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创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节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方式,做到科学规划、务实创新、保证质量、提高效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申请,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系,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和服务,推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规划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配合勘察阶段的勘查和测量工作,明确规划设计任务书,按照规划设计纲要和要求,完成勘察设计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勘查和测量工艺流程,完善勘查与测量工具与设备,确保勘查测量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工程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地理位置,结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完善的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所处区域的规划设计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投资、工程用地、建筑面积等情况,做出合理的结构布局和空间设计,确保工程建设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规范工程设计文本,完善技术指标和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本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川交通运输厅工公路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细则

四川交通运输厅工公路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细则

四川交通运输厅工公路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细则
1.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提高管理效能,依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3.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4.采用总承包的项目,初步设计应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明确重大技术方案,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5.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项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的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评价从业主体信用等级,发布项目信息和从业主体信用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八条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推进本行政区域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以及建设、管理本行政区域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

鼓励按照专业化、集约化原则,建设、运营行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阶段、分专业招标。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设计各阶段、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稿)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稿)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shèjì)管理规定(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稿)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gōngchéng)勘察设计管理规定(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稿)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kānchá)设计管理规定(试行(shìxíng))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jiāqiáng)对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促进勘察设计水平的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与勘察设计相关的单位(dānwèi),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世行等金融机构贷款(dài kuǎn)或采取BOT等形式的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若有不同情况,从其规定。

第四条已通车项目的抢险救灾工程勘察设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配备相应人员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掌握勘察设计工作动态。

二、在项目实施阶段对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机构人员的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三、并有权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人员。

四、负责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对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制定考核检查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奖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派驻现场的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其现场服务机构的检查考核,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现场服务和检查考核情况。

二、对控制性工程、技术难度大的工程进行现场检查(jiǎnchá),协同参建单位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勘察设计工作各阶段(jiēduàn)专项报告。

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勘察设计管理水平,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是指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承接集团公司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无不良从业行为,具备承担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补充勘察、修改设计,造成质量事故的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

第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项目建设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批复以前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建设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批复以后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勘察设计程序第六条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在项目决策阶段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实施阶段应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小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可合并设计或适当简化。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及初步勘察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方式选择。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单位按《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连贯性,承接可研和初勘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部或有关责任主体)也可将主体外工程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第八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勘察设计的进度和技术要求。

按规定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章工程勘察第九条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项目建设必须重视勘察工作。

第十条初步勘察主要查明项目拟建区域的地形、地貌、地物、地质条件、推荐方案和主要比较方案的地质条件。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公路管理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xx-8-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合肥市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加强对勘察设计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探讨和总结。

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勘察设计组织与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划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的内容与要求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要求,提供详细、准确的勘察资料,并进行有效的设计分析和论证。

勘察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第四章勘察设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勘察设计报告是勘察设计结果的主要成果,它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勘察设计的内容和要求。

勘察设计报告应当经过专业人员的严格编制和审查,确保报告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勘察设计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勘察设计文件是勘察设计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和管理。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保存完好,并定期进行备份和更新,以备后续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勘察设计的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规范和合法进行。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自觉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结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管理细则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管理细则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提高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水平,确保工程地质勘察质量,使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始终处在可控状态,结合《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管理规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地质勘察管理的总体思路:在工作小组的统一管理下,设计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并提供合格的产品,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工程地质勘察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工程地质勘察管理的总体要求:提出满足各设计阶段需要的勘察技术要求,统一勘察标准,根据技术要求和设计进度计划编制勘察大纲、与技术管理细则,控制勘察作业的各个环节,逐项评审、验收勘察成果,提交适用于各设计阶段的勘察报告,提供配合设计的后续服务。

第二章勘察范围第四条本项目地质勘察范围包括:两阶段设计的工程地质调绘、勘探(包括钻探、槽探、坑探、钎探、物探等)、原位测试、室内试验、专题研究、资料分析整理、评价及报告编制等系列工作。

第三章勘察进度管理第六条工程地质勘察进度安排应与各设计阶段进度安排相协调,保证提交地质勘察成果的时间能满足各设计阶段的时间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统筹安排各阶段设计和各阶段勘察进度的时间接口,提出工作流程,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根据勘察进度安排,提出勘察现场监督、技术管理和成果初审的时间安排。

第九条设计单位在勘察进场之前,完成人员、设备的准备、组织等工作,完成勘察进场相关手续的办理,将结果上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发出进场指令。

第十条当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调整时,为满足调整后的设计需要,地质勘察进度计划应做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为满足各设计阶段进度需要,在设计单位内部可对勘察进度提出调整要求,自行处理设计进度和勘察进度的接口问题,并建立记录,交建设单位备查。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一般提前 3 天向建设单位申报需批准的事项。

137138第四章勘察质量管理第十三条质量管理包括初勘和详勘阶段外业工作质量和内业工作质量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不断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范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禁止转包和无证承揽、越级承揽、违规分包。

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五)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查资料、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勘查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依照《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勘察、设计合同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勘察、设计方面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勘察设计招投标
第六条为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行为,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云南省境内公路勘察、设计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招投标的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得将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勘察、设计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强行承接勘察、设计工程。

第八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依法对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并依法签订合同。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完成设计变更、派驻设计代表等后续服务工作。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条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

合同一方有权按规定程序,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违约与赔偿
第十二条由于业主变更勘察和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所必须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业主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由于业主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增加的人员费用,应另行计列。

第十三条业主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滞纳金。

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非设计人原因造成),业主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合同价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交通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设计人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选派设计代表
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与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变更设计的,按合同约定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质量事故的,业主有权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人承担损失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勘察设计人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设计人与业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书中约定的时间范围。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期为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九条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业主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除收回已支付的设计费外,并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设计人索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