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

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引言随着中国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从业者越来越受关注。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和运作流程,帮助读者了解这一领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要点。
1. 房地产信托投资1.1 什么是房地产信托投资?房地产信托投资是指将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通过信托计划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投资。
投资者以信托份额的形式参与投资,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分红。
1.2 房地产信托投资的优势高收益:相对于传统的银行储蓄等投资方式,房地产信托投资具有较高的收益率。
分散风险:通过投资多个房地产项目,能够实现风险的分散,降低单个项目的风险。
流动性:房地产信托投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买入或卖出信托份额。
专业管理:房地产信托投资由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投资者无需过多操心。
1.3 房地产信托投资的风险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可能会影响投资回报。
基金管理风险:如果信托基金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
不利政策风险: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房地产投资产生影响。
2. 房地产资产管理2.1 房地产资产管理的定义房地产资产管理是指通过有效的管理和运营,实现房地产资产的增值和优化利用。
其目标是最大化房地产资产的价值,并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2.2 房地产资产管理的流程2.2.1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房地产资产管理的第一步,通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和潜在增值空间。
2.2.2 资产规划资产规划是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制定房地产项目的发展规划和运营策略,包括项目的定位、市场推广、租赁管理等。
2.2.3 资产运营资产运营包括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运作,涉及租赁、维修、保安、清洁等方面的工作,旨在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营。
2.2.4 资产退出资产退出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通过出售、转让或其他方式将房地产资产变现。
2.3 房地产资产管理的挑战市场波动: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性会对资产管理造成一定的挑战。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精品】: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专业好文档为您整理~谢谢使用~请双击清除页眉页脚~~~~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本站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于 2001年 1 月 10 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行令 (2001) 第 2 号。
其目的是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
目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2 号《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7年3月 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专业好文档为您整理 ~谢谢使用 ~请双击清除页眉页脚 ~~~~~~~~~~~~~~~专业好文档为您整理~谢谢使用~请双击清除页眉页脚~~~~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本站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注册和备案(一)信托公司的注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向注册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注册。
(二)信托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信托登记备案账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信息。
(三)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通过合法渠道缴纳。
其中,由股东以货币形式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登记前实际缴入信托登记备案账户。
(四)信托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备案信息。
三、业务范围(一)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变更。
(二)信托公司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金融活动,不得涉足非信托业务。
(三)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风险控制(一)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产,严格控制风险。
(二)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托资金的管理,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侵占或者冻结。
(三)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认真开展风险监测和应急预案工作,及时有效地应对异常情况。
(四)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审查制度,开展独立性强、及时性高的审计和风险管理审查工作。
五、信息披露(一)信托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实质性信息,不得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三)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六、客户保护(一)信托公司应当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公平合理地对待所服务的各方,诚实信用地从事业务活动。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的运作,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托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信托业务,所有员工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加以执行。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和稳健管理。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注重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管理原则,确保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为受益人提供优质的信托服务。
第二章信托公司组织架构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是信托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理层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公司的合规运作,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内控部门,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三章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益人的需求和市场情况,设计合理的信托产品,确保投资安全和回报。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审查委托人的资质和信用状况,避免因信托项目本身的风险导致损失。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承诺,合理配置信托资产,降低风险率。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受益人发布相关信息,确保受益人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计划和策略,做好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防范信息泄漏和篡改。
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

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办法进入2014年,银行信贷紧缩导致房地产市场低迷,房企对于资金面需求持续增加,这为房地产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市场机会,同策咨询研究部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信托公司发行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规模为1628.8亿元,和2013年同期的1634.5亿元的规模相比,并没有明显的下降。
但是,今年以来,信托等金融机构在市场低迷期对于房地产的投资趋于谨慎,尤其是在房企资金面仍然趋紧的情况下,尽管房企对信托资金的需求较大,对于信托业务来讲是一个比较好的增长机会,但是,这也就意味着投资房地产信托的潜在风险正在逐渐加大。
基于以上因素,同策咨询研究部针对68家信托公司地产投资管理能力展开研究,近期完成了《2014年68家信托公司地产投资管理能力研究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在报告中,除了对68家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管理能力做综合分析之外,我们还特别针对这些信托公司展开在运营实力、房地产投资实力和主动管理能力等三个方面单项研究。
首先,从信托公司地产投资实力单项指标来讲,信托公司地产投资实力主要反映的是信托公司在地产投资上投入的资源、专业化程度以及对地产行业的风格偏好。
为了研究68家信托公司的地产投资实力,同策咨询研究部将会通过一些指标比较客观的衡量每家信托公司的地产投资实力,比如地产信托产品发行规模和地产信托在公司内部占比等指标。
具体而言,在《2014年68家信托公司地产投资管理能力研究报告》中,68家信托公司地产投资实力主要包含产品发行能力、收益能力和专业能力这三个一级指标。
其中,在产品发行能力上,同策咨询研究部选取资产2013年和近3年(2011-2013年)发行地产项目数和地产信托募集规模为二级指标,以避免不同年份数据波动对信托公司产生影响;在收益能力上,我们选取地产信托平均预期年收益率作为二级指标,在专业能力上,我们选取2013年新发行地产信托占信托行业地产信托规模之比和2013年新发行信托占公司内部信托之比来衡量。
信托公司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经营管理,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维护信托公司、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信托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信托合同约定。
(二)安全性原则:信托公司应当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降低信托业务风险。
(三)收益性原则:信托公司应当努力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四)流动性原则:信托公司应当确保信托财产的流动性,满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需求。
二、信托公司治理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应当对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
三、信托业务管理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信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信托业务范围、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业务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业务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业务实行合规审查,确保信托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对信托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四、信托财产管理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实行独立管理,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管理制度,明确信托财产的保管、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对信托财产进行盘点,确保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五、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托业务信息。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托业务报告,包括信托财产管理情况、信托业务风险状况等。
六、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

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1. 引言房地产信托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它将房地产作为资产基础,通过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并实现资产增值。
为了规范房地产信托的投资和资产管理行为,相关部门制定了《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信托投资的基本要求、信托项目的审批程序、资产管理的要求等。
2. 信托投资的基本要求在进行房地产信托投资之前,各参与方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要求。
首先,信托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合规经营。
其次,投资者需要满足相应的投资门槛,包括资金实力和投资经验等要求。
除此之外,还需要明确信托合同中的投资期限、投资收益分配方式等基本要求,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 信托项目的审批程序根据《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房地产信托项目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
首先,信托公司需要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方案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有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将对项目的合规性、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评估,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4. 资产管理的要求房地产信托的资产管理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关键环节。
《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对资产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信托公司需要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其次,信托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监测机制,及时评估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同时,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情况,以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5. 信托项目的退出机制《房地产信托投资及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项目的退出机制。
一般情况下,信托项目的退出可以采取转让、清算等方式。
信托公司需要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和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在退出过程中,信托公司需要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理各方的权益关系,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正文:----------------------------------------------------------------------------------------------------------------------------------------------------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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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条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运营行为,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信托业务规范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金信托方式集中俩个或俩个之上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不动产或其运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及其运营权、物业管理权、租赁权、受益权和担保抵押权等关联权利。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运营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房地产信托业务。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壹)公开、公平进行;(二)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投资风险控制措施;(三)委托商业银行担任房地产信托资金的保管人;(四)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地产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壹)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二)投资于不动产运营企业进行商业楼房及住房开发、建造;(三)用于购买土地商业楼房或住宅且予以出租;(四)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运用;(五)信托文件约定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其他运用方式。
第六条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壹)将房地产信托资金运用于非不动产;(二)将房地产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的不动产;(三)以承诺、担保等方式,使房地产信托资金就任何人的任何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四)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五)将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七条房地产信托资金的受托方、保管方和该信托资金的使用方不得为同壹人,且相互之间不得存于关联关系。
信托资金的使用方不得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和该信托资金受托方存于关联关系的不动产及其运营企业。
第八条经中国银监会审批,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单个集合信托计划接受的合同份数能够不受《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限制。
第二章运营规则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且配备至少2名之上具有壹定信托经验和房地产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必须对所涉及的不动产及其运营企业实施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壹)对土地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包括土地的性质、法律地位、测绘情况、于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和预计开发计划是否相符等;且考虑当地经济环境、土地开发情况及该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等因素,对土地评估机构做出的土地估价的方法、程序进行分析比较;(二)对拟开发、建造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严格审核项目的用途和功能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能否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审核房地产项目是否具有国家关联部门的批准立项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测量预算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文件等;(三)对房地产信托资金使用企业或房地产项目实际管理人的基本背景、资信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和实际流程、既往的项目管理和开发经验进行评价分析;(四)了解房地产信托资金的受托方、保管方和该信托资金的使用方是否存于关联关系,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信托资金使用方是否存于关联关系;(五)通过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了解房地产信托资金使用方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于违法行为、项目涉及的合同是否存于潜于纠纷、项目涉及的权属证书是否存于问题等。
第十壹条信托投资公司依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决定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应当制定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和房地产信托资金管理及处分说明书,内容包括计划购买、管理或处分的不动产种类、地点、预定持有期间、资金来源、运用及控制和监管程序、成本回收、财务预测、预估收益率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房地产信托资金管理及处分说明书,应经信托投资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核,其出具的审核意见书,须经决策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之上同意,且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作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200份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于该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不受信托合同份数限制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事先报批的规定。
第十三条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壹)房地产信托经理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二)公开说明书或投资说明书;(三)信托投资公司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审核意见书;(四)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五)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六)房地产信托资金管理及处分说明书,其中含独立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财务预测及预估收益率出具的审核意见;(七)房地产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八)信息披露力度及频率;(九)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于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应当参照中国银监会制定的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示范文本。
不参照示范文本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于推介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时,应向委托人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提醒委托人于交付资金前仔细阅读《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房地产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于阅读上述文件以后,应声明对上述文件的内容和风险具有清楚明白的理解,且申明已无异议。
第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应按壹个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设置壹个账户的原则,为每壹个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于保管人处开立单独的信托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将房地产信托资金投资于合同约定的对象前,应当将该资金存入保管人所开设的信托资金专户,任何人不得挪用。
信托投资公司依合同约定需要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的,应当向保管人提供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保管人据此将房地产信托资金拨付信托投资公司。
第十八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能够担任房地产信托资金的保管人:(壹)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二)有安全保管房地产信托资金的条件;(三)具有熟悉信托业务和账户管理知识的专业人员;(四)具有相应的房地产信托资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和房地产信托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房地产信托资金的保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壹)建立房地产信托资金账户和受益人账户;(二)记录房地产信托资金投资收益;(三)监督信托投资公司依合同约定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四)依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确定的方案分配信托收益;(五)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保管人应当每年至少壹次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方案以下内容:(壹)担任保管人的情况;(二)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的时间、数额和用途说明;(三)于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可疑事项和风险事项。
第二十壹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时,涉及的不动产运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壹)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具备足够的人力、组织及技术资源,其中至少有2人于房地产投资管理方面具备5年之上可追溯的记录;(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至少每半年对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评审壹次,且按规定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披露。
信托投资公司于必要时或依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可委托和其不存于关联关系的专业估价机构或专家出具关联估价方案书或意见,作为评审信托财产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人民币3000万元之上的不动产交易前,应事先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方案书。
第二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方案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壹)单个项目交易金额于1亿元人民币之上者,应由二家之上专业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如果专业估价机构于同壹时日价格估计差异达百分之二十之上,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价格,且于信息披露中说明理由;(二)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签订前的房地产估价,其价格日期和合同签订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三)专业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和信托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方案和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作出投资分析方案,以此作出投资决定和交付执行,执行时应作出投资决定纪录和执行纪录,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方案。
前项投资分析方案应记载分析基础、根据及建议;投资决定纪录应记载投资标的的种类、数量及时机;执行纪录应记载实际投资或交易标的的种类、数量、价格及时间,且说明投资或交易差异原因。
第二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必须和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确定的投资目标及投资策略相壹致。
当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明示用于某壹个或某壹组房地产项目时,必须将该信托计划90%之上资金用于该计划指定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因房地产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属于信托财产;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其归入固有财产,不得将其和固有财产混同、混用或相互抵销。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房地产信托资金后产生的回流资金,如果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没有约定新的运用计划的,必须将该回流资金存入信托资金专户,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保管人从信托收益中收取管理费。
信托投资公司收取信托收益的15%作为管理费,保管人收取信托收益的5%作为保管费。
当房地产信托资金未能实现收益时,信托投资公司和保管人不得收取管理费或保管费。
第三十条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结束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将信托财产扣除有关费用和税费后,依法通过保管人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壹条信托投资公司开办不受信托合同份数限制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应事先取得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许可,且具备下列条件:(壹)公司提足各项准备金后,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从事信托业务的员工占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之上,其中具有房地产专业知识和背景的信托经理不少于4人;(三)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房地产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且执行良好;(四)董事会应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包括有外部人士参加且由外部人士担任主席的审计委员会;(五)过去俩年连续盈利且信托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60%之上;(六)过去俩年办理的信托业务中,没有损害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不良记录;(七)公司已累计发行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3次之上,且信托计划已经结束且实现预期收益;(八)最近俩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九)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