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版)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编辑修改word版)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文本合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背景 (6)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1)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7)第五章区域土地利用统筹 (29)第六章农用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35)第七章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40)第八章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47)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51)第十章县(区)土地利用指导 (55)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61)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8)第十三章附则 (73)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年)》(以下简称“上一轮规划”)实施以来,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强依法用地意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机制、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2020 年,随着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和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合肥经济圈建设的实质性推进,合肥市正处于加快发展、转型提升、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迈进的关键阶段。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的指导下,编制《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2020 年)》(以下简称“本轮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轮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合肥市土地利用战略,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合肥市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

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2年12⽉该通则已经合肥市⼈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1⽇起施⾏.⽬录1 / 116第⼀章总则 (1)第⼆章⽤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2.1⽤地分类 (1)2.2混合⽤地混合使⽤ (11)2.3⽤地规划与布局 (14)2.4 居住⽤地布局 (15)2.5 ⼯业⽤地布局 (15)2.6 仓储物流⽤地布局 (16)2.7 基本⽣态空间 (17)2.8 城市绿地与⼴场 (18)2.9 公共空间布局 (21)第三章规划控制 (22)3.1城市密度分区 (22)3.2地块容积率 (22)3.3建筑间距 (23)3.4建筑退让 (27)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4.2建筑单体 (33)4.3建筑附属物 (33)4.4建筑⾊彩、材质与照明 (33)4.5绿⾊建筑 (34)4.6组团风貌 (35)4.7城市景观分区 (36)4.8街区控制 (36)第五章公共设施 (38)5.1分级分类标准 (38)5.2布局准则 (38)2 / 116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第六章地下空间利⽤ (46)6.1⼀般规定 (46)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第七章交通设施 (49)7.1城市道路 (49)7.2公共交通 (52)7.3停车场(库) (54)7.4公共⾃⾏车 (57)7.5交通综合体 (58)7.6交通影响评价 (58)第⼋章市政设施 (58)8.1给⽔⼯程 (58)8.2排⽔⼯程 (62)8.3燃⽓⼯程 (68)8.4电⼒⼯程 (73)8.5热⼒⼯程 (78)8.6通信⼯程 (78)8.7环境卫⽣ (83)8.8加油加⽓、公共充电站 (90)8.9⽤地竖向 (91)8.10 管线综合 (92)8.11 综合防灾 (94)第九章⽂化遗产保护 (95)9.1历史⽂化保护区 (95)3 / 1169.2⽂物保护单位 (96)第⼗章附则 (96)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层建筑⽇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窗、凸窗⽇照计算基准⾯⽰意图2、阳台⽇照计算基准⾯⽰意图3、遮挡建筑地影响范围⽰意图4、影响被遮挡建筑地范围⽰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展宽段渐变段⽰意图第⼀章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地实施,根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地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1.2 本市⾏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程均应符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建房除外.1.3 本市⾏政区域内地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1954年城市坐标系统、吴淞⾼程系统和同⼀技术标准地基础测绘资料.第⼆章⽤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地分类2.1.1 ⽤地分类划分,按⼟地使⽤地主要性质,依据《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城乡⽤地分类、城市建设⽤地分类两部分.4 / 1165 / 1166 / 1167 / 1168 / 11610 / 11611 / 11612 / 11613 / 1162.2 ⼟地混合利⽤2.2.1基本准则2.2.1.1为引导⼟地集约使⽤、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励合理地⼟地综合利⽤,增强⼟地使⽤地弹性.2.2.1.2 ⼟地混合使⽤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2.2.1.3 ⿎励城市各级中⼼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地滨⽔区等区域地⼟地混合使⽤.2.2.1.4 具体地块地⼟地混合使⽤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地要求.(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地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然与地理承载⼒、⽇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态敏感区、重要地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环境影响、安全影响地,应进⾏专项技术论证.(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地⼟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申报条件、符合⾏政许可地程序要求等.2.2.2单⼀⽤地性质地混合使⽤2.2.2.1 为保障⽤地性质地主导⽤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本通则表2.1.1-2中适建⽤途、适建⽐例地规定,对某⼀种⽤地性质内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地⽤途、⽐例等要求进⾏控制.2.2.2.2各类型建筑与设施地⽤途范围宜参照表2.2.2.2执⾏.表2.2.2.2 建筑与设施⽤途分类指引14 / 11615 / 1162.2.3混合⽤地地混合使⽤2.2.3.1 混合⽤地是指当⼟地使⽤功能超出本通则表2.1.1-2中单⼀⽤地性质地适建⽤途和适建⽐例要求,需要采⽤两种或以上⽤地性质组合表达地.2.2.3.2 混合⽤地地⽤地代码之间采⽤“+”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应地⽤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2.2.3.3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功能地基础上,⿎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地、交通设施⽤地、市政公⽤设施⽤地与各类⽤地地混合使⽤,提⾼⼟地利⽤效益.2.2.3.4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地使⽤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地时,宜参照表2.2.3.4执⾏.表2.2.3.4 常⽤⼟地⽤途混合使⽤指引注:(1)⿎励混合使⽤地⽤地类别,是指在⼀般情况下此类⽤地地混合使⽤可以提⾼⼟地使⽤效益,在规划编制中可经常使⽤.(2)可混合使⽤地⽤地类别,是指此类⽤地可以混合使⽤,在规划编制中应视具体情况使⽤.(3)其它确需使⽤地混合⽤地,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2.2.3.5⿎励下列类型地混合⽤地:(1)在各级城市中⼼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区,⿎励居住⽤地与商业⽤地混合使⽤,主要建设融合住宅、商业服务业、配套设施等⽤途地商住混合功能,⽤地性质表达为⼆类居住⽤地+商业⽤地(R2+B1);(2)⿎励轨道交通⽤地与商业服务业⽤地、居住⽤地混合使⽤,⽴体利⽤轨道交通上盖空间,建设商业服务、办公、住宅与配套设施等综合功能体,⽤地性质表达为轨道交通⽤地+商业⽤地(S2+B1)、轨道交通⽤地+办公⽤地(S2+B2)、轨道交通⽤地+⼆类居住⽤地(S2+R2).2.2.3.6混合⽤地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途,应符合表2.1.1-2相关⽤地性质适建⽤途叠加后地综合范围.混合⽤地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地⾯积⽐例等控制要求,应结合具体地块地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专题研究确定.2.3 ⽤地规划与布局2.3.1 总体要求17 / 1162.3.1.1 城市⽤地布局应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绿⾊低碳和先规划后建设地基本原则.市域范围内各类⽤地规划应符合“1331”空间发展战略要求.2.3.1.2 主城区⽤地布局规划应完善、提升“141”空间结构;各组团应特⾊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注重组团中⼼地形成,与组团内地居住和就业相协调;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向多中⼼地转变.2.3.1.3 城市副中⼼⽤地应严格按照批准地城乡总体规划执⾏.规划布局应注重挖掘历史⽂脉,保护好历史建筑与历史⽂化街区,加强提升⽼城区品质发展,新区建设应营造好独特地⼈居环境,实现各具特⾊地中等城市空间布局.2.3.1.4 产业新城规划应注重改善⽣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2.3.1.5 ⽤地规划与布局应严格保护城市基本⽣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保护⽣态⽤地地完整性.城市建设⽤地与⽣态保护⽤地之间,应有明确地界限.⽣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2.3.1.6 ⽤地规划与布局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地原则,加强与公共交通地衔接.在⼀定区域内,宜在⼤、中运量地公共交通站点500⽶范围内综合布局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地功能.2.3.1.7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适时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运⽤遥感等新技术⼿段对⽤地规划地实施进⾏定期评估和分析.2.4 居住⽤地布局2.4.1 居住⽤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地条件、⼈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轨道站点150⽶范围内地住宅宜以混合功能设置.2.4.2 居住⽤地布局应与就业结构相适应,与就业平衡发展.保障性住房应布局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地区域,不同类型居住⽤地可适度混合布局.2.4.3 居住⽤地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按⼈⼝规模配置,应符合本通则第五章地有关规定.2.4.4 居住⽤地地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照、采光、通风、节能、防灾以及管理等要求,避免烟、⽓(味)、尘和噪声等造成地污染和⼲扰.2.4.5居住⽤地地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车和步⾏系统,宜采⽤⼈车分流合理组织⼩汽车通⾏线路和设置停车场(库),并满⾜防灾和救灾地需要,设置⽆障碍通道.18 / 1162.4.6 ⿎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式,联系和渗透居住⽤地地绿⾊空间环境.2.4.7居住⽤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地掩⼟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相结合.2.4.8居住⽤地内地各个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划要求:2.4.8.1 指居住⽤地范围内具有⼀定活动内容及设施地集中绿地.2.4.8.2 总⾯积应根据居住⼈⼝规模确定,不得⼩于0.5平⽅⽶/⼈.2.4.8.3 宜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设施和⼉童活动场地.2.4.8.4 公共绿地地绿化⾯(含⽔⾯)不宜⼩于70%.2.5 ⼯业⽤地布局2.5.1 ⼯业与产业总体布局:按照“1331”市域空间格局要求,形成东、西两翼产业发展带及合淮、合六、合安(铜陵)、合芜⼯业⾛廊.2.5.2⼯业⽤地布局原则2.5.2.1空间集聚、⽤地集约节约、产城融合.2.5.2.2⽣产与⽣活功能协调发展.2.5.2.3城区内⿎励发展都市⼯业,新型产业⽤地可与其它⽤地功能混合布局,共享城市地⽣产和⽣活服务设施.2.5.3 ⼯业及项⽬规划还应符合下列要求:2.5.3.1⼯业及项⽬布局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利⽤总体规划;符合合肥市⼯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2.5.3.2有⽓体污染物排放地⼯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污染物排放地⼯业不应布置在城市饮⽤⽔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2.5.3.3有污染地⼯业项⽬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业⽤地之间应符合相关地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地⼯业项⽬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2.5.3.4⼯业区应符合城市组团功能定位,⼯业园区应相对积聚和差异化发展.⼯业区内可依据产业链条需要设置多个⼯业⽚区,各⽚区之间应平衡协调发展.2.5.3.5⼯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等因素,集中配套⽣产和⽣活服务设施,其服务中⼼应结合周边城市功能互动发展.19 / 116。
合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二十、将附录B中B2(5)修改为:“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居住类建筑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露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进深不应大于2米,阳台宽度不应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限一个居室),每套住宅阳台个数不应超过2个;非居住类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水平投影的10%。如超出,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有顶盖阳台参照执行。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
“日照分析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中建模、计算参数与方法的要求。同时满足下列规定:
“(1)除高度大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2)违法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3)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场地)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并进行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二十六、删除附录B中B2(13)屋顶层。
二十七、将附录C中C1修改为: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拟建高层建筑对自身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单位在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同时,应当报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及本通则标准进行复核的《日照分析复核报告》。
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1内环线以内不再新增工业用地。实施“退二进三”和“退城进园”,将大杨石组团、观音桥-人和组团、南坪组团、大渡口组团中占地面积大、布局分散、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进行转型或异地搬迁,同时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发展都市型工业,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南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南区积极发展以知识经济为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
在遵循上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宜符合表4.1.3-1的规定。
表4.1.3-1容积率控制指标一览表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代码
名称
一区(都市区及市级工业开发园区)
二区(全市除一区外的其他区域)
13
农副产品加工业
≥0.9
≥0.8
14
食品制造业
≥0.9
≥0.8
15
饮料制造业
≥0.9
≥0.8
16
烟草加工业
4.1.2全市人均工业用地指标控制在10~25m2,都市区内人均工业用地应为15~17m2。大型工业项目比较集中的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控制在30.3m2左右;特殊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其指标可适当提高。
4.1.3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采用《重庆市工业项目规划指标控制标准(试行)》,有益于我市对工业用地控制与管理,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2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
3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不得在城市上风向布置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排放的企业。
4已搬迁或废弃的二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m3工业 规划要求

m3工业规划要求一、工业厂区规划设计的原则1、控规导则以合肥为例,工业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应布置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
(2)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的工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
(3)工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人口等因素,集中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4)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总投资额等指标核定。
2、总平面布置这是工业建筑设计的首要环节。
在厂址选定后,总平面布置应以生产工艺流程为依据,确定全厂用地的选址和分区、工厂总体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以及公用设施的配置,运输道路和管道网路的分布等。
此外,生产经营管理用房和全厂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用房的安排也属于总平面布置的内容。
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问题和保护环境质量也是总平面布置必须考虑的。
总平面布置的关键是合理地解决全厂各部分之间的分隔和联系,从发展的角度考虑全局问题。
3、可持续发展厂区应该是一个人和自然有机协和的统一体,实现社会经济和自然生态在更高的水平上的协调发展,建立人与自然共生共息,生态与经济共繁荣的持续发展的文明关系,把生态环境保护、建筑持续发展作为必须具有意识和行为准则。
4、以人为本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设计以满足人们对现代生产、工作环境所要求的舒适性、健康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为出发点。
创造出一个布局合理、功能齐备、交通便捷、环境优美、节能化的示范现代工业区,充分考虑现代人的生产、生活方式,形成─种绿意盎然、自然和谐、高尚的生产、办公环境。
二、工业厂区建筑设计要1、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生产工艺是工业厂区规划设计的主要依据,生产工艺对建筑提出的要求就是该建筑使用功能上的要求,因此建筑设计在建筑面积、平面形状、柱距跨度、剖面形式、厂房高度以及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等方面的同时还要满足厂房工期短、能尽快投产、满足货物入库出库需求。
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作者:————————————————————————————————日期:合肥市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招商引资工程,加大合肥工业园区建设的力度和进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权责结合"的原则,建设合肥现代化新型工业园区,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已编制规划并经批准的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包括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工业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含道路、供水、污水、雨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公共交通和绿地等设施。
第二章规划要求和建设目标第四条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
各园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141”战略发展规划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园区内各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总量、建设时序等要求。
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目标为:与园区产业开发功能定位相适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协调,与整个园区建设同步,保证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前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建设到位。
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第五条工业园区道路建设标准(一)、工业园区规划道路系统宜采用“方格网状”路网结构.规划道路按等级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快速路红线控制宽度60—80米,双向八到十车道,主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45—60米,双向六到八车道;次干道红线宽度控制在30-40米,双向四到六车道,支路18米-24米,双向二到四车道.园区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和建设。
(二)、工业园区道路用地占园区总用地比例10—18%。
(三)、地块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规划确定的园区道路交叉口,沿道路红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米范围,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范围,其他道路延伸30米范围及立交路口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00米范围内,严禁开设机动车左转方向出入口.具体见《工业园机动车禁止开口路段最小距离控制一览表》。
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2019版共8页word资料

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1.总则1.0.1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2.0.1 规划选址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2.3 基本生态空间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5 居住用地布局2.6 工业用地布局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分级分类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 地块容积率4.2 建筑间距4.3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 城市景观5.2 街区控制5.3 建筑空间与环境5.4 建筑单体5.5 建筑附属物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 一般规定6.2 地下交通空间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 地下商业空间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 地下仓储空间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 城市道路7.2 公共交通7.3 停车场(库)7.4 公共自行车交通7.5 步行系统7.6 交通综合体7.7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 给水工程8.2 排水工程8.3 燃气工程8.4 电力工程8.5 热力工程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 环境卫生设施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 用地竖向8.10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 人防工程9.3 消防工程9.4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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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
1.总则
1.0.1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
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
2.0.1 规划选址
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
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
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
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
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2.0.6 建筑层数
工业项目应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层数一般不小于3层,建设一层工业厂房,需报市规委会批准。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层数应大于6层。
2.0.7 建筑退让
工业生产厂房退道路红线不得大于5米,沿城市主干道有特殊要求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行约定。
厂房退让用地边界应满足消防或厂区运输要求。
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退道路红线和用地边界按《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其退道路红线部分可布置为树阵式停车场。
工业建筑原则上不退让城市绿线,但建筑基础不得侵占城市绿线。
2.0.8 建筑间距
工业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安全要求。
除厂区主要通道外,工业建筑间距不考虑景观、采光和视线干扰等其它间距要求。
工业项目内部道路不宜超过8米。
2.0.9建筑景观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工业建筑立面,应满足城市规划及《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城市道路沿线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依据消防、环卫等相关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0.10绿地率
倡导多样的绿化形式,鼓励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
工业项目绿地率应小于10%。
超过10%的,需作出说明。
2.0.11 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
工业用地应以建设生产加工产品,形成有效产出和税收的建
筑为主。
研发中心项目应有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证(批复)。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
鼓励企业自建公共租赁房。
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宾馆、招待所和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培训中心等商用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0.12 雨水利用
新建工业项目鼓励采用雨水利用设施。
用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或工业建筑单体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配套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对有污染源的化工和制药等工业项目,需组织专题论证确定雨水利用方式。
2.0.13 太阳能利用
积极推广与工业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对单体厂房屋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厂房设计时应预留屋面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荷载;对相邻建筑群屋面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鼓励建设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站。
已建厂房屋面新增太阳能光伏组件,要充分考虑结构安全、屋面防水和美观等因素。
2.0.14 建筑节能
倡导建筑节能,鼓励参照《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开展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和研发等建筑节能试点。
2.0.15 建设时序
工业项目应严格遵循先建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后建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
同时应明确项目开工、竣工和投产时间。
3.附则
3.0.1 本市改、扩建工业项目参照本导则规定执行。
3.0.2 编制工业用地控规时应执行本导则的相关规定。
3.0.3 合肥市规划局对本导则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3.0.4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每两年进行修订。
附表:
①行业代码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中的大类行业代码。
②A控制值使用范围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区、城区和三县工业区;国家级开发区,建议在现公布的控制值的基础上,上浮10%作为该区域的控制值;B控制值使用范围为乡镇工业聚集区;国
家08版控制值是选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中按大类行业设置的工业项目容积率控制值,是本导则设定A 和B控制值的基本依据。
③对于特大、特重型机械生产,或化工、重型装备等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项目,其容积率控制值可适当降低。
有特殊要求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工业项目的容积率。
④适合多层厂房的大类行业有: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⑤适合单层厂房或有特殊生产工艺的大类行业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控制表(m)
附图:
1、工业厂区平面示意图
2、工业办公楼退让道路红线示意图
3、工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示意图
4、工业建筑退让城市绿线剖面示意图
5、工业厂房退界示意图
6、工业厂区主要通道示意图
7、工业厂区次要通道示意图
8、工业厂房暗散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