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的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公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2020年)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2020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2020年)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电网日常应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电网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编制背景ü标准定位ü应用对象ü编制原则ü编制过程国网公司 消防安全监督制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用制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企标QGDW 11886—2018理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和部门职责,规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向。
明确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内容,规范监督检查管理行为。
标准定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网公司 消防安全监督制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用制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企标QGDW 11886—2018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用对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编制原则通过梳理现有消防法规(含强制性条文),结合安全监察专业特点,明确安全监察人员对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依据和检查方法,从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消防安全技术监督两个方面,对消防安全监督工作提出规范性要求,以提升公司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本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原则编制:Ø遵守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强条);Ø遵循合规性、适用性、规范性原则;Ø结合消防专业特点,选择关键点进行监督检查。
2018年1 月成立标准编写组2019年3月形成草案,报公司企标,7月通过标委会审议2020年4月印发2018年2月 编写标准大纲,并组织评审。
2018年6月完成标准初稿编写。
2018年8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2018年9月修订形成标准送审稿。
2018年10月 召开标准审查会。
2018年 11 月,修改形成标准会签稿。
DMAIC编写工作过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本标准依据国家电网科〔2018〕23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下达2018年度公司第一批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标准编制。
标准条文ü范围ü规范性引用文件ü术语和定义ü工作流程ü消防安全管理监督ü消防安全技术监督ü附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判定规则。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范文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范文一、背景介绍消防监督检查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及其扩大的发生,确保公民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消防监督检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展开论述。
二、消防监督检查程序的目的消防监督检查程序的目的在于有效地规范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履行消防安全的法定义务。
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预防火灾隐患,确保火灾防控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三、消防监督检查程序的基本流程(一)检查准备阶段1.明确检查目标: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和任务,明确检查对象和范围。
2.调查研究: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和研究,搜集相关资料和数据。
3.制定检查计划:根据检查目标和检查时间,制定检查计划,并进行审核和批准。
(二)实地检查阶段1.现场勘查:检查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实地观察,了解火灾隐患和防控情况。
2.记录取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取证,包括文字记录、照片、视频等材料。
3.询问调查: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进行交流、询问,了解火灾防控的措施和管理情况。
4.问题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5.整改要求: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明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三)整改落实阶段1.整改宣传: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宣传整改要求,强化其对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3.整改督导: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实效果。
(四)检查报告及后续工作1.撰写检查报告:整理、汇总检查结果和发现问题的情况,撰写检查报告。
2.问题处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督促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3.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活动,加强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和重视,提高火灾防控的整体水平。
四、消防监督检查程序的重要性1.及时发现隐患: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消防检查操作流程步骤

记录检查结果与整改意见
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在检查记录表中,包括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整改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8
汇总与上报
将检查结果汇总,向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根据整改意见,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消防检查操作流程步骤
步骤序号
操作内容
注意事项
1
准备检查工具与记录表
确保携带消防检查所需的工具,如手电筒、消防栓钥匙、测温仪等;准备检查记录表,以便记录检查结果。
2
检查消防通道与出口
确认消防通道与出口畅通无阻,无障碍物阻挡;检查紧急出口指示标志是否清晰可见,照明是否完好。
3
检查消防器材与设施
检查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是否完整、有效,无损坏;确认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
检查电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备与线路
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无过载、短路等现象;查看电气线路是否整齐、无裸露,无老化、破损现象。
5
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
确认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规定存放,远离火源;检查存放区域是否通风良好,有无防火措施。
6
询问员工消防知识与应急演练
随机询问员工关于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如灭火器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技巧等;了解员工是否参与过消防应急演练,是否了解演练流程。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年产2万吨材料表面处理助剂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材料表面处理助剂生产建设项目监理部2020年6月目录第一章、专业工程特点 (3)1.1工程概况 (3)1.2编制依据 (3)1.3专业工程特点 (3)第二章、监理工作流程 (4)2.1现场消防组织机构 (4)2.2消防监理工作流程 (4)第三章、监理工作要点 (5)3.1现场消防基本要求 (5)3.2现场可燃物管理 (5)3.3现场动火作业管理 (6)3.4现场用电管理 (6)3.5临时消防设施 (7)3.6现场用气管理 (8)3.7现场应急照明 (8)3.8防火间距要求 (9)3.9现场各施工阶段的防火要点 (9)第四章、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0)4.1消防安全监理方法 (10)4.2消防安全监理措施 (11)4.3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监理措施 (12)第一章、专业工程特点1.1工程概况本工程总建筑面积:14623.68㎡,共9个单体工程,其中丙类车间4664.26㎡,地上2层,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11.5米;综合楼4149.42㎡,地上4层,框架结构,高度17.85米;1#丙类仓库和2#丙类仓库2960㎡,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高度11米,甲类车间、甲类仓库、控制室、公用工程站、污水处理站、门卫等其他建筑5810㎡。
各现场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德锡化学(山东)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5063-2016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消防应急预案、总平面布置图本工程监理规划、安全监理细则1.3专业工程特点本工程为化工建筑项目,施工场地较好,除西侧紧邻济南上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及山东叶华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以外,其他位置空间比较充足,场地中央修筑有约6米宽的临时道路,综合楼、公用工程站之间修筑约5米宽临时道路,满足消防需求。
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标准作业程序一、目的本作业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消防安全检查的有效进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作业程序适用于所有涉及消防安全检查的单位和部门。
三、定义1. 消防安全检查:指对单位或场所的防火设施、防火措施、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等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活动。
2. 检查人员:指被授权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人员。
3. 检查对象:指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单位或场所。
四、程序1. 检查前的准备1.1 确定检查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1.2 编制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3 准备检查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2. 检查的实施2.1 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计划,对检查对象进行逐一检查。
2.2 检查人员要仔细观察,查看是否存在火源、易燃物品存放不当、消防设备损坏等消防安全隐患。
2.3 检查人员要与单位负责人或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并提出建议。
3. 检查结果的记录和整理3.1 检查人员要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对应的整改建议。
3.2 检查结果需要进行整理,形成检查报告。
3.3 检查报告需要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给相关责任人。
4. 整改工作的跟进和督促4.1 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报告进行分析,确定整改要求和期限。
4.2 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进和督促,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4.3 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五、培训与宣传1. 对检查人员进行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检查的能力。
2. 对单位和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提醒其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增强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六、监督和评估1. 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消防安全检查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监督机构要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七、修订和废止1. 本作业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与时俱进。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津住建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规定接受抽查。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功能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消防施工质量责任,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一)轨道交通和跨区域的特殊建设工程;(二)市政府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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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8)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9)违反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10)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11、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12、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5)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6)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7)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9)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3、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并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
(3)商场、集贸市场;
(4)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5、新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6、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本程序第三条所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2)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4)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2020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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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
4、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通知书》;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3)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10、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8、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者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9、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15)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7、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时间届满时,应当在5日内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10)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2)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13)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