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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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前重点总结(考点梳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前重点总结(考点梳理)

模拟试题三
总结词
检验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掌握 程度和应变能力
VS
详细描述
通过模拟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境 ,考察考生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 理解和应对能力,包括对法律法规的准确 理解和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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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结算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商品交易和资金收付过程中的结算行为 和结算关系。
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
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票据管理、汇兑、托 收承付等方面的规定。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的定义
01
税收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律制度的内容
财政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预算、政府采购、国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02
会计职业道德重点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 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 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 范。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 手段,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同时对加强会计人员自身修养也具有 重要意义。
强化服务
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 社会形象。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学习培训和职业实践等方式,引导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增强会计职 业道德观念。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陶冶等方法和手段,培养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 质,达到一定的境界。
02
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活动中的税收关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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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第1节:制度的构成第2节:管理体制第3节:会计核算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4节:会计监督第5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6节:法律责任第7节:案例分析第1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二章支付结算:第2节:现金管理第3节:银行结算账户第4节:支付结算方式第1节:税收概述第三章税收法律:第2节:主要税种第3节:税收征管第1节:预算法律第四章财政法规:第2节:政府采购法律第3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内容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第三节:教育与修养第四节:道德建设第五节:案例分析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行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有那些法律)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和行政机关(政府、国务院)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律制度的构成:有三部分①会计法律②会计行政法规③会计规章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

《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单选)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2部构成:(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⒈《会计法》会计法:是全国人大和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⑴会计法由谁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⑵会计法的地位:会计法是会计法律中最高法规,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⑶会计法何时实施:99年10.31通过于2000年7月1日实施。

⒉《注册会计师法》⑴由谁制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⑵地位:它是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⑶何时实施:93年10.31通过。

目前修正法案已提交,正在等修订通过。

(二)、会计行政法规(2个条例)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复习点总结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

2、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1985年1月21日,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律《会计法》;现行《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通过,2000年7月1日实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 日通过,1994年1月1日实施;2014年8月31日通过修订)3、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据《会计法》制定):《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4、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以及其它部委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7月23日)5、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务委员会制定。

6、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可分为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7、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8、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市场管理(准入、运行、退出)、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监督检查。

9、我国目前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组织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10、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的职责、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学琴以及近姻亲关系)11、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会计核算的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变更需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会计年度(我国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境外单位需折算)、会计电算化(符合国家规定)、会计文字记录(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国组织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1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的行为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凭证、伪造会计账簿、变造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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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会计的基本职能: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法》适用范围:1、对人的效力范围。

调整的对象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2、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3、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它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等,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

基本准则规范的核心内容:1、明确了我国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2、强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会计基本假设。

3、坚持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建立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规定企业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5、将企业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要素,同时对有关要素建立了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规定会计要素在确认时,均应满足相应条件,会计要素在计量时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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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计性法规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计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两条例,一准则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法律规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章财政部,首长签令五办法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七制试,两规范、两办法、两准测地方会计性法规地方性人大及人大常委不低触会计法律、行政法规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内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会计核算与监督1、会计核算十三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析性、重要性、谨慎性、配比(时间、因果)、实质重于形式、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2、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3、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造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4、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5、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6、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要点汇总自制讲义1.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

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有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5.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6.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7.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8.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9.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

10.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13.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14.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15.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17.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18.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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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a)定义: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总称。

b)作用:1)引导和约束会计工作的规范;2)评价会计工作质量的依据;3)促进会计工作发展约束力和动力。

第一节构成1.会计法律(法)a)定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b)有2部:《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c)会计法:1)制定:1985通过,1993第1次修订,现行会计法1999-10-31第2次修订,2000-7-1起施行;2)地位3: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条例)a)定义: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

b)有2部:《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2000-6-21)c)《总会计师条例》中总会计师职务设置:1)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2)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不得设置与它重叠的职务。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a)定义:由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b)有2种:1)会计部门规章,以部长制度、办法和规范。

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划分会计管理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

1.行政管理原则:统一指导,分级管理:1)统一指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2)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1)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其他部门无权制订。

2)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3)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综合归纳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综合归纳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计性法规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内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3、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政府)监督、社会监督32、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收付、财务收发):(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试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事项33、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34 、会计档案的管理: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2)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政总预算;年度财务报告。

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保管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财务总预算会计旬报。

保管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务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保管15年:一般的会计凭证、账簿、保管期限为15年,月度、季度会计报告(表)报告25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3)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解决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35、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出具审计报告 2)出具验资报告 3)出具有关报告 4)其他审计业务36、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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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计性法规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内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会计核算与监督1、会计核算十三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析性、重要性、谨慎性、配比(时间、因果)、实质重于形式、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2、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3、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造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4、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5、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6、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7、企业应依法设置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8、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9、会计档案适用于建账的企业。

10、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更多会计资料下载:点击下载>>>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收支简繁、经营管理需求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中层领导人员。

4、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5、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6、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7、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8、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9、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变更登记。

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自离开之日起90日内),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接爱继续教育等发生变更的,应变更登记。

11、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12、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1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1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15、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近姻亲关系。

1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7、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8、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19、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更多会计视频教程:点击观看>>>第四章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1、会计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4)行政处分(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5)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五章支付结算1、支付结算是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支付结算应遵守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3、票据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5、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设一个)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6、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功能有支付、结算、信用、汇兑7、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同一票据交换区8、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支票分为现金支票(支取现金)、转账支票(转账)和普通支票(支取现金与转账)。

9、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六章、税法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经营所在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

4、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使用全国统一的仿伪专用品。

5、发票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6、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领购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发票专用章印模)不得抵扣凭证: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认证不符,密文有误;虚开发票;未按规定开票。

7、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和专用发票(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电话费专用发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组成。

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

8、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发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浙江省专业发票有:保险、金融服务、邮政、货物运输)9、纳税申报的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

10、税款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

11、核定应纳税额情形不设账簿、应设而未设账簿、拒不提供税务资料、账务混乱、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计税依据偏低,又无理由、未按规定申办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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