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须知
进口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进口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进口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进口食品在进入内地市场之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查验和审批程序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进口食品符合国内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具体来说,进口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报和登记:进口食品的进口商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和登记进口食品的信息,包括食品名称、产地、生产商信息等。
2. 抽检和检验:进口食品需要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其满足国内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
此外,进口食品还可能需要进行特定的检测项目,如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
3. 检疫和审批:进口食品需要进行检疫,以防止携带病原体、有害物质或生物种子进入内地市场。
符合检疫要求的进口食品才能获得审批通过,允许进入内地市场销售。
4. 标签和包装:进口食品需要符合国内的标签和包装要求,包括标签上的中文标识、营养成分表等。
5. 监测和追溯:进口食品在进入内地市场后,还会接受监测和追溯措施,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进口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能够防止低质量、不安全的食品进入内地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同时,该制度也推动
了食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的合规行为,促进了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前言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在维持食品品质、增强食品特性、改进生产效率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化学品,其质量安全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加强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规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机构、执行标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规范,以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可靠,同时有利于提升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审批食品添加剂的品名、用途、用量、生产工艺、标准等;•监督食品添加剂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安全。
执行标准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生产企业、进口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等。
每个环节中,都应该有专业、负责、有素质的检查人员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查,以保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生产设施和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生产卫生标准;•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原材料、产品检测等控制措施是否到位。
2.进口企业•进口企业的资质是否得到批准;•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品质是否符合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进出口国家标准。
3.销售企业•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售后服务是否到位;•对产品进行合理的储存和运输。
4.使用单位•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产品标准书的要求使用。
监督检查检查流程监督检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初次检查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从产地到使用环节的检查,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同时模拟现场情况,进行生产质量、检测仪器、药物、产品应用等方面的综合检查。
2.追溯调查发现问题或突发事件时,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以确认食品添加剂的来源、质量等。
3.例行检查随机抽查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测试,同时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前言在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和食品进出口的同时,我国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也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
添加剂是生产食品过程中为满足特定要求所添加的物质,对于食品生产来说,添加剂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过量使用或者不当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人体健康会带来潜在危害,因此对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显得特别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一、检验管理1. 抽样为了确保采样的公正性和实效性,抽样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出口食品检验规程》(GB/T 5009.190-2003)执行。
具体来说,应该采取随机抽样、代表性抽样和综合抽样等方法进行。
2. 检测在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中,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权威的检测技术以及相应的检测设备,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标准在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如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
二、检疫管理1. 报检和查验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到达口岸前报检。
检疫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查验,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2. 检疫标准检疫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疫。
具体来说,应当依照GB 14986-2018《检验检疫部门派驻机构运行规范》等标准进行。
三、监督管理1. 风险评估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风险评估工作。
通过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结果、食品添加剂使用、市场监测等方面开展综合风险评估,及时掌握风险信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 监督抽检为了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抽检力度。
特别是对于高风险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
3. 监督指导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监督指导工作。
进口食品规定

进口食品规定进口食品规定是指国家对进口食品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进口食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进口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对一些特定的进口食品,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到国内。
进口许可证的发放通常与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环境等因素有关。
2. 产品标签:进口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原产地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食品的来源和品质。
3. 检验检疫:进口食品需要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以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
检验检疫主要包括产地检验、卫生检验、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检验等。
4. 卫生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要求,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农药残留限量、微生物指标等。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卫生管理措施,同时还要配备专业的质量检测人员和设备。
5. 原产地检验:进口食品必须通过原产地检验,以确保食品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原产地检验主要包括产地环境卫生、生产工艺、原料使用等方面。
6. 报关手续:进口食品要通过报关手续,包括填写进口申报单、提供货物信息和证明文件等。
同时,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纳税、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等费用。
7. 进口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重金属限量等。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这些标准,确保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总之,进口食品规定涉及到许可证、标签、检验检疫、卫生要求、原产地检验、报关手续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多个方面,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同时,进口食品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质量监控,确保所进口的食品符合国家的法规和标准。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1.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1.2.1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检验监管条件包括M或R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1.2.2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3 职责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3.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4 管理方式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监督管理等。
2.产品备案2.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
2.2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1);(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3)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2);(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
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5)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新品种的,备案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7)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适用于从太仓港进口食品的企业)《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详见附件6)明确规定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承担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为方便企业顺利开展进口食品业务,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疫有关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编写了本企业须知,供进口企业参考。
1 进口前,企业应办理的事项1.1 进口商备案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1.1.1进出口商备案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需向总局备案,备案网址是/。
备案要求请登录质检总局食品局网站右中方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场景式服务指南”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查询”模块阅读了解进口食品备案工作要求(/)。
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备案号等)。
拟进口肉类企业如需开展企业备案请参考《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详见附件8)。
1.1.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动态更新,详情请访问/ywzl/gjgnhz/jkzl/)(包括肉类、水产品、乳品、燕窝、大米等产品)内的产品,其境外生产企业需向国家认监委注册,已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网址同上)。
生产企业未注册的,其产品不允许进口。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境外企业注册要求和流程请参考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保 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食品卫 生法律,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现场卫生监督 1.凡装运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 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 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剂、消毒剂(以下统 称食品)的船、车、飞机,抵港(站)后,食品卫 生监督人员应根据货主或代理人的报验单,在卸货 前尽快赴现场对食品及其运载、卸货等工具及码头 实施卫生监督。 2.卫生监督人员登船(车、飞机)后,首先 向船(车、飞机)方(以下简称运方)阐明来意, 以取得对方了解和配合,详细调查货物的有关情 况:(1)上次装载货物种类;(2)本次装载货物 种类及数量;(3)本次装货前船舶车厢、机舱清 扫、洗消情况;(4)载货口岸及发运日期,是否 转口货物;(5)在运行中有无海事等事故情况; (6)冷藏运输食品的冷藏情况;(7)向运方查阅 或索取有关货物单证,如蒸熏、验舱证书、货物配 载图等,并做好记录。 3.卫生监督人员向运方了解情况后,在运方 陪同下赴舱、箱检查食品有无与农药,化肥及其他
2.检验人员应根据送检要求的检验项目,按 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时准确地进行检验。凡国家没有 统一检验方法的进口食品,可参考有关检验方法进 行。 3.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 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除按我国食品卫生 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 验。其他食品则根据情况必要时加做动物急性毒性 试验。 4.实验室在技术上发生困难或疑问时,二级 所报请一级所协助解决,一级所报请中心所解决, 中心所报请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协助解决。 5.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及时检验,在正常情况 下六天(以最后1次送样时间计)内报检验结果。 其结果必须经检验人员、核校人员和检验室主任分 别签字后,方能将检验报告书交卫生监督人员。 6.检验人员在进行检验时必须将检验方法测 量数据、公式及计算结果等详细记录在“卫生检验 记录”单上。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检验报告连同检验 记录一起送交卫生监督人员。 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1.进口食品检验后,由卫生监督人员根据卫 生监督和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出据进口食品卫生证 书,凡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科 室负责人签发。 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 品出证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按照我国食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和其他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范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化学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食品添加剂第四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了中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有进口记录但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
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申请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人员,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五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开。
第六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直接标记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上。
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注明以下项目:(一)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二)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三)原产国(地)以及国内代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制造日期(批号)和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码;(六)符合本规范第四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注明卫生部批准的进口证书编号和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七)储存条件;(八)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九)复合添加剂中每个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十)“食品添加剂”字样;(十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根据规定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必须注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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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须知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经检验检疫,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以及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相关规定可查阅
1.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申报:对于食品添加剂进口的申报,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等。
禁止从涉及动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输入已公布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生物安全部分查询)。
特提醒各食品添加剂进口商、代理商、经营单位、报检单位,在报检进口食品添加剂类产品时,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等基本信息,品名须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列明的规范名称。
使用产品俗名、异名、缩写等商品别名表述的,可在规范名称之后,不应以“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食用色素”等分类名称报检。
如无法在申报中规范列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的,须补充资料将食品添加剂规范名称列出。
(可参见附录1)
2.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申报:复合食品添加剂应通过申报资料补充将所含食品添加剂成分逐一列出(可参见附录1),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
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3、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
4、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5.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食品添加剂进口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检验合格,方准进口。
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依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注:进口企业应关注我国标准的更新,相关问题应向标准发布部门及有关标准的负责机构进行标准事项的查询及垂询。
附录1
进口食品添加剂成分说明
(推荐稿)
我公司进口一批“红茶香料(BLACK TEA FLAVOUR)型号XX-XXXX”报检编号(或提/运单号)XXXXXXX,合同号XXXXXX,其成分如下:
该批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GB2760(或GB14880)要求,不含非食用成分。
我公司承诺以上情况属实。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及公章:
日期: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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