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收费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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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收费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

电费收费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

封于榷利赏押的生效睛同, 搪保法 》没有统一 的规定 。徙勤座管押成立要求耱移出簧勤麈之 占有 的方式 《 推知 ,鑫管榷利是羝形的,燕法耱移 占有 ,但交付代表此榷利的债槽 害仍然是必借要件之一。根撩 《 檐 保法 》 有嗣有俱 券 、 知融麈榷等槿利簧押的规定 , 榷利雷押虑富于榷利惩 交付 ( 以匿票 、 支票 、 本票 、 债券 、存款单、含单 、提单出雷的 ) 或登 ( 以股票 、知谶麈榷出雷的 ) 日 之 起生效。封于鼋费收费槽簧 押 ,也虑于登 之畴,或于交付债槎 耆之峙 , 甚或于蜇押合同簸 睛生效 ,分述如下 :


鼋费收费榷可 以管押
本文所指的鼋费收费榷 ,是指供鼋人请求用鼋人支付鼋费的槎利 。就其法律性暂而言 ,属于供用鼋合 同中供鼋人封用鼋人的债槿。如果将露费收费槿用作管押檩的 ,徙现行法律规定柬耩 ,虑富属于榷利耍押
棵的中的 “ 其他槿利” ,即属于单者所稻的一般债槿黉押。
债槽系债槽人莆求债耪人焉一定给付的财痊槎利。一般债槿蛋押是以债榷檐保债槿 ,即以一般债槿扇 棵的 ; 兹管押债槿 的富现 ( 即其交换 佴值的寅现 ) 必 须取决于第三债旃人 的行届 。就民法一般理输而言, , 作扇财廑槿的债槽可以蜇押 ,但是并非所有债槽都可以贯押。一般债榷黉押虑富具借以下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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鼋黄收费榷霄押 中的法律髑题
项财廑榷利 ,除性雷上或依法律不得蘸舆之债槽 外 ,一般具有可韩禳性。 ( ) 二 骸债榷燕鲎事人同的特别限制蠡 定 勺 富事人之同特殊约定不得耨蘸的债槎 , 基于私法 自治原则 ,富事人之 同的合法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 果富事人j定不得蒋藤和嚣押的债榷 , { i 勺 不得雷押。 因此,就雷费收费槿而言 ,其不存在性簧上或法律上的限制 ,可以韩禳 ;祗要供鼋人和用鼋人没有约 定鼋费收费槽不得霄押 ,则 债槽可以雷押 。但德髓而言,鼋费收费槽在檩 的、存在形式等方面的特黠 ,

我国未来财产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以电费收费权为例

我国未来财产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以电费收费权为例

我国未来财产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以电费收费权为例一、电费收费权的含义电费收费权质押指电力发电企业或经过其授权的单位以其享有的电费收费权出质,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电力发电项目建设与改造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电费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之规定采取了列举性规定加补缺性规定的立法技术,对于该条第四项"其他权利"设定质押应当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构成权利质押的标的:一、财产性。

只有财产权才能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二、可转让性。

权利质押的标的物需具有可转让性,否则无法作为权利质押之标的。

三、确定性。

即用于质押的权利必须为确定的,必须为质权人可以控制的。

四、新型权利收费权质押。

我国《担保法》明确列举了可以设定的质押种类,并未限制或禁止哪些权利进行质押。

因此,上述收费权符合权利质押的基本条件,符合《担保法》"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规定---体现了法无明文禁止即认可的私法自治理念。

三、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六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或在书面信贷合同中达成质押条款。

并就有关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二)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质押合同成立后,何时生效呢?《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对于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虽然《担保法》没有一般性规定,但从动产抵押成立必须转移出质动产的占有方式可以看出,尽管权利是无形的,无法转移占有,但交付代表此权利的债权证书仍然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

根据《担保法》有关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质押的规定,权利质押应当与权利凭证交付或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于电费收费权质押,也应于登记之时,或于交付债权证书之时,甚或于质押合同签订时生效,分述如下:1.关于登记生效问题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登记生效比较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尚没有有关普通债权(包括电费收费权)的登记制度,由谁来登记,如何登记等制度缺位。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收费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青睐。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收费权质押在实践操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通过对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二、收费权质押概述收费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享有的收费权作为债权担保,向债权人出质,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转让、许可使用或拍卖等方式处置该收费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这种融资方式具有灵活性高、操作简便等优点,对于缓解企业融资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对收费权质押的理解和操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费权质押的操作流程和法律责任是当务之急。

(二)权利界定模糊由于收费权的特殊性,其权利界定往往存在模糊之处。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权利归属不清、权利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收费权质押的效力受到影响。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收费权的权利界定,为收费权质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风险防控不足收费权质押涉及的风险较大,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然而,当前我国在风险防控方面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

这可能导致收费权质押的权益受到损害,影响融资的顺利进行。

因此,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是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要内容。

四、完善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法规,明确收费权质押的操作流程、法律效力、登记程序等内容,为相关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明确权利界定应进一步明确收费权的权利界定,包括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等,为收费权质押提供明确的权利基础。

收费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

收费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收费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在通常的意义上,权利质押是银行贷款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即借款人以自己拥有的各种权利为质押标的向银行贷款。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除汇票、支票、股份、股票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可以质押外,还规定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该条款为新型的权利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的空间。

事实上,担保物权是物权中的一种,在物权法定的原则下,对该条中所涵盖的权利不能随意推定,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权利,不能肯定受到法律的保障,贷款银行亦不敢轻易接受。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可并规定了路桥渡口收费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多种新型权利,诸如电信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经营权等等,仍未明确规定为可质押权利。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经济形式开始多样化,出现借款人要求将自己拥有的、担保法中未予以规定的权利出质以得到贷款的普遍现象,最典型的当属收费权。

笔者试以一窥十,对目前争议最大的收费权进行分析,并以此引申出对其他权利的普遍分析。

目前,我国的法人收费权主要有以下几类:行政性收费权、经营性收费权、事业性收费权。

该项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收费权的行政权利方面。

收费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具有特定资格的特定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收费权的行为,既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的一种途径。

特定主体对所享有的收费权具有专营性”,履行收费的行为,也是在国家管理体系中间接地管理着社会某一方面的秩序。

收费行为,包括了收费主体与国家管理机关的关系,与交费者的关系,而并不仅仅是收取费用这一简单行为。

其二,收费权的财产权利方面。

收费权中包含着金钱给付关系,即收费权人收取费用的权利和交费主体给付金钱的义务。

由此可见,收费权具有行政性和财产性两个方面。

正是收费权的双重内容,导致了对收费权能否出质出现了不同意见。

中盛解答电费收费权能否作为质押标的?

中盛解答电费收费权能否作为质押标的?

中盛解答电费收费权能否作为质押标的?问题:某发电企业能否以其享有的电费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此电费收费权为发电企业基于自身合法的发电项目以售电方式享有的从电网公司获取电费收入的权利,电费收费权所对应的金额包括该发电企业现有及未来的全部电费收入。

解答:(1)《物权法》关于质押标的之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标的可以分为动产及权利两类。

电费收费权属于权利而非动产,而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下称“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结合物权法定原则,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应当属于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一款至第六款明确规定的权利或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由于电费收费权明显不属于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电费收费权能否作为质押标的,重点问题在于其是否属于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款及第七款规定的权利。

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的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所产生的债权的认定标准,实践中确有一定争议。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及要求2012-11-09 09:04:28 | 文章来源:百度文库阅读次数:1193 次为规操作,确保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促进业务有效发展,各行在办理收费权质押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收费权质押的含义及设立要求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指将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收费权质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就收费权优先受偿。

为有效控制风险,设立的收费权质押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一)收费权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收费依据。

收费权的设立,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其权限围,按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审查批准,下发批准文件或颁发收费许可证。

出质的收费权应在收费项目、收费额度、收费期限方面符合批准文件和管理要求。

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质押,否则将直接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二)收费权可依法转让。

债权银行设置收费权质押,其贷款可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保障:一是对收取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人将所收取的费用直接转让给债权银行,用于抵偿银行贷款及利息。

二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将收费权转让,用所得价款偿还贷款。

这两种途径是以收费主体资格可依法变更或收费收入可依法转让为前提,失去可变更或可转让的前提,债权银行质押目的便无法实现。

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公立的幼儿园、医院、学校等承担公益服务领域的事业单位的收费(不包括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纯粹以市场运作所产生的收费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用,如公路局的养路费收入等,均具有非营利性、成本补偿及为从事公益事业或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责所必须等特点,收费权主体不可替代、收费权不可转让,不能用于出质。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7-6-18关键词: 收费权/质押/探讨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应当单独规定收费权质押。

收费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收费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针对不特定人而发生的。

收费权是权利人针对特定人提供一定的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不能为其他权利质押或抵押所涵盖。

收费权质押应当由法律规定一定的公示方法,收费权质押的实现可以采取债权人直接控制并行使收费权和按照通常的质权实现方式来实现收费权质权。

现代社会中,权利质押是担保物权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由此产生了融资的大量需求,也需要对融资提供大额的担保,融资担保在实践中大量采用收费权质押的方式。

可以说,收费权质押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但是对于这种方式是否有必要在物权法上予以承认,仍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一、我国物权法应当单独规定收费权质押所谓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例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非义务教育机构的收费权等等。

所谓收费权质押是指以公路、电网等的收费权出质,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权人可以执行出质人收费的权利。

比较法上没有单独的关于收费权质押的规定,涉及到有关收费权质押的问题,可以在担保权中解决。

(1)但是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设计采取了类型化的方式,即在权利质押中,对可以出质的权利采取类型化的方法加以正面列举。

这种立法模式就必然要求将各种可以出质的权利进行比较周延的列举。

(2)问题在于,在质押制度采取类型化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对收费权质押单独列举。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物权法中应当特别规定收费权质押,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质押,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收费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收费权质押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收费权质押概述收费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拥有的收费权作为债权担保,向债权人出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收费权的收益权。

收费权质押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过路费、门票费等各类收费权。

三、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问题(一)法律法规缺失目前,我国关于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对收费权质押的设立、登记、转让等环节进行规范。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对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较大争议。

(二)登记制度不健全收费权质押的登记是确保质权设立和公示的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收费权质押登记制度,导致登记程序繁琐、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

(三)权利冲突与纠纷由于收费权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如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当发生债务纠纷时,各方的权利冲突较为突出。

此外,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登记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收费权质押的纠纷解决难度较大。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问题,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费权质押的设立、登记、转让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建立登记制度应建立完善的收费权质押登记制度,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确保质权的设立和公示。

同时,加强登记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三)明确权利归属与行使在处理收费权质押纠纷时,应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归属与行使,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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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收费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为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已经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二、涉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一)预登记
1.股份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
2.股东所在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
3.出质人出具的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未曾以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的书面承诺函(见附件1);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出具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该公司未曾以该宗股权办理过质押登记的证明(见附件2)。

(二)质押登记
1.收回本公司出具的附件2;
2.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
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出质人的股权证(或托管卡)原件;
6.质押双方经公证的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本公司出具《股权质押证明书》(见附件4)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见附件5)及股权质押登记送达通知(见附件6)。

四、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股权质押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

由本公司出具给质权人的《股权质押证明书》(附件4)是股权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

五、股权质押期限界满,应由出质人主动提出解除质押的申请,质权人出具书面同意解除质押的通知书(法人代表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并返还《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

由本公司审核后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六、质押费用,按质押股票面额千分之一收款,起点100元.
七、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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