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海事海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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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21 0 0年 第 9 5号
为 规范加 工 贸易保 证 金管 理 ,现 决定 废 止 《 海关 总署 、 中国人 民银 行 、财 政 部 、对 外 经 济 贸易 部 、国家税务 局关 于对来 料加 工进 口料件 收取保证 金 问题 的通 知 》( [9 9 1 8 3署监一 字第 4 4号 ) 5 ,该
国务 院公报 2 1 0 1.1 5
部 门 文 件
第十 九条 中 国人 民银 行 与 国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境 外 直接 投 资 主 管 部 门建 立 信 息共 享 机 制 ,
加 大事 后监 督 检查 力度 ,有 效 监管 人 民 币境 外 直
以依 法进 行通 报批 评 或处 罚 ;情 节 严重 的 ,可 以

前颁 布 的有 关规 定与 本 办法不 一致 的 ,按 照本办
法执 行 。
关规 定 的 ,中 国人 民银行 会 同 国家 ̄ L 理局 可 ' 管 l 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中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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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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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 报 2 1 0 1・1 5
日起停 止执行 。
部 门文 件
特 此公 告 。
海关 总署 财 政 部
人 民银行
发展改 革委 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9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6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贸易调查,收集下列信息:(一)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二)特定行业、企业的主要状况、贸易惯例、生产经营、市场结构等信息;(三)特定商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四)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应当配合海关贸易调查,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异议通知书(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用)——(海事海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异议通知书(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用)——(海事海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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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事法院异议通知书
(告知已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用)
( ) 海法限字第 号
__________(已知利害关系人名称):
本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__________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称:__________(写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请求设立基金事项)。

根据申请人__________提供的已知利害关系人的名单,__________(已知利害关系人)作为与该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申请人
__________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无异议的,或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的,应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本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得在基金中受偿。

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来源:/ws/detail14502.html。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2000]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2000]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2000]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加强对经营外汇商品的监管,统一海关对外汇商品监管各业务环节的作业程序,保证监管时效和规范操作,总署制定了《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详见附件)。

现印发各关,于2000年2月1日开始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程》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署监〔1999〕387号)和其他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目前海关对外汇商品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因此,各关有关监管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按本规程操作。

经营单位进口外汇商品的按值归类、验放标准等非程序性工作,仍按总署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单位报送的进货计划由各直属海关的主管处室负责审核。

要重点审核经营单位申请进货的品种、规格等是否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货数量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状况等内容。

对需要调整的进货数量或不予批准的进货品种,可在进货计划表中“海关批注”栏内批注。

三、经营单位需要新增经营品种的,由其报总署监管司批准。

此前已批准个别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经营的外汇商品品种,其他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也可经营。

四、海关有关业务环节操作要严格在《规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经核准的“进货计划表”要在核准后两个工作日内传真(FAX:************)至总署监管司备案。

五、各关要加强对经营单位进、销、存等数据的统计管理,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的年审工作。

海关实务练习题(全部)

海关实务练习题(全部)

第一章海关概述一、判断题1.除享有单独关境地区的我国全部领域属于我国的关境范围。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是海关的执法依据。

()3、海关调查人员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可以径直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汇款、存款。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设关原则,如果海关监督管理需要,国家可以在现有的行政区划之外安排海关的上下级关系和海关的相互联系。

()5、海关的查问权是指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当事人或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6、海关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7、海关关员小刘在天津海关查货现场发现某运输公司的货柜车所装货物涉嫌走私,他有权直接扣留该货柜车,以待调查。

( )8、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

()9、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行使检查权时不能超出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

()10、海关规章一般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

()二、选择题1.海关可以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实施检查。

A、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B、有藏匿走私货物嫌疑的场所C、走私嫌疑人身体D、进出境运输工具2.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行使检查权时,()。

A、不能超出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B、不受地域限制,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C、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只有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才能直接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D、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只有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3、以下有关我国的海关缉私任务说法正确的有()。

A、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B、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缉私的权力C、检查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D、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查获的所有走私案件都要移送海关依法处理4、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海关扣留时间不得超过()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小时。

重新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以主体-关系规范模式为视角

重新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以主体-关系规范模式为视角
间 的法 律 地 位 及 因船 舶 运 输 、 舶 停 泊、 舶 归属 与利 用 而产 生 的社 会 关 系及 与之 有 关 的社 会 关 系 。 船 船
关 键 词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商 法 》调 整 对 象 ; 定 依 据 ; 体 一 关 系规 范模 式 《 ; 界 主
中图 分 类 号 : F 6 . D 919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7 5 一2 1 ) 20 5—0 1 0 —6 9( 0 1 0—0 8 1
W A N G —hi LI Zh n Liz , e ( .La F c ly Cii Ava inUnv riyo ia, a j 0 3 0 Chn ; 1 w a ut , vl it iest f o Ch n Tini 3 0 0 , i 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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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a t Ho t eie t e r g lt g o jcs o h i ee Ma ii d f h o eSRe bi f h n sr c : w O d f h e uai be t ft e Chn s rtme Co e o te Pepl’ pu lc o C ia n n
o e ulton,e c . The ea ef rdif r ntviw p nt hes i or fr g a i t. r r ou fe e e oi son t ad w ds。b l t o s e fca . The ve pont o uta l o up r ii1 iw i sd n r fe t pr e l n h xitn p o ems f t un ot e l c op r y o t e e s i g r bl o he due l g sa i e il ton. Thi r il s a tc e poi s out ha t e ul tn nt t t he r g a i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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