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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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典型案例范文

土地流转典型案例范文

土地流转典型案例范文引言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其他经济主体或个人使用的一种经营行为。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流转在中国农村广泛开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土地流转的影响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农民合作社与企业合作的土地流转案例1. 案例背景某村农民合作社与当地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企业用于种植特色农产品。

2. 案例分析•土地流转带来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通过与企业合作,农民合作社能够获得更高的种植技术和市场渠道,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从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企业获得了稳定的农产品供应。

通过与农民合作社合作,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3. 案例启示•农民合作社与企业合作的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双赢。

农民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获得更好的种植技术和市场渠道,增加收入;企业可以获得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提高竞争力。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资金支持,帮助农民合作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与企业合作的能力。

二、农民个体户与农业企业合作的土地流转案例1. 案例背景某村农民个体户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与企业合作种植农产品。

2. 案例分析•土地流转带来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农民个体户通过与农业企业合作,获得了更好的种植技术和市场渠道,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从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农业企业获得了扩大生产规模的机会。

通过与农民个体户合作,农业企业可以利用更多的土地种植农产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3. 案例启示•农民个体户与农业企业合作的土地流转可以实现互利共赢。

农民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获得更好的种植技术和市场渠道,增加收入;企业可以利用更多的土地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竞争力。

•政府应加大对农民个体户的扶持力度,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资金支持,帮助农民个体户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其与企业合作的能力。

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土地流转案例分析发展1304 苏文杰 20134306成功案例分析:在外打拼了19年的博爱县金城乡南庄村村民孙永利回到了家乡。

投入120多万元成立了博爱县金城农机合作社,购进30多部大马力、最先进的拖拉机,玉米、小麦收获机等农机具,引来人们羡慕的目光。

投入100多万元一次性流转全村土地1160亩。

1.整村土地流转的平稳实现南庄村有200多户农民900多口人,土地1400多亩。

没有整村流转土地前,长年在外打工的劳力有100多人,其中有20多户长年在外打工农民的近100亩土地撂荒。

金城农机合作社采用了目前我市土地流转最高的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

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农民利益。

该合作社除了给农民在补偿上“送大礼”外,还开给农民另一个“大支票”:全部负责安置土地流转后没有能力找工作的农民就业。

面对丰厚回报的“诱惑”,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全村90%的农户与金城农机合作社签订了510亩土地转包合同和650亩土地托管合同,共计1160亩,占全村土地的近90%。

2.规模流转土地的高效经营坚信“土地生金”的孙永利说,一家一户进行土地种植,机械化程度低,投入少,加上种植思路狭隘、科技程度低,使得土地产出高效的路子狭窄。

他进行土地流转,就是要用经商的理念来经营土地,让“土地生金”成为现实。

该合作社土地流转的第一年,经初步测算上半年该合作社将有100万元的净收入。

如今,经营土地的新理念正在该合作社进一步扩散。

据悉,该合作社已经规划了“开心农业种植园”和“观光农业园”。

“开心农业种植园”就是拿出少量土地分割成一个个小方块,让市民前来种植,体验农业生产;“观光农业园”就是集蔬菜、果树、养殖、餐饮、住宿为一体,进行休闲、旅游农业开发。

3.流转土地农民的有效转移利用该村的剩余劳动力,积极进行多种经营,在给该村劳动力提供就业平台的同时,也增加了合作社的收入。

其中多种经营的年净收入为100多万元。

加上农业方面的200万元收入,合作社全年共有300多万元的净收入。

土地流转法律调解案例(3篇)

土地流转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成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土地流转纠纷,探讨法律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作用。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当事人甲方:某村村委会乙方:某村村民甲(二)纠纷事实某村村民甲原承包土地50亩,因家庭原因,甲拟将土地流转给其他村民。

甲与村委会协商,将土地流转给乙。

双方口头约定,甲将土地流转给乙,流转期限为10年,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800元。

甲与乙在签订口头协议后,乙开始耕种甲的土地。

(三)纠纷原因1. 甲方村委会未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关键条款,导致纠纷发生。

2. 乙方在流转土地后,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种植经济作物,影响了甲方的利益。

三、调解过程(一)调解机构某县人民法院(二)调解员某县人民法院法官(三)调解过程1. 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 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强调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4.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村委会同意乙方继续耕种土地,但乙方需在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不得种植经济作物。

5. 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案例评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调解结果1. 甲方村委会与乙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甲乙双方合法权益。

2. 通过调解,解决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3. 本案调解成功,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五、启示1.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 土地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避免纠纷发生。

土地流转法律援助案例(3篇)

土地流转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流转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诸多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土地流转法律援助案例的剖析,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农村村民王某因外出打工,将自家的10亩耕地出租给同村的张某。

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000元,租赁期限为5年。

然而,在张某租赁期间,因经营不善,导致土地荒废。

王某发现后,要求张某停止租赁并收回土地。

张某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且租赁期限尚未到期,要求继续租赁。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三、法律援助过程1.接受案件王某因与张某的土地流转纠纷,寻求法律援助。

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案件,指派具有丰富农村法律经验的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2.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走访村民、了解案件事实,掌握了以下证据:(1)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口头租赁协议。

(2)张某支付租金的凭证。

(3)张某经营不善导致土地荒废的证据。

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1)王某与张某之间的租赁协议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张某在租赁期间,因经营不善导致土地荒废,已违反合同约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4.调解与诉讼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首先尝试与张某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向张某说明了法律规定,以及继续租赁土地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经过多次沟通,张某同意停止租赁并退还租金。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土地流转纠纷,主要源于以下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双方在签订口头租赁协议时,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条款不明确,引发纠纷。

三农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三农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流转双方利益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0年,我国某省A县农民张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100亩耕地。

2016年,张某因家庭原因,希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经与村委会协商,张某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同村村民李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承包张某的土地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土地荒废。

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土地承包金,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7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平等、协商;(二)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三)不得损害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作为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金,构成违约。

张某作为承包方,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农业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农业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合同不规范、流转双方利益纠纷等问题,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频发。

本案例以某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村村民李某,拥有承包地10亩,2018年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土地流转给该公司进行农业项目开发。

合同约定,流转期限为10年,流转期间李某不得再种植农作物。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发现农业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农业项目开发,且在流转期间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土地生态环境恶化。

李某要求农业公司恢复土地原状,但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纠纷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农业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1)关于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流转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本案中,李某与农业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符合上述原则,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农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农业项目开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有权要求农业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案件处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农业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农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

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

农村土地流转仲裁案例案例一:甲乙双方土地流转纠纷甲乙双方是山村的农民,甲方拥有一块200亩的土地,并向乙方出租该土地用于种植水果。

双方的租约签订了5年,每年租金为5万元。

然而,在第三年的租期结束后,甲方希望将租金提高到8万元。

乙方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因为他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力,且种植效益未达到预期。

双方无法就租金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决定寻求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过程:1.双方选择了当地农村土地流转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基础上,进行听证会,了解双方的主张。

3.双方分别提出自己的主张:甲方认为租金的提高是合理的,因为他们发现了租地的潜力,还需要更多的租金用于土地改良和农业设施建设;乙方则主张租金的提高不合理,因为他们的投入和劳动力没有获得预期的回报。

4.仲裁委员会进行调查了解,发现甲方确实进行了一系列的土地改良和农业设施建设,并通过这些改进提高了土地的产出。

然而,对于乙方来说,土地的产出无法满足他们所期望的利润。

5.仲裁委员会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下达了仲裁决定:租金每年增加3万元,并确保乙方在租约期间内享有正常的农业生产条件。

6.双方对仲裁决定均表示接受,并依照仲裁决定履行义务。

案例二:承包地转让引发的纠纷甲方是一位年迈的农民,不再具备耕种的能力,决定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接受承包地并支付转让费用。

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了承包地转让的价格、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

然而,在转让完成后,甲方未按照约定将土地交付给乙方,这引发了一场纠纷。

仲裁过程:1.乙方向当地农村土地流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决与甲方的纠纷。

2.仲裁委员会依法成立仲裁庭,申请双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仲裁庭进行听证会,双方在庭上分别陈述自己的案情和主张。

4.甲方辩称自己之所以未能按时交付土地是因为发现乙方未能履行承包协议的相关义务。

5.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

耕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耕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日益紧张,耕地流转成为缓解耕地资源不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耕地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纠纷,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以某村集体土地流转纠纷案为例,分析耕地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我国某省,全村共有耕地3000亩,其中,集体耕地2000亩,村民自留地1000亩。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集体耕地进行流转,以增加村民收入和壮大村集体经济。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集体耕地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流转给某农业公司进行规模化种植。

在流转过程中,部分村民对流转方案表示反对,认为流转价格过低,损害了村民的利益。

村民代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流转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流转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流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村委会与农业公司签订的流转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案件的关键。

首先,从流转程序来看,村委会在决定流转集体耕地时,未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民主讨论,也未征求村民意见,程序存在瑕疵。

其次,从流转价格来看,流转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存在损害村民利益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流转合同存在一定的效力瑕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予以关注。

2. 村民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对集体土地享有承包、经营、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

在本案中,部分村民认为流转价格过低,损害了其权益。

首先,村民有权对流转方案提出异议,并要求村委会进行说明。

其次,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按照市场价进行流转,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流转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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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例分析和突破案例1:2000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将自己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李某父亲,之后李某之父一直耕种该承包地。

2001年6月李某之父又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某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在此期间三方共守约定没有出现争议。

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

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李某从陈某家互换来的5亩承包地,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

但陈某看到政府补款时,他称承包地互换违法,阻挠李某领取该地的补偿费。

为此,李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该5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

【法庭审理与判决】原告诉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该法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和互换,即本案2001年6月原告之父用转让而来的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互换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之父、被告及王某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此互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此后原告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期间没有出现过任何争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故原告作为承包地的实际占有者占用土地7年之久后,在承包地依法被征用时是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被告辩称,原告之父虽然与被告签订了互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原告之父和被告之间的互换行为应当依法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合法进行登记的互换行为是无效。

既然行为无效,再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原告应当返还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所以由此所得的收益理应归于被告所有。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之父与被告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地的互换行为,是自愿流转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没有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遵循的并非是登记生效主义,而是登记对抗主义,故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登记亦有效,这也可以在《物权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得到验证,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之父与被告承包地互换协议有效,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南头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征用土地补偿款。

【评析】本案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所有权和主体种类与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在此案件中,有如下法律要点要解决: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问题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主要方式。

而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加快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为适应这一快速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也各式各样了。

从法律学理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承包人于合同成立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就是基于原始取得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继受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依法从原始取得的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因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村民李某之父1998年3月从村民王某处取得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

2001年6月李某之父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因而取得了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李某作为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了位于南头的5亩地。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制度问题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动产物权地位得到确认,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最主要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消灭而产生公示公信的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登记限于互换和转让的方式,而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主体没有发生改变,故不必申请登记。

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登记是一种申请行为,也不强制当事人登记,没有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事实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法的登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册上是很难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状况。

实际操作中,本村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是自由的,流转的主体很少会主动要求进行登记的,而作为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没有持合理理由站出来反对的情况下,流转主体一般就这样固定下来。

因为,农村是一个大集体,一个村(大队)一般是30至50户人家,本村内的土地承包情况,几乎每户人家都知道,这几亩田地是谁家的,谁家的田地有互换情况,谁家的田地转让给哪家,他们都了如指掌。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农民来说,既然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再去登记也没有什么含意。

基于以上事实,本案中,除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村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有原始登记外,其他继受取得如:村民李某父亲1998年3月从村民王某处取得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村民李某父亲2001年6月从本村陈某处互换取得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2004年李某作为继承人从李某之父处继承取得位于南头的5亩地的流转方式的主体变更一般都不会到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变更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也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本案中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转让、互换的效力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该法条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

经发包人同意没有强调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言下之意就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而实践中大部分都是这么操作的。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这里增加了一个但书,扩展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也就是说,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或者发包人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都不必然导致无效,只有发包人有正当理由不同意的情况之下才能认定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40条规定,“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6条之规定,“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本案中,村民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和村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在依法原始取得合同约定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后,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所以,1998年3月,村民王某和李某父亲就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转让协议有效;2001年6月,村民陈某将其依法承包经营的位于南头5亩土地与李某之父受让于王某位于本村北大路旁5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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