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贷类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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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后管理行为,保障借款人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银行对贷款发放后的资金运用情况、还款情况、贷款风险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贷后管理活动。

第四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核心原则是客户至上、风险控制、服务创新、合规经营。

第五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贷后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贷后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贷后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避免不良资产风险。

第七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贷后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贷后管理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合作。

第八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贷后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贷后管理技能和意识,保证贷后管理水平。

第九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贷后管理的具体流程和标准,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流程第十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根据贷后管理的特点和需要,制定贷后管理的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工作流程包括客户风险评估、信用管理、资金监督、还款管理、逾期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环节。

第十二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十三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加强信用管理,及时调整客户信用额度,防止信用风险发生。

第十四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督部门,监督客户的资金运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加强还款管理,及时催收客户还款,防止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

第十六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逾期管理措施,对逾期客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对不良资产及时处置,减少不良资产风险。

第三章相关政策和制度第十八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以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制定贷后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十九条银行类金融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全过程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的内涵和原则。

(一)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和总结,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等。

(二)加强贷后管理,必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贷款,包括各项贷款、贴现、转贴现、票据回购、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信贷业务。

第四条贷后管理的操作流程。

贷后管理的基本操作流程可分为8个环节:建立台账——日常监控——贷后检查——贷后评估——预警报告——制定策略——贷款收回——监督检查。

第五条贷后管理流程各环节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台账: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和信贷会计必须根据额度(贷款)使用情况建立企业贷款或综合授信额度台账,并根据日常监控和定期检查情况建立贷款企业经营动态台账,详细、真实、连续地登记台账内容,以便定期比较、分析、监测台账中企业信息的异常变动情况。

(二)日常监控: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对企业额度的使用情况和贷款投向严密监控,对企业账户往来情况密切跟踪,对企业利息清偿情况及时管理,并适时收集、整理、反馈和跟踪,如逃废债、逃欠税等其他一些涉及授信业务安全的非现场检查信息,为贷后现场检查提供有针对性的目标。

(三)贷后检查:包括定期和非定期检查。

即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按检查间隔期的要求定期地,或根据日常监控预警情况不定期地,对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及对影响贷款安全的相关因素进行连续、不间断的全面跟踪检查。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是一套具体操作步骤和规范,用于帮助金融机构在贷款后期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监督,并确保贷款的正常回收。

以下是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
1. 贷后管理组织架构:建立贷后管理部门或团队,明确负责人和成员职责,确保负责贷后管理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客户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贷款合同、抵押物情况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贷后风险评估:定期对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客户的还款能力评估、抵押物价值评估等,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问题。

4. 还款管理:监测贷款的还款情况,及时提醒客户还款,提供还款方式和期限选择,确保贷款按时还款。

5. 抵押物管理: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和管理,包括监测抵押物价值变动情况、保险购买情况等,确保抵押物能够有效保值。

6. 逾期管理: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包括催收、处理逾期贷款的方式和程序,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保护机构的权益。

7. 质量监控:建立贷后管理的监控体系,包括定期进行贷后管理成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和改进。

8. 客户服务: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包括及时回应客户咨询、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帮助客户解决贷款相关问题。

9. 合规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内部规定,确保贷后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根据不同机构的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适应不同贷款产品和业务模式的需求。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贷后管理是指在贷款发放后的一系列措施,以监督和引导借款人恪守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以下是一些贷后管理的实施细则:
1. 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

包括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贷款情况,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2. 加强贷后风险管理。

定期进行贷后风险评估,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3. 加强贷后监督和检查。

设立专门的贷后管理岗位,负责对贷款风险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违约和逾期的客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 建立健全的逾期催收机制。

制定贷款逾期催收流程,包括提前预警、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环节。

对逾期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催收措施。

5. 提供贷后支持和帮助。

为客户提供贷后咨询和解决方案,帮助客户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加强对客户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贷后管理能力。

6. 定期进行贷后评估和报告。

对贷后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定期向上级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贷后管理情况,提供有效的沟通和配合。

贷后管理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具体的机构和行业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回收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一、本文概述1、背景介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贷业务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信贷业务的增多,贷后管理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直至本息全部收回为止,对贷款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和监督活动。

在这一背景下,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当前金融行业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如贷款逾期、坏账等问题,这些问题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因此,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有效规范信贷业务行为,减少不良贷款率,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

其次,随着金融监管政策的不断加强,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贷后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满足监管要求,保证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最后,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还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增加企业收益。

通过对贷款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加客户黏性,从而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目的和意义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旨在确保银行在发放贷款后能够及时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该细则的制定也有助于规范银行业务操作,增强借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和满意度,推动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来说,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银行资产安全:银行在发放贷款后,面临着借款人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变化等潜在风险。

通过实施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可以及时发现并应对这些风险,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2)规范业务操作: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可以规范银行业务操作,减少操作风险,提高银行业务质量和效率。

(3)增强借款人信任和满意度:规范的贷后管理能够增强借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和满意度,提高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

(4)推动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动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银行业信贷资产的质量和效益。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贷后管理工作,提高贷后管理水平,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本细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贷后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司所有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条贷后管理内容贷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的跟踪和追踪、还款的催收和督促、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

第四条职责划分(一)贷后管理部门负责贷后管理的制定和实施;(二)风控部门负责贷后风险评估和控制;(三)催收部门负责贷后还款催收和督促。

第二章贷后管理流程第五条贷后跟踪和追踪(一)贷后管理部门及时跟踪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

(二)对于逾期还款的贷款项目,贷后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追踪,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催收。

第六条贷后催收和督促(一)贷后催收部门应及时采取催收措施,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

(二)贷后催收部门应与借款人保持良好沟通,解决借款人的还款困难,维护公司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贷后风险评估和控制(一)风控部门应定期进行贷后风险评估,评估贷款项目的还款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二)风控部门与贷后催收部门、贷后管理部门开展协作,共同做好贷后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执行结果和责任追究第八条贷后管理结果评定(一)贷后管理部门应根据贷后管理工作的执行效果,进行贷后管理结果评定。

(二)对于贷后管理工作执行出色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三)对于贷后管理工作执行不到位的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责任追究(一)对于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发生风险和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贷后管理部门应对贷款发生风险和损失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对于因贷后管理不到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进行赔偿。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细则的解释和修改(一)本细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公司。

(二)对于本细则的解释和修改应通过内部文件或通知进行。

第十一条细则的执行和监督(一)各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贷后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提供贷款服务后,需要进行贷后管理工作,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二、贷后管理工作的目的1. 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商业银行需要通过贷后管理工作,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浮现违规行为或者资金流失。

2. 保障贷款的回收:商业银行需要通过贷后管理工作,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保障贷款的回收。

3. 提升客户满意度:商业银行通过贷后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三、贷后管理工作的内容1. 贷后监督: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督机制,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2. 还款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还款管理制度,监督借款人按时还款,如有逾期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贷款的回收。

3. 经营状况分析: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贷款额度和利率。

4. 风险预警: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5. 客户服务:商业银行需要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和需求,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满意度。

四、贷后管理工作的操作规程1. 贷后监督操作规程:- 确定贷后监督的频率和方式,包括定期电话沟通、现场调查等。

- 跟踪和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 如发现资金被挪用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贷款的安全性。

2. 还款管理操作规程:- 建立还款提醒机制,提前通知借款人还款日期和金额。

- 如发现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及时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

- 如逾期情况严重,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借款人的欠款。

3. 经营状况分析操作规程:- 定期采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 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3篇)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3篇)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总部《____加强贷后管理____》落实贷前、贷中、贷后直到结清全流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客户管理(一)主要工作客户管理主要分为“属地管理、营运管理、营销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

1、属地管理。

客户根据业务代表、tmt、区域、离职移交所属管理原则,由所属业务代表、tmt、贷后人员、客户所在地进行属地化管理。

合作渠道必须配合开展业务区域内业务代表、贷后人员进行m1以内的下户催收工作。

2、营运管理。

营运管理部负责客户的日常营运支持、客户服务、电话催收等工作。

日常营运支持包括:电审、放款、档案管理、回访环节;客户服务包括贷后变更、提前还款、开具结清证明等;电话催收按客户逾期天数频率拨打电话。

3、营销管理。

业务代表负责客户的日常营销工作。

4、贷后管理。

业务代表负责所属客户的贷后催收;贷后管理人员负责离职人员移交客户的贷后催收;风险客户的诉讼、核销、处置等工作。

5、风险管理。

贷后人员负责贷款各操作环节的检查等工作。

(二)正常类客户的贷后管理1贷款发放后,对所有客户按规定时间开展首次贷后检查、日常贷后检查。

1.首次检查。

一般由客服在贷款发放后的7____回访。

自主支付的客户,在3____回访,回访率为____%。

主要____客户是否收到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约定,以电核为主,实地调查为辅。

由营运管理部负责落实。

2.抽查比例。

业务代表(含渠道)每月要按上月新增客户总数不低于____%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挪用资金的情况将在第一时间要求客户结清贷款。

工作要求。

检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方式,业务代表(含贷后人员)进行现场外访并形成书面报告,主要检查客户是否存在异动,如发现失联等风险情况则进行立即启动催收。

(三)逾期客户的贷后管理当逾期发生时,对逾期____天(含)以内的客户(包含嗨花客户)进行内部催收,m1转化率不得低于____%,m____m3转化率不得低于____%,严控m____m3以内向下的迁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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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类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ⅩⅩ市商业银行(以下称本行)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收回之时止的各个环节的信贷管理工作。

它是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对贷款跟踪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和贡款形态的变化分析,达到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清收、化解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各管理部、直属支行、营业部(以下称各分支机构)在总部授权范围内和经总部审批发放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分支机构负有对权限范围内自行审理发放的贷款和报经总部审批发放的贷款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贷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与部门合作的管理制度,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1、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负现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和本息催收;收集借款人各种经营管理信息,分析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及在本行存款变化情况;登录贷款台账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按要求起草借款人贷后检查分析报告,并报送本部门负责人认定;落实对借款的各项监管理体制措施。

2、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组织本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对贷后检查结果签字认定;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向主管信贷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汇报;对涉及信贷资产保全的问题,要及时与总部资产保全部沟通。

3、借款人账户所在各支行的负责人负责按照信贷部门的要求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借款人存款情况;主动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划应收利息及到期贷款本金;执行信贷部门提出的有关借款人账户监管要求。

4、各分支机构主管信贷副总经理负责本级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借款企业兼并、破产等转制过程中的银行债权保全工作;逐户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以及服务优秀客户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5、各分支机构总经理对本级贷后管理工作的效果情况负责,并重点掌握本级借款大户的贷后管理工作;对信贷部门报告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对贷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总部反映;对贷款风险较大,不良贷款和欠息增加、亏损加大以及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借款企业,逐户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加强监督的具体措施。

6、总部信贷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分支机构贷后管理工作,并对各分支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予以答复。

7、总部资产保全部负责研究处理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问题,及时答复并提供法律支持。

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支行、总部信贷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及本行其他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后检查第六条贷款发放后,各分支机构要认真监管信贷资金的使用与支付。

对需重点监管体制的贷款,信贷部门在贷款发放的同时,要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开户的支行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支行从贷款入账时开始协助信贷部门监管借款人资金使用。

信贷部门要及时了解借款人用款情况,发现问题及进采取措施。

第七条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要深入借款企业,按照下列检查间隔期和检查内容进行贷后检查。

(一)检查间隔期贷款检查间隔期为: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对借款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并填写《贷款跟踪检查表》,以后每60天检查一次,最长不超过90天。

(二)检查内容1、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3、借款企业货币资金归流本行情况;4、借款企业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5、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企业管理层的人员组成、经营策略及其与银行合作态度的变化情况;6、借款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及贷款债权落实情况;7、借款企业从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的合作关系;8、借款企业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9、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其变化情况;10、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11、借款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使用及兑付情况。

(三)贷款检查后要及时填写检查记录,登记《借款人检查表》和《保证人检查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写出检查报告。

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银行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发生垫付资金时,要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对上述各项检查中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制定处理措施。

责任信贷员对实施处理后的实际效果要进行回访性检查,检查时间应在处理措施实施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九条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或计划还款期内,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要对企业的各项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和还贷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知企业筹款。

如借款企业到期无法按时归还贷款,需申请展期的,各分支机构须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报总部审批。

第十条贷款到期前,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

借款双方在同一城市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在贷款到期前10天发出;借贷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在贷款到期前15天发出。

第十一条加强本行贷后管理的内部检查。

(一)总部信贷管理部每季度至少要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一次信贷检查。

检查可采取专题检查或综合检查、抽查或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总部信贷管理部对各分支机构贷款检查内容包括:1、贷款的投向及效果;2、各分支机构有无超越权限发放贷款行为;3、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贷款手续是否合法、完备;4、贷后检查报告是否翔实,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是否准确;5、各分支机构对贷款的贷后管理及日常管理情况;6、贷款台账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7、信贷档案的管理情况;8、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及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章不良贷款管理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要按照《贷款通则》和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不良贷款的登记工作。

对到期无法按时归还的贷款于贷款到期日次日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并收到相应的罚息;对逾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贷款和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一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的贷款转入呆滞贷款户;对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中对呆账贷款认定条件的,转入呆账贷款户。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直接从借款人和保证人账户划收。

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要每季度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送一次催收通知书并留回执。

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要注意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必要时对借款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加强对不良贷款、欠息贷款的监管、清收工作,密切监督借款人或保证人存款账户,及时扣收贷款本息,或依法处分抵(质)押物。

第十五条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做好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工作,每年年初由总部制定出总体不良贷款清收计计划,各分支机构负责实施并将清收责任落实到人,严密监督不良贷款情况,严防借款人以各形式逃废债务,依法维护本行正当权益。

第五章贷款利息的管理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应在距结息日前10天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书,提示其准备资金并按时付息。

结息日当天,借款人开户支行直接从其存款账户划收贷款利息,并于次向信贷部门提供欠息企业名单,由信贷款门再次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通告本行可能采取的制裁措施,敦促借款人偿还利息。

对贷款已到期的借款人,贷款本息催收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对欠息贷款,各支行要密切监督借款人存款账户,发现借款人有资金入账或账户有存款时,要首先扣收所欠利息。

对连续发生欠息的借款人,实行见款即扣,直至所欠利息还清为止。

第十八条对欠息大户,各分支机构要及时研究借款人发展态势,拟定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九条对欠息数额较大,且态度恶劣、拒不合作的借款人,各分支机构可上报总部,由总部与有关部门、人员协调,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对有欠息行为的借款人的新增贷款要从严控制,在未归还欠息前,不再增加新贷款。

第二十一条严禁对欠息企业以发放贷款形式收取欠息。

第二十二条对借款人的停、减、缓、免利息须严格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擅自决定。

第六章贷款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统一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贷款档案由贷款行派专人负责管理,集中保管贷款原始资料。

贷款原始资料包括:(一)借款人及保证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特种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复印件;借款人及保证人经营状况、市场变化趋势等信息资料;以及经“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后的信息资料。

(二)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保证人担保承诺函;抵(质)押人承诺函;抵押物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三)本行内部的贷前调查报告;贷款审查(审批)书;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及其附件等;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后检查记录及分析报告;信贷部门向借款人发送的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及其回执。

第二十四条贷款发放后,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要在7个工作日内整理好贷款原始资料,并装订成册,移交贷款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对贷后管理中的有关原始资料也要及时、规范、完整地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贷款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时,由档案管理人员与送交人签字接交。

档案以借款人为单位,按贷款发放时间顺序排列归档。

第二十六条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及其上级领导借阅贷款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双人签字,并约定归还时间,档案管理人员届时催收。

责任信贷员及其上级领导以外的人借阅贷款档案时,要经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对保密工作负责,不得违章借出贷款档案或透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八条责任信贷员调换岗位时,要对其管理的借款人的贷款档案逐件核实,对散失不全的进行补救;新任信贷员对其要接管的借款人的贷款档案签字认定。

第二十九条已终止信贷关系的借款人,对其以前的贷款档案资料要继续保管5年。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条各分支机构及总部相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贷后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对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调离岗位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给本行造成较大损失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落实贷后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三)对不良贷款监管不严,清收不力,造成信贷资产质量恶化;(四)不及时催收贷款本息,致使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或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五)以贷收息或不积极催收贷款利息;(六)遗失贷款原始资料,对本行利益造成危害;(七)在贷后管理中,隐瞒问题或不及时汇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有关信贷方面的报告和请示,造成贷款风险增大或形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八)没有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总部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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