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小区公共资产管理制度

小区公共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区公共资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维护小区环境整洁、安全,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区公共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的绿化带、健身设施、游乐设施、公共广场、道路等一切供业主共同使用的物品和设施。
第三条公共资产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小区公共资产管理和维护的组织,其成员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公共资产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公共资产管理第五条公共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公共资产管理计划,明确公共资产的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措施,定期检查公共资产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公共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公共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物业公司应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公共资产进行定期清洁、修缮和保养。
第七条业主在使用公共资产时,应当爱护公共资产,不得破坏、污染或滥用公共资产,如发现公共资产有损坏或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公共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公共资产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参与公共资产管理和维护工作,如义务清理垃圾、修剪草坪等,促进业主之间的互动和团结。
第九条公共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公共资产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应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公共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报告公共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和评议。
第三章公共资产维护第十一条公共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护保洁人员,负责公共资产的日常维护保洁工作,保持公共资产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二条公共资产维护保洁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定期对公共资产进行保洁、消毒和检查,确保公共资产的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公共资产维护保洁人员应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养护工作,及时修理、更换损坏的设备和器材,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公共资产维护保洁人员应对小区内的植物进行精心养护,保持绿化带的绿化率和观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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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制度大全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
主要包括:(一)物业服务资金;(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第五条【共用部分管理权利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交纳管理物业共用部分所需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管理合同缔约主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买卖合同。
第七条【管理规约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
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本文旨在规范业主共有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以维护业主的利益,促进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有效协作,确保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基本原则1.资金管理原则:遵循“事前预算、事中监控、事后审核”原则,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和正确使用。
2.信息透明原则:公开业主共有资金的相关信息,确保业主有权了解资金的运作情况。
3.依法合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开展资金管理活动。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1.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装修和保养等工作。
2.管理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及相关工作支出。
3.其他公益性支出:如公共场地的修缮、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
三、资金的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机构,应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1.财务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根据需求设立,由不少于3名委员组成,其中至少1名委员应具备财会专业背景和经验,主席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2.财务委员会的职责:负责业主共有资金的预算编制、汇缴、审核支出等具体事项。
3.财务委员会的运作原则:每月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评估方案。
同时,对所有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四、收支情况的公示为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度,业主委员会需依照下列程序,及时地向全体业主公示收支情况:1.每季度结束后,召开业主大会,并报告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余额、使用计划和绩效评估。
同时,应当公示相关的票据、收据、合同及相关财务报表等信息。
2.在小区内设置“业主共有资金使用情况”公告栏,每月更新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余额、支出项目等相关信息。
3.于小区官方网站或物业服务网站上发布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公告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便捷和可见性。
五、资金的监督机制为加强业主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的监督和约束,确保资金的安全、公正和合法使用,应制定以下监督机制:1.审计机制:应定期聘请资深审计师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全体业主公开审计结果。
业主资产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业主资产管理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主资产的管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业主资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
第三条业主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业主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业主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应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成。
第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业主资产管理制度,监督业主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协调处理业主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资产管理的受托机构,负责业主资产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业主资产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等,以及其他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一切资产。
第九条业主资产的购置、处置、投资等事项,应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业主资产的管理应实行预算管理、财务审计、定期报告等制度,确保业主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业主资产的收益分配,应按照业主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合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业主资产的财务管理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业主资产的收支情况,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资产的财务报表,应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业主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业主对资产管理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未履行好资产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资产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资产管理工作,确保业主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土地、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等。
第三条业主资产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业主资产不受损害;(二)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三)合理利用,提高资产效益;(四)责任到人,明确管理职责。
二、资产分类与登记第四条业主资产分为以下类别:(一)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办公楼等;(二)土地:包括小区用地、公共绿地等;(三)公共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供水供电设施等;(四)绿化:包括公共绿地、树木、花卉等。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对本小区业主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建立业主资产台账。
三、资产维护与管理第六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业主资产维护计划,定期对业主资产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资产正常运行。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业主资产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业主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合理调配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四、资产收益管理第九条业主资产收益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
第十条业主资产收益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十一条业主资产收益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五、资产管理监督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业主代表对业主资产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业主资产审计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确保资产管理的透明度。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模板一、前言为了有效管理企业的业主共有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对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进行规范。
二、管理标准1. 资金账户设立1.1. 在银行或金融机构设立特地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流水账户以及定期账户。
1.2. 资金账户的开户行、开户名及账号等必需认真记录在资金账户登记册中,并及时更新。
1.3. 资金账户账号及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掌控对外披露。
2. 资金收支管理2.1. 全部业主共有资金的收入必需通过指定的资金账户进行收取,禁止以任何形式私自占用或挪用。
2.2. 资金收入必需及时入账,并在财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记账处理。
2.3. 资金支出必需依照预算计划和相关流程进行申请、审批并记账。
3. 资金使用管理3.1. 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必需严格依照预算计划和相关规定进行,禁止超出预算或私自挪用。
3.2. 任何使用业主共有资金的行为必需有明确的用途和合法的依据,并及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备。
3.3. 对于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核对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 资金监督管理4.1. 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和账务记录必需进行定期备份,并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4.2. 对资金账户的定期账务处理,应由特地负责的会计人员进行,并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
4.3. 对资金账户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和汇总。
三、考核标准1. 资金账户设立1.1. 按规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并在资金账户登记册中及时记录账户信息。
乐观保障资金账户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1.2. 定期评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调整和改进。
2. 资金收支管理2.1. 严格依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登记和记账。
2.2. 对收支记录进行定期核对和审查,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资金使用管理3.1. 依照预算计划和相关规定进行资金使用,不超出预算,不私自挪用。
业主资产管理制度模板

业主资产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主资产的管理,保障业主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资产管理工作,包括业主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等资产管理。
第三条业主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业主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业主资产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资产的构成与管理第五条业主资产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等,具体包括:(一)共用设施:电梯、消防设施、供水供电设施、照明设施、排水设施等;(二)共用设备:中央空调、发电机、锅炉、电梯机房设备、消防设备等;(三)共用场地:小区绿化用地、停车位、公共活动场所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资产进行登记、造册,明确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使用状态等信息。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业主资产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资产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资产维修基金,用于业主资产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三章业主资产的变更与处置第九条业主资产的变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业主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业主委员会拟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处置方式等;(二)业主委员会将处置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审议,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实施;(三)业主委员会组织资产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向业主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资产管理工作的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侵占、挪用业主资产,不得损害业主资产的安全与利益。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业主委员会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小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收支规范、透明,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及其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业委会的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小区公共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四条业委会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小区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财务核算、预算编制、收支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收入管理第六条小区公共收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公共设施、场所的租赁费和出让金;(二)墙体、电梯等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费;(三)利息所得;(四)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所有收入均应严格审核、登记入账,并出具相应的凭证。
第四章财务支出管理第八条小区公共收益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小区日常维修、养护、绿化等费用;(二)业主大会、业委会依法依规代表行使小区业主权利及维护小区业主权益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支出;(三)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扩建等费用;(四)其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支出。
第九条财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二)合理必要,确保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业主的共同利益;(三)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财务核算与审计第十条财务核算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六章财务公开与监督第十二条小区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财务公开内容包括:(一)小区公共收益的来源、收入和支出情况;(二)小区公共设施、场所的租赁费和出让金;(三)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扩建等费用;(四)其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支出。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查阅小区财务相关资料,业委会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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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
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
第五条【共用部分管理权利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交纳管理物业共用部分所需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管理合同缔约主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买卖合同。
第七条【管理规约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住宅区内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纳和使用由管理规约和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全体业主未决定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将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
(二) 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
(四) 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分摊费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第十一条所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分摊前款费用的比例,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的比例确定。
第四章业主共有资金交存
第十三条【资金交纳】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向业主大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
业主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存入业主一卡通,由业主大会按照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
使用业主一卡通划转资金的,银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资金催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
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开户银行负责催缴。
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确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追缴办法,以及欠费业主名单公示、共同管理权利限制、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催缴措施】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门牌号及欠费金额。
欠费缴纳通知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帐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滞纳金】业主大会可以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收取滞纳金。
业主大会向欠费业主收取的滞纳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限制欠费业主行使下列共同管理权利:
(一)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权;
(三)业主大会认为应当限制的其它共同管理权利。
第十八条【欠费债务转移】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转让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大会结清。
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分摊费用向房屋买受人的债务转移。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
房屋买受人向业主大会索取房屋出卖人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的,业主大会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欠费起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并指定专人保
管。
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资金。
第二十二条【收益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由业主大会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严禁任何人截留、私分、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担保和经营】业主大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业主共有资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决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制度。
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后确定。
业主共有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使用。
在会计年度终结时,业主共有资金节余部分,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超出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的支出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监督】业主大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
监督机构负责审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按年度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二) 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符合相应程序;
(三)超出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四) 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业主大会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履行前款职责。
第二十六条【年度公示】业主大会应当定期与业主共有资金开户银行核对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帐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
(一)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受益和结存的数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示情况提出质询时,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资金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区共有资金查询制度,接
受业主大会、业主对其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法律责任】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非住宅区物业共用部分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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