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和土地储备与招拍挂工作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前期工作流程1.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每年12月份,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委、国土局、城关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等单位,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下一年度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审议后,呈县人大审议决定。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将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纳入,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2.实施房屋征收建设项目的确定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前,由县政府组织发改、国土、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就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划、计划,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范围、征收补偿和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事项进行研究,予以明确,作为启动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据。
3.相关补偿标准制定与公布每年县住建局就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组织评估。
相关补偿标准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住建委、国土局、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执行。
二、征收决定阶段流程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和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住建局,经征求县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请县政府审定。
5.政府论证、征求意见与公布政府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组织物价、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监察、民政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对论证通过的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一、立项阶段:1.资金筹措:政府部门会根据征收范围和征收规模确定征收所需的资金,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筹措。
2.项目规划:制定项目规划方案,明确征收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形成征收项目立项报告。
二、征收准备阶段:1.指定征收机构:相关政府部门会指定具体的征收机构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
2.征收公告: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及相关权益人,同时告知他们的权益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3.测量界址:征收工作开始前,征收机构会委托测绘单位对征收范围进行测量,并划定清晰的界限。
4.登记材料征集:征收机构会向被征收人发放登记表,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房产证、土地证和其他需要的材料,以便进行产权登记和房屋评估。
三、评估征收阶段:1.房屋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2.土地评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还需要对土地的评估进行补偿标准的确定。
3.补偿方案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和政府相关政策,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包括货币补偿、房屋替代等。
四、补偿安置阶段:1.补偿告知:征收机构会向被征收人及相关权益人发放补偿告知书,告知他们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等相关事项。
2.补偿款支付:征收机构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包括货币补偿、搬迁费用等。
3.安置房屋:对于需要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机构会提供安置房屋或者提供相应的资金用于购买新房。
五、产权变更阶段:1.确认产权:被征收人在接受补偿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将房产的产权转移给征收机构或新购房屋的产权人。
2.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征收范围和用途,征收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六、监督管理阶段:1.部门监督:相关政府部门会对征收和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和媒体会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揭露违规行为。
以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一般流程,具体实施过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有所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流程

第三部分 强制搬迁
第五步:司法审查 (一)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 行全面审查。 (二)除法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外,非诉执行 审查一律公开听证。 (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第三部分 强制搬迁
第五步:组织强迁 区政府自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准执裁定后,应完 成以下工作: (一)召集相关部门进一步讨论完善强制搬迁执行 预案。责成属地乡镇(街道)、征收部门等单位共 同做好强制搬迁实施前至实施后的维稳工作。 (二)根据准执裁定确定的范围和内容,组织对被 执行人实施强制搬迁。
第三步: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一)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 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 期限等事项。 (二)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一般不少 于15日。
第三部分 强制搬迁
第三步: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三)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注: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补 偿方式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 调换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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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部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 理相关手续。
第一部分 征收决定
第四步:委托实施单位入户调查
(一)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当组织征询被征 收人的改建意愿;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 旧城区改建。
第一部分 征收决定
第四步:委托实施单位入户调查
(二)调查期间,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1、房屋所有人身份情况调查; 2、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调查; 3、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4、改变房屋用途情况调查、确认; 5、公房是否符合房改调查、认定; 6、评估机构选定及估价人员入户现场勘查; 7、其他与房屋征收补偿关联事项的调查。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1.征收需求确定:政府部门确定对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拟定征收计划。
2.征收告知公告:政府部门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围、流程和相关权益。
3.居民权益保护:政府部门对受征收居民及相关权益进行保护,确保其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4.拆迁安置协商:受征收居民与政府部门进行协商,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达成一致。
5.审查登记:政府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规划、评估等进行审查登记。
6.拆迁规划编制:政府部门制定征收区域的拆迁规划,确定拆迁范围、时间等。
7.征收通知:政府部门向受征收居民发放正式的征收通知书,告知征收的具体细节和时间。
8.勘察评估:政府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补偿的具体金额。
9.补偿协商:政府部门与受征收居民进行补偿金额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10.补偿支付:政府部门按照协商结果向受征收居民支付补偿款项。
11.临时安置:政府部门为受征收居民提供临时居住安置,并解决其基本生活需求。
12.房屋腾空:受征收居民将房屋内的家具、物品等进行搬迁。
13.拆迁工程准备:政府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和设备,准备进行拆迁工程。
14.拆迁施工:政府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并清理拆迁现场。
15.产权过户:政府部门将征收的房屋产权办理过户手续。
16.土地规划:政府部门制定被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管理措施。
17.土地出让:政府部门将征收后的土地进行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18.用地合同签订:政府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19.地税缴纳: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应的地税。
20.房屋重建:政府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对征收区域进行房屋重建。
21.安定期:受征收居民在重新安置后,政府部门对其进行关注和帮助,确保其正常生活。
22.相关手续办理:政府部门为受征收居民办理相关购房、就业等手续。
23.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对整个征收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一、确定征收范围和规模征收主体(通常是地方政府)首先确定征收的范围和规模,包括所需征收的地块以及涉及的房屋和住户数量。
这个步骤通常需要进行地理勘测、土地评估和规划设计等工作。
二、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是征收工作的重要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征收主体需要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和就业安置等内容。
同时要确保补偿方案公正、合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地通告和协商征收主体需要通过征地通告的形式,向涉及的房屋住户告知征收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案等。
在通告后,征收主体将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商讨具体的征收安排和补偿事宜。
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征收主体需要充分听取并充实协商内容。
四、征收决定和公告在征收协商结束后,征收主体将制定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决定的内容。
征收决定会明确征收的具体地块、房屋和住户,并说明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征收决定一般需要送达到被征收人,确保被征收人了解征收的相关信息。
五、征收实施和登记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主体将组织实施征收工作。
这包括土地的征收和房屋的拆迁,以及根据补偿方案进行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和就业安置等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需要对房屋征收进行登记,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征地补偿的发放征收主体根据征地补偿方案,将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和就业安置等补偿款项发放给被征收人。
发放过程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补偿款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七、法律救济和申诉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工作和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征收主体需要积极处理申诉,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结起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包括确定征收范围和规模、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征地通告和协商、征收决定和公告、征收实施和登记、征地补偿的发放以及法律救济和申诉等环节。
这些环节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一、前期工作阶段流程 (2)(一)编制年度计划 (2)(二)项目立项或土地储备 (2)(三)审查征收项目、确定征收范围 (3)(四)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3)(五)房屋调查摸底 (3)(六)选择评估机构 (3)(七)开展预评估 (4)二、征收决定阶段流程 (4)(八)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4)(九)听证 (4)(十)稳定风险评估 (4)(十一)补偿资金保障 (4)(十二)安置房源保障 (5)(十三)作出征收决定 (5)(十四)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5)(十五)公示评估结果 (5)(十六)送达评估报告 (5)三、征收实施阶段流程 (6)(十七)签订补偿协议 (6)四、征收后续阶段流程 (6)(十八)作出补偿决定 (6)(十九)申请强制执行 (6)(二十)公布补偿情况 (6)(二十一)建立征收档案 (6)(二十二)拆除征收房屋 (6)(二十三)移交征收土地 (7)(二十四)审计结果公布 (7)(二十五)项目最终结算 (7)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明确工作职责,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前期工作阶段流程(一)编制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发改委等部门,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编制、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
年度征收计划经政府审议后,呈人大决定。
(责任单位:×××)(二)项目立项或土地储备1、土地储备(责任单位:×××)2、项目立项(责任单位:×××)①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完整word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一、前期工作阶段流程 (2)(一)编制年度计划 (2)(二)项目立项或土地储备 (2)(三)审查征收项目、确定征收范围 (3)(四)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3)(五)房屋调查摸底 (3)(六)选择评估机构 (3)(七)开展预评估 (4)二、征收决定阶段流程 (4)(八)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4)(九)听证 (4)(十)稳定风险评估 (4)(十一)补偿资金保障 (4)(十二)安置房源保障 (4)(十三)作出征收决定 (4)(十四)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5)(十五)公示评估结果 (5)(十六)送达评估报告 (5)三、征收实施阶段流程 (5)(十七)签订补偿协议 (5)四、征收后续阶段流程 (5)(十八)作出补偿决定 (5)(十九)申请强制执行 (5)(二十)公布补偿情况 (6)(二十一)建立征收档案 (6)(二十二)拆除征收房屋 (6)(二十三)移交征收土地 (6)(二十四)审计结果公布 (6)(二十五)项目最终结算 (6)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明确工作职责,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前期工作阶段流程(一)编制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发改委等部门,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编制、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
年度征收计划经政府审议后,呈人大决定。
(责任单位:×××)(二)项目立项或土地储备1、土地储备(责任单位:×××)2、项目立项(责任单位:×××)①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正常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正常征收程序
1.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政府;
2.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
3. 征求公众意见(30日);
4. 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6. 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7.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告诉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60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8.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9.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 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登记调查结果;
11.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12.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13.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施搬迁补偿;
14.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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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及土地储备和
招拍挂工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区、县政府组织上报改造计划,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
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上报省住建厅,并列入政府工作计划。
各区、县政府作为主导纳入社会资本参和改造,社会资本同市、区(县)两级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区政府制定实施计划,达到地块收储条件。
二、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程序
征收实施主体在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向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申请;
2.拟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3.拟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4.拟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批准文件;
5.拟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6.拟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政府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后,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
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拟定并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应履行以下程序:
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和委托的区、县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也有社会资本直接和委托的区、县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
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城乡规划、住建、国土、房地产权登记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
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编制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概
算进行审核;
4.市、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论证通过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备案;
5.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应及时
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
7.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
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和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报请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按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拟
定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足额存储到专项帐户,专
款专用。
房屋征收部门在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后,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后,对评估机构进行公示,由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
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准备相关材料,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分户补偿信息。
三、征收结束后的相关工作
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四、土地收储程序
待所有房屋征收工作、下房土清运全部完成,达到土地收储条件后由区、县政府向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提交土地储备申请,由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所属部门提交申请,进行控制性规划条件的审核。
1、成本认定(由区、县政府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核算出征收成本价,由区审计局盖章确认,由市“两改一建”指挥部最终确认)
2、签订协议(由区、县政府和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协议,确定出让价格进行储备)
储备中心完成收储后,连同控规资料编制出让文件及出让计划,报送市土地部门审批。
五、土地招拍挂程序:
1、办公会定价(由市招拍挂办公室找三家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的三家公司最终按照平均数确定出让价格)
2、向市政府及省厅打报告,确定下步工作及确认出让价格进行挂牌
3、公告
4、交钱(公告期间需要交纳保证金,按照确定出让价格的50%进行交纳,直接交付市财政局。
可分批交纳,交款时间在公告期内)
5、挂牌(自公告结束后10个工作日为挂牌时间)
6、签订成交确认书,由招拍挂办公室和摘牌单位签订。
7、签订确认书后,根据相关文件及纪要,由财政局将出让金返还给摘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