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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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指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等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以及防止外来的疾病及有害生物进入国内。

工作内容1、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人员从健康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他们不会传入有害病毒或疾病,并防止其将病菌传染给其他的人员。

这项工作在国家流行病学监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2、动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动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动植物、产品进行检查,以避免非法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国家及对国内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的影响。

3、食品药品及化学品检验检疫食品、药品、化学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食品、药品及化学品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不会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

工作程序1、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出境人员、动植物及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需要逐一检验检疫,需要进行申报手续。

出入境人员需要出示健康证明以及相关疫苗接种证明;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进行检疫合格证以及相关证明;食品、药品、化学品需要出示相关产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等证明。

2、检验检疫根据申报手续,对出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进行逐一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以确保进出口物品的质量安全。

3、承兑合格证明经过检验检疫后,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出入境物品才能取得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处理不合格物品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检验检疫标准的出入境物品,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如发还原产地、销毁、拒绝入境、扣留等措施。

结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保障国民生活安全、维护国家卫生安全、保障农业安全和节约资源的重要环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保持高度警觉,严格遵守工作规程,以确保各种出入境物品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食品的检验检疫

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 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 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
本细则所称“风险预警”是指为使农 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免受出入境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 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 施。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对象是指出入境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 可能对农林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 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 有毒有害的物质。
(3)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 厂商,社会公众及消费者。
第十二条 风险警示通报的方式:
(1)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向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政 府、驻华使领馆或其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发出照会;
(2)以动植物监管司司领导的名义致函相关国家或 地区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的负责人;
(3)以国家质检总局或动植物监管司的名义向有关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发出通知;
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 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并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
1.
1)
货主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报检时,应向检验检疫机关提交 下列文件: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地区)政府检疫机关签发的 《检疫证书》
(3)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属于调离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区加工、生
(1)货主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报
3)查验不合格的,货物需作如下处理: (1)对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3)对感官检查不合格,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按查验
合格处理,对无法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作退回或销
(4)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 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并对污染的场地、物

出口食品检疫检测流程

出口食品检疫检测流程

出口食品检疫检测流程第一篇:出口食品检疫检测流程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1.受理报检1.1 受理材料的审核内容1.2 出口食品应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2)贸易合同/信用证、产品的重量明细单和加工企业的产品厂检合格单证(正本)等。

3)出口保健食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

4)出口脱水蔬菜、蜂蜜产品报检的企业须提供获得产地局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相关材料。

5)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2.检验2.1 检验依据1)进口国(地区)标准和要求;2)我国与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多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3)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 2.2 检验内容1)数量、重量、包装、规格、标签、标记及唛头。

2)安全卫生检验。

3)特定标示成分检验。

3.现场检验和抽样 3.1出口食品现场检验1)食品检验人员审单赴现场后,应在货主或代理人的陪同下对报检的进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验。

2)核查货物的品名、批号、数量、重量、外包装、规格、唛头/标记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

检查有无生产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

3)检查产品的储存现场是否清洁卫生,有无有害虫和鼠害,产品外包装上有无污染等情况。

产品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有无相互混杂或与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混装、混运的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作好查验记录,并请货主和代理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和摄像一并存档。

4)包装查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渗漏或污染情况;核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有无其合格证明,包装材料是否为无毒和清洁;属于危险品的酒类的运输包装,应核查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5)标签检验:检验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标签标准或相关要求。

如无特殊要求,按我国标签标准检验。

6)感官检验:感官检查组织状态、色泽、气味、滋味是否正常,有无异物,液体样品有无分层及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有无水湿、结块,有无霉变、腐败变质等现象。

出境产品防疫管理制度

出境产品防疫管理制度

出境产品防疫管理制度1. 前言新冠病毒疫情的爆发导致全球各国都在加强防疫措施。

作为一个出口大国,我国要保证出口商品的安全和质量,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出境产品防疫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出境产品的防疫管理流程、监管机构和责任单位、检验检疫程序、防疫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出境产品防疫管理流程出境产品防疫管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报、检验、监管、放行。

2.1 申报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在出口前需要向海关等相关部门申报,提供商品的相关资料和检测报告。

申报材料一般包括商品的生产信息、质量标准、检测报告、包装标签等。

在申报环节,生产企业需要保证商品的质量安全,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2.2 检验出口商品在申报后需要进行检验。

检验目的是为了验证商品的质量和符合性,严格控制病原体和有害生物的传播。

检验基于商品的质量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主要涉及商品的外观、内部结构、化学成分、微生物等方面的检测。

只有通过检验的商品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

2.3 监管在完成检验后,商品需要经过监管环节。

监管部门会对商品进行包装和封装的检查,确保商品的包装符合防疫要求,避免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监管部门还会对商品进行标识和记录,确保商品的来源和流向可以追溯。

2.4 放行通过上述环节的检验和监管,商品可以被放行,允许出口。

商品的出口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3. 监管机构和责任单位出境产品的防疫管理涉及多个监管机构和责任单位,包括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生产企业、出口商等。

各监管机构和责任单位在出境产品防疫管理中有不同的职责和责任。

3.1 海关海关作为对出口商品进行监管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出口商品进行查验、监管和放行。

海关在放行商品时需要对商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商品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

海关还需要对商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商品符合出境要求。

3.2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是对出境产品进行检验和监管的专业机构。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出口商品进行各项检测和检验,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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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进出口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
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
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
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 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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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四)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进口食品收货
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1.食品进口记录2.进口食品梢售记录 (五)实施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侧制度 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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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食品的报检与管理
(三)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
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2)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 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 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3)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 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一、准备阶段
1.确定检验检疫对象
(1)进口食品
(2)出口食品
(3)国内流通食品
2.收集相关法规
(1)国家食品安全法
(2)检验检疫标准
(3)行业规范
二、申请检验检疫
1.提交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检验申请表
(3)食品样本清单
2.申请渠道
(1)网上申请
(2)现场申请
三、样品采集
1.采样准备
(1)确定采样人员
(2)准备采样工具
2.采样过程
(1)按照标准进行采样
(2)确保样品代表性
3.样品包装
(1)使用合适的包装材料
(2)标明样品信息
四、检验检疫
1.检验项目
(1)感官检验
(2)理化检验
(3)微生物检验
2.检验方式
(1)实验室检测
(2)现场快速检测
五、检验报告
1.报告内容
(1)检验结果
(2)检验依据
(3)风险评估
2.报告格式
(1)正式报告
(2)电子报告
六、处理结果
1.合格处理
(1)颁发合格证明
(2)允许流通
2.不合格处理
(1)通知申请单位
(2)采取整改措施
(3)退货或销毁
七、监督管理
1.定期抽检
(1)检查合格产品
(2)监测市场流通情况
2.处理投诉
(1)受理投诉渠道
(2)进行调查处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为了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保护消费者健康和贸易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2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1.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应与国际标准和规则接轨,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2.1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2.2 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地方检验检疫局)负责本地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应依法承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的义务,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三、检验检疫要求3.1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2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方法进行。

3.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4.1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确保检验检疫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2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3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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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指南
检务处 jw 2008-07-01 00:00:00
一、报检要求及随附单证
(一)出境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食品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详见附件一、二;卫生注册登记业务详情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认证认可-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食品卫生注册/登记须知;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按要求填制且加盖公章,并按照《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录入(相关要求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出境>);
(三)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四)申报食品的外销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六)有外包装的需《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如果是木桶、罐子、瓶子或者塑料袋,则需要提供相应内包装的《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
(七)生产企业非自营出口的和代理报检公司报检的应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相关下载见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
-办事大厅-资料下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八)特殊要求:
1、《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如果没有则需要在厂检单上注明加施的CIQ标志规格、数量、流水号);
2、预包装食品应提供标签审核有关资料(《标签审核证书》)或者标签原件;
3、如果要求运输包装上不打生产企业名称的需提供申请书;
4、果蔬类、肉类、蛋类、茶叶、水产品、蜂产品等六类产品须提供基地备案号或原料采购证明;
(九)在电子数据中,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必须在许可证/审批号栏录入卫生注册、登记号;
(十)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境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十一)外埠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境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境食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

需经杭州口岸出境的食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杭州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及《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有关详情请登陆杭州局网站/-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

三、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本地口岸出境)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异地口岸出境)。

(二)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四、施检部门
杭州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检疫处(负责管理出入境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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