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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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涝池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

陕西省涝池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导则引用下列标准中的条款,所引用标准修改或修订的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导则。 (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水工程》(GB/T16453.4-2008); (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2008); (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2-2008); (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 (5)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 (6)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7)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1999); (8)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SL 190-2007); (9)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15); (10)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 (11) 《防洪标准》(GB50201-2014); (12)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 2014; (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20014-2014); (14) 《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 (15)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 (16) 《陕西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 2009; (17)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12); (18) 《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03]67 号); (19) 《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 号); (20)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14]429 号)。
陕西省涝池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
三、环境监理导则编制总体思路
1 长期以来,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实行环境影响
评价和“三同时”两项制度,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环境影响 2 报告书审批和竣工验收两个环节,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批 3 复之后、“三同时”竣工验收之前的施工阶段,没有行之 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未能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行有效 环境管理。
六环境监理工作内容5151六环境监理工作内容2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内容24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敀处理环境监理提交环境事敀处理报告上报主管部门环境监理发出停工令暂停施工补充调查提出新方案发出复工令恢复施工发生环保事敀事敀调查事敀原因分析研究制定处理方案组织审查环境事敀调查报告研究制定处理方案承包人实施处理方案承包人完成处理自检后申请验收环境监理查看验收52523试运行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内容试运行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应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试生产阶段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冴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是否满足国家环保法律法觃以及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的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境监理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导则编制组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待向全国发布征求意见。
5
主要内容
1.环境监理导则编制工作情况 2.国内外环境监理现状 3.环境监理导则编制总体思路 4.环境监理导则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6
二、国内外环境监理现状
1、国外环境监理发展现状及相关标准
理已得到了全面发展,对涉及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中的环境规划及设 计已有较完整的规范,对我国的环境监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英国在项目建设时,自然保护方面的顾问以及其他的有关环境组织,国内外环境监理现状
各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相继开展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方面的尝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技术导则

1 总则1.0.1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1.0.3 水资源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

2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 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5 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1.0.4 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 11615—89)《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 /T 12452—90)《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 /T 13727—92)《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 14848—9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 104—95)《水文调查规范》(SL 196—97)《水资源评价导则》(SL/T 238—1999)《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2002)1.0.5水资源论证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范围与程序2.1水资源论证内容与等级2.1.1 水资源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2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 建设项取水水源论证。

4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2.1.2 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由分类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表取水、地下取水、取水和退水影响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

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表2.1.2。

表2.1.2 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表2.1.2 (续)2.2水资源论证范围与程序2.2.1 水资源论证范围应按照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分别确定。

《陕西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

《陕西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
“1”是指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决策、施工准备、施工、运维四个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
“N”是指专业咨询服务的一项或多项。
4.2一体化形式
由一家咨询企业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企业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
4.3联合体形式
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咨询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联合体咨询企业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
造价咨询
1、投资估算编制、审核
2、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编制、审核
1、设计概算编制、审核
2、参与限额设计
3、参与造价测算
4、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
5、参与、管控项目投资风险
1.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
3、制定项目合约规划
4、拟定合同文本,协助合同谈判
5、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1、合同价款咨询
1.2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1.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树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理念,注重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可靠、安全和高效率运行,资源节约、费用优化,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
1、项目建议书
2、规划决策
3、环境影响评价
4、节能评估
5、可行性研究
6、安全评价
7、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8、水土保持评价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0、交通影响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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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
初步勘察
1、勘察方案编制、审查
2、初步勘察

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一)

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一)

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一)作者:来源:《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0年第02期1 概况水土流失既是生态问题,又是民生问题。

水土流失造成土壤表土流失、肥力下降,水库淤积、河床抬高,草原“三化”、沙漠化扩大、沙尘暴加剧,滑坡、泥石流频发,水质污染等。

因此,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封育保护林草,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推动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保障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是评价水土流失、防治与保持的尺度,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水利部水土保持的职能是负责防治水土流失。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下设水土保持司,其职责是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水土保持司下设:规划协调处、生态建设处、监督管理处。

国家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下设的植树造林司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等。

此外,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也参与了与水土保持相关的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生态农业建设、城市绿化等。

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为我国水土保持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水利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管理职能,强化了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印发了《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编制了《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发布了《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等,开展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以及加快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等。

水土保持陕西省编制依据

水土保持陕西省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本方案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有关规章以及有关水土保持的技术标准等。

具体如下: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 年12 月修订,2011 年3 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 年7 月2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 年 4 月24 日第二次修订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 年4 月修订通过;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 年修订,2016年9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 年8 月26 日第三次修订);(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第682 号令,2017 年7月16 日修订);(8)《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13 年7 月26 日审定通过,2013 年10 月 1 日施行)。

1.2.2 部委规章(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 年1 月31 日)水利部2000 年第12 号令;(2)《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5 号令,2005 年7 月8 日颁布并实施);(3)《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49 号令,2017年12 月22 日颁布并实施);(4)《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办水保〔2016〕65 号,2016 年 3 月24 日颁布并实施);(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 号)。

1.2.3 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第49 号令,2017 年12 月22 日第二次修订);(2)《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47 号令,2015年12 月16 日颁布并实施);(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44 号令,2017 年9月1 日起实施);(4)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14]58 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 号);(6)水利部《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 号;(7)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的函》水保〔2017〕37 号;(8)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 号;(9)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 号;(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1 号;(11)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办水保〔2016〕310 号;(12)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 年)》的通知(陕水发[2016]35 号);(1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 号);(14)《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1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 号);(1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 号);(17)《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39 号);(1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 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编制导则

陕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编制导则

陕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编制导则(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科学合理,发挥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的编制,提高报告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陕西省省内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的编制,应遵守本导则。

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的编制,应当遵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和陕西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规范。

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选址要求,选址条件,选址与城乡规划协调关系,结论与建议。

第五条编制建设项目选址报告,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其它技术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

第六条报告成果必须加盖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章、规划成果专用章,附城市规划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章基本情况第七条说明项目建设意义以及实施后对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的相关效应。

第八条明确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内容应当包括:(一)项目名称与性质(新建、扩建、改建、已建等),建设情况及建设单位。

(二)项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拆迁规模等。

(三)项目供水、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等需求量及供应方式。

(四)运输量及拟采取的交通运输方式。

(五)产生污染物的排放量及处理方式。

(六)根据项目特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其它内容(项目工艺、拟选场地方案比较等)。

第九条提出建设项目对用地面积、形状,自然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等要求和原则。

第十条依据项目运输量及拟采取的交通运输方式,提出项目建设对区域交通运输的要求。

第十一条阐述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与周边用地相容性的要求、安全防护距离等。

第三章选址论证第十二条说明编制建设项目选址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相关城乡规划和基础资料。

第十三条描述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内容应当包括:(一)项目选址的地理位置,拟选用地周边地块用地性质和自然环境,选址敏感点分布情况。

陕西省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

陕西省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

陕西省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1总则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采取“蓄、连、净、排、用”,“拦、盖、填、控、复”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减轻城市内涝及管网阻塞,降低城市扬尘和雾霾,治理城市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改善人居环境,构建绿色、生态、宜居城市,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规划和城市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经验,融合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等国内外先进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导则引用下列标准中的条款,所引用标准修改或修订的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导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4《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2008);7《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8《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9《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10《防洪标准》(GB50201-2014);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DB61/T496-2010)1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2014);1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14《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15《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1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20014-2006);1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 212-2009);1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09);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20《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07);2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2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23《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2014);24《陕西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09);2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2015);26《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2003);27《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2003);28《陕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9);29《陕西省涝池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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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导则(试行)陕西省水土保持局2016年5月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SL387-2007)、《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201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充分研究陕西省城市建设项目特点的基础上制定的,以指导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本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相关单位责任——各设计阶段任务和要求——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附录本导则主持单位: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本导则起草单位:西安理工大学、陕西省水土保持勘测规划研究所、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导则总负责人:张秦岭本导则主要起草参与人:宋晓强、李占斌、王埃平、李鹏、刘铁辉、刘莹、彭晓刚、高海东、雷方、刘琦、阎岁胜、时鹏、程圣东、张乃畅、张振师本导则参与工作人员:梁本岐、任春贤、尤亚楠、高健、任冰、王安娜、宫烁1 总则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采取“蓄、连、净、排、用”,“拦、盖、填、控、复”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减轻城市内涝及管网阻塞,降低城市扬尘和雾霾,治理城市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改善人居环境,构建绿色、生态、宜居城市,依据陕西省水土保持规划和城市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经验,融合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等国内外先进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导则引用下列标准中的条款,所引用标准修改或修订的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导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4《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2008);7《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8《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9《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10《防洪标准》(GB50201-2014);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DB61/T496-2010)1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2014);1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14《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15《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1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20014-2006);17《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 212-2009);18《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09);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20《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07);2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2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23《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2014);24《陕西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09);2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2015);26《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2003);27《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2003);28《陕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9);29《陕西省涝池技术导则(试行)》。

3 术语(1)城市建设项目指城市(包括市、区县及重点乡镇)规划区内需进行项目立项和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公共服务设施等。

(2)房地产开发项目指城市规划区建设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在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类型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项目。

主要包括住宅及其相应服务设施,商业、商务、娱乐康体设施,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办公设施以及物流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设施的建设项目。

(3)市政工程项目指城市规划区建设范围内,在交通设施用地及公用设施用地类型上建设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的建设项目。

如城市交通及其附属建筑物,桥涵,供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等。

(4)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指城市规划区建设范围内,在绿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上建设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建设项目及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5)“蓄、连、净、排、用”指城市建设项目针对雨水资源化利用采取的水土流失控制方针。

“蓄”指雨水蓄存;“连”指区域雨水滞蓄设施间的连通;“净”指雨水净化;“排”指雨水排放;“用”指蓄存雨水的利用。

(6)“拦、盖、填、控、复”指城市建设项目针对土石方采取的水土流失控制方针。

“拦”指土石方的拦挡;“盖”指土石方及裸露开挖面的苫盖;“填”指利用开挖的土石方进行回填、就地消纳和充分利用开挖土石方量;“控”指少扰动、少开挖和少远距运输;“复”指对扰动区域恢复原地貌形态和植被覆被。

(7)硬化面积指项目区内用硬化材料进行铺装的地面面积。

其中采用透水材料、吸水材料及透水工艺铺装的地面面积为透水铺装面积;采用不透水材料及工艺铺装的地面面积为不透水铺装面积。

(8)硬化地面透水铺装率指项目区透水铺装面积与硬化面积的比值。

(9)扰动土地整治率指项目水保方案实施后,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林草地、湿地、水面、硬化地面等区域的面积及永久建筑物占压面积之和与扰动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10)绿地、水面覆盖率指项目区内绿地和水面的总面积占项目建设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11)原地貌恢复率指项目建设完工后保存和恢复的原地貌区投影面积占项目区非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12)单位面积雨水滞蓄量指项目区内各种雨水滞蓄设施的有效容积与项目区面积的比值。

(13)综合径流系数指目标地块因下垫面性质不同而经过面积加权计算获得的径流系数。

(14)临时绿化时限指项目施工期形成的临时堆土和开挖面等裸露地表,超过一定时间限制(3个月)必须实施绿化措施的时限。

(15)下沉式绿地率指项目区内地表低于周边硬化地面(10cm以上)的绿化面积占绿化总面积的百分比。

(16)土石方控制率指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回填、调运、合法废弃、苫盖运输等水土流失控制手段,能够控制水土流失的土石方量与工程总土石方量的比值。

(17)滞蓄雨水连通率指城市建设项目中,直接连通城市雨洪管网的雨水滞蓄设施有效容积与雨水滞蓄设施总容积的比值。

(18)透水性边沟率指透水边沟长度与边沟总长度的比值。

(19)施工临时苫盖率指项目施工期形成的临时堆土和开挖面等裸露地表,时限小于3个月(陕南地区小于2个月)的,须全部进行苫盖。

4 相关单位责任4.1 项目建设单位(1)主体工程项目立项阶段,依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项目工程规划阶段,依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开工前,按照程序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构报备;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工作,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划分。

(3)工程施工阶段,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4)自施工准备期开始,按规范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5)项目验收阶段,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相关资料。

4.2 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在项目工程规划阶段,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独立成章。

4.3 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按照水土保持监理规范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2)工程施工结束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

4.4 监测单位(1)按照水土保持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各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2)施工期定期上报监测季度报表、年度报告等;发现水土流失隐患及危害,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测期末汇总监测资料、整理监测成果,编制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5 各设计阶段任务5.1 各阶段的基本要求(1)城市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措施设计一般分为项目立项阶段、工程规划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2)项目规划阶段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项目开工之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水土保持初步设计须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构报备。

(3)施工阶段应根据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

(4)竣工验收阶段依照水土保持方案书(表)开展水土保持的验收工作。

5.2 主要任务5.2.1 项目立项阶段任务开展相应深度的勘测、调查以及必要的试验研究。

5.2.2 工程规划阶段任务(1)从水土保持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制约因素,对工程水、土石方平衡进行分析评价,分析工程建设水土流失程度及潜在的危害。

(2)进行项目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对主体工程提出要求和建议。

(3)估算弃土(石、渣)量及其流向,分析土石方平衡,初步提出“拦、盖、填、控、复”的途径,减少开挖和远距运输,就地消纳和充分利用开挖土石方量。

(4)估算雨水径流量,初步提出“蓄、连、净、排、用”途径,分散、拦蓄地表径流,提高雨洪资源化利用程度。

(5)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

(6)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按防治工程分类进行典型设计并明确工程设计标准,估算工程量。

对主要防治工程的类型、布置进行比选,初步确定防治方案,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7)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估算,分析水土保持效益。

(8)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5.2.3 施工阶段任务按照相关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实际情况落实土石方开挖、填筑及流转情况,落实土方综合利用及弃渣情况。

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投资控制。

5.2.4 竣工验收阶段任务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如实填报水土保持验收申请表;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机构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或已备案的初步设计报告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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