,而且 有部 分产 品已经发霉 变质 ,于是 向该超 市投 诉 ,要求退货 并赔 偿损 失 ,遭
到拒 绝 。于是 ,孙女 士起诉 到法 院要求 超市退 还货款 ,并十倍 赔 偿 。超市 在答辩 中辩称花 椒属 于初级 农产
品 ,不应 适用 《 食 品安全 法 》, 应 当适 用特别 法 ,不 同意 十倍 赔偿 。法 院认 为 ,虽然 根据 《 食 品安 全法 》 第二 条规 定 ,食用农 产品 的 “ 质量安 全管 理”遵守 《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法 》的规定 ,但 花椒 仍属 于 《 食 品安
体食 品流通 经营者 实有4 1 6 1 8 户 ,占7 6 . 0 9 %,同 比
增长1 0 . 1 9 %;持 食品流通许 可证的有 5 2 2 9 3 户 ,占
的行 为 ;工商部 门多次开 展 “ 三 无” 、过期 变质等 假 冒伪 劣食 品的专项 治理行动 ,更加 严厉打击 了销
售 假 冒伪劣食 品行为 ;按 照 “ 十查 十看 ”的巡 查要
9 5 . 6 % ,持 原 卫生 许 可证 的有2 4 0 4 户 ,占4 . 4 %; 区县级 流通环节 食品安全 管理示范 店实有 3 7 2 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 1 —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国家质检局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局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作者:法制处发布时间:2011-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最高法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

最高法发布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

60专题报道Topic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制定的背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要求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日益丰富的食品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各种风险。

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制不够健全;这些问题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明显短板。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代表以及法院系统座谈会,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解释。

《解释》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

贯彻“四个最严”的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是党中央的基本精神,司法解释始终贯彻和秉持这一精神,切实促进食品安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食品安全法竞赛题

食品安全法竞赛题

《食品安全法》竞赛题一.单选题(47题)1、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 B )A.打击B.预防C.事后监管D.以上都不是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B )A.主体责任B.社会责任C.民事责任D.第一责任3、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C )A.食品卫生B.农产品种植C.食品生产经营D.畜禽养殖4、某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均仅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何种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A.责令停产停业B.暂扣许可证C.没收违法所得D.加重处罚5、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A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6、以下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的是?( D )A.食品添加剂的品种B.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C.食品添加剂的用量D.食品添加剂的来源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下列哪一主体备案?( C )A. 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上一级人民政府D.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监管部门对小李种植的西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发现其农药残留超标,小李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小李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内申请复检。

( A )A.四小时B.二十四小时C.四十八小时D.七十二小时9、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 C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10、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的作用的是?( D )A.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B.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C.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D.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给予罚款处罚11、国家没有强制要求下列哪一级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C )A.乡镇级B.县级C.设区的市D.省级12、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与食品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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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典型案例之一: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典型案例之二:网络公司假宣传降价信息构成消费欺诈 (3)典型案例之三:出售假酒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5)典型案例之四: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7)典型案例之五:特殊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9)典型案例之六:夸大保健品效果诱使老年人购买构成欺诈 (11)典型案例之七:健身会所擅自更换服务品牌构成根本违约 (13)典型案例之八:新车销售时未告知维修事实构成消费欺诈 (15)典型案例之九:提供虚假汽车行驶里程商品信息构成消费欺诈 (17)典型案例之十:虚构网约车行驶里程构成消费欺诈 (19)典型案例之一: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本案系电商平台主动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进行假货治理的首例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被告向原告进行赔偿的判决。

该案的判决表明了法律对售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警示经营者、生产者应当将诚信放在首位,共同净化市场环境、进行良性竞争,共同促进市场繁荣。

典型案例之二:网络公司虚假宣传降价信息构成消费欺诈——何某诉某电商公司、某网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15年7月31日,何某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某网络购物平台中,看到宣传索尼(SNOY)牌液晶电视“抄底价最后一天、促销价5099元”等广告,遂购买该电视一台并支付货款5099元。

后由某电商公司送货上门,并向何某开具发票。

数天后,何某发现该网络购物平台中仍在宣传该电视“抄底价最后一天、促销价5099元”等广告。

由于该宣传用语违反《价格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何某认为,某电商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发布虚假降价广告,欺骗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构成消费欺诈;某网络公司知道某电商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商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电商公司、某网络公司则抗辩称,涉案电视的性能、功能与网页中宣传的一致,涉案电视也无任何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何某的行为。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被告某电商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网页中连续6天宣传“抄底价最后一天”,应认定某电商公司在交易中存在虚假宣传、故意欺诈的行为。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网络公司应当知道某电商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应与某电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令某电商公司向何某返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某网络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本案系网络购物中存在的虚假降价宣传的典型案例。

在网络购物环境中,一般存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经营者往往占据信息资源的优势,而消费者则难以像实体消费过程中那样货比三家或仔细询价,因而极易受到商家虚假广告的诱惑,作出不当的意思表示。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虽然某电商公司认为涉案商品无任何质量问题或何某未遭受任何损失,但某电商公司的所作所为既扰乱了市场竞争环境,也侵权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某电商公司采取虚假降价手段,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商品存在价格优惠,干扰了消费者意思表示的形成或作出,应当认定为消费欺诈。

本案警示网络电商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切勿利用信息资源的优势干扰消费者购买商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之三:出售假酒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郑某诉某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16年12月9日和12月13日,郑某至某食品店购买了洋河蓝色经典系列“天之蓝”白酒42瓶,共计12,600元。

后郑某发现包装有问题,于是向上海市宝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举报,后宝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委托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经鉴定某食品店出售给郑某的白酒为假酒。

郑某认为某食品店出售假酒构成欺诈,起诉要求某食品店退还其货款12,600元并三倍赔偿郑某37,800元。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被告某食品店以假充真向原告郑某销售假冒“天之蓝”白酒,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郑某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某食品店退还货款12,600元,并赔偿三倍于货款的赔偿金,即37,800元。

【点评】本案系销售者知假售假的典型案例。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是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违背这一准则,将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

不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经营者施以惩罚性赔偿。

本案警示包括销售者在内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应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坚决杜绝制假售假的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典型案例之四: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徐某诉敬某、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徐某在敬某开设的某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

根据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

后徐某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

敬某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

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未对敬某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

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敬某、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承担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货款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附随合格证明材料。

被告敬某作为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

本案中,被告敬某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敬某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被告敬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对被告敬某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原告徐某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其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民以食为天,食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问题。

近年来,网络上经营销售进口食品的店家越来越多。

对于进口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据此规定,进口食品要在我国进行销售,必须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为了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合格时方允许入境销售。

但是,实践中不排除有些食品通过各种途径,未经检验检疫便在我国销售,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隐患。

如果经营者销售了这类食品,应当认定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须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之五:特殊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高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16年11月24日,高某在某公司购买了“玛卡红茶”20盒,共计支付货款28,000元。

该生产包装上印注:“配料:西藏玛卡、野茶树嫩叶……;生产许可证:QS 5115 1401 0720……”。

但未标注“食用禁忌”或“不适宜人群”。

高某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主张玛咖粉是新食品原料,应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载明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

但是,涉案食品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由某公司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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