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的假期规定(广东适用)
X公司女工三期假期规定

X公司女工三期假期规定
某公司女工三期的假期规定
1、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享受有薪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假二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有薪护理假五天;
2、符合晚育年龄者可增加产假十五天;
3、难产或多胎产者(凭医院证明和出生证),可再增加十五天;
4、已婚女员工怀孕四个月内流产的,凭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的有薪产假;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给予四十二天的有薪产假;
5、产后一年内,员工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6、产假期间,员工工资和相关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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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的休假管理制度

“三期女工”的休假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公司三期女员工的休假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补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假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生产技术部以外的全体女员工。
三、制定本制度的基本依据本办法依据公司休假管理制度,同时兼顾三期女员工的利益,并将随着国家条例和公司制度的修改而修订。
四、孕期女工休假1、事假孕期女工因私事请假,依据《员工休假管理制度》不得连续超过1个月。
超过一个月者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有职位。
按照《劳务市场暂行管理办法》,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继续缴纳,公积金办理封存,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2、产检假计划内女员工因孕期进行产前检查,每次可享受半天假期,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就诊证明。
计划外怀孕产检视同事假。
3、病假及医疗期孕期女工因身体不适休病假,一天以上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例本。
若需连续休假15天(含公休日)以上,该病假期间视同医疗期。
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龄,一年内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医疗期超过三个月的,转入劳务市场,不再保留原职位。
员工医疗期标准五、产期女工休假1、计划内女员工按照《员工休假管理制度》,产假一般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若员工要求提前休产假,须提前15天申请,公司可根据工作安排给予调整。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计划内女员工孕期流产,妊娠12周(含)以内的产假为15天,妊娠12-16周(含)的产假为30天,妊娠16-28周(含)的产假为42天。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休假期间视同事假。
3、员工夫妻双方晚育,男方不休晚育假,女员工可在产假结束时增加30天晚育假(男26周岁,女24周岁)。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女工三期及年假休假规定

(一)孕期女职工的假期1.产前检查内容: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待遇: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按出勤待遇发放。
2. 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疾病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即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3.产前假内容: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5个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5个月的产前假。
待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80%。
(二)产期女职工的假期1.产假内容: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补差按有关规定执行。
2.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内容: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在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应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两项假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待遇:晚育假同产假期间待遇。
(三)哺乳期女职工的假期1.哺乳假内容: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5个月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批准其6.5个月哺乳假。
待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80%。
2.哺乳时间内容:在婴儿一周岁内,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当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哺乳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2019年44_“三期”女职工的假期规定(广东适用)

“三期”女职工的假期规定(广东适用)“三期”女职工是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
一、产假:(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二)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二、晚育假:(一)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二)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三、产前假: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四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5条)四、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三期员工(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休假管理,保障三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三期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关心和保障三期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三期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休假种类第四条三期员工享有以下休假种类:1. 孕期休假:女职工在孕期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女职工生育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3. 哺乳期休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
4. 特殊休假:根据三期员工的具体情况,公司可给予一定的特殊休假。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三期员工需休假时,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接到休假申请后,应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休假申请经批准后,员工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手续。
第四章休假期间待遇第八条三期员工在休假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孕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产前休假。
2. 产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3. 哺乳期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4. 特殊休假期间,按照公司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休假管理第九条公司设立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负责休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三期员工休假管理小组应定期对休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休假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休假计划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三期员工休假期间,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三期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关注员工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三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制度(劳动法律师)

B、产前检查的工资(视为正常劳动,正常发工资)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第(四):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工资)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的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3、产假工资和流产假工资。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
A、《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1)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
a.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b.前12个月的月平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c.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B、但对于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根据各地的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有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企业无需再另行支付。当然,如果单位没有缴纳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用,应当由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广东还规定生育津贴单位还要补足原工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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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的假期规定(广东适用)
“三期”女职工是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
一、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二)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二、晚育假:
(一)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二)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三、产前假: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四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5条)
四、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8条)
五、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5天(晚育)+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加班加点。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