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报检指南 -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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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2)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签署外销协议,凭信用证支付 货款,已收到信用证,明确了检验依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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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检验:预检。为方便对外贸易,依据需要,对一 些经常出口商品进行预先检验。
受理预先检验范围:
还未成交出口商品 已签协议,但还未接到信用证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检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VETERINARY) 9.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PACKING)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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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测温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TEMPERATURE)
11.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HOLD/TANK)
为100% 没有质量异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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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检: 粮油食品、玩具、化装品、电器等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商品 品质易发生改变商品或散装货物 协议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
商品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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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商品签证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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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N CARGO WEIGHT &MEASUREMENT)
6.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FUMIGATION)
7.价值证书(CERTIFACATE OF VALUE) 8.兽医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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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境人员应向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 康证实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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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进出口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
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
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
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 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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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四)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进口食品收货
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1.食品进口记录2.进口食品梢售记录 (五)实施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侧制度 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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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三)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
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2)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 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 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3)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 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登录【网址】登录【网址】,进入如下界面:•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可直接在本系统进行电子信息备案。

•收货人应当在食品进口前完成备案工作。

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在本系统电子备案同时,还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的备案申报手续,申请备案的材料包括: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也可以打印申请网页)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3.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件2);4.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附件3);5.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6.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备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以及境内收货人备案号;•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登录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局端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系统内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已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里获得境内收货人备案的企业,如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在备注栏中备注修改时间及修改内容),并递交变更后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申请表,注明修改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收货人,应当及时更正、完善。

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正、完善工作的,有关信息将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进口食品法定验检疫指南

进口食品法定验检疫指南

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检疫指南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4号令)、《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进出口预包装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二、受理单位: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三、基本流程:(一)首次从事预包装食品进口业务单位须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1、国内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生产企业备案;3、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注册(仅限于乳品类、肉类、水产品及制品类、燕窝、高温炼制的畜禽动物油脂类);4、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备案。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并提交下列材料: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2、相关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等,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评定。

(四)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

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一、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应在进境备案报检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输出国(地区)正本官方检疫证书或卫生健康证书复印件。

1、审核进境动植物产品是否来自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公告禁止入境的国家或地区。

对各类动植物疫情公告及禁令禁止进境的货物不予受理报检。

2、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货物,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

进境货物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签约方、品名、进境口岸、输出国家和地区、进境日期、注册厂编号等,是否与预核销单以及电子核销系统中的信息相符,预核销单报检核销量应与进境货物量(净重)一致(进境活动物不允许分批核销)。

变更进境检疫物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5%以上,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的情况包括:超过有效期或许可数量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等。

一般贸易性进口肉类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海运方式或海运后转陆运运输进口的,自签发之日 1 个月后生效;空运方式入境的,自签发之日7 日后生效。

3、输出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审核检疫证书是否与已经备案的证书样本一致,或是否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特定证书的要求。

审核检疫证书所列品名、数重量、产地、进境口岸、注册厂号是否与进境货物一致。

特定国家签发检疫证书需在证书联网核查系统中作核销手续。

4、集装箱运输的肉类产品,需要审核“口岸进境冷冻肉智能化抽采样系统”中的电子信息,集装箱号的录入须符合该系统的要求。

进境的冷冻或冰鲜肉类、水产品,收货单位需出具将货物存放于备案冷库中的书面承诺。

进出口商检网上申报系统报检录入操作指南

进出口商检网上申报系统报检录入操作指南

退单。
转基因:转基因产品/非转基因产品
用途判定(该必类货填物)是否全国首次进口:动植物及产品
填写入境货物的使用范围货物或新旧目废的状态,,如同C种IQ用200、0 食用、
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成套、设备实、验成套、设药备散用件、分批饲进用口使、用仅
用于工业用途等
进口原木/板材:注明是否带有树皮
特殊物品:血液、血清、微生物、人体组织、 腺体、病毒、细菌等使用。
HS编码(必填)
➢ 输入有效的10位数HS编码。HS编码应与货物相对应,并与海关报关时的 HS编码一致。
➢ 非法检货物带有木包装、集装箱的,按主体货物的编码输入,新造集装箱 和周转集装箱均按86章编码申报;新造木质包装和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 按照44章编码申报。
➢ 原按00章“木质包装”或“集装箱”品名申报无效,录入系统中已经取 消了00章编码。
跨直属海关关区时,不要填错。
关联报检号和关联理由(选填)
可以进行追溯,包括换证凭单/条超过有效期、进口复出口 ;出口复进口;出境预检、登检换证、与其它报检批拼箱、 保税出库、进口车辆换证。
使用人(选填)
填写入境货物销售、使用单位的信息。 如有,请据实填写。作为后续监督可用。
提货单号(D/O单号)(有条件必填) 填写入境货物的提货单或出库单号码。当运输方式为“航空 运输”时无需填写。
境外生产企业:填写入境货物的国外生产厂商名称 。系统默认为发货商。
贸易方式(必填)
➢ 境外与特殊监管区之间的进出境货物,需选择“23保税区进出 境,25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贸易方式;
➢ 原产中国从国外退运的货物报检时,需选择“27退运货物”;
➢ 进境或运出境维护修理的物品,需选择“35修理物品”;

报检实务第9章出入境食品报检

报检实务第9章出入境食品报检
出入境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 系到国家的声誉和形象,通过加 强出入境食品报检,可以提升国
家形象,增强国际信任。
促进国际贸易
出入境食品报检是国际贸易顺利 进行的重要保障,通过规范进出 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可以
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出入境食品报检的流程
报检申请
检验检疫
进出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需向检验 检疫机构提交报检申请,并填写相关单证 。
标签和标识
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规定,食品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标签和标识, 包括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检验检疫报告
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可能需要提供由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检 疫报告,以证明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其他特殊证
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特殊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单证, 如健康证书、兽医证书等。
进口食品报检
报检范围
进口预包装食品、乳制品、肉类、水 产品、燕窝、蜂蜜等动物源性食品以 及植物源性食品等。
报检流程
货到口岸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 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相关单 证资料,如合同、装箱单、提单、原 产地证书等。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资 料进行审核,并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 书,并依法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不同,分别处理
申请变更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的,原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先将原报检档案转至变更后的检验检疫机构,然后由变 更后的检验检疫机构重新进行报检申请处理;申请变更其他报检内容的,直接由原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更改 并归档。
报检退回的处理
报检人需要退回已受理的报检资料或 样品的,应向原受理的检验检疫机构 提交《退回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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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报检指南及流程图
一、进口普通预包装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可直接在进境口岸检
验检疫机构申报,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
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货物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标签备案申请资料(3份)[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原产地证/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等],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3.输出国(地区)官方的卫生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
4.相应的检测报告;(标签上有具体标注值的)
5.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兽药、添加剂、熏蒸剂等相关资料和检
验报告;
6.输出国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申请品质证书的);
7.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报检后接受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合格《卫生证书》方可销售使用。

申请中文标签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
品标签备案凭证》。

备案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

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
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自行制作。

有关标
签管理请浏览我局网站“食品检验检疫”栏目相关规定。

货物非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绿证)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同上款)。

二、进口已是定型包装,但不直接交付消费者食/使用的食品[如食品工业原料、使领馆自用食品、展品、样品(不含少量进口试销的食品,须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免税店经营的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中文标签审核豁免手续。

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中文标签豁免凭证、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同上款)。

三、进口特殊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获得《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

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

同时办理中文标签审核备案,并获得《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

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

中文标签样张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制作。

货物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及已备案的中文标签样张、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资料(同上款)。

对使用了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物质(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为配料的食品,还需提供是否有转基因成份的申明。

四、进口食品添加剂,除按普通食品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收货人出具的用途申明,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包括香基、香精)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复配成分目录表,按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列出复配成
分清单,进口特定用途的食品添加剂,还应提供相关产品入境后使用的目的及其流向说明。

五、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通关单》/《检验检疫联系证明》、《卫生证书》放行。

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合格的《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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