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权力配置图
唐宋元明清五朝中央地方管制图

唐宋元明清五朝中央地方管制图唐承隋制,中央最高机关为六省(中书、门下、尚书、殿中、内侍、秘书),实际国家机关为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中书掌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掌执行。
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为侍中,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实际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但实际上中书、门下两省地位要高于尚书省,在官署安排上,中书、门下在北,合称中书门下,又叫北省,尚书省在宫外,在南,称都省,又叫南省。
中书门下有政事堂,即为宰相议事厅。
政事堂出诏,尚书省即执行之。
此外还有御史台掌纠察。
尚书省下设六部,各部下设四司,每个部第一个司是以各部自己名字命名,即户部有户部司,兵部有兵部司,这些司又叫本部司。
其他司如下吏部:吏部、司封、司勋、考功户部:户部、度支、金部、仓部礼部:礼部、祀部、主客、膳部兵部: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刑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工部:工部、屯田、虞部、水部下图:唐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一台九寺五监示意图唐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一台九寺五监示意图北宋惩唐末藩镇之乱,承五代之弊,太祖乃整顿官制,以“分权制衡”为指导思想,“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为主要手段,将官僚体系做得十分精巧复杂。
首先,太祖将五代以来混乱至极的官制做了大的调整,比如将原本的统兵制度清晰化,定为枢密院——三衙统兵体制,既确定了兵权所属,又保证兵权不至于落到一个人手里。
关于兵制,宋朝是所有朝代唯一一个一开始就实行募兵制的朝代。
这也是为了防止武将夺权的发生。
同时,宋朝大力推行“崇文抑武”政策,武将地位极低,这也造成了此后中国尚武风气的低落。
此外,“强干弱枝”亦为宋朝兵制的一个特点。
禁军是宋朝军队的主要战斗力,而它实际上是皇室的军队,真正的国家军队是厢军,但强干弱枝政策导致厢军等地方军战斗力低下,禁军作为皇室亲军承担了国家军队的作用。
因此,宋朝实际上是一个没有国家军队的朝代。
其次,太祖将所有权力一分再分。
首当其冲的便是宰相,下设参知政事分夺其政权,又将户部、度支、盐铁三司分开,设三司使,分夺宰相财权。
【精品】初中政治我国国家机构图汇总

我国国家机构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是什么?
性质/地位
机关与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关系:P89页
性质/地位
P77页
P78页
人民代表大会职权:①立法权②决定权③任免权④监督权国家主席
性质/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
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国公民
职权:①公布法律、发布命令②任免权③外事权④荣典权
行政机关
性质/地位:依据宪法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P84页①②
行政机关与人民的关系/行政机关如何为人民服务?:P84页
行政机关如何行使职权:P86——P87页①②
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机关。
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关系:P89页
监察机关职责:①监督职责②调查职责③处置职责
监察机关如何行使职权:P89——P90页①②③
是什么?
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P88页
性质
机关与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性质/地位:国家的审判机关。
基本职权:P92页
人民法院如何行使职权::P93页
性质/地位: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基本职权:P94页
检察院如何行使职权::P93
页。
国家机构性质、设置、职权、任职结构图

国家机构性质、设置、职权及其任职等问题比较1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法律渊源、具体内容及西方不同之处。
2A79(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综合上述,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有,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首席法官、检察总长。
军委主席无任期限制,且军委主席只向人大负责,而不报告工作。
①1、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的制度。
2、法律渊源。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3、具体内容。
(一)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二)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产生方式及组成](三)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与其他机关的关系](四)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双负责]4人民代表大会和西方议会的不同(一)两者所赖于存在的理论不同[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二)二者所承担的功能不一样[立法、制约与立法、国家领导](三)组成人员的性质不同[职业政客与人民代表](四)两者和政党的关系不同[政党分肥与政党领导]②总理负责制,就是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有完全的决策权,并对其行使职权的结果承担责任。
内容主要体现在:(1)总理是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表明总理受命于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负担起领导国务院的责任。
(2)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必要的时候,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除他们职务的请求。
中国政府组织结构图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结构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体系三、中国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四、中国政府机构(国务院基本架构)五、中国政府部门官员级别A、官员升级流程: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厅、正厅、副部、正部,八级台阶。
(从一个普通科员成长为一位正厅局级官员,大约需要25年!)B、准国级城市:香港、澳门2个特区城市(享受国家级待遇,可以单独参加国际经济、社交等,高级自制,有自己的区旗,区徽)。
C、省级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享受正部级待遇)。
D、副省级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济南、杭州、成都9个城市和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5个计划单列城市(享受副部级待遇)E、准副省级城市: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等10个“较大的市”。
F、正厅级:一般地级市(市委书记、市长为正厅级干部),正厅及以上为高级干部。
G、正处级:一般县级市(县委书记、县长为正处级干部)。
这世上,别指望人人都对你好,对你好的人一辈子也不会遇到几个。
人心只有一颗,能放在心上的人毕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块,心里一直装着你其实是难得。
动了真情,情才会最难割;付出真心,心才会最难舍。
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
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
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
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
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
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图

我国的国家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主要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xx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划分级别:(1)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2)市(包括xx)。
(3)县(包括xxxx)。
(4)乡。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各级人大为核心,包括该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均应对其后果负责。
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的普遍原则。
3.精简和效率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职能而设,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应该是精简的、高效的、充满活力的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第二节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我国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4)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5)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整理)中国政府机构图.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国家机构结构图

中央国家机构图:办公厅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包括省级、地级、县级)国家机构图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备注:(1)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级包括自治州、设区的市、盟。
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
(2)专门委员会设在省级、地级人大。
(3)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其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自治区可以按地区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
乡级国家机构图乡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大主席团乡级人民政府备注:乡级包括乡、民族乡、镇。
总备注:(1)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2)对每一国家机关应该从其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任职条件和产生、职权、会议制度等等方面取把握。
中国八大体制:中央、省区、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市、区、乡镇和村中国行政区划分为四级:第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级: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第三级: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第四级:乡、民族乡、镇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属于第一级的共有34个行政单位,即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省级以下为地级、地级以下为县级,县以下为乡、镇。
任免人员在人员任免上,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本级有关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员,而其他组成人员一般由正职领导人员提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
但是,此原则以外有一些例外。
1 国家副主席、地方政府的副职领导人员由选举产生。
2 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任命。
3 在中央,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也可以根据其正职领导人员的提名任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没有任免权。
4 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人大的机构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5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国家组织机构图

首先说一下这些都是政府网站上面可以找到的东西并且已经公布的资料,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以及相关条文。
经广大朋友们提醒,再说明一点有些部门领导已经更换有些资料相对滞后~但这个日志主要是让大家了解组织架构,除了这个,如果有什么错误请大家吐槽,谢谢~中国人提起部委,往往会加上“中央”两字作为前缀,因其往往掌握一个系统的全国性政策大权。
中央的诸多法规和决策,背后多是部委意见,只是后来以中办国办的名义发出,戴上了中央的帽子。
尤其是近十多年来,部委资源分配的权力越来越大,所以才有“跑部钱进”之说,也由此国家发改委才会被称为“小国务院”。
实际上,部委是统称,其实也分三六九等。
其本身地位在官方系统内就有明摆着的不同,至于实际权责之下的民间影响,则更是千差万别。
首先是隶属于党中央的“部”: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中联部。
这些党口的“部”,一般来说规格都比其他部委高。
像中组部和中宣部,部长都是中央政治局委员,而统战部部长则是全国政协副主席,也是副国级的高级官员。
党的部门比如中组部、中宣部是不挂牌子的,而且凡是党的部委门口必有武警站岗,不许拍照。
其次的一些部委,按照官方表述,是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实就是“内阁”部门。
这些部门很多我们平时很熟悉,诸如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商务部、财政部、工信部、司法部、环保部、文化部等。
国务院的部委很多没有武警,行人可于门口拍照。
“内阁”部委之下,是一个孤单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
给予这个“直属特设机构”的名称,是表示对国资委的重视,因为国资委管着100多家大型央企。
除了这些“部”和“委”之外,接下来是很多部级的“总局”和“总署”,比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安监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等。
它们就不是“内阁”部门了,而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同样是正部级,但是和“内阁”部委在权力上却有很大区别,当初国家环保总局就为了升格为环保部奋斗多年。
具体讲,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委参与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而“直属机构”则只负责执行,不能参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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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主要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划分级别:(1)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2)市(包括自治州)。
(3)县(包括自治县和县)。
(4)乡。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各级人大为核心,包括该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均应对其后果负责。
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的普遍原则。
3.精简和效率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职能而设,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应该是精简的、高效的、充满活力的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第二节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我国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4)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5)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 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组成和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应当有适当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等职权。
三、国家主席1. 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2.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家主席的主要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1)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待外国使节。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国务院. 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均为5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
(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
(5)保护各种合法权利。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真题实例]下列人员中,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A. 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B. 副局长、副厅长、委员会副主任C. 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D. 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所以,正确答案是D。
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性质和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成和任期: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均为5年。
3.县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4)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
(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4.会议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1)执行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2)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等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各种合法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则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及其副职参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还有秘书长参加。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十、司法机关一)人民法院1.性质和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审判工作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公开审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人民检察院1.性质和地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的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