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办法(doc 50页)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制度五范本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制度五范本根据您的要求,我为您提供一份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制度范本,共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防范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的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验收制度。
第二条本验收制度适用于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验收工作,涉及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现场管理、维保和使用等阶段。
第三条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目标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防范工程验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采取逐级审查、层层把关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准确地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范围和依据第六条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包括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质量验收、设备设施安装验收、现场管理验收、维保验收和使用验收等环节。
第七条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2.工程设计文件;3.施工跟踪记录;4.设备设施及材料质量检验报告;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质量验收记录。
第三章设计文件审查第八条设计文件审查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重要环节。
验收机构要全面审查设计文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九条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2.工程布局和平面布置的合理性;3.设备设施的性能要求和配置方案;4.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设计文件审查时,验收机构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的设计与施工配合文件和技术标准,以确保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施工质量验收第十一条施工质量验收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核心环节。
验收机构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质量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合格证明;2.施工质量记录和施工质量报告;3.施工过程中的验收记录和检测报告;4.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5.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措施。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制度五范文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制度五范文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制度是保障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有效执行验收制度,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下是一份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制度的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评估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杜绝事故隐患、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验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
二、验收组成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
由项目建设单位指定验收组成员,并报请监督部门备案。
三、验收内容1.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的审核:专家评审组应对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其与工程实施相符合,并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2. 施工过程管理的审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管理进行审查,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设备设施的合格性:对工程中使用的安全防范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性能合格、安装稳固可靠。
4. 完工质量的评估:对工程的完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工程质量和施工符合情况等方面,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5. 文件资料的归档:对工程验收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和资料进行归档,便于后期的追溯和管理。
四、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监督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工程文件和资料。
2. 监督部门接收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审核。
3. 专家评审组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审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4. 监督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根据评审意见决定验收结论,并将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 建设单位根据监督部门的验收结论,做好工程验收备案和相关手续。
五、验收结果1. 符合验收标准:当工程经验收组织认为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工程质量优良,施工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时,提出通过验收意见。
2. 有待改进:当工程存在一些缺陷或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时,提出有待改进的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一、总则为确保安全防范工程施工质量,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施工场所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二、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前组织验收工作,验收方为建设单位。
(二)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和终期验收两个阶段。
1.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是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建设单位进行初步验收,确认工程竣工情况的过程。
(1)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对完成的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提供完善的工程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确认工程是否达到规范要求,是否安全可靠,并提出合理建议。
2.终期验收终期验收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对初次验收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进行终期验收确认。
(1)施工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结果进行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建设单位确认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后,进行终期验收。
(2)建设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终期验收,确认整改结果符合要求后,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三、验收内容(一)施工质量验收1.施工单位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将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验收。
2.建设单位应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包括工程材料的使用、施工质量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建设单位可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二)安全防范验收1.施工单位应保证工程安全防范措施得到落实,建设单位将对安全防范措施进行验收。
2.建设单位应检查工程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建设单位可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可靠。
(三)文档资料验收1.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工程验收报告、验收记录、验收证书等。
2.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文档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文档真实可靠。
3.建设单位可组织专业人员对文档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施工资料完善。
四、验收标准(一)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范本

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范本一、引言安全防范工程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它包括了建筑物、设备、系统等方面的布置和措施。
为了确保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和有效性,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就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范本进行详细介绍,以提供指导。
二、验收准备(一)验收组织1. 本次验收的组成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的相关人员、工程施工方的相关人员以及专业监理人员。
2. 验收组应明确组长和成员的职责,并形成相关的验收文件。
(二)验收资料1. 验收组应准备完整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扩建变更文件等。
2. 验收组还应提前准备好验收记录表、问题清单等文件,以便对问题进行记录。
三、验收内容(一)工程实施1. 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验收组应仔细核对,并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确保实施符合设计要求。
2. 验收组还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抽查,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
(二)工程设备1. 对于安全防范系统中的各种设备,验收组应仔细检查设备的安装情况、功能运行情况等。
2. 验收组还应对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验证,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要求。
(三)工程系统1. 对于各种安全防范系统,如防火系统、监控系统等,验收组应进行功能测试,以验证系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验收组还应对工程系统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确保系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验收方法(一)现场检查1. 验收组应到达施工现场,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重要节点进行重点观察。
2. 验收组还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方的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对工程实施的看法和建议。
(二)功能测试1. 对于工程设备和系统,验收组应进行功能测试,检查设备和系统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运行。
2. 功能测试应覆盖设备和系统的各个模块和部件,确保其稳定性和可靠性。
五、验收标准(一)工程实施标准1. 工程实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2. 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性。
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办法

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办法在我们生活中,公路建设已经成为一项不可避免的工程。
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验收是公路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路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技术、材料、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符合标准,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生命防护措施实施有效。
那么下面,我们就来谈一谈“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办法的存在意义公路建设是以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前提,为公众服务。
因此,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办法的推行,有利于强化公路建设的安全保障,减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行车安全系数。
以此,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幸福感。
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审查验收制度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审查验收制度是关于公路建设的审查和验收标准的规定。
其中,认真制定检查项目和技术规范是保证公路安全的重要步骤。
通过对道路、桥梁、隧道、标志、护栏、隔离带、应急设备、救援设备、道路照明等进行检查,避免了设计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缺陷、技术缺陷和设备问题。
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验收标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验收标准主要包括道路安全、桥梁安全、隧道、标志及其在道路上的规划和标注、护栏和隔离带、应急设备、救援设备和道路照明等七大行业。
道路安全方面要求良好的路面、正确的路面标记、清晰的路标和标志、柔和的路基、透水的路面和正确的交通标志。
桥梁安全方面要求结构坚固,桥面平稳,全局适应生态环境。
隧道方面需要保持良好的通风与照明,具有良好隔音特性,在紧急时期应该能够迅速的进行救援。
标志要求具有时间性,正确性,明显性,一致性。
护栏和隔离带方面要求机械性能以及产品材料的适应性。
应急设备和救援设备方面要求能够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发挥作用,有效的完成任务。
道路照明方面要求使用光源光盘照明,避免闪烁、刺眼情况的发生。
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的流程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是由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的,在验收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申请的递交和费用的支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示范验收工作有关要求的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示范验收工作有关要求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交办公路函〔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示范验收工作有关要求的函交办公路函〔2017〕106号《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示范省实施方案》(交办公路〔2015〕16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下发后,各示范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进展顺利。
目前,各地示范工程陆续进入验收阶段。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一、验收组织验收包括示范工程验收和示范省验收两部分。
(一)示范工程验收。
示范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验收工作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开展,由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并邀请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二)示范省验收。
在示范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后的6个月内开展。
由示范省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负责验收,同时邀请其他示范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和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技术专家组成员参加。
部视情参加验收工作。
二、验收要求(一)示范工程验收。
1.示范工程验收以施工合同及设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工程措施的合理性和工程质量为重点。
验收程序依次为:审定验收方法及线路,听取建设情况汇报,查验资料,现场踏勘,确定验收意见。
其中,现场踏勘应突出重点,侧重对典型路段、高风险路段和复杂组合路段的抽查。
2.验收材料准备、工作流程、工程内容和验收标准,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中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
3.示范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初步评价,并完成重点或隐蔽工程验收,且结论为合格。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制度五范文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制度五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工作,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验收范围第二条安全防范工程包括建筑安全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安全监控工程等。
第三条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结果应书面确认。
第三章验收主体第四条验收主体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能力,审查验收资料并作出验收决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验收,验收结果应公开。
第四章验收流程第六条安全防范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七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组织验收。
第八条验收包括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查两个阶段。
第九条现场验收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人员应包括相关专业人员和代表。
第十条资料审查应由专业人员对相关文件进行核实。
第五章验收标准第十一条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安全防范工程应具备相应的功能,安全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合格后,发放验收合格证书。
第六章验收结果处理第十四条验收合格的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单位应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因验收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制度五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制度五一、引言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流程和要求,制定了本验收制度。
本制度的实施目的是为了确保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验收主体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三、验收范围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范围包括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
四、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完成安全防范工程后,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2. 验收准备相关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准备工作。
包括了解工程的基本情况、编制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时间等。
3. 验收现场检查验收人员按照验收方案和程序,对安全防范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施工质量、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
同时,验收人员还要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工程的设计、施工过程。
4. 验收结果评定验收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和相关资料,评定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结果。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同时必须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 验收报告编制验收人员根据评定结果,编制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验收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等内容。
6. 验收报告审核验收报告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验收结果是否合格。
审核通过后,验收报告成为正式文件。
7. 验收结果公告经过审核的验收报告,由相关部门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
五、验收要求1. 施工质量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安全防范工程的设备设施应正常运行,能够满足工程的功能要求。
设备设施应按照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符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现有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有关技术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简称:公路安防工程)示范项目和示范省的验收。
公路安防工程其它建设项目、动态排查确认的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区域性项目可参照施行。
第三条【使用规定】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标志、标线、警示和防护等一般设施的新增或调整,经质量检验合格可以先行交付使用,重要设施及结构、重大土建工程、非标准类设施和结构应当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验收阶段】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包含交工和评估(竣工)验收两个方面。
交工验收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后的实施情况验收。
评估(竣工)验收指工程项目建成之后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实施质量检查。
与养护改善工程或其他工程同步实施的安防工程建设项目从其验收规定;财务审计等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五条【验收原则】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检验和验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风险分析准确完整,处置方案合理可行,质量评价严格规范,验收意见客观公正。
第六条【验收组织】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归口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组织,选取或指定公路安防工程建设专家实施,并且安排建设及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派员参加。
评估(竣工)验收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章验收条件第七条【先行交付条件】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实施的设施,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不会产生其它安全风险的,经检验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可以先行移交管养单位使用。
(一)公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口标柱、示警桩、防眩板等单个类设施;(二)桥梁、路基等局部点段护栏等级提升或衔接优化类设施;(三)弯道路段拓宽、路口加铺转角等路面局部优化类设施;(四)桥梁护栏护网、路侧与路面分隔等防护或干扰控制类设施;(五)重大事故多发、易发点段改善类设施等。
第八条【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一般按路段或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设计文件,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二)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自检并合格;(三)按照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理要求及工作流程,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并评定合格;(四)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需要整改的项目已经完成处置;(五)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建设项目交工的文件编制;(六)按照公路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及建设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评估(竣工)验收】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属省(区、市)、市、县等交通主管部门,对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组织评估(竣工)验收。
(一)已报送建设项目评估(竣工)验收申请并拟定了实施方案;(二)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半年以上,交工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已完成辖区公路安防工程实施后评估,并形成了后评估报告;(五)已完成辖区公路安防工程建设总结;(六)已完成辖区公路安防工程典型路段和复杂组合路段处置方案技术整理汇总资料。
(七)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验收内容第十条【交工验收】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以项目建设的安防设施设置合理性和工程质量为重点,主要工作内容:(一)查询设计单位的风险因素分析、处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总结报告等资料,对设计工作作出评价;(二)查询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质量、使用、监督检查等文件资料,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三)查询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的自检结果、总结报告、施工作业、工程材料等资料;(四)查询监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抽(旁)检结果、总结报告、质量评定结论等资料;(五)查询质量监督或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主要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试验等资料;(六)核查项目实体工程建设情况,包括一般路段、典型路段、高风险路段的风险分析及其对应的处置措施,核查实体工程与工程设计的一致性,对实体工程实施质量作出评价;(七)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八)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九)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十)综合上述验收结果,讨论工程项目验收的意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出具交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评估(竣工)验收】现有公路安防工程评估(竣工)验收,以工程建设质量、技术处置合理性及效果、工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及专业技术团队或人才培养情况为重点,主要工作内容:(一)查询公路安防项目建设的组织、技术、检查、投资、总结、政策等文件资料,对工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情况作出评价;(二)核查建设项目(线路)风险评估和排查、安防工程建设措施、工程设计和实施效果后评估等资料,对技术处置合理性及效果作出评价;(三)核查工程交工资料和实施效果后评估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资料检查和实体工程建设质量抽查,对工程质量和实施的社会效果作出评价;(四)核查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必要时进一步核查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材料,对通过安防工程建设实现的专业技术团队或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五)讨论并形成示范地区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情况的总体评价及各建设项目评估(竣工)验收结论,汇总整理安防工程建设的经验做法,采集梳理不同公路等级、不同通行状态、不同交通环境下典型路段安全保障方案,汇总整理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需要解决的体制、机制、政策等重大需求。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交工验收采用百分制,评分细则包括设计工作评价、工程管理评价、实体工程评价三个方面。
评价权重:设计工作30%,工程管理20%,,实体工程50%,评分项目及得分详见附件1。
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得分大于等于75分的合格,小于75分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评估(竣工)验收】评估(竣工)验收采用百分制,评分细则包括制度建设、技术方案、实施效果、实体工程和人才培养五个部分:制度建设:侧重公路安防工程建设的体制、机制、政策及问题与意见,特别是政府主导下的部门协同机制、地方配套资金的保障制度,以安防示范工程建设总结及其他文件为支撑资料,权重15%。
技术方案:侧重公路安防工程的建设理念、风险分析与排查、处置创新,特别是风险分析路段排查与工程处置的衔接、交通工程与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套和处置措施的有效性,以项目建设总结、后评估报告和典型路段处置技术整理汇总资料为支撑,权重15%。
实施效果:侧重实施完成后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路段风险水平的降低、交通参数的变化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以工程建设总结、实施后评估报告为支撑,权重:20%实体工程: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整体水平进行评价,以交工验收资料和实体工程建设现场抽查结果为重点,权重40%。
其中:国省道20%,县道10%,乡道10%。
人才培养:通过工程实施,造就一批坚持正确导向、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的技术研究和决策咨询专业团队为目标,以项目建设总结、有关证书及证明材料为支撑,权重10%。
评估(竣工)验收评分项目及得分详见附件2,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其中:得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验收申报】现有公路安防工程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评估(竣工)验收省或市交通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确定验收事项。
第十五条【验收程序】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包括审定验收方法及线路、建设汇报、查验资料、现场踏勘、讨论验收意见等。
其中:现场踏勘应当突出重点,交工验收应当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核查,评估(竣工)验收侧重典型路段、高风险路段和复杂组合路段的抽查。
第十六条【验收意见】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出具验收意见书,一般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依据、技术标准、实施方案、批准概算、工程决算、工程内容、建设单位及综合评价、设计单位及综合评价、监理单位及综合评价、施工单位及综合评价、综合评定结论及意见。
其中:交工验收项目可以根据设施建设与使用状态进行简化,评估(竣工)验收项目可以根据验收目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验收问题】验收发现的建设问题和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纠正或处治,处理结果应当反馈验收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
其中:交工验收质量达不到合格等次的项目,应当组织进行重新排查、设计和建设,并组织建设质量重新验收。
验收项目路线(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应当在相关问题处理之后再行验收。
第七章验收资料第十八条【交工验收】交工验收阶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交管等部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建设招投标、建设管理、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工程财务等资料;(二)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和路段排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工程设计图及变更设计文件等资料;(三)施工建设、施工工艺、质量自检、材料使用、施工作业路段交通组织与分流等资料;(四)质量抽检、工艺旁监、工程量计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问题处置等资料;(五)工程建设质量鉴定、工艺试验、材料检测等资料;(六)典型路段、重点路段安防工程设计与建设处置等技术资料;(七)项目建设路段预防与控制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资料;(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总结报告;(九)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效果的评价意见等资料;(十)其它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评估(竣工)验收】评估(竣工)验收阶段,省(区、市)、市、县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部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总结,包括有关制度和政策说明、基本情况、实施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意见等;(二)建设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及其工程建设相关资料;(三)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典型案例与处置方案汇编等;(四)安防工程实施后评估资料;(五)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六)检查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检查路线(路段)平面示意图,实施情况汇报材料、有关证明文件和证书等;(七)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县乡道验收】依照公路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完善县、乡道安防设施的建设项目,可以适当简化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验收配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提供准确、真实、有效的建设资料。
第二十二条【验收报告】通过交(竣)工验收的公路安防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