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和责任界定第四条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和个人金融部(以下简称客户部门)、信用社的客户经理负责贷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
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贷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客户公开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
(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跟踪检查和监管。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建立贷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档案有关资料;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四)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五)制定风险资产处置方案,并具体实施。
(六)定期报告。
定期向信用社主任、客户部门负责人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七)其它。
第五条县级联社客户部门负责人、信用社主任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监控贷后风险,督促客户经理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组织制定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汇报本社(部)贷后管理情况。
(四)其它。
第六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适时监测本级及上级审批(咨询)贷款的贷后风险,主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贷后风险,并检查信用社(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督促信用社(客户部门)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建立重点客户管理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按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风险程度、管理难度确定重点管理客户。
信用社信贷规章制度

信用社信贷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开展,保证信用社的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章。
二、信用社信贷部门设置1. 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信贷部门应配备专业的信贷人员,拥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2. 信贷部门应明确信贷经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信贷申请的初审、收集客户资料、审核贷款申请、制定贷款方案等。
3. 信贷部门应设置信用管理岗位,负责监督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客户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应填写详细的贷款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2. 信贷部门在收到客户的贷款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贷款方案。
3. 经过初步审核后,信贷经理应向信用委员会提交贷款申请,由信用委员会进行终审,并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和风险等级制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4. 客户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应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5. 贷款发放后,信贷部门应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管理和监督1. 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审批流程、信贷额度管理、贷后管理等。
2. 信用社应定期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3. 信用社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记录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信用社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进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五、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处罚和奖励1. 对于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客户,信用社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贷款发放、催收贷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2. 对于表现良好的客户,信用社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信用额度、降低利率等。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精选文档)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有关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豫农信险〔2012〕8号2012年6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增贷款质量管理,严控新增不良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增贷款,是按“新老划断、分账管理”的原则分账管理后,存量贷款中的正常贷款和新投放的贷款。
第三条新增贷款容忍不良率为3%以下(不含3%),一般担责不良率为3%-5%(含3%、不含5%),严肃追责不良率为5%以上(含5%)。
新增贷款不良率=考核期内新增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考核期新增贷款余额×100%。
第四条新增贷款办理程序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指引(试行)等三个指引的通知》等贷款新规执行。
第五条新增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处置、审计、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由不同经营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落实对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与监控第六条贷前调查管理。
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客户部门)是贷前调查的实施和落实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等,撰写调查报告,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行业情况、贷款原因、主要还款来源及第二还款来源、信用记录等。
第七条贷款审查审批管理。
信贷管理部门是此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部门,负责审查客户部门及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保证审查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客户的真实背景、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贷款原因、还款能力、第二还款来源等。
审查无疑义的,根据审批权限提示召开信贷业务评审会,进行贷款审议和审批;存在疑问的,退回客户部门重新调查或按流程报批同意后参与现场调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豫农信贷(2011.52号2011.6.29)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修订)豫农信贷〔2011〕52号2011年6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和责任界定第四条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公司业务部和个人金融部、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负责贷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
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贷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客户公开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
(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跟踪检查和监管。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建立贷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档案有关资料;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四)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五)制定风险资产处置方案,并具体实施。
(六)定期报告。
定期向客户部门负责人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第五条客户部门负责人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监控贷后风险,督促客户经理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组织制定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门汇报贷后管理情况。
第六条县级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适时监测本级及上级审批(咨询)贷款的贷后风险,主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贷后风险,并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督促客户部门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建立重点客户管理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按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风险程度、管理难度确定重点管理客户。
信用社(银行)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是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法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法人行社应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法人行社的分支机构,也应实行审贷岗位分离。
法人行社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八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法人行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农村银行行长、县级联社主任或主管信贷的副职及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行长、主任或主管信贷的副职为主任委员。
法人行社的分支机构设立客户经理和信贷员,并成立贷审组。
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一、总则二、贷款审批1.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贷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贷款审批程序包括贷款申请、资料审查、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环节,决策权应集中在信用社的相关贷款部门。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借款人需提供明确的还款计划。
四、贷款利率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合理设置利率浮动范围。
2.贷款利率变动时,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五、贷款担保1.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信用状况,要求必要的担保措施。
2.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贷款发放和使用1.农村信用社应在决定贷款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记录和通知。
2.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七、贷款还款1.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方式按时还款,保证还款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2.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贷款收回制度,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并进行催收记录和追偿工作。
八、贷款管理信息系统1.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贷款业务的录入、查询、统计等功能。
2.信用社应对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备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九、贷款管理责任1.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审批、发放、还款等工作。
2.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十、贷款管理监管1.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报表和信息。
2.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十一、惩处措施1.对于违反贷款管理制度和违反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限制贷款额度、加收罚息、追究法律责任等。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下同)。
第六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信贷业务贯彻“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风险控制,协调发展”的经营管理思路。
统一管理,是指信用社信贷业务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规划、全面管理;分类指导,是指省联社根据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不同实际和所在地经济、金融的差异性,分别按不同的思路和办法指导信贷业务;分级负责,是指省联社对全省信贷业务的市场定位、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全面管理和负责;省联社办事处和地市级联社对县市联社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有关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督促、检查、协调、培训、指导及情况反馈负责;独立核算经营社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原则对辖内的各类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及效益性负责;风险控制,是指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必须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突出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是指信用社的信贷业务谋求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相协调,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即:在做大信贷规模的同时,注重信贷形态、期限、种类、用途等结构的改善;在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以支持“三农”为己任,坚持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突出信贷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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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各联社制定信贷管理细则、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和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市、区)联社(简称县联社,下同)和农村信用社及其从事信贷经营、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七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客户部门(岗)和信贷管理部门(岗)。
客户部门(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八条实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或贷款管理小组)制度。
在省联社、县联社设立贷款管理委员会(简称贷管委,下同);在各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简称市办,下同)和农村信用社设立贷款管理小组(简称贷管组,下同)。
贷管委(组)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咨询)需经贷管委(组)审议(咨询)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及智力支持。
贷管委(组)由省联社、市办、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信贷、客户、风险资产、财会、法规等部门(岗)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各级贷管委(组)主任委员(组长)由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组长)由主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担任。
贷管委(组)会议(简称贷管会,下同)通过全体委员(成员)会议履行职责。
贷管会实行无记名(或记名)投票表决制,不管实行何种方式表决,均需经过县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省联社对市办、县联社统一授权;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县联社主任和农村信用社主任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审批(咨询)和备案制度。
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审批(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要按规定进行审批(咨询)和备案。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二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在同等条件下,对农村信用社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第十三条企业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三)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四)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五) 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 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以及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七) 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八) 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九) 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
各级农村信用社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用。
第十四条申请小额农户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农户条件按相关办法办理。
第四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十五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全省农村信用社要逐步规范客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除外)信用等级评定,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客户信用等级暂分为AAA、AA、A、B、C级。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十七条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信用社对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五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八条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九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
第二十条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
农村信用社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经人民银行许可办理贴现业务的农村信用社,一般只开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二十一条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六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二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信贷产品定价。
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省联社有关利率和结算管理规定,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贴息贷款,根据贴息贷款利息补贴规定计收利息。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
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办理信贷业务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咨询)→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经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可按照相关规定简化贷款手续,在柜面直接贷款。
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签字认可即可。
第二十七条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经营管理客户客户部门(岗)信贷管理部门(岗)贷管会(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客户部门(岗)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岗)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管会审议。
(三)审议。
贷管会按规定对信贷管理部门(岗)完成审查的资料进行审议和表决,审议通过的交审批人审批,否则退回信贷管理部门(岗)。
(四)审批。
贷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五)经营管理。
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若是农村信用社受理的,直接由其客户部门(岗)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若是县联社受理的,则通过信贷管理部门(岗)逐级批复至农村信用社,由其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办理超授权信贷业务流程: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并初步认定后,直接报有权审批社客户部门(岗),由其组织调查或评估,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贷管会审议,有权审批社主任审批,审批后由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行文批复至经营社,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岗),由经营社客户部门(岗)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社或柜台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有权审批社上报,其流程: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社审批(或咨询)→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七章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第三十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三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相应承担各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