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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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3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3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可以治疗或改善精神疾病,并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滥用风险的药品。

第三条精神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品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四条对精神药品的管理要求高于一般药品,要加强监督,防止依赖性和滥用风险的发生,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精神药品的管理政策、标准和措施。

第二章管理分类和范围第六条基于药物化学、药理学和临床应用的特点,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分为以下五大类:(一)镇静安眠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焦虑、失眠等精神疾病,如苯二氮䓬类药物、非苯二氮䓬类药物等;(二)抗抑郁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抑郁症和情绪障碍,如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三环类抗抑郁药物等;(三)抗精神病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如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典型抗精神病药物等;(四)中枢神经兴奋剂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嗜睡症等疾病,如哌甲酯、麻黄素等;(五)其他精神药品:包括治疗癫痫、帕金森病、焦虑症等疾病的药物。

第七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出口、临床使用等环节。

第三章生产和质量控制第八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并进行合理的质量风险评估。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保持生产记录和质量文件的完整性,确保药品的质量控制可追溯。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必须对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和使用。

第四章销售和配送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药品销售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在库房基数范围内,每月根据临床使用量,制定采购计划,报由药剂科主任及院长同意后,采购人员上报采购平台,由平台指定配送公司配送。

二、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是货到即验,入库验收有专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员签字。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加锁。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六、执业医师经本院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可在本院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七、除确需长期使用的癌症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本院内使用。

第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制剂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在数量旁签名或加盖签章;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八、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二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专册保存期限 3 年备查。

九、一旦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有质量问题、不良反应、失盗要立即报告院领导。

一级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级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用药安全,防止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调剂、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我院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品种、规格、标准,并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采购二类精神药品时,需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须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等逐项核对,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验收不合格的二类精神药品,应及时报告药剂科负责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储存与保管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库房或专柜,加锁保管,确保安全。

第九条药品库房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霉等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条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药品出库时,应做好出库记录,确保账物相符。

第四章使用与调剂第十二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须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第十三条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规范,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

第十四条药师在调剂二类精神药品时,应仔细核对处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需延长用药天数的,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我院设立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定期对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职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我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三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三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严格管理的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和躁狂症等精神障碍。

为了确保这些药品的安全使用,国家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药品经营许可:所有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和个体必须取得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且必须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 药品采购销售:经营者需从合法渠道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并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

销售过程中需要出具正规的购销合同和发票。

3. 药品储存和配送:经营者必须建立符合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需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

4. 药品质量管理: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对进货、存储、销售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对不合格药品及时进行退货或处理。

5. 药品信息管理:经营者需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药品的进销存等信息。

必要时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药品监测、抽检和追溯工作。

6. 经营者培训和记录: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的知识。

并且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记录,以备检查或监督。

7. 责任追究和处罚:对于违反药品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这些制度的执行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流失和滥用,维护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二)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一定影响的药品,包括镇静安眠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等。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理使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和经营许可:企业需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方可生产和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2. 药品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医院第二类精神病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第二类精神病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三、职责分工1. 医院药剂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2. 医院医务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3. 医院护理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护理、配药、发药等工作。

4. 医院保卫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采购管理1.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 购进计划应以我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3. 采购人员应详细记录采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五、验收管理1. 验收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验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时必须双人签字。

2. 发现质量问题或破损、短少,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并报告药剂科负责人。

3. 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办理转账登记。

六、储存管理1.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必须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贮存标志。

2. 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在库养护工作,防止过期变质,并做好养护记录。

3. 药剂人员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七、使用管理1. 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生必须是获得处方权的医生,且必须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2.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发药人员进行处方登记。

4.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常用量。

八、销毁管理1. 对过期、损坏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及时申请销毁。

2. 销毁时,应由药剂科负责人组织,并有保卫科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页眉内容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单位应按照精神药品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三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除特殊需要外,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遇特殊情况:如癫痫、精神病等,需要长期服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剂型的门诊处方用量,可延长至三十日常用量。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使用二类精神药品,须开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签写开方医师姓名,配方实行双人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必须签名。

对不符合规定的精神药品处方,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

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第五条二类精神药品要单独存放,库存或备用的二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清点,保持帐物相符。

破损、缺少应书面报告药剂科主任,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处理。

第六条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二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数量,上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到住院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

并建立二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管理台帐。

第七条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指定部门领用,并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二类精神药品凭医嘱单每日发一日用量,出院带药及特殊情况凭医嘱单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药。

第八条在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向药剂科反馈,并及时处理。

如发生失窃情况应及时向院长及保卫科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页脚内容1。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5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5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单位应按照精神药品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三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除特殊需要外,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遇特殊情况:如癫痫、精神病等,需要长期服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剂型的门诊处方用量,可延长至三十日常用量。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使用二类精神药品,须开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签写开方医师姓名,配方实行双人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必须签名。

对不符合规定的精神药品处方,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

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第五条、二类精神药品要单独存放,库存或备用的二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清点,保持帐物相符。

破损、缺少应书面报告药剂科主任,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处理。

第六条、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二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数量,上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到住院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

并建立二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管理台帐。

第七条、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指定部门领用,并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二类精神药品凭医嘱单每日发一日用量,出院带药及特殊情况凭医嘱单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药。

第八条、在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向药剂科反馈,并及时处理。

如发生失窃情况应及时向院长及保卫科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2)是指对精神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监管要求。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为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特殊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相关流通法律、行政规章。

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制订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专项管理制度,请各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一、所涉及的药品范围:国家特殊药品目录中所列的二类精神药品,具体品种见附页。

该类药品除按照国家对一般药品进行经营管理外,还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二、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必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等有关资质的生产企业以及具备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该类药品。

在采购该类药品前采购部门应及时做好首营资料的收集、报批、备案工作,质管部门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需将该类药品的有关资料存档。

在完成首营资料的审批后方可购进该类药品。

三、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入库:该类特殊管理的药品到货后,验收员应及时分辨出该类药品,如有特殊储藏要求的应立即按照其储存条件放入相应库的待验区中,最大限度的保证该类药品的质量。

在依照验收程序对该类药品进行实物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仓库上架入库。

仓库应将该类药品及时存放于设置了双人、双锁的专库中。

对不符合运输储存要求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该类药品验收员应拒收并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养护员将该类药品列为重点养护品种,按照重点养护品种的标准进行养护。

当在库药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

储运部指定专人对该类药品进行保管。

在库保管时如发现该类药品出现短少后应立即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在确认后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当地药监和公安部门。

在发货出库时应双人复核合格后方可出库。

出库复核记录上由拣货员、复核员签全名存档备查。

当出现错发、多发该类药品时储运部有关人员应及时追回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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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慢性病或
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七、药剂科调剂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

八、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帐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

九、药剂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十、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十三、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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