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2
推荐-四川省级科研院所类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5:省级科研院所类项目申报指南省级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创业,扎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支撑引领、全面小康”的科技工作总体思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配置资金链,提高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增强科研院所的综合实力。
根据《四川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重点和额度(一)支持重点:重点支持我省七大优势产业和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省级有关科研院所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先进、投资科学合理、具有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较好的成果转化项目,鼓励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实施项目。
(二)支持额度:根据以上经费支持的重点方向,本项目经费支持额度设定为:1.重大项目,约占本项目总经费的30-40%,每项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2.重点项目,约占本项目总经费的30-40%,每项支持金额120万元。
3.一般项目,约占本项目总经费的40-20%,每项支持金额60万元。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类支持额度申报,如本类项目未获得立项支持,也不在其它类给予支持。
二、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归口科技厅管理部门预算的省级科研院所(见附件)。
三、申报要求(一)各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做好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不正当行为,凡发生违规行为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已拨付项目经费按原渠道退回,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二)每个单位可申报二个项目,该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同年度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项目周期为2016-2017年。
项目负责人须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
(三)已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还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本项目。
(四)对于分年度实施的项目,本年度预算安排采取一次申报、分年度拨付经费的方式立项。
科技成果编写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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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⑴主要研究内容 简要阐明课题的子课题组成及其相关研究内容。 ⑵技术路线 阐述课题研究技术路线,绘制技术路线图。技术路线应标明未来成功所需的关键的技术,以及获得执行和发展的这些技术所需的项目或步骤。
二.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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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的关键技术或创新点 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研究项目的关键技术加以提炼,并进行总体概述,包括理论、方案、技术措施、技术指标、成果目标、应用验证及效果等,从而形成成果文件的亮点。
三.专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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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状况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专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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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用正面、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三.专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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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首先,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其次,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专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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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技术领域 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应当是所属或者是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
三.工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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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开发确定 开发工法的规模,由建设项目的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到一个关键工序,均可建立工法,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三.工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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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内容 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成都科技项目申报书年-成都科技项目申报系统

现代服务业
产品研发 起始时间
产品初次 上市时间
技术来源
□国外技术 □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技术 □自有技术 □其它
产品开发形式 □合作开发 □独立开发 □引进消化吸收 □其它
产品目前 累计投入 产品服务功能与用途(限 1000 字)
万元
产品获得 创投机构投入
万元
二、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及自主品牌情况(注:如果产品研发中形成了多项
序号
检测/认证/ 许可名称
授予部门
授予时间 有效期(何年月—何年月)
商业模式创新情况评述(限 500 字)
—4—
技术集成创新情况评述(限 500 字)
四、产品市场前景和宣传推广
产品知名度
□还没有用户 □有少量用户 □有一定规模用户 □有大规模用户 □其他
年度
用户数量
计量单位 销售额(万元)
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三、产品创新性
产品开发获得国家、省、市资助情况(可视情况自行添加表格行)
序号 资助部门 资助时间
资助计划名称
项目名称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财政局四川省成都市科技局文号:成财教〔2006〕14号发布日期:2006-4-25执行日期:2006-4-25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县财政局、科技局: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对原《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教[2004]22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成都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政府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应用与推广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等的专项经费。
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三条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
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具备产业化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研发资金为政府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研发资金管理、使用各方的职责与权限:(一)市科技局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4、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5、负责汇总编报年度经费决算;6、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成都市科技局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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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市第二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2024年成都市第二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一、前言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成都市作为国家中西部地区的经济中心城市,重视科技项目的培育和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成都市政府决定启动2024年第二批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本指南旨在为申报者提供清晰的指引,确保申报流程顺利进行。
二、申报范围1.创新创业项目:指在科技领域内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
2.科技服务项目:指为企业或社会提供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相关支持的项目。
3.成果转化项目: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者服务的项目。
4.传统优化升级项目:指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优化的项目。
三、申报条件1.项目所在单位或申报人要在成都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必须是原创或具有独特创新性,并能证明技术可行性和市场前景。
3.项目已经通过知识产权审查或取得相应的技术方案认证。
4.项目未曾获得其他科技基金或资助支持。
四、申报流程1.登录成都市科技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2024年第二批科技项目申报表》。
2.申报表中需要提供项目名称、单位或个人信息、项目概述、技术方案、市场分析、预期效益、经费预算等相关内容。
3.申报表需附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技术证书、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
4.完成申报表后,提交至成都市科技局指定邮箱,并打印纸质版一份寄送至科技局办公室。
5.科技局将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进行初审和复审。
申报人需配合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进行项目宣讲。
6.最后,科技局将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公布获得资助的项目名单。
五、申报时间1.申报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2.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需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申报。
六、项目资助和支持1.获得资助的项目将根据财政预算予以经费支持。
2.获得支持的项目将得到政策、技术和市场咨询等相关支持。
3.资助和支持的项目将享受成都市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等文件部署,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以产业功能区为载体构建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促进产业功能区创新能力提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围绕产业功能区创新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研发,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吸聚人才团队在蓉创新创造,依托科技型企业组建或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性平台,包括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蓉布局建设,将其纳入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统筹支持。
第三条平台支持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第二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及我市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布局建设的其他重大创新平台。
第五条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配套资助:(一)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含国家地方联合);(三)科技部会同有关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其它国家级创新平台。
申请配套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蓉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在蓉高校、科研机构,且为平台第一依托建设单位;(二)配套资助申请须在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获批后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遵循“成熟一个,支持一个”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经市委市政府决策程序确定的相关政策予以综合性支持:(一)国家统筹组建的国家实验室;(二)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四)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的配套研究平台;(五)我市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布局建设的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产业创新的其他创新平台。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项目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项目的通知高新区科技局,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科宣局,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国际合作项目,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专项资助,现将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资研发机构资助(一)资助范围1.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独立外资研发机构”);2.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蓉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以下简称“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
(二)资助条件1.申请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研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2)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研发经费具有保障;(3)研发机构总人数在20名以上,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先进的实验设备等研发条件。
2.申请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运行资助的主体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外资独立法人机构,且具备以下条件:(1)在蓉设立了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研发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2)研发机构总人数10名以上,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3)与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工作,建立了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合作研发成果确定在我市实施转化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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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指南一、资助对象(一)新建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和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
(二)已建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
(三)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运营)机构。
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指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的创新创业载体。
(四)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
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指区(市)县人民政府新引进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
(五)异地孵化器的本土运营机构。
异地孵化器指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
二、资助额度(一)新建创新创业载体资助1.对新建的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资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经费资助。
(二)已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每年对综合评价优秀的已建创新创业载体,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经费。
(三)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建设(运营)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
(四)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补贴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五)异地孵化器补贴对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等方面的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三、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或管理主体,且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的创新创业载体须已建成且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
(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申报时须保有2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
(四)转(改)建、新引进、异地孵化等创新创业载体不与新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等创新创业载体重复资助。
同时符合转(改)建、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资助对象,不重复资助。
(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1.新建科技创业苗圃(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对具备“投资+孵化”等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3)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
(4)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科技创业团队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2.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近郊区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3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4)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
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5)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3.新建科技企业加速器(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4)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
(5)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②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
③连续三年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
4.新建科技专业楼宇(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科技专业楼宇所在的区政府明确了楼宇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了促进楼宇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楼宇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楼宇产权清晰,无纠纷。
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场地相对连接,商务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
(4)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使用面积占楼宇已出租面积的50%以上。
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领域。
5.已建创新创业载体(1)申报单位运营或管理的载体须为市级或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2)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价优秀。
(3)同一法人机构运营多家创新创业载体的,只能推荐其中一家载体作为已建载体经费补贴申报对象。
(4)新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当年不能申请已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
6. 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1)载体建设(运营)方为在蓉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社会主体。
(2)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3)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且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之和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改(扩)建费用。
(4)以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为主体出资转(改)建的创新创业载体不享受经费补贴。
7. 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1)申报主体应为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营机构。
(2)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3)市级引进补贴与区(市)县引进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
8. 异地孵化器(1)建设异地孵化器的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须为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2)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拥有异地孵化器的股份不低于50%(不含50%)。
(3)异地孵化器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4)已有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落地的成功案例。
四、申报材料(一)新建市级创新创业载体1.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申报书;2.附件材料:(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3)5家以上的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4)申报单位自有资金或孵化资金使用的1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据实提供);(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二)新建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1.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经费申请书;2.附件材料:(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已建创新创业载体1.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申请书;2.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年度报告(填报2016年1月至申报截止时间的数据);3.附件材料:详见《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年度报告》要求。
(四)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1.成都市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申报表;2.附件材料:(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区(市)县人民政府推荐函及已给予改(扩)建补贴经费及建设总费用的证明材料(含拨款批文等);(3)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4)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6)自建或联合设立孵化基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据实提供);(7)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8)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据实提供);(9)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证明材料(如投融资协议等)(据实提供)。
(五)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1. 成都市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表;2. 附件材料:(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区(市)县人民政府推荐函及已给予引进补贴的证明材料(含拨款批文等);(3)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4)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6)自建或联合设立孵化基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据实提供);(7)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8)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据实提供);(9)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证明材料(如投融资协议等)(据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