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要求和国有企业“好干部”二十字标准,建立健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省委、市委对干部选拔任用相关精神,按照市委国资国企工委《xx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党委直接选任和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副总师;集团公司总部部门正职、副职;集团公司下属二级企业班子成员;其他参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的人员。
二级企业党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原则;(五)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六)依规依纪、规范管理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基本资格条件第四条选拔任用主要方式: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人才引进的方式。
第五条选拔任用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协作,廉洁从业。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基本资格:(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其中采取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选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采用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担任集团公司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集团公司中层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
企业(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通用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干部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上级干部选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工作包括:培养、选拔、任用、管理、退出、监督等。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三条干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职工群众公认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章培养第四条强化教育培养。
深化干部教育培养、培训工作,注重理论文化素养和技术素质培养,注重管理知识和技术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领导能力和驾驭工作的能力,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五条加强岗位锻炼。
有意识安排后备干部参与“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在实践中培养他们的应对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管理能力和团队意识。
第六条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培养力度,使青年大学生、技术能手、标兵等快速成长成才。
对人才库的人才,按技术型、技能型、管理型进行分类,做好日常管理和培养,为干部队伍做好人才储备。
第七条实行动态管理。
后备干部要坚持一年一考察,对能力突出、德才兼备的要重点培养;及时将职工不认可、工作表现一般的淘汰出后备干部队伍。
第四章选拔第八条拟选拔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接受党和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勤俭节约、孝老爱亲。
(三) 爱岗敬业、精业自强、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无私奉献、发扬民主,维护集体利益。
(四) 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理论素质。
(五)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身心健康。
第九条被推荐干部人选除具备干部基本素质外,需具备以下条件:(一)被推荐干部人选属公司人才库初级以上人才;(二)要求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40 周岁以下;(三)优先条件: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贡献较大的;为公司排忧解难,在职工中有较高威信的;为公司取得较大荣誉的。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集团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集团中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支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高层管理者为集团公司具有中层及以上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分为下列五个级别:(一)集团公司董事长;(二)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四)各板块总经理、副总经理;(五)集团公司总监、副总监;(六)各板块总监、副总监;(七)集团公司主任、经理其中,(一)、(二)为高级管理者;其余所列岗位为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中高层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中高层管理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担任中高层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可文化、思想统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市场竞争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四)诚信守法,廉洁从业,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七)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者选拔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公司工作满2年以上,岗位业绩突出;2、具有很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团队协作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3、具有较强的管理才能、较好的培养潜质和较高的员工认同度;4、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者、获得市、区级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公司的人才储备库。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为集团公司管理权限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分为下列五类:(一)集团公司副总师级领导人员;(二)总部各部门正、副部长,各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三)依据《企业法》注册的子企业。
企业厂长(总经理、院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副院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四)依据《公司法》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股东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关键岗位负责人),包括控股子公司依据《章程》由集团公司派员出任的高管人员;党委会委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五)合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由集团公司委任或推荐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关键岗位负责人);集团公司党委任命的党委(总支)书记。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实行分层分类管理;(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企业党委会、工会委员会实行选举制,依据有关章程规定按期改选。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
集团中高层人员选拔配备招聘任免管理规定

集团中高层人员选拔配备招聘任免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集团中高层人员选拔、配备、招聘任免管理办法(讨论稿)市场竞争的激烈迫使现代企业必须具有一个富有创新精神、不断开拓进取、团结一致、凝聚力强、办事效率高的领导团队。
只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的存在,才能保证企业总体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保证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在风浪中不断发展、壮大。
为进一步规范首创集团中高层人员选拔、配备与任免,有计划的为集团培养和选拔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管理能力的干部,满足集团“二次创业”发展要求;同时选择、吸收和提拔有相应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和领导能力的干部,不断调整集团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中高层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开创首创集团用人制度新局面,特制定集团中高层人员选配与任免管理办法。
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指集团本部各部门正、副经理,集团直属全资、控股公司董事长、正、副经理,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
一、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标准:1、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忠于职守,忠诚于集团的事业。
2、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讲政治、讲团结、讲正气。
3、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
4、有很强的再学习能力,富于开拓创新,能够适应形势和环境变化的要求,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5、要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团队合作意识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6、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以身作则。
二、集团中高层干部配备原则:1、坚持领导高度重视的原则,把做好集团中高层人员选拔与配备工作当成一种战略来考虑,根据制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
2、坚持适应市场经济特点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配备原则。
3、坚持高学历、高能力、本专业化、年轻化的原则。
4、坚持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按照人事相宜的现代人事管理要求的原则。
5、坚持多渠道选拔的原则。
中高层管理员工(干部)竞聘选拔聘任管理办法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内部管理人员选拔聘任管理办法编号:TJTBEA-RL-02-04(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人员选拔管理机制,选拔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实践经验丰富、能够践行特变电工文化的管理人员,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及车间基层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人岗匹配、择优聘用、逐级提拔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六条总公司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车间基层管理人员,根据职务层级、岗位性质不同,实行任免管理和备案管理。
任免管理是指由总公司审批并直接任免,或总公司审批同意后由公司正式任免。
备案管理是指由我公司审批、任免并将结果报总公司备案。
第七条总公司任免管理人员范围(一)总公司审批并直接任免的管理人员:总经理,总公司向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副总监/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长、副部长、审计部长、副部长。
(二)总公司审批同意后由我公司任免的管理人员:1、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等高层管理人员;2、企管、法律、市场(含销售公司)、采购、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国际业务部门正职及海外办事处负责人。
第八条总公司备案管理的人员范围:(一)管理部门副职及其他部门的正职、副职、助理;(二)项目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三)车间工段长、班长、组长等基层管理人员。
第四章管理机构第九条任免管理机构(一)总公司审批并直接任免的管理人员,由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监事及专家顾问成员共同组成选拔任免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管理人员的面试、评审、选拔、录用工作。
具体工作由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推进实施,做好组织、服务工作;(二)总公司审批同意后由我公司任免的管理人员,由总公司董事长、分管领导、督导领导及公司总经理组成选拔任免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人员的面试、评审、选拔、录用、任免工作。
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选拔制度

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选拔制度
第一条XX集团各级管理人员的选拔理念:
(一)根据岗位的需要选拔任用干部。
避免因人设岗的管理理念;
(二)德才兼备是选拔干部的准则,拒绝降低标准选拔有才无德,有德无才的人员担任领
导工作;
(三)个人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必将转化为工作业绩,工作业绩是选拔干部的主要依据;
(四)避免依据工作年限提拔庸碌无为的人员;
(五)经理以上管理干部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二条主管干部的选拔程序:
(一)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经本部门经理提名报人力资源部。
部门经理的提名必须实事求是,同时符合本部门的主管名额要求。
部门经理的提名应从德、才、工作表现、实际工作业绩方面详细说明;
(二)人力资源部汇总被提名人的各方面资料,并根据以往的工作表现以及所在部门主管岗位的设置名额和要求,独立地提出参考意见;
(三)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的意见一并报送总经理;
(四)当总裁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共同讨论被提名人的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总裁根据岗位设置和未来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任命问题。
第三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命:
(一)由于中层干部职务的重要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命是非常重要的;
(二)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由总裁确定设置部门以上中层管理岗位,包括副经理、代经理岗位;
(三)部门经理以上管理岗位的人选由总裁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原则上部门经理以上人选从已任命的主管中提拔;
(四)董事会对总裁提名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当认为有必要时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分析结果确定是否批准任命;
(五)总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进行任命工作。
高层管理人员选拔与任用管理制度

高层管理人员选拔与任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程序,确保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队伍的素养和本领,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发展本领。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拔和任用程序的透亮、公正、有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程序。
高层管理人员指的是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主管及以上职位的人员。
第二章高层管理人员选拔程序第三条选拔委员会的组建为了确保选拔程序的公正和专业性,公司成立高层管理人员选拔委员会(以下简称“选拔委员会”)。
选拔委员会由董事会构成,并设立独立的秘书处负责帮助工作。
第四条选拔条件确实定选拔委员会依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和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条件。
选拔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个人素养、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验、管理本领等方面。
第五条选拔程序的公示选拔委员会在公司内部公示拟选拔高层管理人员的岗位和相关条件,同时公布选拔程序和报名时间。
公示内容应包含岗位职责、任职要求、选拔方式和选拔计划等。
第六条个人申请和初步筛选符合选拔条件的公司内外员工可以自己乐意申请参加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
选拔委员会对申请料子进行初步筛选,排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第七条综合评估和面试选拔委员会依据初步筛选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估和面试。
综合评估重要包含个人素养评估、专业知识技能评估、工作经验评估、管理本领评估等。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由选拔委员会成员共同参加,对申请者进行公正、全面的考察和评价,确保面试过程的公开和透亮。
第八条选拔结果确实定和公示选拔委员会依据综合评估和面试结果,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结果。
选拔结果经董事会审批后,在公司内部公示一周,以便接受内部员工的监督和反馈看法。
第三章高层管理人员任用程序第九条任职条件的审查经过选拔程序确定的高层管理人员,需要通过任职条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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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集团中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支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高层管理者为集团公司具有中层及以上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分为下列五个级别:(一)集团公司董事长;(二)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四)各板块总经理、副总经理;(五)集团公司总监、副总监;(六)各板块总监、副总监;(七)集团公司主任、经理其中,(一)、(二)为高级管理者;其余所列岗位为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中高层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中高层管理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担任中高层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可文化、思想统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市场竞争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四)诚信守法,廉洁从业,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七)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者选拔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公司工作满2年以上,岗位业绩突出;2、具有很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团队协作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3、具有较强的管理才能、较好的培养潜质和较高的员工认同度;4、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者、获得市、区级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公司的人才储备库。
第七条高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层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且岗位业绩突出;2、思维敏锐,具有较强的管理运营能力、分析决策能力及较高的领导力和凝聚力;3、在公司部门中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有很强的责任心、进取心和事业心。
第八条中高层管理者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副职的中高层管理者,一般应在下一层次正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第九条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新提拔领导人员原则上应经培训后方能上岗,确实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一年完成培训;第十条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选拔使用。
第十一条中高层管理者由企业部选聘时,一般应从领导后备人员中选聘。
第三章组织选聘第十二条组织选拔程序包括: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征求意见、研究确定,任职。
第十三条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一)推荐包括个人自荐和推荐。
个人自荐。
由申请人根据选拨条件提出自荐申请书,明确自荐拟储备岗位,并附个人学历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件。
推荐。
各部门根据选拨条件对本部门自荐人员进行推荐。
(二)高层管理者由集团公司提名,副职由正职提名,中层管理者由分管高层管理提名,上述人员也可采取推荐,由集团公司确定考察对象;第十四条考察。
(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制订考察方案,适当发布考察预告,向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征求意见,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全体或部分工作人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等。
(三)考察结束应形成局面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特长,主要缺点、不足,推荐、测评情况,拟任职务的建议。
考察报告及时存入个人档案中。
第十五条征求意见、研究确定:(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征求意见。
(二)集团公司研究确定选聘人选。
(三)必须坚持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若意见分歧较大,可暂不作表决。
第四章任职第十六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高层领导职务的,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一定围公示。
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除董事长以外的中高层管理者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各项福利待遇由企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试用期满后,经责任考核,为称职以上档次的,正式任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由选拔单位按试任前岗位、职级(包括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试任人员)安排工作,或安排相应的工作。
第十八条中高层管理者实行交流制度,有下列情况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因重点培养需要的;按照规定需要实行任职回避的;在同一领导岗位上连续任职五年以上的;因工作等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主要是集团部岗位交流,集团与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流、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流。
中高层管理者应服从组织调动决定,对拒不服从的,视情节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五章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第十九条积极探索通过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逐步使竞争上岗成为选拔经营管理者的重要方式,对部人员无法满足需要的岗位采取社会招聘方式。
第二十条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成立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公告。
公告应包括:招聘职位、报考人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等容。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其中,在公开招聘中,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招聘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
(四)统一考试。
公开招聘考试和竞争上岗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竞聘演讲)。
按照笔试考试成绩的高低,参加面试的人数与招聘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
(五)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讨论决定聘任。
根据对考察对象的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决定聘任。
(八)公示和公布结果。
第六章培训第二十一条健全中高层管理者培训制度。
制定中高层管理者培训规划,充分利用专业培训机构的资源,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中高层管理者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二条中高层管理者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可采取公司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等形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安排。
第二十三条建立中高层管理者培训档案。
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试成绩,纳入考核中高层管理者的容。
第七章考核和评价第二十四条建立以业绩考核为重点,知识、能力、态度和个性特征综合的中高层管理者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进行。
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中高层管理者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第八章激励和约束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管理人员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中高层管理者监督机制。
完善政策法规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高层管理者个人重大事项,须向集团公司报告。
报告事项的围、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建立中高层管理者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工作规程、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回避和诫勉第三十一条中高层管理者任职回避制度。
中高层管理者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实行中高层管理者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实行中高层管理者诫勉制度。
中高层管理者诫免是对思想作风、工作表现等方面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领导人员,及时提出警示,批评告诫,限期改正。
中高层管理者诫勉要在干部考核的基础上,给合干部谈话制度,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
中高层管理者正职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副职由单位正职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三十四条中高层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二)在年度考核、中高层管理者考察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任期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工作目标;(四)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集团资产严重流失;(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高层管理者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中高层管理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引咎辞职,是指中高层管理者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集团公司根据中高层管理者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对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六条中高层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一)在涉及集团重要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
(二)重要项目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
(三)因涉嫌违纪正在接受审查。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
第三十七条中高层管理者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义务,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实行中高层管理者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中高层管理者,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中高层管理者免职、辞职、降职手续,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选聘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中高层管理者后备人员管理第四十一条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中高层管理者后备人员队伍。
第四十二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中高层管理者的基本条件。
在中高层管理者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纳入公司中层管理者储备库的,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安排,公司人事分管领导每半年与储备库人才进行一至二次沟通交流;第四十四条纳入高层管理者储备库的,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安排,集团总裁每半年与其进行一至二次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