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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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价值

论法的价值

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有大量文献涉及法的价值问题,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有重要作用。

正因其重要性,对法的价值的讨论在不断进行,我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法的价值的基本含义价值有两类,像其他许多基本概念一样,价值的概念是非常含糊、多义的。

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价值被区分为工具价值和固有价值。

赵汀阳先生将价值分析为两个类型:(1)关系型。

在关系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满足某种主观需求或约定规范;(2)自足型。

在自足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能够实现其自身的目的。

关系型价值是工具价值,自足型价值是固有价值。

几乎所有永恒性的价值都属于自足型价值、固有价值。

利用规范去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有价值的生活,只有当规范服务于有价值的生活时才具有价值。

把对一般价值的认识应用在法的价值研究中,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它的价值问题旨在弄清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

因此,法的价值问题属于固有价值、自足型价值,表明法律意味着什么。

只有当法能够实现这些目的时,法才是有价值的;同时,法的价值还是法存在的功能和用途。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利益、安全、效用、公共福利都是法的价值,因为它们表明了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

尽管这些概念本身还有待说明、填充、赋予内容,且其内容都是具体的、历史的。

也有人认为“法的价值”的含义可以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或者说是,法所促进并维护的目的和目标,比如公正。

其实,法如果能够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因为法律自身具有这些价值,否则,它没有办法实现这些目标。

在法的诸多价值外延中,正义、平等、自由分别强调了个体、相对主体、群体的各自侧重点,并且相互支持。

正义是群体追求的目的,是保证绝大多数主体都享有法律权利,同时兼顾少数人的特别要求;公正是相对主体(国家、法人、其它组织、个体)之间追求的目的,目的是保证相对主体都实现最大自由;自由则是个体所追求的目的。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摘要:法的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排列层次应以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顺序为宜。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关键词:法的价值;排序;位阶;秩序;效益法的价值问题在法学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类的每一个法律实践和法律认知都无不以一定的法价值追求作为其基础和动因。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法价值问题可以说是法学理论中最艰深、最困难复杂的问题,以致于法理学家佩雷尔曼曾说: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

关注价值问题就不得不对基本价值进行探讨,“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的认识。

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这种观点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效益也应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因为法作为社会的基本调控手段,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本离不开对法效益的追求。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是: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

这些法的基本价值是人类实践的结晶,反映了人们最基本的法律追求。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上述法的基本价值地位上是否有主次之分?这直接涉及到法价值间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任何人的法的价值观都会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有所差异。

但法基本价值的结构却是有一定的层次性与趋向性的,这四种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并非无章可循;从应然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顺序(即: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论法的价值

论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法作为我们人类社会生活重要内容,与我们息息相关。

从奴隶社会法的产生,到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法始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按照哲学的一般说法,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

由此可见,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

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法的价值就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类(主体)所重视、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涵以下含义:(一)法的价值既然属于价值的一种,它同样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主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

法律无论其内容或者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二)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即表现为对人类有用的部分;(三)法的价值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还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法的价值的研究当然应当以实然法为基础,即正在起作用的法已经体现出了哪些价值。

同时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实然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去探寻怎样更好符合人们需要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探寻应然法价值不能脱离社会客观实际和法的自身缺陷等因素,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是有限的。

虽然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社会作用)、法的目的等概念不完全等同,但是它们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意义是一样的。

好比食物对于人们的价值和作用。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是实现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

第四讲 法理学- 法律价值论

第四讲 法理学- 法律价值论

第三节 现代法的价值
(一)现代法的目的性价值
1、秩序 、 (1)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现代社会更多地依赖于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2)现代法通过法治原则来维护社会秩序 ) 3) (3)现代法的权威主要来自民主和程序公正 2、公正 、 (1)现代法的公正体现在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两个方 ) 面。 (2)现代法对实质公正也有全新的内容追求 )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二)法的价值的共性 (三)法的价值的特殊性 1 1、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多样性 2、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与社会的立场、 需求的多样性 3、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内容的可变性 4、体现社会理想的法的内容和社会现实 之间存在差异。
(四)法的价值的含义的归纳
1、法这种事物具有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 2、法律实践所追求的社会理想、社会目标 3、对现实的法律状况进行评价和批判的准则
第二节 法的价值的内容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1、法的工具性价值
2、法默:秩序和正义 彼得•斯坦和约翰 香德: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西方 彼得 斯坦和约翰•香德:秩序、 斯坦和约翰 香德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现代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此外许多法律规范还强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调实用性,强调法律实施应当获得更大的效益。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 两位学者还指出,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是那些法律所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无能为力的内容,例如仁慈、爱等等。 在国内的教材和专著的归纳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四讲 法律价值论
第一节 法的价值的含义 两个关联的案例:
(1)河南尉氏公安局因“抓精神病人 抵杀人犯”被免职 (2)被害人复活,赵作海无罪释放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第一篇: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内容提要法的价值可以排序,必须排序。

因为法的本体价值是评价法的标准。

只有体现法的本体价值的法才是法。

法的价值划分为法的工具价值和法的本体价值。

法的工具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依次是秩序、效率、自由、正义;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则依次是稳定、公平、公正、人性。

稳定是基础性价值,人性则是终极性价值。

关键词法的价值法的工具价值法的本体价值法的本体价值论新自然法学归根到底是道德法学,也可以说是价值法学。

无论是“实在法之上还有自然法或永恒正义”也好,还是强调法的内在道德也罢,总之,新自然法学在对实在法的实然的分析之外,更注重对其应然的评价,进而怀着对应然法的追求。

评价法的标准,对法的价值的探讨,应是新自然法学的核心,而且是能够统领新自然法学语境下的“法理学”的全部内容。

一“法的本体价值论”想法的源起学过一门学科总想对所学的内容有个概括性的总结和评价。

例如《宪法学》的全部内容和收获可以用《人权宣言》中的一句话加以总结:“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实现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这同时也是评价宪法的真理性标准。

学完《民法》,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

笔者认为,人类享有的真正值得珍视的真正的财产中,只有一件是归民法调整的:那就是土地。

中国人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民问题,中国物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而农民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

如迁徒权这样一个宪法性权利,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

学完《民法学》,我找到了评价民法的金钥匙:土地。

试问:我国现行民法中关于土地问题哪里体现出半点近现代民法的影子?私权神圣、契约自由、主体平等三大民法原则一概无从谈起。

我想,土地法不“民法”的民法就不是民法;中国现阶段根本不可能制订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

同样的思路,在法理学的视阈内,如何评价“法”呢?能还是不能?这是个问题。

善恶标准的界定是个老问题了。

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指出:“古往今来的自然法传统都倾向于这样一种立场,即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被称为‘法律’。

论法的价值

论法的价值

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以自由与平等为视角论法的价值

以自由与平等为视角论法的价值
斯 坦和香德(P. Stein and J. Shand)在《西方社会 的法律价 值》(Legal Values in We stern Society 1974)⑥认为西方 社会法律 的基本 价值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种法的价值 的表述方 法实际提到的是法的价值名目。法 的价值名目是指 人们在主 观指向意义上所重视、珍视的法的各种性状、属性、作用的具体 名称。 乔克裕、黎晓平在《法律价值 论》中所列举的“当代的主 要法律 价值”的名目包括自由、正义、秩序、安全、平等这 5 种。 沈宗灵 先生所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中认为法所促 进的价值 名目主 要有正义和利益两大类,还包括 理性、秩序、民主,自由 和平等 。
“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 存在、属性、作用等 对于 主体的意义 。即把价值视为客体的性质、属性与主体需要 之间 的满足关系,就可能在论述法的价值时,实际上偏向于 论述 “法”这种事物的客观属性,或者偏向于论述以法作为实现工具 的、人的 主观兴趣和要求,从而在实际上并不遵从“关系说”对 价值的一般 解释。在中国法学界,凡是用关系说来解释一 般价 值的含义的,在实际论述法的价值时都可能会“转向”:譬如,乔 克裕、黎晓平在《法律价值论》中对“法的价值”用关系说 来解 释,但在实际论述中又倾向于“兴趣说”④
2006.1 2
法学研究
以自 由 与平 等 为视 角 论法 的 价值
□董鸣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摘 要 本文通过对自由与平等这两个法的主要价值名目的冲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整合的分析论述了法的价值这个法学中的基本命题。
并且指出:法的价值必须是指法的自身的性状、属性和作用等等。或者是现实中的法的性状、属性、作用等等,或者是法在未

论法的价值划分

论法的价值划分

在内容 、 形式、 属性和 只的上具有某些共 同性, 某一社会 的法中一定蕴 含着当时礼会的主流道德理念 , 一定与当时社会人们的道德心理认 同 大体一致; 同样 地 , 一 社 会 的 主 流 道 德规 范 、 德 原 则 、 某 道 道德 观念 和 道 德 精 神只 有 融 入法 之 中, 能最 大 限度 的发 挥其 对 人 们指 引、 导 、 才 督
此外, 法的价值要求实现法律与其它社会 调整规范之间协调, 这
首 先 表 现 为 法 与道 德 的和 谐 关 系 , 如 , 的立 法 指 导 思 想 不 能 违 背 比 法
关于法的价值 的表现在理论上学者己做过很多精彩的论述, 中就包 基本 的道德观念, 其 不能违背公序 良俗 的社会风 尚。 法律体系层面的统 括新 自然法学的富勒、 拉德勃鲁赫等对此的观点 0 还 体 现为 法 的 效力 与 执政 党 政 策 的协 调 , 它还 有 涉 及 到法 与 一 个 其
到某…个特定的物质 生活条件的制约, 两者 的总体精神和主要 内容大 体 相 同 。又 或 者 说 , 果非 要 对 法 进 行 评 价 的话 , 么 , 少 “ 的 、 如 那 至 好” “ ” 善 的法 一 定 与 道 德 存 在着 上 述 的 必 然 联 系 。正 如 美 国 法 学 家博 登
道德 文 献标 识码 : A
表现 为 : ( ) 律 体 系层 面 的统 一 一 法
值、 目的价值 、 评判 标 准是较 为有 意义 的学术研 究视 角 , 深入 探究 。 值得
关键 词 ’ 值 价 中 图分类 号 : 9 D0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0 —3 —2 1 0 —5 2 0 )1 40 2 0
评 价 的 作 用 。 和 道 德 的这 种 内在 联 系 绝 非偶 然 , 是 源 于 两 者相 似 法 而 的社 会 属性 和 社 会功 能 ; 和道 德 都 是建 立 在 一 定经 济 基础 之 上 的上 法 层 建筑 , 者 存 在 必然 联 系 , 两 两者 都 是统 治阶 级 意志 的 体现 , 都要 受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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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价值
发表日期: 2008-04-18 17:37:51 阅读次数: 1133
论法的价值
王明yi315315@
法的价值,有不同的含义,有的认为是法促进价值,有的认为是法的本身价值,有的认为是法的评价准则,我认为三者之间并不矛盾,只是在不同状态下的不同作用,法的价值实质是法追求目的。

因法的价值含义理解差异,一般认为法的价值包含自由、公平、正义、利益、秩序、民主等等,对比概念,从中可以发现自由、公平、正义作为一组概念,能够直接反映法的追求目的,是第一表征量,利益、秩序、民主是第二表征量,自由、公平、正义的实现,必然调整利益,秩序井然,实现民主政治。

自由、公平、正义三者之间的比较,我认为自由是第一要素,是个体追求的目的,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终目的,人人享受充分自由,是人类的共同梦想,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由王国,还是西方社会倡导自由、民主,都认为享有自由是人的固有权利和梦想。

公平是相对主体(国家、法人、其它组织、个体)之间追求的目的,目的是保证相对主体都实现最大自由。

正义是群体追求的目的,是保证绝大多数主体都享有自由,同时兼顾少数人的特别要求。

自由、公平、正义分别强调了个体、相对主体、群体的各自侧重点,并且相互支持,用自由、公平、正义一组概念表述法的价值比较完整。

公正是公平正义。

我对法的价值的理解,源于我对法理的认识和多年生活、诉讼经历,逐步总结而来,并且与下述文献所体现精神相吻合。

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全部条款所确定的人的自由和权利,特别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进一步确认自由与公正、正义关系。

1948年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被认为是“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

依据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部条款,特别是序言第四段所述“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确立自由的地位。

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部条款都确认了自由的地位。

依据《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和《发展权利宣言》全部条款都确认了自由和公平、正义的地位。

依据1945年6月26日签署生效的《联合国宪章》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它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主,并为达此目的,……”确认了大自由是人类的终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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