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
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00]2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
【发布日期】2000.07.03
【实施日期】2000.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0]242号2000年7月3日)
各市、县物价局、经委(计经委)、供电局(电业局):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标准。
现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地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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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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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电量分档及加价标准: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对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三、执行周期:考虑我省的气候特点,居民夏、冬季用电较多的实际情况,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对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免费电量: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
采取“即收即返”的方式,供电企业根据民政部门定期提供的“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月份第一档电量中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当月应收电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现就采取第二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降价措施(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后,重新核定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具体见附件,专项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在送电省、受电省之间按照1︰1比例分配(与送电省没有任何物理连接的点对网工程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由受电省使用)。
上述措施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三)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跨省跨区外来水电和核电企业(三代核电机组除外)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其中,之前由我委发文明确上网电价的大型水电站和核电站,其上网电价由受电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测算,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积极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规模,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二、抓紧发布第二批降价政策文件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利用上述降价空间相应降低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具体方案,按照程序于5月底前发文,于7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号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
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
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户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
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以及调整两部制电费计费方式的,选定后在3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选择按照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可按月变更最大需量核定值。
二是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公布分摊结果,不得强制摊派。
苏价工[2004]12号 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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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04]12号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国务院决定在适当调整电厂上网电价的同时,相应调整电网的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电网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化肥生产、商业照明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8厘(含税),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二、电网销售电价提高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六大行业和蓄冰制冷企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二和附表三。
三、鉴于国家这次电价调整是国务院为缓解当前煤、电供应紧张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部门、供电公司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电价的出台工作。
同时价格部门要密
切注意市场动态,妥善处理连锁反应,加强市场监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四、以上通知从2004年1 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一、江苏省统一销售电价表
附表二、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附表三、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电价表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表1:
江苏电网统一销售电价表
注:1、各类用电具体执行范围仍然按照苏价工[1999]256号文的规定。
2、非、普工业和大工业中除省带帽化肥以外的其他化肥(氮肥、钾肥以及原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用电在上表价格中减2分。
附表2:
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注:大工业优待指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附表3: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苏价工[2006]2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
我省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
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
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四)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件一)。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五)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提高后,相应提高新投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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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价服〔2018〕9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和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现将《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9类31项,其中,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11类20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8类11项。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目录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编制调整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价格权益。
四、本目录清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6日——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台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研究,省物价局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4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放开1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相关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明确;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上述规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监管,研究制定相关的价格行为规范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相关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要及时调整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和解读,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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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8]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工〔2018〕52号)
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
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
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户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
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以及调整两部制电费计费方式的,选定后在3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选择按照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可按月变更最大需量核定值。
二是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公布分摊结果,不得强制摊派。
三、继续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4.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0日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