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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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山东省我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和运行水平,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我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为培育成国家级工程试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鲁政办字〔2023〕19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9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布局与建设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监测与评价第六章经费与支持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以建设成为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国家实验室核心基地为目标,打造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

省实验室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顶尖创新平台,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

第四条省实验室作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依托科技领军企业、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探索重大战略需求牵引的,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

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精神,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验室依托企业建设,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瞄准行业和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培养、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开展和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等。

实验室是人、财、物管理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我省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实验室承担。

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实验室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改组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检查和考评。

省直有关部门(行业)或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落实我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办法,具体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2.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落实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条件。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企业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经费及保障条件,保证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组织公开招聘并推荐实验室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山东省光通信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聊城大学)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模板】

山东省光通信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聊城大学)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模板】

山东省光通信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大学)开放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的作用,促进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山东省光通信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设立开放课题,支持与本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项目,并鼓励应用基础和交叉学科研究。

第二条开放课题是实验室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的重要手段,是实验室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补充,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验室鼓励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员作为访问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条开放课题经费由实验室开放运行费支出,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课题申请与立项第四条凡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希望利用山东省光通信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开展研究工作的国内外科研人员,均可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

对于已经获得项目资助的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内不受理新的项目申请;项目结题 1年后,对于取得突出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可再次提交申请。

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承担开放课题,但为了保障开放课题的执行和课题研究人员在实验室期间生活工作顺利,每项开放课题必须至少有一名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课题联系人。

第五条申请者须参照本管理办法独立提出具有创新性的研究课题,填写并提交《开放课题申请书》(见附件 1)纸质版(签字盖章完整)一式两份及相同内容的申请书电子版一份。

课题起始时间为提交申请次年的1月1日。

第六条课题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一年。

第七条课题的审定与立项1、初审。

以下情况不予资助:(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本实验室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4)已有同类研究或低水平重复;(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6)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不能到实验室工作者;(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培养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优势学科、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增强全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四条实验室是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社会力量为依托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3、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4、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监督有关实验室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3、及时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4、协助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条件
该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根据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需求,由省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设立的以原创性科研和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具备一定规模、核心技术或者权威地位,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重点实验室。

二、资助管理
省政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应当识别重点实验室的实际需求,针对性地投入资金支持,并为重点实验室实施妥善的管理,督促重点实验室在业务发展及事件应对方面实施科学有序兼顾社会效益和短期利益。

三、人员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遴选和聘任资质过硬的科研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依据市场规律跟踪调整人员架构,保障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顺利开展。

四、科研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科研实际,制定适当的科研管理办法,实行诚实信用、公正公开、规范合规的原则,以安全可靠的管理手段保证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顺利完成工作。

五、风险管理
重点实验室应当防范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系统的风险诊断,及时有效地处理发生的风险,以确保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及全面发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发表日期:2011年/12月/06日阅读次数:1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增强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鲁科财字〔2003〕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绩效考评(以下简称“考评”)是对实验室在一定时期内的建设和运行状况,以及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成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第三条考评工作以提高效益为导向,遵循“公平性、透明性、效能性、激励性”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范围为已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

每年度分批考评若干学科(领域)实验室,原则上每三年考评一轮次。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依据为实验室建设规划、验收或运行绩效报告。

第二章考评的组织实施第六条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第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制定考评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考评内容,制订考评方案,公布考评结果。

第八条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实验室主管部门委托依托单位组织的自评基础上,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考评机构开展.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保证考评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第九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实验室的自评工作,审核《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等考评材料,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自评和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撰写《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主要包括实验室绩效信息报告、省财政科技经费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每年3月底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当年参加考评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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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省重点实验室所属省直部门与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省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七条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一)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二)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省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三)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九条省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条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顶尖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

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省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认定第十四条根据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省科技厅发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各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单位申请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二)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四)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由省科技厅与相关市参照上述条件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申请与认定程序(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3年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二)省科技厅依据申报指南和省重点实验室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拟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申请及3年建设计划进行综合评审评估,进行现场考察论证,研究确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名单。

对于我省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省“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七条拟新建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筹建期制度,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内加挂“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筹)”牌子。

筹建期满3个月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筹建期内提前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可由依托单位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提前验收。

通过验收的,认定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授牌。

筹建期满无法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筹建期可延长1年,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十八条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实行预期目标考核制,建设运行期一般为3年。

期满后由省科技厅按照预期目标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考核,通过验收的,可继续保留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称号,未获通过的实验室取消其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五章运行第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不断凝练研究方向,组织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集聚优秀人才团队,支持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加快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

第二十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

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省外、国外设立开放课题,设置访问学者岗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

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鼓励研究领域、方向相近的省重点实验室,成立省重点实验室联盟,增强集成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创新链条。

第二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改进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程度列入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标准。

第二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提高国民科学素养。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六章管理第二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应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换届情况报告等,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依托单位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帮助与督促省重点实验室进行整改。

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工作,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方式。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完成情况;企业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

将重点实验室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情况纳入绩效评估内容。

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4个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在实验室申报、年报、验收或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实验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二)管理不善,省重点实验室阶段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省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省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省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三)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主管部门对省重点实验室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对被撤销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清算,按相关规定收缴资产和研发经费,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七章经费第三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

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鼓励所在市结合实际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经费。

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开支范围包括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研发活动、购置更新科研设备及仪器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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