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争议的20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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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配问题论文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配问题论文

浅谈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屋分配问题摘要: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和家庭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趋常见。

离婚导致了夫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关系的变更。

人身关系的变更相对单纯,婚姻当事人基于夫妻关系所发生的人身权利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但财产关系的变更则相对复杂。

关键词:离婚诉讼按揭房屋分配问题对策一、房改房的认定及分割(一)房改房的由来及分类房改房是中国内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实现住房商品化的重要举措。

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的住房一直是以福利分房为主,福利分房简单的说就是单位所建房屋以福利的形式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一种福利待遇。

这种情况下城市土地实际上归国家、政府支配,政府盖房子,分给老百姓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房”。

90年代中期全国推行城镇公有住房补贴出售,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在十余年中,中国内地城镇的绝大部分公有住房被私人购买,从而在中国内地的物权领域产生了房改房产权这一颇具特色的形态。

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的职工向本单位购买而形成。

因此,房改房产权在形成上有鲜明的“政策”和“单位”色彩。

(二)夫妻以标准价所购公房的分割夫妻以标准价购房只能取得部分产权,即理论上所说的部分产权房,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

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

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规定不大公平、不大符合房改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2014年11月17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民庭;各区、县法院民庭: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现将计算标准予以明确,供大家在审判中参考。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

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具体审判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结束——。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9.01•【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当前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实际上已不仅限于夫妻双方之间。

特别是随着独生子女成为主要的结婚主体,以及由于房价持续攀升、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等现象普遍增多,这一问题又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解决实践中最为集中和突出的难题,提供了一般的原则和裁判依据。

但由于此类案件牵涉利益广泛,房产构成情况复杂,相关难题未能全面彻底解决,且实践中理解认识不一、处理结果迥异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本课题以按揭房屋、拆迁房屋、公产房等为研究的基本视角,并延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从近两年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归纳、整理出常见疑难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与方法,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2011年我院涉不动产离婚案件的基本特点及成因(一)案件收案总量基本稳定,争议标的增加我院2010年全年共受理涉不动产离婚案件229件,2011年前11个月受理205件,分别占该年受理民事案件的11.24%和11.15%。

而该类型案件涉案金额,则由2010年约174.029万元,上涨为2011年约为395.594万元,增长127.31%。

以上数据表明,因不动产归属与分割形成的纠纷始终是离婚案件的主要类型,在数量上基本保持稳定。

同时,由于不动产价格居高不下、持续攀升,婚姻各方当事人为结婚而投入的财产价值增大,该类案件标的也有明显增长。

当然,这种对增长的统计并不完全,因为部分案件只要对房屋归属进行认定即能够结案,不必进一步估价处理。

因此,以上数据显示的涉案标的远远低于审判实践中处理不动产的实际价值。

(二)审理期限大幅缩短,调撤率增加2010年,265件已结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97.7天,2011年,209件已结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59天,平均审理期限减少38.7天。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

常见房屋纠纷及处理方法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49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放万丽丽玄明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赵某【当事人】徐某赵某【当事人-个人】徐某赵某【代理律师/律所】武金鑫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孙加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贺红霞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金鑫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孙加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贺红霞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金鑫孙加栋贺红霞【代理律所】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852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徐某应支付赵某房屋折价款的数额。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合同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9 01:33:41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49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鑫,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栋,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霞,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改判徐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36243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某承担。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谈判技巧和方法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谈判技巧和方法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谈判技巧和方法离婚是一个痛苦且复杂的过程,尤其在涉及房产分割时更是容易引发争议和纷争。

然而,通过有效的谈判技巧和方法,离婚双方可以达成公正、合理的房产分割协议。

本文将介绍一些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谈判技巧和方法,帮助离婚夫妻达成共识并解决纠纷。

一、保持冷静与理性离婚是一次情绪激烈的过程,但在房产分割的谈判中,双方必须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的干扰。

这样可以帮助双方更加清晰地思考问题,在理智的状态下找寻解决方案,避免争吵和激烈的情绪爆发。

二、准备充分,了解法律知识在房产分割谈判之前,离婚夫妻应该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

这样双方在谈判中可以掌握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依据,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理性评估房产价值在房产分割的谈判中,双方应该理性评估房产的价值。

这包括对房产进行评估,考虑市场价值和评估报告等因素,以确定公正的分割比例。

理性评估房产价值有助于离婚双方达成共识,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寻求第三方评估意见如果离婚夫妻对房产价值存在争议时,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专业评估意见。

请专业承认可信度高的房产评估师进行评估,以确保房产价值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方评估可以提供客观的数据和专业的见解,有助于解决争议。

五、灵活运用房产分割方式在房产分割谈判中,存在多种方式来进行房产分割。

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房产并平分所得、一方购买另一方的房产份额等。

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可以帮助双方达成共识,并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稳定。

六、制定详细的分割计划达成共识后,双方应该制定详细的分割计划,并将其写入离婚协议中。

分割计划应该明确规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并详细描述房产分割的方式、时间和具体操作步骤。

制定详细的分割计划有助于双方明确各自职责,避免后续的分歧和矛盾。

七、寻求法律援助如果离婚夫妻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房屋登记引发的行政和民事交叉争议中诉讼类型的选择

房屋登记引发的行政和民事交叉争议中诉讼类型的选择
诉讼 判决 的关键 , 是对 于产 权证 的合 法性 审 但 是行 政诉讼 所 审查 的范 围 , 故而产 生 了 乙提 起
诉讼 中 隐 含 着 与 产 权 证 颁 发 是 否 合 法 的 行 政
行为 的载体 均是 作为证据 出现 在诉讼 之 中。 1. 民事 诉讼 中涉及 行政 诉讼 问题 的交 叉现 象
举证 责任 等 方 面完 全 不 同, 能相 互替 代 , 不 因此 , 诉 在 讼 中 当 当事 人 提 出异 议 或 法 官 认 为 具 体行 政 行 为 有 不合 法之 处 或 民事 行 为 的效力 存在 问题 时 , 当 中止 应
诉讼 , 建议 当事 人 另 行 提起 行 政 或 民事 诉讼 , 有 结 待
维普资讯
房屋登 记 是房屋 登记 机构 依行 政相 对人 的 申请 ,
为其 登记房 屋权 利 , 其 合法享 有 的权利 在 房屋 登记 将 簿上 记载 公示 的行 为 。由房屋 登记 行 为引 发 的诉 讼 ,

涉 及 到对 行 政主 体 具体 行 政行 为 的 审 查是 经 常
交义 。
2. 行政 诉讼 中涉及 民事诉 讼 问题 的交 叉现 在房 屋登 记行 为 当中 , 登记 机构 登记 的 是兰 的物 权 以及与物 权相 关 的其他 权利 ; 引 发当李 而
体在 经济 交往领 域 中 的干 预 和 限制 , 实践 中 民事 诉讼

44 黼 强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事 诉 讼 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并 无 直 接 的 联 系 , 的 它
任务 是存平 等主 体 当事人 的参 与之 下 ,查清 事实 、 分 清是 非 ,依法确 认 当事人 之 间的 民事权 利义 务关 系 , 维护 当事 人 的合 法 民事权 益 。 是 由于 国家对 民事主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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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争议的20种类型、处理和补偿款计算公式
作为专题的提纲,把离婚时有关房产分割的常见类型、处理意见,还有最核心的补偿款计算公式问题,根据个人经验及婚姻法解释二、解释三,归纳总结了一下,和大家分享。
序号
购房时本等情况)
1
婚前购房
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另诉。
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
涉及第三人,另诉。
20
政策房
1、经济适用房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3、两限房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19
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
取得房本后另诉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
离婚后另诉。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
协商不了的,另诉。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的;或者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11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12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13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补偿款计算公式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1、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3
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4
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
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6
婚后购房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7
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8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9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10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14
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15
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6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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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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