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强化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对于中国地理标记权的法律保护当前,中国还没有由最高立法机构拟订公布特意的“地理标记法”,对地理标记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质量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花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入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以及《地理标记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记产品专用标记管理方法》等行政规章。
地理标记与地理标记使用权地理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差别性标记的范围。
依据我国新订正的《商标法》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地理标记是指标示某商品根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用或许其余特点,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要素或许人文要素所决定的标记。
地理标记权海涵特定地区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记(原产地名称)获取据有、同意使用与监察的权益以及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同类同质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记的权益,即地理标记同意使用权。
但地理标记也能够作为证明商标或许集体商标明册,注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
我国《商标法》第16 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记,而该商品并不是根源于该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误导民众的,不予注册并严禁使用;可是,已经好心获得注册的连续有效。
地理标记权的保护特点――地理标记权的履行限制性第一,其不一样意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记作为自己专有的一般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需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记相符合,并且产品自己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都能够使用该地理标记。
――地理标记权不拥有可转让性只有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获取同意使用该地理标记的时机,非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绝不一样意使用该地理标记。
――地理标记权拥有相对的永续性只需地理标记权人连续在地理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范围内进行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产质量量向来达到既定标准要求,就不会丧失其地理标记权,除非原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取销已经授与的地理标记产品保护或许自然地理环境变化,不然特定地区的产品生产者所共有的地理标记也不会自动进入特定地区以外的公有领域或许灭失。
浅析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 ; 法律保护; T R I S 协议 P
Ke y wo r d s :g e o ra g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i t o n s ; i n t e U e c t u l a p r o p e r t y ig r h t ; l e g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 T RI S P
和 产生品牌效 应I l l , 从 而促进 我 国国民经济 的健康 快速发 到枸杞 , 人们 会认为宁夏 的枸杞很 好。地理标 志不仅 表明 展。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说 的: “ 地理标志有可能成 为我 国知 了商品 的产地 来源 , 而且还 是商 品质 量 的标志 , 使商 品的 识产权 中的长项 之一” 。本 文将从地理标 志的法律性质着 特定 品质 与原 产地相联 系 , 提供 了商品的特定 品质信息。 手, 结合 T R I P S协议和 国外地理 标志 法律保 护经 验, 研 究
es r o u r c e s .S t r e n g t h e n i n g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g e o g r a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i t o n wi l l b e g o o d f o r C h i n a t o e x p l o r e t h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ma r k e t .Ou r l e g l a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g e o ra g p h i c l a i n d i c a io t n h a s ma s t u d y R I T P S nd a f o r e i g n l e g i s l a i t v e e x p e i r e n c e t o e s t a b l i s h a n l o e r
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经i 斋与 法
j
_ 衄强鼗国地理赫高 B保 担
・张学雷 孟 宪玲 石家庄经济 学院
量
[ 摘
要]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着 巨大的经济利益。《 与贸易有 关的知 识产权 协议》对其保护做 了详尽 的规
定。中国是一 个历 史悠久的农业大国,拥有许 多宝贵 的历 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地理标 志资源丰 富。加 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符合我 国
持久 ,才能声名远播 。所 以,我 国在认定地理 标志时 ,要求该商 特色产品的消费需 求。对于生产者而言 .将地理标志 以证明商标
品必须 有悠久 的历史。例如 .浙江的西湖龙井 ,享有 “ 色绿 ,香 或某种形式申请注册 .采用法律手段保护地理标志 .无疑会增 加
2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提升产 品竞争力。地理标志作 为商品 . 地理来源 的识 别标志 .能够使所有权人及商 品的经销商获得 巨大
”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 , 是指标示某商 品来源于某地区 , 该商品的特 的经济效益 . 是宝贵 的历史遗产 , 也是我 国参与国际竞争 的重要资 定质量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 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 文 本 。在一般消费者的心 目中,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种对某一特 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一次在法律上 明确了对地理标 志的保护。 定地理环境所产生出来的某种商品的特殊崇尚。 尤其是农产 品的 由此 ,我们可 以从以下三个 方面把握地理 标志的内涵 : 产量和质量受地理环境和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的影响极大 . 同 不 1地理标 志是特定地区的名称与特定产品的结合 ,用于指示 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点会造成 同一种农产 品具有不同的品质特色 . . 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 .而且 ,该产品的质量特点和声誉等主要取 而不 同的地理环境等 自然因素和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又是不可转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_从_安溪铁观音_说起

2 0 08 .1 1(中)
法学研究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从 “安溪铁观音” 说起
苏秋香
摘 要 对我国来说, 地理标志还是一个比较崭新的知识产权领域。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采取“商标法+原 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的模式, “混合立法模式” 基于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 即 。 本文对国际上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做出了比 较, 提出了我国应该采取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模式来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规制, 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地理标 志的保护提出了建议, 以期能对安溪铁观音这个地理标志及全国其它地方的地理标志的保护有所裨益。 关键词 安溪铁观音 地理标志 立法模式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8)11-029-02
③
理标识。 TRIPS 协定第 22 条第 1 款称地理标志为:其标示除某商品 “ 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 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 该商品 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其他特征, 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欧盟 ” 《关于 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 2081/92 号条例第 2 第 条第 2 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地区、 “ 特殊的地点或者在个别案例 中是一个国家的名称, 用以形容一种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该地区、 地 点或国家, 并且该产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 声誉或其他特色归因于该 地理来源, 并且该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或预备是在该特定地区完成的。 ” 而 《澳大利亚商标法》 则将地理标志定义为 “就某国家或地区或某国家 内区域出产的物品而言, 指在该国被许可的标志, 用以表示该产品出 产于该国家、 地区或区域; 或表示因该地理产地而具有某种质量、 名誉 或其他特征。 ” 我国基本上采用 TRIPS 协定中的定义。在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 第 16 条第 2 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地理标志, “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 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 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三、 国际保护地理标志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④ (一)采取商标法的保护模式 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又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注 册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 例如美国兰哈姆商标法; 二 是注册为集体商标, 例如德国商标法第 99 条就规定了地理来源标志 作为集体商标的可注册性; 三是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 例 如英国商标法。 目前大多数的国家采用商标法模式。该模式不仅可以使现有的 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还可有效避免因主管机关不同而引发的 冲突和纠纷。采用这个立法模式的国家一般都以具有较为完备的商 标法为前提, 其符合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中商业标识的一 个类别特征。 (二)采取专门的立法保护模式 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可以算是法国了。法国是保护地理标 志权最早的国家之一, 其立法起源于 1905 年 8 月 1 日的禁止商业活 动中假冒行为的法律。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大, 通常以列举和概括 方式规定了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 所以其在寻求救济方面具有比较强 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吴汉东所说的 “地理标志与商标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识别性标记, 基本功能都是用来 区别商品的来源。因此, 现代商标往往拓宽了商标的保护种类, 将集
关于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

地理标 志 一 词 原 意 是 指 在 特 殊 的 地 理 标 志 线 ( 点) 上建 立的标 志 , 如 赤 道标 志 、 北 回归 线标 志等 。
地 理标 志作 为一 种知 识产权 概 念 , 最 早在 1 8 8 3年 的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中体现 , 但也只是对地理 标志中最常见 的假 冒产 品来源地 的行为作了禁 止
性规 定 , 并没 有对 地理 标 志 进行 清 晰 的定 义和 实施 系统 的保 护 。《 保护 原 产地 名 称及 其 国际 注册 里 斯 本协 定》 则提 出 了 “ 原 产 地标 识 ” 的概 念 , 并 禁 止 任 何盗 用或 模仿 原 产 地 标 识 的行 为 。1 9 9 4年 , 《 与 贸 易 有关 的知 识 产权 协 定 》 即 T R I P S协 议 , 第 一 次 正
2 0 1 3年第 3期 第2 6卷 ( 总1 2 9期 )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OURN AL O F HAI NAN NORMAL U NI VE RS I T Y
No . 3 2 01 3
Ge n e r M No . 1 2 9
Vo 1 . 2 6
二, 地理标 志 是一 种 区别 商 品 来源 的标 志 。商 品上
式提出“ 地理标志” 这个概念 并将其界定为 : “ 本协
议 的地 理 标 志 , 系指 下 列 标 志 : 其标 示 出某 商 品 来 源 于 某成 员地域 内 , 或 来源 于 该 地域 中 的某 地 区 或 某 地方 , 该 商品 的特 定 质量 、 信 誉 或 其 他特 征 , 主要
与 该地 理来 源相 关联 。 ” …我 国《 商 标法 》 援 用了 《 与 贸 易有 关 的知识产 权协 定 》 中对 地 理标 志 的 有 关定 义, 并进 一步 明确 为 : “ 地理 标 志 是 指标 示 某 商 品来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是特定地域范围内特定产品的标识,其价值体现在通过维护产品质量和确保原产地信誉,促进地区特色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逐渐成为保护民族特色、推动产业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仍存在立法不完善、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当前,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尽管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地理标志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保护范围和力度有待提高,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此外,对于侵犯地理标志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无法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三、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方向(一)明确地理标志的法律定义和保护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地理标志的法律定义,以及可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产品和地域范围。
明确认定标准,提高立法规范性,使得执法机构在处理地理标志纠纷时能快速作出判断。
(二)制定统一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注册、保护、侵权处罚等各个环节的规定,确保各环节的衔接和协调。
(三)加强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加大对侵犯地理标志行为的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形成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
同时,提高违法成本,使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建立健全地理标志司法救济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途径。
对于侵犯地理标志的案件,应提高诉讼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使权利人能够及时得到法律保护。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地理标志保护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
同时,通过多边和双边协议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侵权行为,提升我国地理标志的国际影响力。
论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1、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理标志法律法规体系,但在一些细节方面 仍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对于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措施 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此外,对于一些新兴的农业产业和特色产 品,尚未制定相应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导致这些产业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3、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为了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建立了 完善的执法体系,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其次,加强了对地理标志 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此外,还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公示 制度,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三、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存在的问题
2、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尽管我国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企业和农民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申请地理标志 保护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度不高,对产品的 质量和特色缺乏了解,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地理标志管理机构职责不明
二、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 的现状
1、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自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定义、申请流程、保护范 围、侵权行为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各省市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形成了以国家法律为基础、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法律 法规体系。
然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相比,我 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在商标注册保 护模式中,存在商标注册审批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而且注册成功后也并不能 完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产地的独特性。此外,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保护模式 中,对于标志使用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滥用和冒用现象。
试论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选择

理论新探试论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选择□赵玺(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摘要地理标志的保护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一大热点。
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明显落后于其他国家,不利于发挥地理标志的经济功能。
中国已是WTO的成员国,因此借助TRIPS协议的强制性和借鉴他国经验,发挥后发优势,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
本文试图对如何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作一探讨。
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立法模式TRIPS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20-02地理标志是WTO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设专章规定的应给予保护的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同商标、专利和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并列,要求WTO各成员国或地区给予保护。
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也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和质量的象征,如中国丝绸、法国香槟等,它引导着消费者的购买趋向,孕育着巨大的财富,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并且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关注。
国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有所不同,我国在选择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时,应根据中国国情和现状,借鉴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规定,选择最适合我国的能够全面保护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
一、地理标志的涵义何谓地理标志?TRIPS第23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所称地理标志是指表明某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域内的某一地区或某一地方,该特定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和其他特性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①据此,地理标志的涵义是:第一,地理标志首先应当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足以表明商品的源产地,它可以是一个国家,如中国瓷器等;也可以是一个特定地区、地方、场所,包括省、市、县、乡(镇)、村,如金华火腿等。
此外地理标志并不局限于行政区划名称或现用地名,自然地名、历史地名及其简称也均可用做地理标志,如湖笔、端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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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强化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发表时间:2014-11-27T11:03:09.827Z 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6月上旬供稿作者:黄礼彬[导读] 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最主要的原因是权利人能够通过地理标志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以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纠纷为引Study on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in China:Form a Trademark Dispute between French Champagne Industry Committee and Trademark Appraisal Committee 黄礼彬HUNAG Li-bin(北京林业大学,北京100083)(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Beijing 100083,China)摘要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地理标志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各国均在法律层面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并采用不同的立法模式。
我国表现为结合运用《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来保护地理标志。
但从实践来看,此种方式尚存在缺陷。
在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中也没有提出将地理标志区分于其他标志而给予针对性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发挥其在国际竞争中的经济价值,我国应当给予地理标志更大力度的保护。
Abstra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fore, all countries give protection to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the law, and form respective legislation mode. At present, China mainly adopts the Trademark Law and Provisions of the Product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parallelto prote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But from the point of practice,such protection way is flawed. In the latest revision of the Trademark Law, no specializedlaw separated to prote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legislative mod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 in order tobetter prote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developnational economy.关键词院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立法模式Key word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collective mark;certification mark;legislative mode中图分类号院D923.4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4)16-0294-03 1 案例引入案情:原告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向被告商标局提出撤销中文为“香宾”的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 类:咖啡馆、饭店、餐厅、快餐馆、自助餐厅、汽车旅馆、住所)的申请,商标局认为“champagne”及“香槟”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争议商标为中文“香宾”二字,其与“香槟”在字形及外观上尚存在一定差别,现证据不足以证明“香宾”已成为“champagne”的对应中文翻译,将其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并不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对其提供的服务产生误认,因而被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不服裁定,由此诉至法院。
为证明“香宾”亦为“champagne”的对应译音,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交了其在百度网站上用“ 香宾champagne”作为关键词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的搜索结果,并对此进行了公证。
由公证书显示内容可以看出,其共搜索到1790 篇搜索结果,其中只有部分搜索结果中涉及到“香宾”与“champagne”的对应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香槟”及“champagne”系产于法国champagne 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该标志代表了这一地区出产的起泡白葡萄酒的特定质量及信誉,因此,该地区外的他人不得在该类商品上将“香槟”及“champagne”注册为商标或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但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为咖啡馆等,并非葡萄酒商品,因此,在该类服务上注册“香槟”及“champagne”并不被《商标法》第十六条所禁止。
二审法院认为:“香槟”与“香宾”的读音相同、形状、含义相近,结合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交的百度等网站的网页打印件内容,现实中存在将“champagne”翻译成“香槟”或“香宾”的情况,因此,“champagne”及其对应中文译文“香槟”或“香宾”均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关于“香宾”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主张成立。
原审判决但适用法律不当。
由此案可见,在我国使用商标法体系来保护地理标志,容易产生适用法律不当的后果。
故可探索比商标法体系更适用于地理标志特性的立法,来给予其更完善的保护。
2 地理标志的定义由于地理标志与国际经济交易密切联系,《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多个国际公约中都包括了对地理标志的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结合上述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TRIPS 协议第22 条第1 款对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s)的界定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
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的规定与TRIPS 中的规定是相契合的。
3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原因3.1 拥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富含经济价值这种产品的特征得到该地区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保证,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一定的质量高度,成为大众接受的所谓的“名牌产品”。
特定地区的生产经营者为该地理标志创造了良好的商誉,使得该地理标志不只是单纯的标识,而是较同类商品而言,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标志。
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最主要的原因是权利人能够通过地理标志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我国“入世”双边谈判的最后一项内容是与墨西哥进行的有关该国的龙舌兰酒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可见在国际层面来讲,地理标志的保护受到各国广泛关注。
3.2 对于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严重主要表现为对地理标志的假冒。
所谓假冒,是指“被告为商业之目的,将自己的商品或营业表述为原告之商品或营业的可诉违法行为。
”[1]假冒人通常采用直接表示或者间接暗示的方法,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直接表示是指在不是产于某地区的商品上印上该地区的名称,此种假冒方法最为常见。
间接暗示是指在商品上标上与某地区的相关的地理环境因素,例如“采用某地区的技艺方法”的字样等。
3.3 地理标志的公共性特征使其受侵害知识信息具有双重性:既是私人产品又是公共产品。
[2]知识成果需要将技术一定程度的予以公开之后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使得他人获得和使用知识成果变得非常容易,这种特殊的公共性特征也是知识产权难以保护和易于侵犯的重要原因。
而地理标志的公共性又更为突出,其权利主体是某一地区生产经营某项商品的全部经营者,而非个人或某一企业。
主体的集体性弱化了权利的私有性,强化了权利的公众性。
也正是由于权利主体的庞大,在地理标志遭受侵害的时候,反而更容易无人站出来维护权益,积极程度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人的维权行为。
这种特性增加了地理标志保护的难度,相应地也就需要更科学更全面的立法来规制地理标志。
4 立法模式专门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商业标志法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是目前国际上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四种常见模式。
4.1 专门法保护模式国家专门立法来给予地理标志较为全面的保护。
采取此种模式的国家一般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以及悠久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历史,其中以法国为代表。
在这种立法模式下,一定区域内的特定经营者享有对原产地名称的专属使用权和禁止权,因而有较强的保护作用。
[3]4.2 商标法保护模式这种模式将地理标志看成一种商标,从而用已有的商标法对其进行规制,无须建立一个新的制度。
一般来说,各国都对申请注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通常表现为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或行业协会。
商标注册之后,符合规定条件的主体方可使用。
权利人在商标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商标法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强度较之于专门法来讲要低。
目前,世界上大多国家使用商标法保护,采取此种模式的国家一般需要体系完善的商标法。
4.3 商业标志法模式提出了商业标志的概念,囊括了商标、地理标志和其它标志,并通过商业标志法来进行统一规定。
[4]现较为典型的德国颁布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
相对于其他模式,出台专门的商业标志法对于立法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4.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指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规定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对专利法、商标法等特别法其补充作用,填补这些法律留下的漏洞和空白。
[5]5 我国应采取的立法模式通过研究分析,暂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专门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来保护地理标志。
5.1 我国的国情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拥有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创造出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享誉海内外的产品。
例如龙井茶、绍兴酒、景德镇瓷器等。
这些都是我国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
在法律保护上,各国均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采用对自身最有利的模式。
拥有丰富地理标志资源的国家(如法国),一般给予地理标志以专门立法,而地理标志资源较为缺失的国家(如美国)则采用运用商标法保护。
这是与国家的国情及资源状况紧密联系的,各国均倾向于采用符合国家特点的保护模式来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到更多的经济利益,我国也不应当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