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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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完整清晰的填写处方项目,不得涂改。

2、严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3、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编号、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发药人、核对人。

二类精神药品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印制、保管、领取、保存、退回和销毁的相关规定: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由药械科按照省卫生厅统一格式印制。

库房要建立处方笺台帐,对处方笺的收发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保证能追查每张处方的去向。

(2)处方笺发现破损或作废时应退回库房,进行登记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

(3)药房发药后对处方进行逐日、逐张登记,妥善保存,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为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满足患者正常医疗需求和临床合理应用,防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3、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5、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XX,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7、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8、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9、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七、信息化管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处方开具、审核、调剂、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化监控。
2.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处方权限控制、处方用量预警、处方历史查询等功能,以提高麻醉药品处方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3.医疗机构应保障麻醉药品处方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八、异常情况处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处方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包括处方的退回、作废、更改等程序。
十九、反馈与改进
1.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使用反馈机制,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
2.对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医疗机构应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升麻醉药品管理水平。
3.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麻醉药品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跨科室协作
1.医疗机构应促进不同科室之间的协作,共同参与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3.医疗机构应关注国内外麻醉药品研究动态,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临床实践。
二十二、持续改进
1.医疗机构应持续关注麻醉药品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技术进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管理规定。
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处方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3.持续改进应成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处方中应当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科室、床位号、临床诊断、麻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5)处方开具后,经审核无误,医师需在处方上签名并注明开具日期。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处方安全,防止麻醉药品流失。
3.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5年。
四、处方审核与调剂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麻醉药品调剂时,调剂人员应当核对处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三)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5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五)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在医疗领域中,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具有极高的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医务人员正确、合理地开具处方和使用这些药品。

本文将探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处方权管理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较强药理作用的药品,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医务人员在处方麻醉药品时需要符合一定的管理规定。

1. 麻醉药品的合理处方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遵循一定的处方规范,包括药物种类、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等。

同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确保麻醉药品的使用是必要且安全的。

2. 麻醉药品处方的审核与监管为了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符合规范,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审核。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对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监督,确保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合规。

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由于其药理作用较大,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管理。

1. 精神药品处方的专业性精神药品的处方需要由专业的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具,确保对患者的精神状态评估准确,处方的药物种类和剂量符合患者的具体情况。

2. 精神药品处方的限制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严格限制在特定的医疗机构或特定的医生开具,以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此外,患者在使用精神药品时也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药物可能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三、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相关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在维护医疗安全、保障患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处方权限和处方行为的管理要求。

2. 有效性评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有效性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医疗实践的需求,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制度一、处方原则(一)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二)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三)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四)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处方)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注明住院号及床号。

(五)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字迹清楚。

(六)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权医生签全名或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七)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患者病历必须交门诊部保管,严禁将病历交患者保存。

开方医师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我院院内使用,特殊情况由本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九)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群口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二、处方流程(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患者需要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医生与患者共同签署《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持有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应由有相关资质的责任医师开具,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诊断检查报告单不作为诊断证明使用);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到药房进行留存,如患者委托亲属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诊断证明书贴在门诊病历中,并在门诊病历封面上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医务科签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我院常用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盐酸布桂嗪(强痛定)、盐酸氯胺酮
口服胶囊:速可眠(司可巴比妥)
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地西泮、力月西(咪达唑仑)、苯巴比妥钠
口服制剂: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多美康(马来酸咪达
唑仑)、硝西泮
我院常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盐酸哌替啶(杜冷丁)、枸橼酸芬太尼、盐酸吗啡、舒芬太尼口服缓释制剂:美施康定(硫酸吗啡)、奥施康定(羟考酮)
口服片剂:磷酸可待因
透皮贴:多瑞吉(芬太尼)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我院常用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盐酸布桂嗪(强痛定)、盐酸氯胺酮
口服胶囊:速可眠(司可巴比妥)
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地西泮、力月西(咪达唑仑)、苯巴比妥钠
口服制剂: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多美康(马来酸咪达
唑仑)、硝西泮
我院常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盐酸哌替啶(杜冷丁)、枸橼酸芬太尼、盐酸吗啡、舒芬太尼口服缓释制剂:美施康定(硫酸吗啡)、奥施康定(羟考酮)
口服片剂:磷酸可待因
透皮贴:多瑞吉(芬太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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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以上内容本人已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
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责任 有麻药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①违反规定开具麻药、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②未按要求使用麻药、一类精神药品 所在医疗机构取消 其麻药处方资格

精神药品
定义:直接多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
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利他林(哌醋甲酯) 丁丙诺啡
三唑仑
氯胺酮
第二类精神药品
地西绊(安定)
艾司唑仑(舒乐安定) 咪达唑仑(咪唑安定)
苯巴比妥
异戊巴比妥
吊销其执业证书
③未按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④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二类精神药品
法律责任

未取得麻药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擅自开具麻药、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
吊销其他执业证书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
未对麻药、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核对 后果严重 吊销其执业证书
安钠咖
咖啡因 麦角胺咖啡因
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专用处方(医疗机构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刷)

精一
精二
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有处方权的医生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
①亲自诊查患者
②建立相应的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③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注射剂: ①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②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至患者家中使用
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带出医疗机 构外使用时,患者或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有处 方权医师方可开具处方: ①二级医院以上开具的诊断证明 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士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
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由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部门: 电话:

疼痛病人精神依赖发生的可能性 有多少?
1、回顾性调查24000例使用阿片类药物镇 痛的患者(无药物滥用史),发现只有7例 成瘾,占0.029%(Fredman DP,1990) 2、调查12000例使用阿片类药物的中度到 重度终痛患者,发现有4例产生精神依赖性, 占0.033%(Porter J,Jick H,1980) 精神依赖性才是人们说的“成瘾” “成瘾”与否的界定;用药目的不同。
医疗用→优秀的镇痛药 滥用→精神依赖性→毒品
药物依赖性

WHO的定义:由药物与机体作用造成的, 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 现出一种强迫性或定期性用药的行为和其 它反应。
身体依赖性(生理依赖性) 精神依赖性(心理依赖性)
身体依赖性
身体依赖性≠成瘾。
常发生于疼痛治疗中,表现为长期用阿 片类药物后对药物产生一定的身体依赖性, 突然中断用药时出现“戒断症状”。疼痛病 人对阿片类药物产生身体依赖性,是病人对 镇痛治疗的需要,不影响继续合理使用阿片 类止痛药。
③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应留存在患者门
诊病历中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用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一次用量 其他剂型:≤3日用量 控缓释制剂:≤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7日用量;某些特殊情况,用量 可适当延长,医师注明理由。

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用量: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 注射剂:≤3日用量 其他剂型: ≤7日用量

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用量:

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
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次用量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杜冷丁):一次用量
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
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 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 病历的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 而使用,其他一切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 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 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 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方保管:

麻醉药品:≥3年 精神药品:≥2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 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
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
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
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精神依赖性
精神依赖性=成瘾(由滥用而引起)
使人处于一种特殊的精神状态,对毒品产
生强烈渴求,追求“欣快”效应,出现觅药
行为和频繁使用毒品,进而产生身体依赖性, 若中断使用毒品将会发生严重反应称为“戒 断症状”。
药物滥用
非医疗目的的大量使用,具有依赖性的药 物,使滥用者对该药产生依赖状态(无止境 地追求用药),从而带来严重的健康问题和 社会问题——构成社会公害。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 主讲人:林晓华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义及常用 药物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 定 · 相关法律责任
麻醉药品
定义: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
能成瘾癖的药品。 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
麻醉药品等
麻醉药品的双重性
疼痛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极少成瘾
当疼痛的伤害性刺激沿着传递疼痛的神经 通路上行的过程中,疼痛患者体内生成特 殊的阿片受体。这些受体散布在已有阿片 类物质中间,分散了进入体内的缓解疼痛 的药物。 而没有疼痛的个体并不存在这些特殊的受 体,此时任何进入体内的阿片类物质大部 分都直接与脑内的受体结合,造成阿片类 药物浓度突然增高,增加了药物成瘾的可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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