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大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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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支付说明

银行大额支付说明

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提高资金汇划速度,减少资金汇划环节,方便查询查复而开发的一套资金清算应用系统,参与使用该系统的各家银行均有一个12位的大额支付行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目前,各机构使用的汇票专用章上都刻有该机构的大额行号,从事票据业务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了解和掌握大额支付行号的编制规则,从而提高在资金汇划和汇票专用章鉴别环节的业务能力,现将该行号的编制规则说明如下:1、大额支付行号的前三位代表各银行的行别,详见下表:001:中国人民银行102:中国工商银行103:中国农业银行104:中国银行105:中国建设银行201:国家开发银行202:中国进出口银行203:农业发展银行301:交通银行302:中信银行303:中国光大银行304:华夏银行305:中国民生银行306:广东发展银行307:深圳发展银行308:招商银行309:兴业银行310:浦发银行313:城商行315:恒丰银行316:浙商银行318:渤海银行319:徽商银行401:城信社402: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403:邮政储汇局需要说明的是,江苏农村商业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4;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江苏农村合作银行和贵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7,外资银行的行别代码详见下表:501:汇丰银行502:东亚银行503:南洋商业银行504:恒生银行505:中国银行(香港)506:集友银行509:星展银行(香港)510:永亨银行531:美国花旗银行532:美国银行533:美国摩根大通银行561:三菱东京日联银行564:瑞穗实业银行565:日本山口银行591:韩国外换银行592:韩国新韩银行593:韩国友利银行594:韩国产业银行596:韩国中小企业银行623:新加坡星展银行641: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651:比利时联合银行661:荷兰银行662:荷兰商业银行671:渣打银行691:法国兴业银行692:法国巴黎银行694:法国东方汇理银行711:德国德累斯登银行712:德意志银行713:德国商业银行714:德国西德银行741:瑞士信贷银行752: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761: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781:厦门国际银行782:法国巴黎银行(中国)783:平安银行786:青岛国际银行787:华一银行969:澳门地区989:香港地区2、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四位至第七位为各地区的代码,北京市,上海市和天津市的代码分别为:1000,2900,1100;其余各省,自治区代码的前两位如下表所列:河北省:12,13,14山西省:16,17,18内蒙古自治区:19,20辽宁省:22,23吉林省:24,25黑龙江省:26,27江苏省:30,31浙江省:33,34安徽省:36,37福建省:39,40江西省:42,43山东省:45,46,47河南省:49,50,51湖北省:52,53,54湖南省:55,56广东省:58,59,60广西省:61,62,63海南省:64四川省:65,66,67,68贵州省:70,71云南省:73,74,75西藏:77,78陕西省:79,80甘肃省:82,83青海省:85宁夏自治区:87新疆自治区:88,89,903、大额支付行号的第八位至第十一位为各行的编号,最后一位是识别码,这两项无明显规律。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南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苏悦南控﹝2017﹞9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本办法中的“集团”系指**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大额资金支付是指公司运营中单笔金额达一定标准的资金支付;大额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根据业务类型分别明确大额资金支付的标准、审批权限及审批方式。

支付审批方式是指协同审批。

第二章资金支付具体管理规定第五条采购商品采购商品中,贸易业务采购商品的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500万元,其它业务采购商品的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10万元。

1.贸易采购贸易采购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市场部发起,市场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

资金支付时,需附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和商品数量等文件。

2.其它采购商品事项其它采购商品事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业务部门发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

资金支付时,需附部门请示、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公司批复等文件。

第六条购买服务购买服务包含不限于贸易业务运杂费、鉴证咨询、劳务、物业管理等服务。

资金支付时,需附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公司审批手续等文件。

信用社银行大额和小额系统操作手册或流程

信用社银行大额和小额系统操作手册或流程

信用社(银行)大额和小额系统操作手册或流程大额支付系统功能概述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大额支付系统)是采用直连方式接入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电子方式实时处理异地、同城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它是农村信用社核心综合业务系统的一个新增的实时结算体系。

大额支付系统采用全额方式实时清算资金。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包括一般大额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支付业务。

一般大额支付业务是指由发起行发起,逐笔实时发往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实时转发接收行的支付业务,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银行间同业拆借、电子联行来往帐业务等;即时转账支付业务是指由第三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支付系统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发起支付指令,通过国家处理中心实时清算资金,并通知被借记行和被贷记行的支付业务,主要包括即时转账、质押融资、质押融资扣款等。

另外,为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大额实时支付系统还提供了支持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等功能。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流程汇划业务操作往帐往帐操作流程(接收行行号不进行往帐录入。

[3711])记帐员通过往帐处理1(.清楚的,可通过行名行号查询[3732]中查询)。

执行交易成功后,在原始背面打印复核流水号交复核员。

(2)复核员做往帐复核[3712]交易。

(3)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业务需业务主管进行授权。

(4)复核员打印往帐凭证。

(5)往帐交易完成后,系统自动进行帐务处理。

复核员可在分录流水[8401]中查询该笔往帐的会计分录:借:2011或相关科目贷:4641县中心可查询到会计分录:借:4641贷:112401省中心可查询到会计分录:借:232301贷:1112往帐录入(1)届面:(2)操作要点:a、操作方式:操作方式有“录入、删除、修改”。

修改、删除必须由录入柜员进行操作,修改、删除能够操作的记录状态为已录入未复核。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大额支付系统(High-Value Payment System)是一个用于处理大额交易的支付系统,主要用于处理高价值的金融交易,例如银行间资金转移、企业间大额支付等。

为了确保系统的顺利运行和安全性,制定一套有效的业务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支付系统运行流程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交易发起:交易发起方通过指定的渠道向支付系统提交交易请求,包括交易金额、收款方账户信息等。

2. 数据验证:支付系统首先对交易数据进行验证,检查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 可用性检查:支付系统会检查交易发起方和收款方账户的可用性,以确保双方账户有足够的余额来完成交易。

4. 处理交易:支付系统会将交易信息发送给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包括资金扣款、账户调整等。

5. 交易清算:支付系统会对已处理的交易进行清算,即根据交易结果对各方账户进行相应的资金划拨。

6. 交易报告:支付系统将生成交易报告,包括交易成功与否、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信息,并将报告发送给交易发起方和收款方。

三、业务处理办法为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制定一套合理的业务处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可以采用的办法:1. 身份验证:在交易发起时,支付系统应该对交易发起方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发起交易。

2. 数据加密:为了保护交易数据的安全性,支付系统应该使用加密算法对交易数据进行加密,防止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3. 交易限额:为了控制风险,支付系统可以设定交易限额,即单笔交易金额或每日交易总额的上限。

4. 异常监测:支付系统应该设置异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交易,例如超出限额的交易、重复交易等。

5. 交易审计:为了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支付系统应该进行交易审计,记录所有交易的详细信息和操作日志。

6. 应急措施:支付系统应该制定应急措施,以应对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等不可预见的情况,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17号)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17号)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分(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四)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五)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五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件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时间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大额支付业务处理,统一操作手续,防范支付风险,确保支付业务处理及时、准确,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根据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结合xx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业务发起行的日间操作(一)录入员的操作。

1.录入操作员对已经过门柜业务记账、复核的贷方支付凭证,审查收、付款人账号、户名、收款人开户行行名、金额、摘要等凭证要素。

2.输入录入员代码、密码登录系统。

根据凭证种类确定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支付等业务类型。

汇兑业务还要根据凭证要求确定转账、现金的业务种类。

发往电子联行通汇行的支付业务选择电子联行专用汇兑。

3.根据业务发起人的要求和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设置的大额业务金额起点参数,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级次。

(1)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级支付,选择“特急业务”;(2)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级支付,选择“特急业务”或“加急业务”;(3)低于规定的大额金额起点的支付业务选择“加急业务”;(4)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选择“一般业务”;退汇业务选择“一般业务”。

4.根据贷方支付凭证正确录入发起人账号、名称、接收人账号、名称、接收行行号、金额、摘要等业务要素。

5.录入完成后,将系统生成的支付交易序号抄写在贷方支付凭证上,加盖名章后交复核员复核,退出系统。

(二)复核员的操作。

1.输入复核员代码、密码登录系统。

复核员根据录入员转交的贷方支付凭证选择业务类型,录入支付交易序号后,根据屏幕显示的部分业务要素内容检查业务种类、优先级别等是否符合贷方支付凭证的要求。

2.根据贷方支付凭证内容录入发起人账号、接收人账号、接收行行号、金额等相关要素。

3.检查接收行行名、行号是否正确,发起人、接收人账号、名称、金额是否与贷方支付凭证一致。

4.录入员是否在贷方支付凭证上加盖名章。

5.完成复核后,在贷方支付凭证加盖名章。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运行的银行支付系统,用于处理以本币为结算单位的大额支付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地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和参与其中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机构和业务管理第四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机构设置及中央特别账户设立的通知》的规定创建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建立支付系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六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支付系统特点,制定支付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业务范畴及业务流程,保证支付业务操作合规、正确和高效。

第三章业务违规处理及风险防范第七条参与大额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义务,确保支付交易安全合规。

第八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对参与支付系统操作的用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存在风险的参与者,应当加强监管和控制。

第九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支付风险管理制度,对支付交易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

对于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启动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大额支付和清算业务情况,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创新的支付业务,促进金融体系协调发展。

成都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操作手册

成都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操作手册

成都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操作手册1业务简介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同城和异地的、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大额支付业务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2原则和规定1)本操作手册适用于我行成都分行和异地分行。

2)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质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3)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质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质凭证,纸质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4)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5)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6)发起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做排队处理。

7)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8)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客户只能在开户行办理大额往账业务。

9)系统支持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客户跨机构办理大额往账业务,但原则上要求个人客户至开户机构办理。

10)未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客户可在我行任意网点办理大额往账业务。

11)个人结算账户办理大额往账业务必须凭存折或卡、凭密码办理。

3业务收费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单位与个人客户办理汇款,按每笔收取手续费0.5元,按每笔金额分段收取邮电费:1万以下(含1万)收5元,1-10万(含10万)收10元,10-50万(含50万)收15元,50-100万(含100万)收20元,100万以上,按万分之0.2收取,最高200元,加急加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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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大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1.1基本规定
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系统之一。

主要处理同城、异地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账业务等。

大额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2.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标准,目前人行标准为5万元(含)以上。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县级行社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4.县级行社在省联社清算中心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省联社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5.大额支付系统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六个阶段。

6.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大额支付系统受理业务时间:8:30-16:30;业务截止时间:16:30-17:00;清算窗口时间:17:00-17:30。

7.经办员应根据支付系统工作状态正确处理支付业务,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拖延,日终应对各类账务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8.实时监控系统状态,如需进行后续处理的往、来业务,应及时处理。

9.认真处理查询、查复。

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对当日收到的查询业务至迟下一工作日的上午9:30前处理完毕。

10.发起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应根据汇款人的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1)汇款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2)汇款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3)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11.汇划金额超过规定额度时授权:
(1)10万元(含)—200万元由05级(含)以上柜员授权;
(2)200万元(含)—500万元由06级柜员授权;
(3)500万元(含)以上由06级和02级(含)以上柜员双授权。

12.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资金汇划业务时,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3.通汇机构应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实时收取汇划费用。

14.各通汇机构接收打印支付来账业务、往账冲账凭证,应使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统一制定印刷的支付结算专用凭证。

15.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任意两个机构之间不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资金汇划业务。

1.2流程操作说明
1.2.1贷记往账交易流程操作说明
N
1.2.1.1转账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转账汇款凭证模板
1.2.1.2客户交现金办理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1.2.3.1挂账来账处理流程操作说明
1.2.3.2贷记来账退汇流程操作说明
1.2.3.3未记来账处理交易流程操作说明
1.2.4事务类信息处理流程操作说明1.2.4.1查询/查复交易流程操作说明
1.2.4.2退回申请交易及应答流程操作说明
1.2.4.3撤销申请交易流程操作说明
1.2.4.4自由格式报文流程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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