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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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2)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签署外销协议,凭信用证支付 货款,已收到信用证,明确了检验依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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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检验:预检。为方便对外贸易,依据需要,对一 些经常出口商品进行预先检验。
受理预先检验范围:
还未成交出口商品 已签协议,但还未接到信用证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检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VETERINARY) 9.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P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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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测温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TEMPERATURE)
11.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HOLD/TANK)
为100% 没有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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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检: 粮油食品、玩具、化装品、电器等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商品 品质易发生改变商品或散装货物 协议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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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商品签证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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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N CARGO WEIGHT &MEASUREMENT)
6.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FUMIGATION)
7.价值证书(CERTIFACATE OF VALUE) 8.兽医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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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境人员应向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 康证实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食品检疫检验管理

食品检疫检验管理

食品检疫检验管理一、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检验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为应对国际上越来越严重的疫情发生趋势,有效保障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保证动植物的卫生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疫检验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及《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检验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检疫检验风险预警。

(一)、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检验风险预警1、风险预警及其对象风险预警是指为使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免受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风险预警对象是指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可能对农、林、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质。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统一管理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设在各地的检疫检验机构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所管辖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工作。

2、风险预警信息收集(1)风险预警信息的内容风险预警信息是指与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化学物质残留、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以下简称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有关的信息及检疫检验管理中发现的可能引起危害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进出境检疫检验中检出的、境内外发生的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

B、截获非法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违规事件。

C、出口产品被输入方检出病虫害或有毒有害物质。

D、输入国或地区对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采取新的检疫检验政策。

E、与动植物检疫检验有关的可造成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危害的信息。

(2)、风险预警信息的获得渠道A、各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

出境货物报检-1

出境货物报检-1



报检应随附单证 1、报检应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 相应外贸单据:主要有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 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 2、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 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 3、特殊证单:如果出境动物产品来源于国 内某种属于国家级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中国物 种的动物,报检时必须递交国家濒危物种进 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2、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 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记忆:(1)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哪些 (2)实施的是什么制度。


例题、多选题: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生产出境动物产 品的企业包括( )。 A.屠宰厂 B.冷库 C、仓库 D.加工厂 答案:ABCD

(二)撤消 1、因故撤消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 撤消报检处理 3、办理撤消应提供的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书》


(2)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单选题



报检后( )内未联系检验检 疫事宜的,检验检疫机构视为 自动撤销报检。 A.10天 B.20天 C.30天 D.3个月
1、出境货物报检时: (1)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提供外贸单证(※合同、信用证、发票、箱单 与进口要提供的作比较) (3)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
(4)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 检验结果单》正本。(检验检疫类别为“N”或“S” 的货物提供)
注意:不要认为只有外贸单证

保鲜大蒜属于植物类,货物出运期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植物安全,规范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境蔬菜(含食用菌类)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蔬菜实行以下检验检疫和监管制度:一、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的检疫审批制度。

经营进境蔬菜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出境蔬菜原料种植基地的备案制度。

出境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蔬菜基地)。

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凭证;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化学药品残留证书;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单证。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蔬菜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二、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五、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条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境蔬菜,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八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

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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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进出口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
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
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
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 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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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四)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进口食品收货
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1.食品进口记录2.进口食品梢售记录 (五)实施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侧制度 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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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三)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
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2)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 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 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3)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 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第一节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一、入境货物报检(一)报检分类1、入境一般报检关键点:货物的报关地和报检地相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例如:大连企业海运进口货物,在大连进境。

货物到港后,企业向大连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然后持《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大连海关报关。

2、入境流向报检关键点:货物的报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对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

3、异地施检报检关键点:货物完成入境流向报检后,运往目的地,向目的地检验检疫申报检验检疫,申请时要提交《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即《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中的第三联流向联。

例如:沈阳企业海运进口货物,从大连进境货物到达大连港口后,向大连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大连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及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然后向大连的海关报关。

报关结束后,货物运往沈阳,货到沈阳后,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向沈阳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总结:入境流向报检与异地施检报检是一个报检工作中的两个环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对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

对货物实质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在目的地完成。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1、时限:在入境前或入境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时间2、地点: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按规定地点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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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2)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未经过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之一的,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2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
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2)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3)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 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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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四)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进口食品收货
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1.食品进口记录2.进口食品梢售记录 (五)实施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侧制度 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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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三)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
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2)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 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 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3)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 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项目六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2 任务二出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入境食品报检范围 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
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 (二)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
(3)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 000元以上 20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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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报检范围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类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
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 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 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 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1.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2.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 及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注册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 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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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1.申请注册2.审查与评审 3.做出行政许可决定4.注册管理 (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
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 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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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行风险预警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建立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
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对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 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 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 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 (六)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 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进行监管。违反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 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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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4)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入境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1.申请报检2.受理审核 3.出证放行 四、入境食品监督管理 (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我国对向中国输出食
而加人食品中的人工合成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食品相关产品 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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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后,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二、报检要求 (1)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
统习惯加人药物的食品),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等。《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食品是指各种供人类食 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 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 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二、报检规定要求 (1)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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