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审查更加规范透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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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规定如下: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3、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5、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

6、经审查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1)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2)本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京高法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6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案件的质量,特制定《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样式一: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 × ×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 × × ×) ×民申字第× ×号×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你(单位)因与× × ×(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 × ×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的(×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地址确认书上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应为有效邮寄地址,在法院审查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概述:本文针对有关再审案件的检察建议进行探讨,旨在为司法审查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一、背景介绍再审程序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公平正义、纠正冤假错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再审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因此,为确保再审程序的有效进行,充分发挥司法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再审质量,特此提出以下建议。

二、加强查证工作在再审案件中,就事实查证而言,司法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相关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应当主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获得更多的新证据,以支持五查四清,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三、审查原判裁判依据对于再审案件,司法检察机关应当深入研究原判和裁判依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特别是对于可能存在的证据不足、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及时向审判机关提出异议,确保再审决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四、尊重辩护权再审案件中,司法检察机关应尊重辩护权利,积极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享有合法的辩护权。

同时,在审查证据、质证相关人员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调查人员专业化培训针对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司法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调查人员的专业化培训。

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为再审工作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支持。

六、完善信息互通机制为了加强司法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的配合,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的机制。

加强各方沟通交流,及时共享重要案件信息,确保相关部门在再审过程中的密切配合和协同工作。

七、规范再审决定程序对于再审决定,应进一步规范其程序。

明确再审决定的制定、审查和公开透明的流程,避免冤假错案再审出现程序上的瑕疵,保证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通过加强再审工作中的检察建议,司法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帮助实现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考虑本文提出的建议,并在实践中加以落实,推动再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为公正司法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下称《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及材料移送第一条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除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完整填写联系地址和电话,并提供再审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二条对提交材料符合《工作细则》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加盖收文章并当即录入相关案件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案号、自动完成案件排定、自动生成并打印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并在材料补齐后按前款立案审查。

第三条跟案书记员应在收到排案信息后2日内,到立案部门签收再审申请材料。

跟案书记员签收再审申请材料后,应在3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发送再审申请人,同时将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再审被申请人。

二、审查处理第四条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阅案件的相关卷宗。

第五条承办法官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时,认为需要询问有关事项或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的,可以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

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或者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六条跟案书记员在承办法官决定听证后,应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申请法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听证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由合议庭集体参加,也可以由承办法官单独主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相统一原则;(二)同一法院对同一再审申请只能审查一次原则;(三)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第三条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当以作出原裁判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四条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判的、或者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通知驳回的、或者不服再审改判提出再审申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各类抗诉案件,适用本意见。

二、申请再审条件第五条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主体一般为下列当事人:(一)案件的当事人;(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五)刑事案件生效裁判的被告人、被害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亲属。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明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是适格主体的材料;(二)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三)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下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证据线索;(五)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有判决或裁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裁判的错误,请求对原判决或者裁定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然而,现行的再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再审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审、二审未审结的案件以及已经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案件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原判决或裁定存在严重错误;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证据出现。

3. 再审的审理方式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同原审相同,但对证据收集和审查要求更为严格。

二、存在问题1. 裁判错误申请难度大当前,一些法院在再审案件中难以确定是否发生错误,审查申请的复杂性和难度非常大。

这种情况特别自证显著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请很容易被驳回,从而使得申请的实质难以得到保证。

2. 程序越来越复杂目前在审判过程中,各级法院对民事再审的审查程序越来越复杂。

再审的程序也相应地陷入了过度的形式主义、程序化的困境,导致了战略、文本主义、程序主义的丑陋,加大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阻碍着法院的公正和高效。

3. 平衡利益的困难再审标准的界定,需要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而在这个过程中难以避免错误发生。

三、建议与完善1. 国家应当积极推进出现明显错误的再审国家应当提高对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支持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合理再审案件申请,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2. 加强审查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关于审查过程是否透明、公开和公正,应当在纳入考虑范围内。

法院应当在审查过程中明确监督其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在审查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当事人的参与,遵守法律的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使得审理程序更加完善和公正。

再审案件中的法律风险(3篇)

再审案件中的法律风险(3篇)

第1篇摘要:再审案件是指已经生效的裁判,因发现原裁判存在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

再审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但在再审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再审案件的类型、程序、证据、实体等方面,分析再审案件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引言再审程序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再审案件中,由于程序、实体等方面的原因,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旨在通过对再审案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再审案件的类型1.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再审的案件。

这类再审案件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风险:再审过程中,原审证据可能因时间久远、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等原因,导致证据证明力减弱或丧失。

(2)程序风险:再审程序可能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如审理期限过长、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等。

(3)实体风险:再审案件的实体处理可能存在偏差,如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等。

2.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这类再审案件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时效风险: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可能已过,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

(2)理由风险: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理由可能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

(3)证据风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足以支持其再审理由。

三、再审案件中的程序风险1. 审理期限过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过长,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审理期限过长还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

2. 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

如合议庭成员存在利益冲突、审判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等。

3. 违反法定程序再审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如审理过程中未经当事人陈述、判决书未送达当事人等。

20090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90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09〕26号【发布日期】2009-04-27【生效日期】2009-04-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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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申请再审审查更加规范透明高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改变了原有的审判监督程序,特别是对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从法律上作了定位和完善,通过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行使条件、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审查等程序规定,使申请再审权成为一项有法定程序保障的诉讼权利。

同时,为增强再审程序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立法的修改给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开展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正当行使,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近日,本报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

程序法定化的意义问:申请再审审查程序法定化的意义何在?答: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定化,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确认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审判活动。

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实质是再审事由是否存在的审理程序,其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否具备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目的是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审查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意义重大。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权利,但是在申请事由、审查程序、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甚至存在立法空白,影响和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产生了诸多问题。

其中既有群众反映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也有法院解决无理申诉难的问题;既有当事人重复申诉、无限申诉的问题,也有法院重复审查、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既有社会反映再审启动随意性大、暗箱操作的问题,也有法院无法可依、再审程序改革难以推进的问题;既有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申诉审查程序做法不尽统一的问题,也有当事人和社会各界认知程度不高、支持配合不够的问题。

一方面,各级法院在这项工作上耗费大量精力却由于没有立法依据,程序不规范、不统一而得不到社会认可。

另一方面,不少当事人质疑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已经影响到了司法形象。

这次立法的修改终于实现了审查程序的法定化,不仅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法定程序保障,而且使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所做的大量审查工作取得了法律地位,有法定程序可依,这必将有力推动审查工作规范化进程。

当事人和法院工作面对新要求问: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立法给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法院的审查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答:修订后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规范审查程序:一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有利于改变当事人向不同级别法院重复申请的现象,防止上下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相互推诿;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指引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申请再审;三是明确规定了审查期限,要求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四是明确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询问有关事项,这样就使得再审审查程序由封闭式程序转变为开放式程序,由法院内部程序转变为公开的诉讼程序;五是要求以裁定结案,规定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再审申请,应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这就增强了审查文书的拘束力。

上述规定奠定了审查程序的立法框架,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四个原则问: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维护,关系到司法为民工作方针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各级法院立案审判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规范这项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要规范透明。

要在接收材料、受理、审查、询问听证、制作裁定等每一个程序环节都做到认真周密。

虽然立法没有规定这些工作环节的具体要求,但是作为一个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适度的知情和参与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防止产生多头申诉上访。

可以说,程序越规范、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服和监督机关的认可,就越能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二要及时高效。

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及时高效审结申请再审案件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标尺,直接关系到立法目的能否实现。

面对法定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严防申请再审案件大量积压。

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在规范透明的基础上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三要宽严适度。

由于立法将再审事由细化、独立化,因此,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标准与再审改判的标准已有很大区别。

工作中,对于再审事由的审查要严格把握,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原审裁判是否有错误的把握可以适当放宽,不应再简单以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审查工作质量。

从当事人来讲,也要对于提起再审标准和再审改判标准的差异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四要分析说理。

裁判文书是审查程序的产品,其质量直接反映了审查工作的水平。

提高审查水平和透明度必然要求改变以往驳回通知或者再审裁定理由简单或者不讲理由的做法,提高文书的说理性,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当事人应提交哪些材料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诉讼材料,材料越详细、越完备,法院的审查工作就会越全面高效,申请再审权就越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保障。

为了给审查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几方面的材料:一是再审申请书,同时要按照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等事项(详见《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再审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供准确详细的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是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是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是证据材料,包括原审中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等。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最高法院立案庭专门制作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提示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应当注意的事项。

受理再审申请所必需的条件问:再审申请符合哪些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答: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后,将从以下四方面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一是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只有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民事主体才能申请再审;二是审查本院是否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是审查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四是审查当事人是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申请事由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由属于法定事由即视为符合此项条件。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一点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否则将被裁定驳回。

法院从两方面提高审查规范性问:人民法院主要从哪些方面提高审查工作的规范性?答:审查工作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必须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两方面予以规范。

首先,必须依法规范和引导当事人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书和其他材料,依法正当行使申请再审权;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参加询问和听证;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同时,人民法院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提高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一是规范审判组织,一律组成合议庭审查;二是规范审查范围,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三是规范审查方式,采取审查材料、审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听证方式,并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四是规范审查程序结果,除法律要求的再审裁定书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外,还增加了准许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和终结审查程序三类裁定,进一步提高了审查程序结果的规范性;五是规范再审法院的确定,以上一级法院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六是规范诉讼文书样式和内容,要求再审裁定和驳回裁定明确阐明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理由,增强文书说理性。

法院推出具体措施提高程序透明性问: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审查程序的透明性?答:人民法院主要从四个方面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一是在受理阶段,认真审查签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的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依法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在收到材料5日内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二是高度重视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依法开展询问和听证活动,给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空间;三是依法延长审查期限的,要及时通知当事人,使之了解程序进程;四是公开裁定理由和证据认定情况,提高文书的透明度。

采访结束时,刘学文庭长表示,民诉法的新规定能否顺利实施,有赖于当事人和全社会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机构将认真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开展申请再审审查工作,充分履行职责,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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