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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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专项经费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科技、卫生、质监、检验检疫、工商、商务、环保、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理论1模拟考试

理论1模拟考试

理论1模拟考试依据《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在检验机构不得与受检企业(生产A类产品和B类产品)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的规定中,下列哪种情况不被允许()。

*A.检验机构在承担该企业B类产品省级监督抽查任务中,与之签订A类产品技术服务协议B.检验机构在承担该企业A产品省级监督抽查任务中,与之签订A类产品技术服务协议(正确答案)C.检验机构在承担该企业A类产品委托检验业务中,与之签订A类产品技术服务协议(正确答案)D.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承担A类产品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与之签订A类产品技术服务协议1.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在电商平台、市场实体店抽样时,通过下列()方式体现样品代表性。

标记 *A.应当覆盖省内省外知名电商平台(正确答案)B.本省企业和外省企业均可抽样(正确答案)C.同一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在同一抽样渠道不得重复抽样2.抽样人员去某企业进行监抽抽样,该企业库房里计划所列产品有50件,相关标准规定应在不少于100件的样品基数上抽取4件,备样2件。

为了完成抽样任务,抽样人员抽取了6件样品,抽样单上填“样品数量4件”,“备样量2件”。

请问抽样人员的抽样存在()问题?标记 *A.抽样基数不符合标准要求(正确答案)B.抽样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正确答案)C.抽样单“样品数量”填错(正确答案)D.该种情况应不得抽样(正确答案)3.对于监督抽检的样品管理正确的是()标记 *A.检验机构在样品进入实验室时应对样品的状态等进行检查(正确答案)B.季节性销售的样品应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受检企业C.样品已达到保质期或有效期的以保存至保质期或有效期为终止。

(正确答案)D.封存在受检企业的备份样品,检验机构逾期不通知企业的,企业可自行解封(正确答案)4.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时,在()情况下,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次序,选择采用现行有效标准进行判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规范标准化活动,强化标准监督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化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标准化工作,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依法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六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八条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6•【字号】省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1年6月6日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质量认证秩序,保护质量认证企事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质量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质量认证活动的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和申请认证、认证咨询的企事业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认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培训机构,是指从事质量认证、质量认证咨询和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等单位积极申请质量认证,支持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在本省从事质量认证、咨询和培训活动。

禁止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及从业人员从事质量认证、咨询和培训活动。

第五条质量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质量认证、咨询和培训质量。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质量认证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规范全省质量认证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推动企事业等单位参与质量认证的具体措施;(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质量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三)对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实施注册管理;(四)对本省获准认证的产品和质量体系进行监督;(五)按照规定,负责其它有关质量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质量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苏政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风险分析、标准实施、农业行政执法、农村市场监管和农产品贸易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技术支撑职责,承担着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重要职能,对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质量升级、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省级、区域性、县级和市场(基地、企业)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够完善,基层机构不健全;检测手段薄弱,人员力量不足,检测能力不强;监管检测覆盖面不广,执法管理较为薄弱。

从总体上看,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难以适应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作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础,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核心,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建设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现有农产品质检机构为基础,优化整合资源,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3.1 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

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

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纤维产品行业的发展,提高纤维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纤维产品的生产、收购、销售、承储、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进出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纤维产品包括: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再加工纤维及其纤维制品.第三条纤维产品不得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对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积极扶持纤维传统优势产业和优秀品牌,加强纤维产品质量管理,促进纤维产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环保、农业、卫生、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设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纤维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增强纤维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纤维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纤维产品的生产、收购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纤维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生产的纤维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质量要求:(一)按照相关规定标注标识并附有质量证明文件;(二)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三)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加贴合格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苏食药监安[2012]272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12〕27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局认证审评中心,省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直属分局,省局各有关处室(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18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略)2.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8月27日附件2: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认真排查中药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药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中药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重点(一)强化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要加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使用的中药材来源和产地、中药饮片生产加工过程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检验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中国药典》(2010年版)、各省中药材炮制规范要求,并按照GMP规范组织生产,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记录,实现产品质量溯源,防止生产企业直接购进饮片进行分包装或贴签生产等行为,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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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监督检查的分类、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过程、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监督检查样品管理、检验结果上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检查后处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

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修订)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本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

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等。

3.2检验机构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验收证书,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并且符合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的机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检验人员本标准规定的检验人员是指检验机构内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且在其取得专业资质的范围内从事抽样、检验工作的人员。

3.4复检检验受检者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的检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复查检验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在受检者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

3.6后处理本标准规定的后处理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包括通报、公告、整改、复查、依法处理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4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4.1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

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并在授权和资质认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依法开展检验工作。

4.2检验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加强检验过程质量控制,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

4.3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应确保不得有损害第三方公正地位的行为,不得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与受检单位签订委托检验和技术服务协议。

4.4 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检验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4.5 检验机构不得泄露或对外公布监督检查产品信息和监督检验结果。

4.6 检验人员应当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

4.7 检验人员须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取得省局颁发的检验员证。

4.8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专业检验工作所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熟练操作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现行有效标准、技术要求、程序步骤进行检验,对受检产品质量符合性作出正确判定。

5 监督检查的分类5.1 分类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复查检验。

5.2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

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验所需检验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

5.3 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专项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督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专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

5.4 复查检验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实施,复查检验的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

6 监督检查计划6.1 监督检查的范围6.1.1监督检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6.1.2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产品。

6.2 监督检查的组织6.2.1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协调、审批和组织实施。

6.2.2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拟定、报批和组织实施。

6.3 监督检查计划编制6.3.1 目录的确定6.3.1.1 江苏省重点产品安全监管目录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的基础上,结合全省的产业结构、产品分布状况和监管要求,适时制定《江苏省重点产品安全监管目录》作为在本省范围内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

6.3.1.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并适时作出修订,是本省范围内省、市两级定检的依据。

6.3.2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6.3.2.1 编制原则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统一目录、省市两级计划的原则进行编制。

6.3.2.2 省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6.3.2.2.1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各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检验机构,对《江苏省重点产品安全监管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生产企业情况进行调查。

6.3.2.2.2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各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机构调查的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全省产品质量状况和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编制年度省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

6.3.2.2.3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年的12月确定下年度省级季度监督检查计划。

6.3.2.3 市级定检计划各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和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编制年度市级定检计划,报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纳入《江苏省定检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列入市级定检计划。

6.3.3 专项监督检查计划6.3.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政府要求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状况适时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或市场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6.3.3.2 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和地方特色产品监管的特别要求,需要组织市级专项监督抽查时,由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 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7.1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遵照年度制定、年度或季度下达的原则,于实施日前半个月下达。

7.2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由任务下达部门依情况适时下达。

7.3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监督检查计划的,由检验机构于监督检查任务下达后5天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经批准后调整。

7.4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质检中心优先、统筹兼顾、择优选用的原则选择承担省级监督检查任务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原则上为本省辖区内的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市质检院(所)、授权检验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5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下达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开任务布置会,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情况,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核实检验机构的资质,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发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录A、《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录B、《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见附录C、《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见附录D、《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见附录E。

7.6 检验机构领取监督检查任务后,应召开任务布置会议,传达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组织参与抽样、检验人员学习所抽查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方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8 监督检查的依据8.1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8.2 受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经规定程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技术文件和质量承诺。

质量承诺包括: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8.3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目录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从其规定。

8.4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8.5产品不涉及相应强制性标准的,按照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和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8.6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产品特点,可在任务下达时对有关监督检验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9 监督检查抽样9.1检验机构在实施抽样前应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抽样方案。

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允许,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部门、机构执行抽样任务。

9.2 监督检查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9.3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受检单位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检验员证,在抽样前告知受检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

承担定期监督检验任务时,抽样人员应向受检单位告知收费标准。

9.4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抽样。

9.5监督检查样品应当在市场、受检单位的成品库、或者受检者确认的其他场所的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近期生产的产品。

备份样品应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

9.6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a)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b)受检单位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c)产品未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d)在生产企业抽样时,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相关标准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规定的;e)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f)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g)产品经上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未超过六个月的;h)已经进入查处阶段的实行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无证、停证产品;i)市场监督抽查任务不得抽取或购买无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或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样品;j)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9.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检单位可以拒绝抽查:a)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b)抽样人员无法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或检验员证的;c)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d)受检单位或产品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e)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加工、生产且不涉及强制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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